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六月份電子報】626國際反酷刑日─台灣人權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31,2013相關資訊
《防止酷刑:國家人權機構業務指南》(與亞洲太平洋論壇和防止酷刑協會聯合出版)(英文)
酷刑:從「看不見」到「看得見」
台權會實習生 吳海瑜(Fish)
6月26日早上,在平靜的228紀念公園外,突然一群人集結起來,努力地把紙條貼於欄杆上,走過的途人都好奇偷看,就似在想「他們在破壞公物嗎?」,然而,從正面看,卻甚麼都看不見,側看,三個人的頭像又活靈活現地浮於眼前,再看清楚,街頭藝術同時進行的記者會,原來是626國際反酷刑日,以台灣人權促進會為首所結合起來的8個人權團體,為譴責酷刑、聲援受害者,發起了行動,透過街頭藝術及記者會,把過往大家不願正視的酷刑問題呈現在社會大眾眼前,雖然,活動都能引起途人的好奇心,但途人往往瞄過後,又匆匆離開。事實上,此景反映現時台灣酷刑的狀況,大家不能直接看得到,甚至不願正視,本着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的態度,把「酷刑」這個事實,排除在生活領域之外。
酷刑與轉型正義:從「包庇」到「究責」
有些民眾會問,「酷刑與我何干?」,亦有些人認為,「那些都是壞人啊,不然他們怎麼會認罪?」、「若你的家人被殺,你還會反對死刑嗎?」甚至認為「酷刑只不過是以前的事,現在都沒有了。」本年二月底,台灣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台灣於國家報告中發出令人「鼓舞」的宣佈:「酷刑已在台灣絕跡,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這是事實嗎?如江國慶案、邱和順案、鄭性澤案、謝志宏案等,政府機關對「刑求」問題從來都只是視而不見,一直隱瞞、包庇刑求加害者,即使刑求個案得以證實,卻從來沒有任何一位加害者被究責,司法機關甚至仍然使用那些刑求得來的自白,把無辜的受害者變成殺人犯,送上刑場槍決。國家理直氣壯地透過兩公約國際審查之國家報告,矇騙聯合國人權專家,灌輸台灣人扭曲的迷思,「酷刑已絕跡。」
所謂的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指新興民主國家對過去威權政府錯誤暴行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與究責。這個概念通常包含了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補償等面向。換句話說,即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權利。台灣實行民主制度多年,已非「新興民主國家」,而「轉型正義」此議題亦一直不乏討論,卻從未真正去實踐,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指出台灣只有「轉型」,而沒有「正義」。國家機器透過手段埋沒真相,打着「民主」的旗號實行強權惡法,人民又如痴如醉的相信,真相似乎已經不再重要,對於司法機關,還是有人認罪、破案比較重要;而對於死者家屬來說,發洩、為死者出一口氣才是重點。這是一個民主國家應有的司法制度和態度嗎?刑求案件一直有增無減,然而,我們都只能看見受害者無辜地被定罪,卻從未見過加害人受罰,如此民主制度,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回事?
總結
有如馬克思理論,國家機器透過虛假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矇騙大眾,以鞏固自己的強權,大家都乖乖地相信國家所講所說,事實,一次又一次被隱藏。雖然究責已經無補於事,然而,究責,是為了揭開社會的黑暗面,令政府真正面對過去的錯誤和壓迫,改善國家體系的漏洞,這才是真真正正的民主。最後,請大家想一想,若你的家人遭受刑求,你又會如何?
電影《眼淚》觀後感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張銦淶(Future)
戲中的一宗刑求
(小編提醒:文內有雷,請小心!)
