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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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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0-01-12 16:00:00 / 報主:OS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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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開放原力] 創用CC的下一步
[名家專欄]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內耗型競爭力」
[開放原力] 創用CC的下一步
Jedi/文 2010/01/10

Creative Commons 已經邁入第八個年頭,在台灣的發展也進入第六年,筆者有幸參與其中,在台灣創用CC計畫擔任過幾年的技術首席,後來雖然因故離開,但是對於 Creative Commons 以及台灣創用CC計畫,仍然有不少想法及期許,再加上有些話語其實更適合離開之後纔說出口,所以在此一併與讀者們回顧一下創用CC計畫的過去,也提出些對未來的展望。

Creative Commons 的本意是要讓淪為財團剝削創作者與消費者的「著作權法」也能幫助人們使用各種創作,這個出發點放棄了「與著作權法為敵」的立場,試圖用容於現有體制的方式,尋找雙贏局勢的可能性。在這個前提下,Creative Commons 不論怎麼發展,都離不開著作權法的勢力範圍;對剛起步的 Creative Commons 來說,離不開的是美國的著作權法勢力範圍。當其他─所施行著作權法與美國並非完全相同的─司法轄區也和 Creative Commons 扯上關係,不論是想要有各自司法轄區版本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或者是在其他司法轄區要使用採 Creative Commons 授權的作品,馬上就會因為著作權法條文的不同而發生問題。

這個困境,最早是以「最小更動、求其相容」的方式來處理,先後有二十幾個司法轄區間接參與了 Creative Commons,都是採用這樣的原則,把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的內容翻譯成當地語言,接著按照各自司法轄區實際施行的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條文的用字,對這個翻譯過的授權條文做最小的更動。這個作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每個司法轄區下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容於該司法轄區的法律條文,而在大略的意涵、精神上,盡可能保持各種版本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文版本之間仍然一致。

即便做到了這樣,不同司法轄區對著作權法的解釋及執行還是有所不同,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為了讓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能夠像 GPL 等授權方式一樣全球一致施行,最後的進展就是 3.0 版授權條款的推出:這個版本的授權條款條文列出了種種可能的司法轄區差異,說明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中,授權條文應該要如何實行。雖然在實際的使用行為上,仍然會發生不同司法轄區中的不一致,但至少可以用一套條文遍行全球,而且各司法轄區中的使用者也能比較清楚地有所依循。

不過,這個進展僅限於 Creative Commons 的核心授權部分而已。Creative Commons 除了提供這些大家比較熟知的核心授權方式(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等)外,還提供了其他的授權選擇,其中最容易發生相容性問題的,則是「公共領域」。由於著作權法的差異,不同司法轄區對公共領域的認定及處理也會有所不同,像是對著作權保護年限的差異,就可能導致某個司法轄區中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著作,在另一個司法轄區中仍受到著作權保護;另一方面,某些司法轄區允許著作權人拋棄著作權,把作品送進公共領域,但是另外一些司法轄區則不允許拋棄著作權,這也會造成各司法轄區間公共領域的不一致。筆者習慣把這種情況稱為「破碎的公共領域」或「不連續的公共領域」。

這種破碎/不連續的情況也波及到「創作公園」(由各種善意著作集合而成的虛擬場域,名稱正好也叫「Creative Commons」),因此 Creative Commons 機構與計畫持續進行中的另一個重要的企圖,是要增加各種授權方式間的可互通性,其中最顯著的成果是 GFDL(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GNU 自由文件授權)1.3 版已可與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條款互通,再加上原本 GFDL 的設計包含「版本升級條款」,即在 GFDL 採用者未指明特定 GFDL 版本或指明「或任何未來的版本」時,採用內容者就可以自由選擇按照最新的 GFDL 版本條文來解讀,這讓大量原本採用 GFDL 授權的內容,能夠方便地轉換到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維基百科上數量驚人的著作,也是此舉的受益對象之一。但讀者諸君務必留意:GFDL 有這種版本升級條款的設計,創用CC授權則無;任何採舊版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的著作,都「不會」自動採用新版授權方式。

由於維基百科的知名度高,這兩種授權可互通性的實作知道的人也多,比較少人知道的幕後花絮則是:Creative Commons 佈這個局很久了!

多年以前,Creative Commons 實驗性地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授權組合,包括: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改作等十一種核心授權,取樣、特別取樣、非商業性特別取樣等三種取樣授權,開發中國家等一種實驗性授權,CC-GNU GPL、CC-GNU LGPL、BSD、圍紀、音樂分享等四種掛牌授權,再加上基於美國著作權法的公共領域認證書,一度達到 21 種不同的授權方式。由於過多的授權方式會讓使用者感到困惑,所以 Creative Commons 讓未含有「姓名標示」授權要素的五種核心授權、使用率過低的取樣授權、與開放近用精神相左的開發中國家授權正式「退役」,另外則是讓掛牌授權淡出。

