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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創刊日期: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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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8-02 11:00:00 / 報主:伴侶盟
[公益聯播]2011生態攝影課程
本期目錄
美國、英國及瑞典的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經驗分享座談會紀錄(中)
美國、英國及瑞典的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經驗分享座談會紀錄(中)

美國、英國及瑞典的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經驗分享座談會紀錄(中)



續【座談紀錄】美國、英國及瑞典的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經驗分享座談會(上)

佳羚:

剛剛發現我與三位法律專家坐在一起,那我的談話基本上走庶民版。我要講的是瑞典同居法與性別中立婚姻,伴侶盟的目標就是希望能像剛剛浩中說的一樣可以交叉使用兩台飲水機,希望伴侶法出來不要只有適用於同志,所以我也會講到我自己在那邊的一些經驗。

其實瑞典1987年時就有同居法,在學瑞典文的第一堂課我就學到一個字叫sambo,因為這是介紹自己的方式,除了說自己有男朋友、有女朋友、獨身或是喪偶等等之外,也是可以說自己處在同居的狀態中,sam就是一起、bo就是住,sambo就是住在一起。像台灣現在有非常多的分居家庭,那就可以說是 särbo,表示是分開住的伴侶。那比如說台北市房價越來越高,有越來越多人到了二三十歲依然必須住在爸爸媽媽家,在瑞典也漸漸有這樣的狀況,就還有一個字叫做manbo。這個同居法1988年訂定的時候,就說是同時給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然而, 等一下會在實例中可以看到同居伴侶的權益和婚姻是不同的。

1995年就有同志登記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視為結婚,但不像瑞典一般的異性戀可以在市政府或教堂結婚,只能在市政府登記,又稱為世俗婚。

事實上瑞典並不如我們想像中那麼世俗化,以往他們的國教有統治的權力,就算退出民主化的政治舞台,卻到了2000年才廢除瑞典國家教會,瑞典人民才不用再繳教會稅。其實教會稅廢除後,我在稅單上面也還是發現我有一小部分的錢會到教會的口袋裡,那叫作「喪葬稅」,因為他們認為我可能會葬在教堂裡,也不管我是拜媽祖的,就是要繳納這筆錢。2006年大選前他們有一番辯論,當時長期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督教民主黨和綠黨就有些辯論,我最後會說明。

2009年時,瑞典開始有婚姻性別中立法,就是不以一男一女為婚姻定義、同志也可以在市府公證或在教堂結婚。

那同居和結婚的權利是一樣的嗎?我第一次意識到同居和婚姻的不一樣是在生小孩的時候。我以前在台灣常常引介瑞典,那時都覺得瑞典很好,1987年就有同居伴侶法,和結婚的權利幾乎沒有差別,這是我原來的認知。可是我在瑞典在sambo的關係中生小孩時,才發現小孩會直接註冊為跟我的姓;如果要讓小孩的生父受到法律上認可,就要有一個「認證父親」的過程。所以我們一家三口就要到像家事法庭的地方──其實像是個辦公室──說我們要辦認證父親,那個辦事員就說「很冒昧要問你們一個比較私人的問題,請問你們是什麼時候有性關係的?」因為他們要倒推回去那是九個月前發生的,所以這個時候生出這個小孩。辦事員還跟我的 sambo說:「你現在可以決定要不要認這個小孩,如果有疑慮的話,現在可以由國家幫你出錢,讓你去驗DNA;如果你現在認了,後來又反悔想要驗DNA,那就喪失這個權利,必須自費。」因為我們家小孩長得很像我的sambo,所以基本上是沒有這個疑慮的。從這邊可以知道兩件事:(1)異性戀婚姻中的男方也可能不是小孩的生父,但卻直接被保障了小孩父親的法定位置。(2)瑞典人非常重視知道自己生父母的權利,以至於國家會出錢讓sambo裡的男性去驗 DNA,讓小孩也可以很確定自己的生父是誰。在瑞典捐精也不可以匿名,要具名,以至於捐精率非常低,因為不想要十幾年後忽然有人跑來認爸爸。在丹麥就不是這樣。

