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聯盟電子報第90期--「迎接鑑定新制的挑戰與回應」國際交流工作坊會議實錄─殘障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6,2020障礙者人權的障礙—身心障礙團體看兩公約國際審查
本文作者:殘障聯盟副秘書長 王幼玲/專員 劉佳恩
2011年11月, 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舉辦公聽會,在法務部大禮堂舉行,包括聽覺、肢體、視覺、精神障礙等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現身說法,指認政府忽視兩公約所保障的人 權,從就學到就業、從社會保障到文化生活參與,處處充滿了不平等的待遇。就連法務部都沒有適用的無障礙廁所,使來開會的輪椅使用者無法上廁所,這樣現場立 即出現的障礙情境,帶給出席公聽會的人權專家學者震驚,在東吳大學教授國際人權保護的黃默教授說,他不知道身心障礙者遭遇到這麼多社會環境的障礙。
2013年2月,身心障礙朋友再次出席國際人權專家的審查會議,提出來自民間、來自障礙者真實的經歷與觀察。然而讓身心障礙團體感到遺憾的是,國際人權專家最後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並沒有關注到身心障礙者權利議題,障礙者人權在眾多的人權議題中被邊緣化了。
「障礙」是無所不在的人權侵害
過去台灣社會視「身心障礙」為身體損傷所造成個人問題,認為應透過個人努力去克服障礙,或以慈善觀點給予優惠來殘補身心障礙者的不利處境;在此思維中,社 會容易忽視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在社會環境與制度的規劃和建置上未有多元的考量,致使身心障礙者處處遭受社會排除,各項人權都難以獲得保障。例如沒有無障 礙環境規劃,許多身心障礙者從小出不了門,教育權(經社文第13條)受剝奪、工作權受剝奪(經社文第6條)、隨之而來的是無法獲得經濟及社會保障(經社文第9條)、想參與社會文化生活 (經社文第15條)更是一種奢求。
「障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問題募集活動
你覺得身障者甚麼都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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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逆光飛翔Touch of the Light】,這是一部真人改編的故事,描述一名全盲鋼琴家與夢想成為舞者的女孩,一段好友互相鼓勵勇敢逐夢的 歷程,最令大家印象深刻的就是,主角黃裕翔的大學住宿生活,包括去教室上課、練琴室的定向訓練、外出遇到環境障礙,以及同學與他的相處與互動,老師的鼓勵 與支持,透過那令人讚嘆的鋼琴表演,讓別人不再只是看見他的障礙,而看見他的音樂才能,不僅是讓自己大學生活更燦爛精彩,女主角也受到他的鼓舞,而開始追 逐跳舞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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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鑑定新制的挑戰與回應」國際交流工作坊會議實錄
殘障聯盟與伊甸基金會於3月25、26日舉辦「迎接鑑定新制的挑戰與回應」國際交流工作坊,邀請擔任國際復健組織(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北美區執行委員會副會長、魁北克政府健保局理事Patrick Fougeyrollas教授,以及日本內閣府身心障礙政策委員會委員、日本身心障礙委員會董事、世界衛生組織功能及身心障礙專家諮詢小組(FDRG) 的成員佐藤久夫教授,分別從加拿大及日本推行ICF的經驗談起,並與國內多位學者及與會聽眾充分交流。
2007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正式採取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HO)發展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以下簡稱鑑定新 制),作為鑑定及需求評估的依據。這套新的制度,打破台灣過去只以醫療或個人疾病的觀點做為鑑定基準,除了評量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帶來活動和參與的障礙, 還加入外部社會結構與環境的影響,期許透過鑑定新制的實施能改變身心障礙者的環境障礙與被歧視的處境,不再只是將障礙者的問題歸咎於個人因素。這同時亦是 促進身心障礙者認識自我權益、參與社會的重要過程。
歷經5年的準備期,新的身心障礙者鑑定評估機制於101年7月11日上路,對於障礙者有不同的定義,這同時也意味著政府應該重視環境因素,投入資源來排除 障礙環境。為確保鑑定新制精神,身心障礙者、社會工作者及民間團體(NGO/NPO)如何建造共同參與的機制,讓鑑定新制不只是由上而下推動,由下而上運 作實踐。有鑑於此,我們希望透過與其他已推展鑑定新制工具的國家,彼此經驗交流,特別是以民間團體的角度,與政府建立對話空間,思考身心障礙者公民權的目 標。
看電視,很難嗎?!(談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現況-台灣與韓國比較)Part3
本文作者:殘障聯盟專員 汪育儒
說完韓國,回頭看看台灣。
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年代,即規定要開辦電視手語節目,並在部分影視作品增加字幕及解說,但是過了十年法令都修改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障者仍沒有感受到政府採取了哪些具體作為。2007年在相關身障團體的要求下,由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作專案報告,而2008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始搜集各國推動電視近用的做法,也邀請行政機關、團體、電視台與學者等等進行座談會,並在2009年委託中華民國口述影像發展協會做了「數位匯流下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服務政策」的研究案,研究案除了針對英國、美國、日本與韓國的政策進行分析以及調查視聽障者的電視收視行為與對於電視近用服務的期待外,也針對法令、技術、服務機制與各部門的分工等層面作出具體建議。
而報告做完了,對於政府部門來說似乎是完成一個大工程,在2010年的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列管將近2年的案子因為研究已辦理完成,建議解除列管。為了讓研究成果可以發揮實際的效用,殘障聯盟在2011年重新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依研究成果辦理電視近用服務,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回應,所需經費龐大無法一次到位,要先請公共電視以小型實驗方案推動,不過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是公共電視的主管機關,只能負責媒體監理,而不能提供輔導獎勵。
這樣的回應看出政府部門無心推動,雖然有相關法令規定,但沒有發揮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