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人權--國籍法修法動態─台灣人權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31,2013台灣人,不好當!—《國籍法》修法原因及現況報告
台灣人,不好當!—《國籍法》修法原因及現況報告
(文:張瑋婷 政治大學社會系三年/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台灣身為一個以多元文化為特色自豪的島國,除了漢人、原住民、客家人這三大主要族群,更住著一群來自鄰近國家的外籍配偶,其中又以女性的婚姻移民為大多數,目前不包含大陸和港澳籍的外籍配偶約有十五萬人,而其中約五萬人仍等待取得台灣國籍,換句話說,生活在你我週遭的外籍配偶們,平均每三人就有一人仍是以「長期居留」的身分待在台灣,一旦出現違反長期居留條件的情形,隨時要擔心被遣返回母國。外籍配偶遠渡重洋來到台灣,不僅肩負照顧家庭、養兒育女的重擔,異國婚姻更是比起普通家庭多了不少文化差異形成的磨合,除了需要時間適應迥異於家鄉的新環境,得到家中長輩親戚的認同是一關,因為《國籍法》中的種種不合理要求,要得到台灣政府的認同、要想拿到「台灣國籍」,更是新嫁娘們的另一難關。
《國籍法》中不合理的歸化限制,造成大量外籍配偶取得台籍身分的困難,剝奪其在台同樣享有公民身分的權利。原法中要求,申請歸化者必先提出放棄母國國籍的證明,一個人成長的家鄉就是他永遠的「根」,要求他人放棄母國國籍,形同強制將人「連根拔起」,在全球化趨勢下,仍忽視移民有多元文化認同的需求,是完全不帶人情的處理!而因為台灣在國際上特殊的位置,仍有許多國家因政治考量,目前仍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不認可「台灣國籍」,不願為其辦理放棄國籍,無法得到撤銷國籍的證明,也非外配所願,這樣的法規實在不合理!不合情理的法條,竟然成為外籍人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的規範?而從放棄母國國籍,到等待內政部核准歸化,中間還必須等待一段作業時間,而此期間如申請人的歸化要件發生變動(如外籍配偶離婚),內政部不允許核准歸化,申請人就會成為無國籍人士,等待期對申請人來說,也是相當沒保障的。來自越南的阿玉,在放棄母國國籍後,因故和先生離婚,不再符合國籍法第四條外籍配偶的歸化要件,因此被內政部駁回了歸化申請,變成無國籍人。來自馬來西亞的顏醫師,在台灣生活了十多年,長年在偏鄉服務,前年為了歸化成為台灣人放棄馬國國籍後,卻因為涉及健保案件爭議,內政部認為可能不符合現行國籍法第三條「品行端正」的要件,駁回其申請。成為無國籍人的顏醫師因此無法出國,更無法向銀行申貸,一家大小生活因此陷入困頓。
另外,依照目前法規,外籍人士即使經過漫長時間的歸化取得台灣國籍後仍必須再等待十年的觀察期,才能競選公職而擁有完整的參政權,我國法規歧視性的設計如何讓歸化者能真正對台灣社會敞開心胸、建立認同感?
為了解決現行國籍法的諸多漏洞,保障在台外國人及新移民的人權,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下稱:移盟)持續努力了兩年,終於研擬出移盟版的國籍法修正案,並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召開記者會,對外正式宣布修法訴求:要求為了保障家庭團聚的權利,必須放寬婚姻移民的歸化條件;尊重多元文化認同,保留移民者的原國籍,防免無國籍人球的產生;並刪除國籍法中限制歸化者享有參政權的時限,歸化者既已取得台灣國籍,即是公民,不應再予以差別待遇。
記者會後,不分黨派的立委也共同合作,在三月二十五日的內政委員會中對內政部長質詢《國籍法》修法案,部長李鴻源表示,原法中要求申請歸化者「品行端正」的用詞不明確,確實容易造成執法上的問題,可改為較準確的「無犯罪紀錄且微罪不罰」,而原法中必須放棄原國籍的規定,可修正為「先拿到中華民國國籍,再放棄原國籍」,避免成為無國籍孤兒。
國籍法修法說明/移盟版本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