所謂掛牌授權,指的是把某個原本已經存在的授權方式賦予一個新的名稱。CC-GNU GPL 與 CC-GNU LGPL 其實就是 GNU GPL 與 GNU LGPL,BSD 也還是 BSD,只不過按照創用CC授權的模式製作了授權標章及詮釋資料,來輔佐原本的法律條文;圍紀授權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一模一樣,而音樂分享授權則與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授權沒有不同。這兩種掛牌授權其實是為了鼓勵相關網頁服務/數位內容供應商便於選用;雖然「創用CC圍紀授權」淡出,但是與其相等的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最後仍然成為適合各種圍紀─包括維基百科─選用的授權方式,一開始的目的也就達成了。

讀者諸君可能注意到了這種授權方式當中包含了「姓名標示」這項授權要素,對於集體創作的作品如維基百科,到底要如何實行?這是 Creative Commons 從創用CC授權條款 2.0 版推進至 2.5 版的主要原因;從 2.5 版起,著作權人能夠利用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其他合理方式來指定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等第三人來做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前述「創用CC圍紀」掛牌授權就是隨著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5 授權條款而推出。當時,有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發生了:創用CC授權標章的文字也在差不多相同的時候進行了翻新,原本姓名標示要素的「您必須標示作者或授權人的姓名」變成「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讓許多人認為「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對應的正是前述法律條文的變動;然而這次變動也同樣地影響到最古早的 1.0 版(以及 2.0 版)授權標章內容,這表示創用CC授權的授權標章內容不見得可以充分且必要地表達同一授權的法律條文內容,而這個狀況至少會有兩個層次的影響:其一是「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可能會被過度解讀,超過法律條文中所描述的程度;其二是舊版的授權標章可能會暗示超出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條件範圍。

第一個層次最簡單的例子是:授權人可能會希望規避背書關係,因此主張「不准彰顯我的姓名」─「不准彰顯」確實在字義上也是一種「指定的方式」,但是實務上創用CC授權卻無法讓授權人做出這樣的要求;在台灣,尤其因為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禁止拋棄及轉讓,更是對有這種需求的著作權人不利。創用CC授權 3.0 版加入了「禁止背書」條款來解決前述的問題,但是,再一次地,所有版本的創用CC授權標章上,也都出現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您或您使用本著作的方式背書」字樣。這也就是前述的第二個層次的影響。

這種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內容不一致的情況,在實務上還沒有引起爭議或重大糾紛,但是卻會是個隱憂;畢竟創用CC授權最大的方式就在於法律條文、授權標章、數位標籤的三位一體,倘若這三者互有出入,長遠來看必然會造成解讀分歧甚至產生兩造之間的誤會。除了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之間的不一致外,在筆者任職台灣創用CC計畫技術負責人時,與當時擔任法律負責人的同事討論之間,也發現了數位標籤與法律條文的不一致。這件事得從創用CC授權的 RDF 數位標籤說起。

每一種創用CC授權都可以用 RDF 格式的 XML 數位標籤來闡釋。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為例,其數位標籤如下:

<rdf:RDF xmlns="http://creativecommons.org/ns#" xmlns:rdf="http://www.w3.org/1999/02/22-rdf-syntax-ns#">
<License rdf:abou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tw/">
<permit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Reproduction"/>
<permit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Distribution"/>
<require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Notice"/>
<require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Attribution"/>
<prohibit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CommercialUse"/>
<permit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DerivativeWorks"/>
<requires rdf:resource="http://creativecommons.org/ns#ShareAlike"/>
</License>
</rdf:RDF>

這段數位標籤相當易懂,大致上就是在詮釋這種授權方式:

  • 允許重製 (permits reproduction)
  • 允許散布 (permits distribution)
  • 允許衍生著作 (permits derivative works)
  • 要求保留完整的著作權及授權聲明 (requires notice)
  • 要求彰顯著作權人姓名 (requires attribution)
  • 要求衍生著作以相同方式分享 (requires share alike)
  • 禁止商業利用 (prohibits commercial use)

http://creativecommons.org/ns 網頁上很明白地說明了創用CC的 RDF 數位標籤架構,任何人都可以明白看出各種授權要素按照允許 (Permissions)、要求 (Requirements)、禁止 (Prohibitions) 分成三類。資訊技術出身的使用者若透過數位標籤來理解創用CC授權,應該會得到「創用CC授權就是預先允許一些用途、要求一些事項、禁止一些利用的授權方式」的印象。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創用CC授權並非如此。創用CC比較是「預先允許在某些條件下的一些用途」的授權方式,所以同樣的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授權,從法律條文的角度來闡釋,簡化過的版本應該會像這樣:

  • 在保留完整的著作權及授權聲明的條件下,且
  • 在彰顯著作權人姓名的條件下,且
  • 在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著作的條件下,且
  • 在非商業利用的條件下,則
  • 允許重製,且
  • 允許散布,且
  • 允許衍生著作

讀者諸君應該可以從中明白發現那微小但關鍵的差異。前述授權標章與法律條文間的不一致,以及數位標籤與法律條文間的不一致,筆者都曾在全球參與的 Creative Commons 論壇中發起討論,可惜都仍懸而未決。有時候筆者會感到些許無奈:在這個已經推動多年的運動中,仍然可見「做法律的太過法律、做技術的太過技術(、做音樂的太過音樂)」的狀況,沒能時時顧及真正的重心在於普羅大眾。

