《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2─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2
《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
文/編輯室整理
南亞科技工程師猝死的悲劇,讓社會又開始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然而,勞工因過勞致死的問題一直都存在,只是因為認定上的困難,許多個案可能被當成一般疾病死亡,並未認定為「職業病」致死的案例。有鑑於「預防勝於治療、補(賠)償」的重要性,尤其是許多「過勞死」的個案都發生在勞工壯年時期,往往對於勞工家庭造成莫大的傷害,因此,台灣勞工陣線特別在2010年12月28日,於台北市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以勾勒預防過勞死事件的政策藍圖。
第二場次:過勞、長工時的法律環境與突破
主持人:嚴祥鸞(實踐大學社工系教授)
報告人: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教授(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勞委會對過勞死認定放寬,是對社會保險給付放寬,但職災之雇主責任,最終還是法院判斷,法院常與行政機關見解不一,通勤職災爭議最大,因此還需努力。接下來,將集中在:「過勞與長工時的法律環境」以及「工時的法律規範如何兼顧企業競爭環境與勞工時間主權的勞動保護」。
歐洲國家這幾年逐漸走向強調「勞工時間主權」,超過傳統勞動保護的範圍,勞工也要有自己的學習與成長時間。工時長短與工時狀態(彈性工時)是兩大判斷依據,我國工時規定相對嚴格,法定工時不比他人長、彈性也低。例如:變型工時只有三種情形:二周四周八周,均衡期間最短,有些歐洲國家長達六周甚至一年。
OECD有一個彈性安全指標,台灣被歸類「很不彈性、很不安全」的象限,但德國有一研究機構做出台灣被歸類為「很彈性、很不安全」。由於,前者以法令為依據,後者以勞動現實為根據。有了完全不同的結論。我國勞基法定期契約規定最嚴格,卻到處都是定期契約都違法。顯示,台灣法律沒有能力干預。可見台灣的法律是進不去家庭與企業,二者都是家父長制。歐洲在二戰前,也不允許員工可檢舉僱主違法,例如:父親犯法,兒子不敢作證也不違法。
八十四條之一法定規定如此嚴格,卻責任制到處都是。法律拘束力無法落實與貫徹,勞基法的無力,凸顯只有行政處罰,但缺乏勞工集體形成力量。勞資會議一萬多件,團體協約低於五十個,勞資會議是否落實,沒有驗證機制。
過勞是責任泛濫與僱主強力監督的兩種因素交錯下的結果。因此關鍵不是修改法律環境,而在透過勞工集體力量貫徹法律的可能,在集體力量強化後與企業協商談判勞資都可接受的工時方案(例如: 招喚工作(work on call)、長期休假、中高齡部分工時、責任工時(勞工不打卡),才是可行策略,而不是修改更嚴格的工時法令。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有關長工時,法律是因也是果,就看如何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預算八十一億元,只執行不到3億元,與其推行這個政策,不如著力推動上述的工時方案,還比較符合現實,能解決過勞與長工時問題。十八世紀以來勞工的工資工時與自主權沒太多改變,另一方面工作反而更加稀少,勞工處境更艱難。許多政府機構添購健身器材給員工使用,但開放使用時間卻跟上下班時間一樣,完全是徒具形式,跟台灣的勞動法令一樣,如何落實貫徹法令,恐怕大家還需要努力。
第三場次:如何建構一個沒有「過勞死」的職場環境
主持人:孫友聯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與談人:
徐儆暉組長(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黃維琛科長(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張烽益執行長(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孫友聯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過勞的議題,不只是涉及工時的法令規定,還有資方的管理制度,例如某些媒體引進薪資浮動的管理制度,造成員工為了薪資而自我剝削產生長工時的現象,因此過勞的層面其實非常廣,接下來,我們邀請各界的學者專家來進行座談,請大家一起想像,如何營造沒有過勞的職場環境。
徐儆暉組長(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預防過勞就應該開始,政府、企業與勞工都有責任。政府制訂法規並落實,要負最大責任。企業責任更應加重,僱主與管理者都應負責,雙管齊下。根據調查,工作高疲勞者對工作越不滿意,工作高疲勞者每個月多請假0.57天,工作日損失為2.6%,職災率也比較高,疲勞降低可降低職災率18%。高工作疲勞者也會影響工作情緒。而勞工也要有我自我健康照顧意識,以達到健康促進目標。
黃維琛科長(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工時打卡紀錄很難採證,科學園區都是四班二輪,做二休二,每一次上班十二小時,但因企業不多用人,原來應該休息的時間,卻又被要求加班。事實上,縮短工時有維護勞工健康與創造就業機會功的雙重功能,但台灣勞工因低薪,為了加班獲得工資,而要求違法加班,危害健康造成過勞,形成惡性循環。
勞委會近年來進行電子業、大客車等特定行業的專案檢查,以落實工時規定,並協調交通部等部會,針對特定職業勞動條件,由該部會相關規定處理。勞基法罰則偏低。日本不給加班費,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三十萬日元罰鍰還,韓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千多萬韓元罰鍰,香港工資不給,必須透過法院交給勞工,並公布僱主姓名。勞基法是否要走向行政刑罰,與以近年來除罪化的趨勢之間,是否社會已經有這個行政刑罰共識,尚有待觀察,但罰鍰太低確實是社會共識,但即使提高後,地方政府是否能嚴格執行,也必須觀察。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企業的責任不見了,這幾年大財團資產快速上漲,達八、九兆,一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才1.8兆,但人均所得卻持續下降,企業富可敵國。工時如違法應先罰五百大企業,先挑大的,企業才會承擔起責任。勞委會不是提供一個勞動力的平台,而應是保障勞工權益,政府應該對於勞工打卡的確實記錄的留存,應該以更強制的手段要求企業遵守,不然,過勞非常難有科學證據的佐證。十八世紀美國麻省的勞工廳長下台,就是要求企業提供薪資與打卡紀錄。勞委會是平衡資方企業管理的力量,要把經濟部拉進來。美國第一個女性組織NOW,定期公告不友善企業名單,值得學習,對抗過勞,民間團體要花更心血對企業做更嚴格的監督。
張烽益執行長(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過勞所衍生的職場安全健康問題,其實不只是工時的制度而已,還跟工資制度的設計有很大關連。以大客車駕駛超時工作為例,即使嚴格限制工時,但某些可運公司採取高獎金低底薪制度,導致司機自有限時間內,拼更多趟數,將造成更多危險駕駛。機車外送披薩,也以趟數作為薪資計算依據,更是讓工讀生在馬路危險駕駛。更有國產車的修車廠明明人手不足,卻還以業務緊縮之名,總公司要求裁減5%人力,造成既有的員工每個人工作負擔加重,必須承受更長工時與更重工作負擔。
八十四條之一是擴大勞基法適用時的附加條款,讓很多服務業中的特殊行業與特殊職業工作者,以列舉的方式將工時規定排除,是一種給企業的方便,但卻隨便誤用。而又因台灣勞動法令的落實度很低,違法僱主沒有的到應有處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大有問題,更讓濫用責任制與違法加班的現象蔓延。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60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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