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顧問服務業發展困境探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26,2012工程顧問服務業發展困境探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雖未明定「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方式,惟所謂「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方式,乃指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服務費用,固定不變而言,所以,招標機關均可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所明定之其中之一計算方式,以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以下之規定,將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服務費用,固定之。
惟實務及執行面上,通常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近年來隨著法令規範越趨嚴謹、審查密度要求越高,例如結構外審、綠建築、節能減碳、環境影響及交通維持等審查,技術服務工作量及服務成本亦隨之大幅增加,續存在市場的廠商雖極盡心力提高營運效能,但包括技術提升、加班工作等種種額外的成本,通常未能單獨由薪資指數來呈現。 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來看,民國78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71.53,至100年已達106.98,漲幅高達35.45%;從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來看,民國78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83.63,至100年已達112.40,漲幅高達28.77%;從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 總指數 ) 銜接表來看,民國80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63.07,至100年已達120.75,漲幅高達57.68%。所以國內各顧問公司、技師建築師事務所,大都處在虧損狀態,甚至是流血輸出,這種『引鴆止渴』的狀況,固然是技術服務業的無奈,又豈是公共建設之福氣? 又如政府自行採購材料,材料上漲增加的費用可以計入建造費用;而廠商採購的材料,較訂約時上漲增加的費用卻不能計入,因此技術服務服務費也不能比照增加,相較之下,極不合理,亦應一併調整。綜上所述,懇請工程會應體恤民困,考量各物價指數上漲之狀況,覈實調整技術服務費用,以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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