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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六輕來了
報主:人耕食共同體
創刊日期: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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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六輕來了
2015-05-15 05:00:00/ 報主:人耕食共同體
[公益聯播]【招募課輔天使】長期招募平日、寒暑假貓頭鷹課輔志工
本期目錄
【說明會後報導】後安居民心聲: 誰有具體實際作為,我才投給誰!
終結反禁燒立法流言(一)
【說明會後報導】後安居民心聲: 誰有具體實際作為,我才投給誰!

【說明會後報導】

後安居民心聲:

誰有具體實際作為,我才投給誰!

 

【說明會後報導】後安居民心聲: 誰有具體實際作為,我才投給誰!

 

許進宗村長:「我不用靠六輕,日子過更好,不可能被收買!」

 

      本報發起的民間自辦禁燒石油焦與煤立法說明會已來到第二場──麥寮鄉後安村。由於後安在麥寮鄉不但是大村,加上許進宗村長、豐安國小校長林佳旺、鄰長林文山大力支持、宣傳,所以此次說明會參與的村民很多,大家也很認真的聆聽志工的說明。會後,還有一些人自願留下來繼續討論。

 

       但是,其實事情過程並不如此順利,去年在後安的公投說明會後隔天,借我們場地的福興宮主委林秉均更受到有人以台塑六輕的名義,嚴詞威脅以後不准借我們場地,不過這位主委十分義正詞嚴的回六輕說:「你憑什麼?你憑什麼叫我不借場地?廟是大家的。」大家想想,此廟難道是六輕之財產?為何六輕可以跋扈至此,將手伸到別人家裡?

 

       而後安村的許進宗村長,因為認同必須要讓村民獲得完整的知情權,不但幫我們遊說村民一同來關心自治條例的事情,更是騎著摩托車在大太陽底下,帶著宣傳車將後安村每一個角落走透透,就是怕漏掉了任何一個村民。由此可知,許村長是一位非常盡責的村長。

 

       我們原本相當好奇,村長難道不擔心會受到「各方」壓力嗎?尤其,在接洽說明會過程中,有的村長或民意代表因為受到壓力,不敢站出來宣傳,甚至拒絕配合(即便他們內心也很希望污染改善,保護子孫)。但許進宗村長卻在說明會上公開發言:「污染嚴重是事實,還怕人家知道?我不用靠六輕反而過得更好,不可能被收買!」

 

       真希望每位為民喉舌的官員與民代,都能跟許村長一樣。因無所求,所以無所畏!

 

誰有具體實效的作為,我才投給誰!

 

      在說明會中,面對政治人物常見選前要選票,選後要鈔票的態度,有位阿伯提出一個具體建議:「由於現在空汙議題正熱,所以有很多政治人物動作頻頻。我認為他們選前怎麼說都沒用,我們應該用選票來要求他們,在選前就要兌現,誰有具體實際的作為,我們才能投給那個人!」。此話真令人有振聾發聵的感受,只要選民們願意團結起來,表達訴求,並積極要求候選人[現在就做給我們看],又何愁被人當免洗杯,用過就丟呢?

 

懇請加入說明會與掃戶志工的行列

 

      由於此說明會完全為民間自力救濟,我們的人力十分吃緊,因此,我們極需挨家挨戶拜訪說明及說明會的志工。

 

       六輕對人體、環境危害如此大,我們原本認為舉辦這樣的說明會,應該是人民公僕(縣政府、縣議會等)的職責,但無奈多次呼籲仍然無果。我們只好民間自發籌辦這樣的說明會,並於會前一一通知縣政府與第五選區的議員們來參加(或至少委派代表出席),但迄今為止都僅收到縣府以及部分議員簡訊告知不克出席,更多的是完全不聞不問,令人感到萬分遺憾。

 

終結反禁燒立法流言(一)

終結反禁燒立法流言(一)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於5/15號將進入審議程序,但是【自從六輕來了】團隊在拜訪縣議員的過程中,聽到許多反對的流言,針對這些流言,我們將一一破解:

 

(Q1)、雲林縣之前已有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三讀通過,但因中央駁回而告終之前例,禁燒立法是否重蹈覆轍?

 

(A)、

1、事實上,雲林縣已通過、實施【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與【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因此不能以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被中央駁回,進而推論禁燒自治條例必敗無疑。

 

2、碳稅與碳費自治條例主要的目的是開徵稅收與費用,而禁燒自治條例則是環境立法,兩者性質與目的完全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3、因此,以碳稅及碳費自治條例中央駁回前例,推論禁燒自治條例必重蹈覆
 轍,乃是打烏賊戰,惡意混淆視聽,有為六輕護航之嫌。



(Q2)、禁燒石油焦與生煤屬於全國性事務,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即使議會三讀通過也會被中央駁回,豈非徒勞無功?

 

(A)、

1、由於禁燒立法是屬於環境立法,非能源事項,因此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非經濟部能源局。日前環保署空污處長陳咸亨對禁燒立法已表示樂觀其成,表態力挺

 

2、禁燒立法,合情、合理、合法:

(1)、禁燒立法,乃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之「縣 (市) 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

(2)、【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禁燒立法之目的即是基於「環境保護優先」。

(3)、【環境基本法】第7條第2項「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註:中央)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此亦賦予縣政府禁燒立法之法據。

(4)、【環境基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因此,中央法令雖未禁燒生煤與石油焦,但地方政府得加嚴管制禁燒。事實上,加嚴管制標準已有前例可循,如【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禁燒立法遠比現行中央法律嚴格,應無疑義。

(5)、【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已界定生煤與石油焦為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並授與縣(市)政府管制權,其目的為了要地方政府善盡環境保護之責,因此,禁燒立法只是縣市善盡職責之表現。


3、禁燒自治條例已廣獲公民團體支持,民氣可用,縣議會應趁民意高漲之際,儘速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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