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聯盟電子報第102期--消除環境障礙 我們要CRPD─殘障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6,2020無障礙席位在千禧公園:傑·普利茲克露天音樂廳
作者:Sandie
趁芝加哥冷的要命的冬天來前,趕快抓住夏日的尾巴,我和室友去了芝加哥市中心的千禧公園 (Millenium Park) 滾在草地上野餐,在傑·普利茲克露天音樂廳 (Jay Pritzker Pavilion) 聽免費的音樂會。當天可是芝加哥爵士樂的表演呢!但忍不住地… 職業病上身,立刻開始東瞄西瞄,注意無障礙席位的設計,也注意前來的觀眾怎麼選座位、怎麼使用無障礙的環境。
這個戶外音樂表演廳以通用設計、綠建築的概念為主軸,也因為這兩項優異的設計得了獎。Wikipedia 提到傑·普利茲克露天音樂廳的架構在建造時,受到法令上的爭議。由於在整體Grant Park (千禧公園座落的位置屬於Grant公園內),在過去一直有針對建築物做高度上的限制,為了避免與法規衝突,芝加哥市把舞台的金屬造型視為藝術品,而非建築物本身。呵呵,這是小聰明變大智慧的應用法嗎?
表演聽設有固定席位4000,後方草地可容納7000人。整體扇形的觀眾席位,無障礙席分別安排在中間和後排。ADAAG (ADA Standard for Accessible Design 美國障礙者福利法無障礙設計規範) 的規定,無障礙席位的安排在視線(line of sight)上與一般座位的視線是相同等。不會因為是無障礙席,而視線就比較差。
消除環境障礙~我們要CRPD
作者:殘障聯盟專員 高珮瑾
殘障聯盟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於11/22在立法院召 開記者會,要求總統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儘速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俾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與 國際接軌。記者會後團體代表一行隨即前往拜會立法院各黨團,邀請擔任施行法草案之提案單位,以期於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順利三讀通過該法案。
聯合國於2006年12月通過、2008年5月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揭示身心障礙者人權與基本自由應受各國政府平等保障的普世價值,目前已有158個國家簽署、138個國家批准。與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較,簽署CRPD之 後,無論在整體權益或個案保障的層次,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都將往前邁進一大步。在政策法規方面,政府必須定期提出身心障礙者人權報告,邀請國內外專 家與團體代表提供意見後,調整其施政規劃方向;在個案保障方面,當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遭受損害時,民眾則可據此提出權利救濟。
目前殘盟分布於各縣市的會員團體,已同步啟動對於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遊說倡議工作。屏東縣長已於10月11日率先簽署推動同意書;連江縣長於10月16日簽署、連江縣議會也於10月17日通過議員提案,正式要求中央政府簽署CRPD公約。其他直轄市及縣市的推動工作也正積極進行中。
藉由11/22拜會立法院各黨團,殘障聯盟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期待能邀請立法院各黨團擔任「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提案人,並協助相關議程安排,使本法案得以在一月中旬休會前順利立法通過。未來團體代表們也將陸續透過拜會政府單位、社群動員等種種方式,積極推動台灣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水準與國際接軌。
◎相關新聞
【央廣新聞】身心障礙人權待提升 殘盟籲政府簽署國際公約
【中央社】身障者權利公約 殘盟籲簽署
【健康醫療網】要人權! 身心障礙者籲簽署國際公約
【台灣新生報】身障權利公約 盼具國內法效力
【公視新聞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社福推動簽署
【自由時報】身障團體 籲速簽署聯國公約
【聯合晚報】殘盟籲簽署身障者權利公約
我國為何需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作者: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秉宏律師
我國雖然並非聯合國的會員,現實上確實無法簽立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障公約),另一方面,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的權益事項已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做了完整性的規範,基於以上的理由,會有人認為我國為何有必要加入身障公約,惟吾人基於以下的幾點考量,認為我國確實有加入的必要:
一、身權法之內容無法涵蓋身障公約之全部:
身權法雖是我國最主要規範身障族群之法律,惟翻閱中華民國之六法全書,會發現身障 者的人權議題除身權法外,尚散見於其他的法令當中。例如:說到身障者上法庭的權益,就涉及到各種訴訟法之規範內容有無將身障者的需求考量在內;說到身障者 行使投票權之議題,就涉及到選罷法的規範內容有無完整性的考量身障者的需求;說到視障者及聽障者接觸資訊的問題(如:視障者看書時有無機會取得電子檔;看電影、看電視時有無替視(聽)障礙者提供『口述影像』及『手語翻譯』之服務),這些就涉及到著作權法、電影法及廣電三法的規範是否考量到視(聽)障礙者的需求,惟觀之前揭人權議題,並未於身權法當中進行規範。若我國加入身障公約,除可檢驗身權法之內容是否符合國際規範,尚可檢驗國內其他的法令有無解決身障族群各種人權之特殊需求,故基於此點,實有加入之必要。
二、我國雖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但仍無法涵蓋身障公約的所有內容:
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之施行法」,並於同日核准通過了系爭兩公約,透過此等方式,台灣已於該年正式承認兩人權公約的內容於我國產生了國內法的效力,雖然兩公約的內容可謂擴及了 中華民國人民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惟系爭兩人權公約的內容卻無法完全反映出身障者族群特殊的人權問題。蓋探討身障者基本人權與他人最大之差別點,乃在於身 障人權必須同時解決「有無人權」及「人權如何實踐」之兩個面向,而關鍵之處就在於「無障礙」此一觀念應如何實踐,由於我們身處之社會是一個為身心健全者量 身打造的環境,因此,要如何確保身障者於這樣的環境中能夠無障礙的行動、接收資訊、參與社會生活及其他基本人權,就是「無障礙」觀念最核心的問題。惟翻閱 兩公約之所有規範,並未提及「無障礙」之字樣,而該觀念卻是身障公約最核心之價值,故基於此點,讓身障公約內國法化有其實質上之必要。
◎相關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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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視覺障礙者於日常生活中使用產品與設備所面臨的阻礙因素」座談會實錄
作者:殘障聯盟專員 汪育儒
日常生活中使用各項家電、手機等產品,對多數人來說是再自然且簡單不過的事,但僅以文字或圖像呈現操作方式、按鍵過平、觸控式的螢幕等等設計,對於視障者來說,使用上卻是困難重重。
殘障聯盟今年度向聯合勸募申請經費補助,執行了「視覺障礙者於日常生活中使用產品與設備所面臨的阻礙因素之初探」計畫,以塑膠貨幣(信用卡、金融卡)、消費類產品包裝、家電用品與通信設備四項為主題,透過訪談視障者、辦理焦點團體、發送問卷與拍攝影片等方法,蒐集與呈現視障者在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困難與需求。
依資料顯示,因為產品的設計無法讓視障者掌握操作訊息,多數視障者都要靠自己想辦法克服解決,最常使用的解決方法就是要記憶按鍵的位置、操作的流程與次數,但是產品太多樣又不是每項都是天天使用,總是會遇到不確定按了按鍵後,產品現在是處在哪一種模式的困擾,導致很多人只好只使用產品的最基本功能,有些人則乾脆減少使用頻率或不使用該項產品,甚至是只能仰賴親友的操作,完全失去自主性。
為了讓這些現象能被產品製造商、政府部門與相關單位重視,殘障聯盟於11月12日辦理一場跨界座談會,在座談會中除報告視障者對於日常生活中使用產品與設備的需求與期待外,也邀請專家、廠商、政府部門以各自的角度進行分享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