以 Creative Commons 的現狀來說,法律部分的工作進度應該算是最領先的,3.0 版授權條款已經相當成熟,解決先前遇到的種種問題,若干司法轄區中也有用上創用CC授權的法院判例;技術部分的工作進度雖然還有待努力,但是過去幾年間確實也有不少進展,像是 Movable Type 及 WordPress 等部落格系統、各 BSP、Flickr 及 YouTube 等線上藝廊內建的創用CC授權支援、Google 及 Yahoo! 等搜尋引擎的創用CC授權選項支援、微軟 Office 及 OpenOffice.org 的創用CC授權支援、XMP 格式的創用CC授權後設資料,都是這方面努力的成果。另外在大型專案方面,也有 ccHost 這麼一個強調創用CC授權處理能力的多媒體藝廊暨內容與媒體管理系統,以及實際使用 ccHost 營運的網站如 ccMixter 等。此刻的 Creative Commons 實驗室也在嘗試著許多不同的資訊技術,包括 CC 0、Freedoms 授權選擇精靈、DHTML 授權選擇精靈、轉移終止 (Termination of Transfer) 精靈、詮釋資料實驗室等。

在這些技術成就之中,我們要非常自豪,因為台灣可能是除了美國的 Creative Commons 外,做出最多技術貢獻的創用CC相關計畫機構。在筆者就職台灣創用CC計畫任內,促成了包括 ccHost 等軟體採用 GNU gettext 架構來處理國際化與本地化(早期的 ccHost 源碼風格實在是相當地急就章,維護及本地化都是相當困難的工作),並從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授權精靈」源碼改寫出「創用CC授權相容精靈」,讓普羅大眾混搭採用不同授權的著作內容時,能更得心應手;BobChao 隨後也將來自 Firefox 的技術實力發揮到創用CC上,製作了 ccZotero 及 JetCC 等 Firefox 套件,這些成就都讓台灣創用CC計畫接二連三地受到國際注目。

儘管如此,Creative Commons 在資訊技術上的實作還太少。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桌面源料閱讀軟體能夠處理嵌入源料中的創用CC授權詮釋資料,瀏覽器對於嵌入網頁的創用CC授權詮釋資料的支援也幾乎沒有─Creative Commons 先前實作的 MozCC 套件停留在 Firefox 2.x 時代,其他瀏覽器的支援則更是付之闕如。同時,Creative Commons 在近五年內也開始改變一開始把 RDF 詮釋資料以註解的方式嵌入 XHTML 網頁的作法,轉而嘗試採用微格(Microformats)及 RDFa;這些技術都還在發展之中,而且也都有各自的限制,坦白說,今年之內這方面恐怕不會有重大突破,因為真正的癥結在於,哪一種作法才能夠讓夠多的人來使用。於是乎,技術的問題又回到了普羅大眾。

台灣的大環境是這樣的:官方求數據、民間求收益。筆者任職台灣創用CC計畫期間,常接到政府單位來電或來函洽詢類似「目前台灣在網路上有多少著作物」這樣的問題,這可真的是大哉問,自從著作權不再採登記制、而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後,就很難求出著作物數量。可行的估算方向或許是先假設網路上的數位內容必然有對應的資源識別符(例如:網址),再根據識別符的數量來推測。

但這裡的問題是,華人世界當中常見同樣的著作重複發表於多個不同網站,以及隨網誌興起的(全文)轉錄文化,都會導致同一份數位內容有著眾多資源識別符的情況。這個情況還會導致另一個令人困惱的問題:使用者越來越難判斷到底著作的真正著作權人是誰、哪一些授權聲明才是真正有效的。由於創用CC授權的設計把求證的責任交給使用者,而不是授權者,使得 Creative Commons 原本預期「促進使用」的效果大打折扣;有些律師甚至會建議公司行號避開採創用CC授權的著作內容,擔心的也就是以為的授權人並非真正的著作權人。

有個可以嘗試發展的方向是:數位浮水印。如果能夠有一套系統,讓數位內容的創作者能夠在完成作品之時,輕易地加上數位浮水印,那麼日後就可以用浮水印來判斷或驗證著作權人資訊的可靠性。採用浮水印而不使用加總檢核或數位簽章的原因是:採創用CC授權的數位內容是允許使用者進行轉變的,而一旦有所改變,加總檢核或數位簽章也會失效,但浮水印則仍能保留。當然這還是個很粗淺的想法,是否所有的數位內容類型都能夠搭配浮水印系統使用,也還需要再評估一番。

民間會因為擔心受害而不敢使用採創用CC授權釋出的著作,也會因為覺得無利可圖而不採用。智慧財產局剛開始參與創用CC計畫時,誤將創用CC授權解讀成「免費授權機制」,這樣容易造成機關行號的誤解,以為一旦採創用CC授權,就會大幅減少收益。實際上並非如此,CC+ (CC Plus) 技術的出現就是最好的佐證。CC+ 是把創用CC授權與其他商業授權方式接軌的設計,BobChao 在他的部落格上撰寫過一篇《雜談 ccPlus 運作模式》,從各方面描述了相關的議題,筆者在此不再贅述,但要提出一些看法:

