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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創刊日期:20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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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觀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3-07-04 16:00:00 / 報主:媒體觀察電子報
本期目錄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電子報(《媒體觀察報》)發刊說明
本期焦點:我們需不需要近用媒體的更正答辯權?
媒觀專欄:台灣媒體的更正答辯與媒體近用新發展(蘇蘅)
媒觀評論:公民社會與媒體財團的對決 ─反媒體壟斷立法觀察(黃國昌)
大家看媒體:走訪媽媽嘴 談「媒體審判」的心路歷程
[公益聯播]官網首頁
反媒體壟斷法的更正答辯權最後一刻才入法,到底何謂更正答辯權?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電子報(《媒體觀察報》)發刊說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電子報(《媒體觀察報》)發刊說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的電子報,在經由網友票選後,定名為:《媒體觀察報》本會依據我們的宗旨:「觀察、監督媒體,促使媒體更美好、更健全,以建構並維護美好的和健全的民主社會。媒觀秉持公正、專業、嚴謹、透明和良善的基本原則和作為,經由研析、調查、評議、協商、合作和其他合乎情理法、有效的方法及途徑,作為媒體的益友,和社會各種力量—包括媒體及其他媒體相關的民間組織—共同合作,為建構並維護更好的、更健全的媒體和社會盡份心力」,在這樣的理念下,我們希望能構成為一個主動對外傳播知識、行動與理念的新媒體刊物。

媒體觀察報的出刊形式為月刊,出刊時間為每月的月底,歡迎大家前往電子報首頁,按下訂閱並填上欲收到電子報的信箱,即可收到媒觀的電子報喔!同時,我們也歡迎對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將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

總而言之,歡迎大家踴躍訂閱《媒體觀察報》,以及投稿(賜稿時請於主旨前註明「投稿」)。投稿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同時,若對電子報內文或形式有任何建議,也歡迎大家來函指教。

投稿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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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焦點:我們需不需要近用媒體的更正答辯權?

我們需不需要近用媒體的更正答辯權?

文/林靖堂

五月底,民間社會期盼的反媒體壟斷法《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短短48小時內初審通過,最後,雖然具維護多元價值的數項條文,包括編輯室公約、獨立編審制度、員工外部董事等,有助維護新聞專業內外部多元的條款入法;但影視多元文化基金與媒體識讀教育等項目卻皆遭刪除。至於一般民眾媒體接近使用媒體權益之一的更正答辯權,卻一度遭到擱置保留,直到最後一刻才又重納入法。然而,初審通過隔日,部分平面媒體即稱此是「昔日威權之《出版法》復辟」。但,到底何謂更正答辯權?更正答辯權與媒體近用是否為民主社會所需呢?

九成網友支持更正答辯權

為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在《反壟斷法》初審通過後,於近日推出「媒體更正錯誤報導之問題調查」網路投票,請網友與關心媒體發展的公民發表對於媒體更正答辯權的看法。

投票結果顯示,212位參與投票的民眾中,幾乎全數認同「媒體報導內容有錯應主動更正」;並且,有210位網友認為「當媒體報導傷害民眾權益時,人民有要求媒體更正的權利」,佔投票總數99%;有190位民眾認為,媒體應用原版面原大小更正錯誤內容,佔投票總數89.6%;至於是否應讓更正答辯入法強制媒體執行,則有181位網友表達贊同,佔投票總數85%。

投票結果顯示,民眾認為媒體錯誤報導的更正答辯亟其需要,而且大部分都贊同媒體應用同樣的比例原則與標準,對已犯錯的報導進行更正或給予當事人答辯機會。同時,也有極大比例的網友,認為「更正答辯權」有立法強制規範媒體執行之必要。

釋憲:受害人可要求答辯

「更正答辯權」所謂為何?新聞傳播學理上,「更正答辯權」屬「媒體接近使用權」(或稱「媒介近用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的一種,是為積極傳播人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即在民國83年作出釋字第364號解釋文,對「媒介近用權」定義「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大法官釋憲的定義,顯示更正答辯權對維繫公民社會民主價值之必要,不過第364號解釋文亦提及,更正答辯權的行使仍須兼顧媒體的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避免媒體行使新聞自由的限制造成「寒蟬效應」。

廣電三法宣示大於約束力

只是,大法官釋憲第364號解釋文雖然賦予了更正答辯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礎,同時更正答辯權在俗稱廣電三法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公共電視法》中,亦皆有立法保障民眾擁有要求媒體更正錯誤報導的權利,包括《有廣法》第61~62條、《廣電法》第23~24條、《衛廣法》第30~31條,與《公視法》第43~46條等。但廣電三法雖有罰責,然其法律效力與約束力較弱,且程序繁複發動不易,過去往往形同具文,僅宣示作用。

更正答辯權之存在,重點在於媒體有傳達給市民社會正確而客觀資訊的社會責任與義務,以及,當被報導者或新聞當事人被媒體組織有意無意以錯誤的新聞資訊呈現時,給予當事人平等接近使用媒體的機會。更正答辯權與媒介近用權皆屬傳播人權之一環,與新聞自由同為市民社會民主價值維繫之所在,更有其彰顯之必要。

附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更正錯誤報導之問題調查結果」

1.你覺得如果媒體發現報導內容有錯誤,應不應該主動更正?
應該 212
不應該 0
2.當媒體報導傷害民眾權益,人民應該不應該有要求媒體更正的權利?
應該 210
不應該 2
3..應不應該用原版面原大小去做更正?
應該 190
不應該 22
4.關於媒體更正錯誤報導,需不需要以立法強制?
應該 181
不應該 31

媒體觀察報第一期

媒觀專欄:台灣媒體的更正答辯與媒體近用新發展(蘇蘅)