我第二次意識到同居和婚姻的不一樣是因為我的同學們大部分都有生小孩,其中有一位是sambo非常多年、生了小孩之後才去結婚的,我問她為什麼要結婚,她說:「在瑞典的法律中,在sambo的關係裡面,如果哪一天我掛了,小孩的監護權不會自動變成我的sambo的,而會由社會局來介入。」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兩條路可以解決:(1)有同學就是從sambo變成婚姻關係,因為她認為她的sambo是個好爸爸,為什麼不能理所當然地擁有監護權。(2)另一位同學是由律師認證testament(遺囑),講好兩個人雖然是sambo關係,但如果其中一方掛掉,另一方可以理所當然地擁有繼承權、監護權等等。如果是在異性戀婚姻中的話,如果離婚了,通常是判共同監護,狀況就和同居伴侶的狀況很不一樣。

最有名的例子是Stig Larsson,就是寫千禧年三部曲的瑞典作家,他反歧視、反極右派、也創立了反排外主義的雜誌Expo。Stig的同居伴侶Eva Gabrielsson和他同居了32年,Stig掛掉時是50歲,他從18歲開始就和Eva住在一起。但Stig和Eva之間沒有testament,所以即使Stig在千禧年的第一部曲《龍紋身的女孩》出版前就過世,後來三部曲的出版、改編為電影,Eva都沒有權過問。Stig的爸爸和哥哥很壞,一毛錢都不給Eva,引起很大的爭議,在英國、挪威都有網站設立,支持Stig的同居伴侶Eva。他們後來也有進入訴訟過程,鬧得很難看,後來最新狀況是 Stig的親人承諾給Eva 1000萬克朗,但Eva還是覺得很不公平,她想要的其實是出書的著作權等。後來挪威的報紙就說,大家都以為瑞典是個性別平等的國家,但實際上同居伴侶的權益還是次於婚姻的。伴侶盟在討論伴侶法時,這個部分可以多考慮,是否可以用協商的方式,不見得這麼嚴、一定要有testament。

關於瑞典同志平權運動,我整理了RFSL──一個瑞典同志組織──網站上所寫的,他們長期以來在伴侶法、領養、人工生殖和反歧視法上努力:

1944年,同性戀除罪化。

1972年,瑞典成為第一個可以合法變性的國家。

1979年,瑞典的社福委員會將同性戀從「疾病」的類別中移除,這和其他西方國家應該是差不多時間的事情。

1987年,禁止歧視同志。

1988年,開始實施同居法,同志也可以使用。

1995年,同志伴侶可以到市政府登記成為伴侶。

1999 年,開始有職場禁止歧視同志的規定。瑞典的監察官通常在反歧視法通過後相應成立,例如通過男女工作平等法後,就有一個JämO性別平等監察官的成立。所以職場同志平權法案通過之後,就有一個HomO (Ombudsmannen)同志監察官的成立,如果有職場同志歧視就可以向監察官申訴。這個制度非常特別,因此Ombudsman也是唯一由北歐字變成英文的字。

瑞典的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其實比台灣還慢,台灣在2004年就講到要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質的師生,而瑞典則是2002年開始才從大學開始做禁止歧視同志。

2003 年,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去瑞典參訪時,瑞典方面有提到他們當年通過「反煽動罪」的法案,禁止因為性傾向、性別、種族等而仇視某一群人。在1980年代,瑞典極右派開始興起時,他們當時在報紙登全版廣告,上面寫著「外國人滾出去!」瑞典政府便開始意識到這是個可怕的趨勢,但還沒有反煽動罪這樣的法令。後來法令通過後, 如果校園裡的學生玩band唱歌時,唱的都是仇視同志、仇視女人、仇視外國人的歌曲,或是穿著寫著「同性戀該死」的T-shirt,這樣的作為是不可以的,因為會煽動人去仇視某一群人。