筆者認為以數位內容著作來說,「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的大賣場是難以存在的,因為數位著作內容實在是太多、太雜,而且不同媒體類型間的處理方式實在太不相同了。取而代之的會是重視社群互動、專注在特定媒體類型的專賣店,而且著作者主要會根據各自原本養成的網路生活習慣,來挑選「寄賣」的店家,甚至是自己擺攤。在這樣的前提下,過於寄望專賣店其實有點捨近求遠,因為現在自己擺攤的難度已經低很多了。以金流來說,如果想做跨國生意,讓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那麼 PayPal 一直都是不錯的選擇;如果想做國內生意,讓沒有信用卡的使用者也可以轉帳付款的話,玉山銀行已經推出相關的服務,可以把任何銀行的晶片金融卡製作成對應的專屬收款 WebATM,並且能夠在各種作業系統 (Windows、Linux、Mac OS X) 搭配各種瀏覽器 (Opera、Firefox、Safari、IE) 使用。數位內容著作者只差臨門一腳:如何搭配創用CC授權要素制價、如何在網頁上與金流服務結合。不論是撰寫教學示範,或者是提供相關的工具,其實都可望迅速滿足這樣的需求。這也是接下來可以做做看的。

最後再談到推廣──把 Creative Commons 帶給普羅大眾的重擔。

其實最近幾年的機會也比過去好上許多,有許多重要的實例: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網站計畫協助教職員釐清著作的智慧財產權,並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對於所有執行數位典藏計畫的單位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執行的 Wikipedia、Wiktionary、Wikinews、Wikiquote、Wikispecies、Wikisource、Wikiversity、Wikimedia Commons、Meta-Wiki 等計畫均採用創用CC授權,對於所有執行協同創作以及編目計畫的單位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美國白宮網站自歐巴馬總統上任後也改採創用CC授權,對於所有的政府部門來說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

上述這些例子,都是不容忽視的例證,各種配套措施以及軟硬體設置也都應該列為重要的參考;另外當然還有許許多多的實例,展現創用CC授權的可行。以台灣來說,有個值得努力的方向,是一直還沒有用力發揮的:有許多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多年來累積了不少出版品,這些過期出版品對營收來說很有限,但是仍然承載著這些組織的信念,如果能夠廣為散布,對這些組織的使命有益無害─這就是個很適合採用創用CC授權的情況,只不過這些組織平時忙於各自的業務(講白一點,像是上街拉布條等),很難主動去掌握創用CC授權的知識與技術,實在很可惜,台灣創用CC計畫在此不妨考慮主動伸出援手,奠定雙贏局面。

筆者所能想到最困難的協助對象,其實是所謂既得利益的機關團體。舉例來說,也許有個公部門多年來利用國民稅捐營運,累積大量典藏品,然後開始靠著販賣典藏品的照片營利;一旦採用創用CC授權,意味著這些數位內容將易於取得,這些機關團體的主事者便擔心「銷售量會變差」,結果最後僅把「目錄清單」釋出,或者繼續保持不釋出。尤其當機關團體的主事者開始把「人民的」文化資產當成「自己的」,就更艱難了。機會仍然有,只是難見速效:一邊從民間努力,累積來自人民的聲音與力量;一邊想辦法從更高層努力,往下施壓;一邊則繼續與對等接口磨合,尋找可行的配套方案。不過,至少就筆者所知,台灣創用CC計畫這邊可從來沒放棄過。

台灣創用CC計畫邁入第六年,還有很多事可做,筆者在此期許各方面今年會更好,也盼望讀者諸君一起支持創用CC在台灣。


[名家專欄]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內耗型競爭力」
洪朝貴/文 2010/01/10

智慧財產權制度只重鼓勵「完全原創的創新」,而忽略了鼓勵如何再利用與擴散。一所大學對於今日扭曲、片面的智財宣導做得越是成功,其師生之間所面臨的利益衝突也將越是嚴重。火上加油的,是過度重視數字績效的評鑑制度。當我們未經思考地將「專利數」與「進步」畫上等號,又用它來當做大學績效的指標之一,評鑑制度竟然出乎眾人意想之外地成為「內耗型競爭力」的推手,迫使大學與「促進社會進步」的原始目標完全背道而馳。學術界沾沾自喜於清點不能擴散的創新時,同時也賠上社會整體的真實競爭力。

大學存在的意義是什麼?或者換個方式問:我們的國家,如果沒有大學,會少了什麼?文化/知識/技術的傳承、創新、擴散。不過文化傳承難以量化,無法用 SCI 或 SSCI 等等學術論文指標來衡量,本文就順著今天的主流價值(以及筆者自己有限的專長),把大學在這個面向的功能/價值直接給忽略了吧。本文只討論技術類知識的創新擴散。(但是這個議題非常需要非理工 — 特別是沒什麼專利可申請的人文社會科系—教授的支持。所以拜託請讀下去。)

