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惡法-立委建議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台灣勞工陣線-勞動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9,2014集遊惡法-立委建議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
集遊惡法-立委建議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
文/編輯室
近年來有關我國「集會遊行法」是否違背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在學界及社會上引起高度討論,至今集遊法修正仍是立法院的未竟之功。日前在立法院所舉行的一場公聽會中,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直言,現行的集遊法被民間團體評為惡法,行政院的修法草案仍舊充滿限制,鄭麗君同時主張應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及禁制區的劃設。
自從2008年陳雲林來台、野草莓學運等事件,接連引發社會對於警察執法過當、甚至濫權的質問,隨著各大大小小的抗議場所,諸如樂生療養院、大埔農地、文林苑等事件,警察過度執法進一步引發不必要的警民衝突,不僅造成警民之間的緊張關係,也嚴重斲傷人民保母的形象。台灣既為民主國家,民眾集會抗議頻繁乃履行公民權利的正常現象,當警察面對抗議群眾,該如何拿捏公權力的執行,避免衝突暴力場面撕裂社會和諧?政府公權力是否已在街頭不斷擴張?再再都是必須審慎思考的面向。
為此,立法委員鄭麗君、台灣勞工陣線及台北市議員周威佑選在8月1日江陳會之前,共同舉辦「公民權利vs公權力:面對人民集會遊行警察公權力之界限」公聽會,期待藉以釐清警察在面對群眾集會遊行時,所應扮演的角色及公權力執行範圍。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率先表示,警察在遊行中的執法形象常讓人認為是在保護那些被抗議的人,常常一來就拿著攝影機猛拍,搞得像是發生刑案。
而周威佑則認為,警察應該遵循《集遊法》的宗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因此若沒有事先報備,是人民自行選擇不受公權力之保護來進行集會遊行,而不應該當作警方要求強制解散活動的理由與藉口。
參與文林苑案的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表示,警方勸離的方式,竟是對民眾拳打腳踢,事後檢討報告也只說要增設媒體公關採訪區,根本是本末倒置。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會長徐偉群也說,大多集會遊行都是和平進行,若發生暴力事件,幾乎都是因為警方公權力的挑釁。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則認為,集會遊行法應修法,改由法官裁決是否發布禁制令,不是警察決定。
長期關注人權保障與警方執法間矛盾衝突的鄭麗君則認為,地方警局為集遊法的執法單位,充滿管制色彩。她直言,警方的責任是讓人民的集會行動順利進行,不應該以監督、限制,甚至是仲裁者的角度,因此她主張應該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禁制區,並將現行「許可制」改為確實的「報備制」。
面對民間團體的質疑,警政署主任秘書陳國恩回應,主管機關在集會遊行的申請案件中,核准比例超過九成,被駁回的都是未照規定申請,因命令解散卻不解散而遭起訴的僅占0.2%。警政署法治室主任邱寬愉則表示,警方必須維持集會遊行的安全,同一場地容許兩個以上易發生衝突。會中所提出的幾個爭議事件都是個案,不應一概而論。
整場公聽會,警政署與民間社團之間的對話並無太多交集,對於集遊法的執法與基本精神立場也不盡相同。鄭麗君表示,目前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仍舊充滿限制,再加上警政署態度強硬,顯然集遊法修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這惡法不能不修,目前集遊法已列為下會期的優先法案,鄭麗君承諾9月開議後會持續與相關單位協商,她也會盡力爭取以落實基本人權為基礎的集遊法,也希望社會各界一起來關心集遊法修法,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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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66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