同樣在2003年,瑞典也開放同志領養,方式和同居伴侶、異性戀婚姻的相同。但我問我的同志同學,他們說他們領養的困難不在國內的歧視,而是在領養國的不允許。因為瑞典沒有孤兒院,所以一定要排隊去領養越南、中國、非洲等地方的小孩。瑞典最大領養源是中國,中國開放單身者、異性戀伴侶(不一定要已婚)領養,但不開放同志領養,因此會遇到一些問題。在2003年還有一個規定可以呼應到剛剛浩中所說的,就是禁止商業、服務業、租屋等歧視同志,所以不可以因為客人是同志,就說不可以租屋或不可以到我們餐廳。

2005年,社福領域全面禁止歧視同志。所以像剛剛浩中談到社工人員因為對方是同志就不要提供諮詢,就會違反這一條。這裡面就包括許多很細的社福項目。同樣在2005年,比較大的進展是女同志可以進行人工生殖,因為他們之前的人工生殖只開放給異性戀伴侶。瑞典非常強調父職,所以他們到現在都還不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若是女同志的話,某個程度上還是有個「爸爸」的角色。這和丹麥的走向完全不同,丹麥是開放單身女性的人工生殖,同志的人工生殖則還在討論中。在瑞典生產時,如果父親沒有在產房,是件非常奇怪的事;女同志伴侶的話,至少伴侶還可以填補父職的位置。在瑞典,單身女性如果夠有錢,可能就會到丹麥進行人工生殖,但那就必須自費;而在女同志可進行人工生殖的法令下,女同志伴侶可以免費進行五次人工生殖,如果五次都失敗後再自費。有本繪本《Målin的媽媽和Lisa結婚》,是在2005年之前出版的,就是個拉子伴侶和gay伴侶互相幫助、生小孩的故事,因為當時還無法合法人工生殖,有時候就會採取這樣互相幫助的方式。這童書就有反映出不同時代背景會採用不同的因應方式。

到了2006年時,瑞典才禁止小孩和高中以下學生的歧視和霸凌,包括性傾向的歧視。我剛剛說他們性別平等教育方面比台灣落後的原因是,他們「性別平等」的那個字,基本上是指男女平等,其實是不包括性傾向、多元性別的。瑞典連性別統計手冊的名字都叫作「women & men」,在那本冊子裡可以看到他們17世紀以來女性平權的演變,但完全沒有關於同志權利的演進。

到了2009年,瑞典才明定禁止歧視包括基於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的歧視。在2009年,社福委員會也將扮裝、戀物和SM從「疾病」的項目中移除。同年,還有婚姻性別中立法。

今年,2011年,禁止性傾向歧視已經進入憲法的層次,台灣是「不分男女、種族、宗教、階級、黨派」,瑞典是多了一條「不分性傾向」。

最後講一下2006年大選前,瑞典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的辯論。2005年我就在瑞典了,就有看到他們左翼的3個黨:綠黨、左派黨(以前的共產黨)、社民黨和右翼的4個黨,這7大黨開始辯論。那時候綠黨黨魁Maria Wetterstrand指著基民黨說:「你們右翼就是非常反民主的!我們在場的7個黨其實只有基民黨反對同志結婚,但因為右翼想要聯合執政,就犧牲同志婚姻來留住基民黨!」面對這樣的質問,基民黨依然堅持他們的政策特性,不像台灣都看不出誰是左派誰是右派,因為都沒有派!基民黨至少很認真負責地表示:「我們基於對基督教的想法,依然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Maria便說:「很好,但只有基民黨這樣想,不要牽制到其它6黨。」那次的砲轟還蠻明顯的,後來的討論就漸漸趨向要讓婚姻性別中立合法化。雖然有500位牧師上網聯署反對,也引起一些報導,但後來婚姻性別中立還是通過了。

法案通過之後,左翼3個黨就一起切蛋糕慶祝,當時社民黨的主席Mona Sahlin就和同志代表親吻,以示慶祝,成為報紙頭版。大家可以想想看,有沒有可能哪天台灣的總統馬英九先生和鄭智偉兩個人接吻以示慶祝?