一、創新

不只有大學可以從事創新;企業也可以。今天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著作權與專利—可以鼓勵企業界與文化界創新與創作。其實筆者並不完全認同;不過為了迎合大眾的邏輯,本文第一到四節(除了標示 ※,不影響推論的段落)姑且接受這個官方說法。至於大學教授,需不需要用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當做誘餌,來鼓勵他們創新與創作?如果評鑑制度設計恰當,顯然並不需要。去問問任何一所大學的校長院長主任,看看他有多麼重視評鑑就知道。

大學教授沒有企業生存的壓力,大可以用納稅人及學生繳的錢,從事一些對自身沒有直接金錢報酬、且具有失敗風險的創新/研究/開發/創作。那本來就應該是理工科系教授學術熱情的一部分。以前的大學教授投稿論文期刊,根本沒收錢,或者至多領一次稿費;從來沒聽說是為了賺版稅(按發行量抽成)而寫論文。換個方式說,即使把金錢的誘因完全拿掉,社會還是大有理由期待大學教授維持他創新與創作的動機。(不然我們養大學教授幹嘛用的?叫他們進企業界或文化界,跟其他人一起公平競爭就好了啊!)如果要用評鑑制度更加鼓勵大學教授創新與創作,應該是根據他以創用 CC 或更寬鬆的授權方式釋放了多少創新與創作給社會大眾來給分據此來決定他能否升等之類的。

大學教授也愛錢(包含我),所以他也可以選擇不釋放他的創新與創作;但那部分的創新,還有產學合作的機制在鼓勵 — 講得更露骨一點,企業可以利用產學合作機制,將國家(公立學校)或學生(私立學校)交給大學教授的資源,間接轉化為企業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並與大學教授分享利潤。這樣做是否符合社會正義,需要另文討論;筆者今天沒有勇氣捅這個馬蜂窩。這一段只是要指出:如果一位大學教授不願意釋放其創新與創作給社會,既有的智財權機制,再加上產學合作機制已經非常充份地鼓勵他從事這類的創新。這些行為完全不需要再額外鼓勵 — 例如將他的專利或著作納入評量與升等的計點,其實都是多餘的。換一個角度來說同一件事:這些額外的鼓勵,對企業界及文化界的創新者與創作家並不公平。

不過從任何一位教授個人的觀點來看,把這些東西納入計點,對自己沒有傷害,所以沒有人會抗議。我在寫這篇文章之前,也從沒很認真地想清楚這一點。即使是現在,我也只敢提出這個看法,而不敢大聲主張應該如此修改教授評量機制,因為這牽涉到太多人的既得利益。我只是要提醒大家:權力越大,地位越高的人,越應該被要求盡更多的責任。真正有助於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填寫表格的無趣工作。)(或者,如果您不同意這一點,那麼請跳出來呼籲完全取消評鑑。我也可以認真地改支持這個方案。)我只是要問大家:我們的社會究竟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鼓勵大學教授,才更能有效地促成他們(我們)做出一些「只有教授這種令人敬重而稱羨的工作」才最有機會完成的事?(例如讓他的創新與創作無償地借由網路自由地擴散也幫助他名留青史。)

二、擴散

今日的大學已經變成全民教育,如果還堅持大學大多數教授的任務是寫論文(就算寫論文就代表創新好了),那是一種漠視現實的傲慢型無知。天的多數大學,應該要把大部分的能量,放在新知與新技術的擴散。

新知與新技術的擴散流通,不應只限於大學內部,還應該與社會大眾交流。

網路時代,有很多來自校園外的社會各處、可以合法擴散的創新;但是因為我們的智財宣導片面不完整,只圍堵不疏導,所以像是自由軟體或是可以合法下載的 CC 授權音樂(例如 Jamendo)、影片等等,太少人知道這些創新的存在。大學教授即使本身沒有太多創新,即使單單是協助擴散這類知識技術,都還是可以對社會有所貢獻。請搜尋「越南文 隨身碟」(關於朝陽的報導)或「越南語 隨身碟」(關於輔大在桃園的報導)。扭曲的智財宣導,讓這類創新在大學校園內,幾乎無法擴散。請搜尋「反盜版 片面」。

至於源自校內,師生共同的創作,不只應該互相分享,也應該分享給社會大眾。這裡談的不是老師自己的創作發明—那部分第一節已經談過。這裡談的也不是學生無師自通自行產生的創作發明—在沒有老師指導下,他自己去出書賺版稅或申請專利,與大學無關,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後者的狀況還是回到大學外,既有的、只鼓勵創新不鼓勵擴散的智財權社會體制,已經在鼓勵這麼做。

但是教授協助擴散(他人研發的)有用創新,並不在目前的評鑑制度鼓勵之內;而源自校內的師生共同創新,甚至進一步被片面不完整的智財宣導誤導入歧途。後者正是下一節的主題。

三、忘記擴散的創新

專題展剛結束,學生交出經營一年半的成果,包含光碟與文件。文件上有一份授權聲明,學生必須簽名,授權系上無償使用。一位同事問我:「學生如果不願意簽名,該怎麼辦?」按照規定,是不能畢業的。可是學校真的敢不讓他畢業嗎?

