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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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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2-07-17 05:00:00 / 報主:吳乃怡
[公益聯播]用「愛」點亮「礙」的成長能量~「十方」需要您伸出愛的雙手,扶持慢飛天使
工程顧問服務業發展困境探討-工程專業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下稱顧問公司)之專業責任保險,係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下稱顧管條例)20條第1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按專業責任保險係針對被保險人(如工程師)直接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遭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承保之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亦即透過專業責任保險,工程師可以將執行業務之風險因素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可取得損害賠償以避免個人財產受損。然而,專業責任保險固然可以降低工程師之執業風險,但在許多情況下,投保之工程師付出相當的代價,卻不一定能得到完全的補償或賠償。

此項作法本為主管機關為分散工程規劃設計監造風險之良法美意,但上述不分案件類型與內容,採逐案強制專業責任保險的作法值得注意。如目前專業責任險之保險期間,又多與採購案之服務期間一致,故若採購案件僅涉及規劃設計階段時,並無法分擔對於該工程施工階段因設計產生之風險。特別是工程風險多於施工營造時始呈現之情形下,強制專業責任保險等同在風險極低或險之情形下,墊高了規劃設計之成本,也造成此類案例之強制專業責任險有圖利保險公司之嫌的奇怪現象。

實務上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期間,依照法令與業主契約規定,與所承辦採購案之規劃或設計履約期間相同,逐案投保。惟查工程風險大部分可能發生於施工營造或完工使用時,如上述工程風險係因顧問公司設計或規劃疏失,需負擔賠償責任時,因保險期間僅包含履約期間,未包含施工營造期間及完工使用後之一定期間,則受賠償人無法自保險公司獲得理賠,而需由顧問公司負擔全部責任,以致於專業責任保險根本無法發揮保障顧問公司之功能。

基於工程技術顧問業為利潤低,風險高之行業,提供實質的保險保障,實為必要,故建請委託專家學者提出研究報告,蒐集國外有關工程專業責任險之制度,並提出相關改善之方案,以改善目前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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