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七月份電子報】南投外國人收容所的狀況─台灣人權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31,2013編者的話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吳海瑜(Fish) & 張銦淶(Future)
台灣目前共建置五座大型外國人收容所,隸屬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分別位於台北、新竹、宜蘭、南投及馬祖﹙連江縣﹚。本島四座收容所,除收容中國籍人士外,大多數的收容人係東南亞地區如泰國、菲律賓等地的外籍移工及婚姻移民,當中以印尼、越南居多。這些移民移工多半是因為逾期停居留、非法打工等觸犯行政管制法律而須被遣返,在遣返前被強制拘留於收容所。
我們為香港來台權會實習的學生,對外國人收容所毫無認識,希望籍此機會到南投收容所了解一個我們未知的領域。我們不會被捉走吧?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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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南投外國人收容所探訪的心得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吳海瑜(Fish) & 張銦淶(Future)
根據台灣的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六章第三十八條有關外國人收容的相關條款: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其中關於收容期限,雖然現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修正後,最長收容天數下修為120天,但在修正前由於未明文規定收容天數的上限,等於變相賦與移民機關得以無限期收容的裁量權限。 以往就有確實案例,曾經有兩名泰籍移工因協助警方偵辦雇主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被列為證人,但二人簽證已過期,移民署將二人收容於台北收容所,被收容長達11個月無法回到故鄉。現在雖然已定下強制收容上限,但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及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均強調,對於自由被剝奪者應給予人道待遇。因此除了收容的期限外,收容所的設施配套、行政及營運手法亦都是對被收容者的人權標準有重大的關係,值得關注。
事實上,從香港來的我倆,從來都未曾聽過「外國人收容所」,直到來了台權會實習後,才發覺不論台灣或是香港,世界各地也有外國人收容所,只不過,收容所卻非我們一般人可接觸得到的地方,收容所就似一個神秘國度,無從了解其運作,亦無從明白其收容機制,如非參觀,要得到有關的資訊根本比登天還要難。
參訪當天,我們花了三數小時,從熱鬧的台北到荒蕪的南投收容所,收容所附近了無人煙,交通非常不便,收容人的親友要來探訪也絕非易事。我們剛到收容所時,正正是探訪時段完結,看著收容人與其親友依依不捨的眼神,的確教人心酸。突然,長官大喊一聲「兩個兩個給我排好!」,穿著整整齊齊統一所服的收容人又要跟隨長官回到房間。事實上,收容所的設備、管理、防衛等,都有如監獄,收容所的長官表示「才不是啊!我們這裏比監獄好多了吧!他們都不想走呢!」,但高牆鐵門及鐵圍籬隔離、200多支的監視器、有限制的活動等,收容人與世隔絕,被剝奪自由,亦被奪去自主,被迫以團體方式生活,放棄個人的需要及尊嚴,這不就是監獄的環境及配置嗎?
聽著所方的簡報,真的越聽越吸引,聽起來就似在說收容所很舒服,收容人每天都只不過在享樂,衣、食、住均有提供,夫復何求?然而,當再細想一層,他們大部份根本都不需要被困於此,所方一直美化他們所提供的設備,把所有事情都演繹得理所當然,最令我深刻的是所長表示「被捉到的外勞一定會逃跑,所以必須收容」,這是什麼的邏輯?為何有關當局都不會想一想箇中原因,改善制度、法律的漏洞,以保障這群為台灣出心出力的勞工嗎?除了逃跑外勞之外,收容所還關着一些逾期停、居留的外國人,他們並無犯下任何其他的錯,卻因逾期停、居留及其國藉就被困着,事實上,看着所方所提供之收容人國藉表,我就越看越費解,為何被收容的都是東南亞人呢?西方人不會逾期停、居留嗎?一個不完善的制度,配合着執法人員富歧視色彩的行動,收容人就要無奈地被剝奪自由。
工作人員帶我們到四方參觀,會客室、操場、室內活動室、檢查站、物品保管室……表面來說,一切都有如所方所說的「滿不錯」,然而,最令人關心的戒護區卻不能參觀(其他收容所均可參觀其戒護區),我們根本無法真正了解收容人在這裏的生活。事實上,收容人均表示最令他們感到不舒服的正正是戒護區,寢室擁擠,夏季很熱,風扇不夠,亦沒冷氣,洗澡更無隱私可言,但所方卻不以為然,更擺出官腔,表示人力及資源不足,只能提供這些,言下之意,即是「我們不打算作任何改變」。
總括而言,傳統拘禁式收容毫無疑問會對受收容人的身心產生極大的影響,有研究顯示收容導致心理健康大受傷害,如高度的憂鬱、焦慮,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另外,政府同時亦要提供高昂的經費去營運收容所,無疑令國家要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再者,拘禁式的收容並無助於嚇阻或減少非法移民的產生。所我倆都認為政府應該以替代收容為原則,傳統拘禁式收容作為最後手段,即是允許尋求庇護者、難民及移民在其移民問題尚待解決或等待被該國遞解/遺送的情況下,得以在其所處的社區中自由遷徒。實際上,現今已有不少國家地域採用替代收容取代拘禁式的收容,能夠大大提升收容人的人權標準。希望台灣政府可以好好研究其可行性及盡快落實替代式收容,為台灣的人權素質再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