按照今日的智財主流價值來看,其實這樣懂得思考、懂得捍衛自己智財權的學生,應該是我們的驕傲才對。大學校園三步一海報、五天一宣導的智財權洗腦轟炸,已經成功地灌輸給他「捍衛智財權」的觀念!事實上如果洗腦更成功的話,應該不只是學校與專題組之間的著作權爭奪戰,還有老師以及好幾位同學之間也應該要跳出來爭奪才對:到底是那一位組員對這份作品的貢獻最多?還是老師的貢獻比較多?就像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間的爭奪戰一樣。完全吸收「捍衛智財權」觀念、不認同共創共享自由文化的人,都很有競爭力。內耗型的競爭力。

有人會說:大學生的專題作品有什麼了不起,值得爭成這個樣子?這個回答有點失焦:重點不是這份作品能不能賣錢,重點是捍衛智財權」觀念宣導越成功,學校、老師、學生之間的對立/衝突/矛盾,將越嚴重。

但另一方面,這個回答正好也曝露了智財觀念對於網路現實的無知漠視。事實是:別傻了,你的東西免費釋出,還不一定有多少人要看呢!小格努力經營那麼久,點閱率也才……嗚~~~)「資訊爆炸年代,稀有的當然不是資訊;那是什麼呢?當然是資訊所消耗的東西,也就是人的注意力。」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Herbert Simon 所提出的「attention economy」概念,間接地否定了智慧財產權的謊言。「Google 的商業模式 vs 微軟的詐騙模式」(註 2)則是最明顯的例子。如果臺灣在乎網路趨勢,如果臺灣希望選擇與網路為友而不是與網路為敵,那麼我們極度需要有「比智財宣導更全面、更頻繁的」「注意力經濟」觀念宣導。(※)

回到我同事的問題。我的學生從來不會這樣挑戰我。並不是他們因為害怕或崇拜進而順從他們老師的指示,而是因為從一開始,我就向他們解釋:採用 CC 授權釋放你的作品,有助於用創意換取注意力,這才符合網路世界「注意力經濟」的競爭原理,才有助於你在網路時代生存。揚棄不符合網路現實的智財權觀念,讓網路擴散你的創作,才是網路時代創作者的生存王道。看懂網路經濟趨勢的人會同意:智慧,不是財產。智慧,是廣告看板。(※)

後來我細讀條文,才發現本系對學生的要求,其實比 CC 授權更卑微;不過沒有人注意到。扭曲變形的智財宣導,促使師生錯誤地認定:這是一場零和遊戲,不可能雙贏。就算我跟那位同事的學生解釋,他們也不一定會接受—因為他們已經被「捍衛智財權」觀念洗腦成功。我們極度重視創新,到了一地步竟然忘記了它其實可以擴散。它其實需要擴散。在重視師師、師生、生生和諧的大學裡面,尤其如此。

提出這件事的目的,不在於自揭瘡疤。這類授權聲明,絕對不是敝系的獨家創舉;這應該是很普遍的現象。多數系所要求學生簽的授權聲明,裡面要求學生所釋出的權利,甚至可能多於我們。提出這件事的目的,在於促成全國的大學省思我們的智財權教育,到底是在幫助社會,還是在傷害社會?請大學生把這篇文章的網址轉寄給教授和主任。希望這篇(對於個人升等、教師評鑑沒有幫助的)文章,可以促成夠多大學教授/科系覺醒,改鼓勵推廣創用 CC 授權;以後遇到智財權宣導或反盜版宣導,請不要找律師去演講,請改找中研院創用 CC 團隊擔任講師,或改找資訊人權貴擔任講師

四、傷害擴散的創新

同一天,本校資訊學院舉行「專利申請說明會」研習,所有教師都去聽講。內容主要在談如何有效申請專利:寫得夠精準,申請時才容易通過;寫得夠寬廣,將來才好卡位,可以向後發明者索取權利金。重點就是要如何平衡兩個彼此衝突的目標,如何拿捏得恰到好處。有人甚至為了卡位,聲稱自己發明飛行衣,意欲為此申請專利。(這個簡體中文連結僅供參考;講師談的其實是臺灣的例子)後來當然沒通過。但重點不是飛行衣專利有沒有通過,而是:不管一項專利對社會有沒有幫助,想盡辦法申請專利卡位,變成了大學教授的主流價值,變成了我們毫不質疑的努力方向。

或是說,這是大學教授被鼓勵努力的方向。因為這對大學評鑑績效有幫助。這也是為什麼敝校要辦這樣的研習。整個演講裡面,出現許多荒謬的卡位技巧,聽眾不時發出笑聲;但我除了笑,也有點想哭。「這跟大學的社會責任有沒有相違背呢?這樣的文化,跟教育的理念有沒有相衝突呢?我是在大學裡面嗎?」幾位了解我的同事,也很訝異我居然能乖乖地坐到最後,甚至還認真地提出問題(關於專利如何被認定無效),只在最後短短地發言,請大家搜尋「注意力經濟」。因為我那時正在很認真地想:要怎麼鋪陳您正在閱讀的這篇文章?