那我就先講到這邊,謝謝。

秀雯:

謝謝佳羚。接下來請佳瑋發言。

佳瑋:

謝謝浩中和佳羚的介紹,從兩位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婚姻平權運動在台灣也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首先在教育方面,必須給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正確的性教育和反歧視的觀念,這是永遠都不嫌早的,因為民主的根基是必須從小培育起的。

在法律制度方面,伴侶盟積極推動同性戀結婚平等權,我們主張修正傳統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定義,使同性戀也有和異性戀一樣選擇進入婚姻的權利。另一方面,伴侶盟也積極推動伴侶法的產生,讓同性戀和異性戀的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不進入婚姻,而是進入伴侶關係。

為什麼會有不進入婚姻的情形產生呢?是因為鑒於目前婚姻制度的不足與缺失,其實也不能說是缺失,只是婚姻制度可能無法廣泛地切合每個人的需要。例如日前荷蘭的數據顯示:年齡比較長的人或結過一次婚的人,他們很明確知道現在的婚姻制度不適合自己,可能比較適合進入一段伴侶關係。目前伴侶盟的立法方式是雙軌制:一方面推動同志婚姻平權,另一方面推動伴侶法。

伴侶法是個在婚姻之外保障兩人之間相處的機制,比婚姻更活潑、更能展現人民自主權,它不只保障同志,也可以保障異性伴侶。

伴侶制度在主體資格方面,只要是年滿20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兩人之間又不具一定的親屬關係,便可以自由選擇進入伴侶關係。伴侶之間在權利義務關係上,也可以比較自由地決定,譬如說兩人可以合意約定彼此的財產如何分配管理、雙方是否互為繼承權人、一方走後另一方是否可以繼承遺產及繼承順位。在對外方面,伴侶也有像婚姻配偶的權利,例如:在醫療法上,一方生命危急時,另一方可以主張有進急診室探望的權利、也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在稅制上,伴侶也可以比照配偶的合併報稅;在社會福利方面,也得享有和配偶一樣的地位,像是可以使用現在在推動的購屋優惠等。

伴侶制度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要保障多元家庭多元的相處方式,所以在伴侶之間達成共識時,兩人可以約定適合彼此相處的約定。這是一個打破性別框架、完全因應人民需求而產生的制度,並不是只是為了承認同志關係的配套措施,或是剛剛所說「隔離且平等的措施」。進入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是依我們的需求而定,而不是依我們的性傾向而定。

秀雯:

謝謝佳瑋。

伴侶盟在伴侶法的部分,研究的國家有加拿大、美國、英國、荷蘭、德國、法國、南非及紐西蘭;在婚姻權的部分,研究的國家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美國、瑞典、南非、西班牙等。從這些外國法,我們已經可以歸納出數種不同的立法經驗:(1)有些國家是先有較低程度保護的民事伴侶制度,後來才開放婚姻平權,例如比利時、西班牙、荷蘭、若干北歐國家。但有些國家,例如瑞典,在開放同志結婚後,就不再接受同志登記為伴侶,還是把婚姻當成王道。(2)有些國家是先給予同志一定的結合權利,不論是伴侶或婚姻,但不開放同志收養子女或使用人工生殖技術。(3)有些國家則是先開放同志單身收養及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後來才有伴侶或婚姻的權利。由此可知,每個國家社會文化脈絡不同,伴侶盟去研究外國的立法例,是為了找出適合台灣社會需求的立法方向。

那麼現在就開放現場的討論,請大家提問。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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