在電影的開端,一班後輩警員向便衣刑警老郭請教刑求,老郭便拿了他們當中一示範以灌水刑求,在場的同僚被嚇壞並制止老郭,老郭歇斯底里地說:「你們不是要學嗎?… 這樣(灌水) 下去,沒做也變成有做!」之後再對他們說:「你現知道被刑求的人有痛苦了吧?」然後就憤然離去。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會令老郭如此憎恨刑求,不惜以如此負教學的方式向後輩展示刑求的可怕及不人道?這一個謎隨著電影的主線發展而變得清晰,而最後在他對檳榔西施小雯自白時,廿多年前的一宗刑求悲劇亦終被揭發。
原來在二十年前,發生了宗強姦殺人案,但遲遲也捉不到兇手。老郭的上司下了最後通牒,要求限期破案。老郭最後挑一個吸毒的慣犯,以灌水刑求,最終迫此慣犯認了強姦殺人的罪,滿足了上司限期破案的要求。此慣犯最後被槍斃,他的妻子因而中風,女兒亦頓時變得無依無靠,這慣犯的女兒正正就是小雯。在這二十年中,老郭無時無刻處於一個後悔及被良心譴責的狀態,性情亦變得孤僻,無意跟家人生活。他對小雯格外關懷,亦只是他對小雯家破人亡的補償。
一宗刑求,害死了一條無辜的生命、扭曲了一個人的心靈、破壞了兩個家庭的幸福…
現實的刑求悲劇
執法人員為了盡快破案而刑求的案件並不罕見,他們利用酷刑所帶來的痛苦,令嫌疑犯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被迫自白,但這往往只會讓真兇逃之夭夭。
電影《眼淚》令我們應再次反思台灣的刑求問題,江國慶案、邱和順案及鄭性澤案都是一些耳熟的刑求受害者,但他們只是台灣刑求問題的冰山一角,而絕非數宗的異常案例。
刑求釀成的悲劇不只是受刑者生理上的損傷,心理學家指出,受刑者通常會因酷刑所產生的驚嚇及傷害形成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造成過度警覺、性格大變和易受驚嚇的狀況。而且,有少數的受刑者在受刑後變成慣常的暴力使用者。
另外,雖然理論上的受害人只是受刑者本身,但實際上酷刑所帶出的傷害甚至不只如此,受刑者的家屬亦要承受同等痛苦的精神折磨。 就如《眼淚》中,檳榔西施小雯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父親因刑求被判死刑、母親因精神崩潰而中風,而小雯的家庭頓時變得破碎。
毫無疑問,在文明法治社會,刑求絕非破案的手法。市民渴求的是執法部門的公平、公正及公義;而並非刑求的反人權、不道德及殘酷。
刑求禍害 誰之過?
台灣面對刑求問題,到底是誰的過錯? 誰要負責? 當然,行使刑求手段的人要負上最大的責任,畢竟他們是刑求的執行者。但除了他們外,他們的上司都要負上責任及過失。
首先,上司應該對下屬記錄供詞的手法有所了解,不能以看不見就等於沒發生或以執行刑求的人不是我的心態,而把責任推卸。另外,上司住住給予下屬太大的壓力,像《眼淚》中老郭的上司下了最後通牒,要求限期破案。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非罕見,尤其常出現在嚴重的罪案發生但並未緝兇時。此等罪案會令市民人心惶恐,執法者為求破案,不惜向下屬施加高壓。但此舉有可能造成反效果,下屬在如此高壓下只好挺而走險,以刑求方法迫嫌疑犯自白,滿足上司盡早緝兇的要求。執行者的上司的高壓,亦變相成為了刑求的催化劑,因此他們亦應負上部份責任。
編者的話
酷刑,是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的刑罰,它形式手段很多,從有形到無形,從言語到肢體。酷刑常被用於處罰嫌疑人或是為了取得情報或口供,但求目的不擇手段,容易被權力者濫用。
在台灣已成為國內法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即明文「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二月底,台灣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即對台灣國家報告宣稱「酷刑已在台灣絕跡,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非常不以為然,反而指出官員們如此自我感覺良好,顯示其對於酷刑現象的無知,才更令人擔憂。台灣司法單位一再無視酷刑的存在,依舊繼續採信受到刑求的假自白作為判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