請別誤會,我不是要批判這位專利專家,或是邀請他來的院長。專家只是在盡他的義務,分享他的專長,就像我在教學生微積分時,不會在乎這對世界有什麼貢獻或傷害一樣,他只是在傳遞一種知識。院長則只是在盡他的義務,希望這樣的研習,可以轉換成下一次評鑑的績效。

我要質問的,不是任何一位個人,而是我們的評鑑指標。把專利績效納入評鑑指標,是在鼓勵大學奉獻社會,還是在鼓勵大學傷害社會?在第一節「創新」裡面,我已說過,這樣的制度,並沒有鼓勵大學奉獻社會。但這裡更糟糕。這樣的制度,其實是在鼓勵大學傷害社會。

專利制度對於鼓勵發明創新究竟有沒有幫助?如果沒有專利制度保護,就不會有發明創新了嗎?光是這一點,本身就很有爭議。請看看這些「網路臭皮匠共同貢獻點子」的網站:

  1. Why Not
  2. Half Bakery
  3. Global Ideas Bank
  4. Should Exist
  5. Idea a day

Linus Torvalds 所說的話:「軟體就像性,免費的比較好。」也許不是 100% 適用於專利;但這些網站的存在,至少就已說明了:金錢不是創作發明唯一的動機,甚至不見得是促成創作發明的最佳動機。

不論專利制度本身對社會的貢獻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可以十分確定的是:申請專利卻不推出商品在市面上販售明顯地對社會沒有貢獻。不僅沒有嘉惠社會大眾,甚至對後來的其他發明人造成額外的法律負擔,顯然是在傷害社會。一家不事生產只專注申請專利的公司,如果進一步拿這些專利去勒索其他「真正販售商品的公司」,在外國被叫做 Patent Troll,在臺灣叫做專利蟑螂,這是眾人所鄙夷的對象。上網搜尋一下,可以看到很多正牌公司受害,也可以看到討論如何對付專利蟑螂的文章。專利蟑螂如此令人嫌惡,無怪乎當 Eolas 勒索微軟時,連平時反對微軟的自由軟體社群都跳出來幫微軟找前例 (prior arts),試圖讓 Eolas 敗訴。再怎麼支持專利制度的人,也不得不承認專利蟑螂是一個必須處理的不良副作用。

此外,專利是屬地主義。一項創新在臺灣申請專利,最大的立即效果,是阻止該項創新在臺灣的擴散。反而,如果有人要把這項創新拿去外國商品化應用,讓這個創新在外國擴散,臺灣的專利將無法阻止他。換個方式說,出現越多國內的專利,臺灣人自己的創意空間和普及使用的可能性,就越被壓縮;但透過網路傳遞新知,別的國家卻可盡情享受。不論專利制度是否真的能夠鼓勵創新發明,相對於「這項專利不存在」的國家而言,臺灣就已經是輸家。再換個方式說:從國家整體的觀點來看,一個國家的專利制度,其實大部分是在替全世界其他所有國家服務。又換個方式說:如果國際社會允許的話,沒有專利制度的國家,才是真實的贏家。財談判場合,總是見到美國強迫其他國家立法或強化智財管制,而其他國家總是抗拒或心不甘情不願地接受,就是最明顯的事實佐證。最後再換一個講法,我真正想說的結論是:只在自己國家申請專利,其實是一種內耗型的競爭力。

那麼大學評鑑制度在既有的專利制度之外給大學教授額外的誘因與壓力,更加鼓勵大學教授拼命申請專利,對社會有利還是有害呢?首先,我們排除那些本來就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這些人不需要評鑑制度的額外鼓勵,早就在從事創新與擴散。其次,原本並未從事專利發明並加以商業化的教授,多數顯然會申請臺灣的專利。如上一段所說,這是內耗型的競爭力:績效越好,申請到臺灣專利數越多的學校,對臺灣的傷害越大。更糟糕的是,一位教授如果是因為評鑑/升等/生存壓力,(而非因為商業利益),才投入申請專利,那麼他所申請的「不打算商業化」的專利,對社會暫時完全沒有貢獻。如果其他人獨立發明(被這專利覆蓋到的)類似的想法,但同時卻也看到商業應用,那麼不管他原本是否申請專利,現在都將面對更高的擴散(商業化)門檻—他必須取得這位教授的同意,才能讓產品上市。簡單地說,他的專利,已經成為「創新擴散以便真實助益社會」的額外門檻。更糟的是,如果這位教授選擇成為專利蟑螂,他可能會等產品先上市,再去勒索「真正生產商品、透過正當的商業行為讓創新的成果擴散至社會」的那家公司。目前沒有任何的機制阻止他這麼做;數字績效至上、完全無法反應「非數量型社會服務貢獻」的六年條款,甚至很可能迫使他不得不為了生存而這麼做。

我經常感慨現在的助理教授很可憐,不能像我這個既得利益者(一開始就是副教授)一樣,可以無視極度扭曲變形/失去教育良知的教育機制,可以瀟灑地追逐自己的人生意義。如果我晚十年進入大學教書,遇到的是生存,而不僅僅是升等的壓力(六年不升等就接不到聘書),那麼你猜我還會投入開放檔案格式/自由軟體/自由文化等等社會運動嗎?到底有多少原本可以投入社會改革的部落客,甚至是更重要工作的年輕學者,被今日只看數字的教師評鑑給扼殺了呢?

但今天的評鑑制度造成大學內鼓勵申請專利一事,卻更糟糕。原先的制度只是浪費年輕教授的創造力與生命、扼殺他貢獻社會的機會;今天將專利數量納入績效,卻是積極地在迫使他追逐內耗型的競爭力!

如果臺評會堅持要將專利數納入評鑑指標,那麼至少也應該只將外國的專利納入計算,讓外國的專利法來服務臺灣人。雖然有良心的學者還是會抗議,但在撇開「教育良知」、「兼善天下」等等問題暫時不談的假設下,這樣至少還能真正有利於臺灣。如同前面解釋過的,這並不是崇洋媚外的心態—美國、烏拉圭或伊索比亞的專利,都可以服務臺灣人,都不是「內耗型的競爭力」。這是好兔不吃窩邊草的原理。

五、讓真相擴散吧!

創新,需要擴散,需要落實為應用,才能真的促成社會進步。社會學者 Everett M. Rogers 所著的「創新的擴散」 (ISBN 9573259087) 一書當中,提到:並不是所有很好的發明,都會擴散。智慧財產權制度只強調以金錢為誘因的創新,卻避不談論它對擴散所造成的傷害立論上根本就有問題。網路本有助於創新的擴散以及衍生創作/二次創作(derived work/remix);但智財權卻視之為仇敵。智財權不相容於網路社會,不僅無助於增加創作,甚且造成許多傷害。美國智財法規近兩百年(特別是近廿年)來的無限擴張,根本就是在服務媒體及科技大廠。今天抓盜版抓最凶的兩個產業 — 以 MPAA 為代表的電影產業,和以 RIAA 為代表的音樂產業—其實自己都是盜版出身。今天的歐美日韓各國,甚至密謀要將已經走火入魔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更進一步透過黑箱作業ACTA 強迫其他國家接受否定實體財產權的 PRM 概念。這些指控聽起來荒謬得不可思議嗎?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您已經被扭曲片面的智財宣導洗腦成功而不自知,所以才無法接受真相呢?如果您願意花一點時間讀史丹佛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所著的 Free Culture 一書(有實體中文版:ISBN 9789867458933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就會讀到這些智財局不敢談的真相。特別是原文第 188 頁「6.2.2. Constraining Innovators」一節。

如果美國的案例太遙遠,您可以參考小格(「資訊人權貴隨便記」)關於「智慧財產權」、「遙控數位枷鎖」等等標籤的文章。也請看看盲目追求數字的評鑑制度,如何迫使科技大學「對 Office 2007」盲目地奉獻,一方面口頭反盜版,一方面卻用行動鼓勵盜版。

至於未來的光明面,則請參考關於「注意力經濟」的文章。

如果您還是選擇不相信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丹佛法學教授、和其他許多學者,如果您認為「洗腦」的指控離譜、言過其實、流於情緒化,如果您還是選擇相信片面宣導的智財局,還有不敢出席「反對非法拷貝聯合聲明」的法務部與教育部(請搜尋),如果您還是選擇相信「美國強迫臺灣所通過的智財相關法律,確實會促進社會進步」,那麼至少請看出本文兩個事件所突顯的問題。如同最前面所說,第一到四節的立論,移除掉不影響推論(但有助於理解正確方向)的(※)兩節,並沒有任何一處的邏輯是基於「智財無用有害論」。我沒有能力用一篇文章挑戰走火入魔的全面性洗腦;這篇文章只能用兩個例子點出它特別自我矛盾的地方。當我們無限上綱地盲目迷信智慧財產權,再加上無限上綱地盲目迷信數字指標,以至於整個學術界失去思考能力,失去追求臺灣社會整體最大利益的能力,類似的矛盾將會一再地、不斷地出現。

不只創新需要擴散,真相也需要擴散;不只大學需要接受評鑑,評鑑制度也需要接受社會公評。已被現代科舉制度拑制思想的學術界,還找得到一點點自省的能力嗎?我再次想起洪蘭教授的話我所敬重的李遠哲院長、李家同校長、曾志朗院士和其他許多學術界位高權重的大老們,身為知識分子,您敢說真話嗎?看到不對的事,您敢說嗎?您,是共犯嗎?


假如你告訴那些大人們說:「我看見一間用玫瑰色紅磚蓋成的房子,窗裡有天竺葵,屋頂上有鴿子……」他們無法想像得出這間房子。你應該告訴他們說:「我看到一間值得十萬法郎的房子。」然後他們才叫道:「多麼美呀!」

※ ※ ※

(小王子問第四顆行星上面的生意人:)

「那你拿這些星星做什麼用呢?」

「我拿他們做什麼用?」

「是啊?」

「不做什麼用。我就是擁有他們。」

……

「擁有他們對你有什麼好處呢?」

「好處就是我變得非常富有啊!」

「變得富有對你又有什麼好處呢?」

「那麼每當發現了新的星星,我就可以買下更多的星星了啊!」

……

「大人們真的很奇怪。」

— Antonine De Saint-Exupery.《小王子》

※ 本文已徵得洪朝貴老師同意轉載,原文請見其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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