台灣媒體的更正答辯與媒體近用新發展

文/蘇蘅(前NCC主委、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今年5月,正好是《紐約時報》發生傑生布雷爾偽造新聞醜聞案滿十周年,紐時罕見地由專欄作家蘇利文撰文回顧整個歷程,還訪問當時的高層主管。當時總編輯承認踩到地雷,也讓紐時讀者傷心失望透頂;他們學到的最大教訓是「信任但仍要不斷查證」、以及要「更積極的懷疑」。

又狠又狼狽,已經是網路時代新聞媒體犯錯付出的重大代價。4月8日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過世,中天新聞台晚間新聞把照片誤植為伊莉莎白女王,最後以公開道歉平息民怨。5月間台灣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後,出現反菲民眾排菲的假新聞,也讓媒體付出慘痛代價。

全球媒體進入低信任時代

新聞追求的專業理想中,「正確」和「真實」雖然是每個新聞人的基本信念,和整個新聞業的核心價值,然而背後充斥的是權力貪婪與私利競逐。過去五十年,全球已經進入一個媒體低度信任的時代。

2004年美國普優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公佈一項《新聞與民眾》調查報告,發現美國民眾不再信任媒體,只有24%受訪者完全或幾乎完全相信《華爾街日報》新聞,只有21%民眾認為《紐約時報》最值得相信,《新聞週刊》和《今日美國報》更跌到只有19%民眾相信。然而1998年還有41%、2002年有33%相信華爾街日報,自此之後江河日下。

2006年另一項調查也發現,年輕一代對大眾媒體心懷疑懼,美國的X世代和Y世代最相信的是同儕和消費者在網路的貼文,年輕世代對媒體的印象是充斥置入行銷和公關,因而有高度不信任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近三十年來自許高品質的媒體,持續發生跌破眼鏡的醜聞,才是打擊民眾信心的最後一根稻草。

1981年《華盛頓郵報》記者珍妮庫克根據號稱超過145頁的筆記,撰寫吸毒兒童報導,獲得普立茲新聞獎,但因為警方想追蹤這名兒童,經過不斷追查,記者不得不承認造假,成為華郵有史以來最大的「炸彈」。華郵事後對查證和明星記者痛加檢討。

《波士頓環球報》1998年也爆出專欄作家史密斯偽造專欄人物和對話的醜聞。這個專欄聲名卓著,曾獲得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卓越專欄獎」,然而因為該報副總編輯對「內容完美」起疑,展開追查,最後於刊出作者向讀者道歉的專欄後下台。該報自此訂定嚴格的內控機制,追查所有專欄的正確性,導致多篇專欄因為不符要求而狼狽停筆。

晚近則有CNN和紐約郵報在波士頓馬拉松案中,誤認良民為嫌犯,並在報導中帶有種族歧視的錯誤意涵,飽受其他媒體抨擊。

西方經驗:50年前已落實

由於預算有限、時間緊迫、資訊爆炸、觀眾期望升高,媒體雖然高掛追求「正確」的神主牌,實際上從資訊蒐集、寫作、守門、到播出,關關都有出錯可能。再者,新聞誇大扭曲、誤導、甚至造假、彰顯特定意識形態,難到不是新聞更嚴重的「不正確」嗎?

換言之,現在的「不正確」已經不是單純的「事實」不正確,而是部分媒體素質低落,記者、編輯、製作人是否有心做到「正確」,才是關鍵所在。

為了追求真相、減少錯誤,歐美等國很早就把正確性當成媒體第一要務。1947年美國霍金斯委員會就強調:媒體自由建立在媒體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上,媒體應該針對錯誤,扛起更正答辯之責。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簡稱FCC)更於1960年代,提出媒體必須在公共事務報導維持中立的公平原則(fairness doctrine)。也提出媒體應提供相當篇幅,給予有失公平的報導對象適當之近用權概念。

西方國家更正權和近用權的實踐,主要在矯正商業體系的缺失,但是對於主管機關的權責則要求做到謹小慎微的處理,在美國稱為最小干預主義,英國則為「輕觸」(light touch)原則。基本精神在要求業者善用媒體資源,珍惜公共責任,在新聞和公共事務報導中保持中立。

近年英美社會的政治兩極化明顯,電子媒體也出現靠邊站的現象。雖然FCC後來認為公平原則侵犯廣電業者憲法保障的權利,於1989年廢止「公平原則」,但仍然保留兩項準則,其一,要求媒體保留免費時間給予受到人身攻擊者回應權;其次,合法候選人如果因為政治立場和媒體相左而需要答辯,業者應提供免費答辯時間。

2002年麥肯錫公司一項英美日歐等國傳媒內容規範比較報告,已直言「近用權」是當代平衡市場力量、最重要的社會政策。隨著數位媒體成長和?頻網的建置,美歐等國近年更強調近用權的重要性,認為廣電法應該加強防範強大的商業力量主控多元意見的發聲管道—媒體,且應積極保障商業以外的使用者多元近用媒體的權益。

台灣現況:規範有名無實

反觀台灣,在出版法廢止之後,廣播電視法和有線廣電法的更正答辯權雖然仍在,這次在《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再次放入相關條文,有積極加強的意味。然而檢視各家電子媒體網站,不難發現各台的處理雜亂不堪。有些中規中矩把更正道歉案例放在網站上;有些雖然放了來函和處理結果,卻也順便替自己打廣告;有些電視台置之不理。可知法律規範幾如虛設,有名無實。

故而,台灣現階段應該思考如何落實個人對近用權的履行,公民參與才具意義。

相較於英美的最小介入主義,瑞典用制度解決問題。民眾「個人」可以要求使用廣電設備之外,廣電法中要求業者對於商業廣告以外的資訊負起「正確」的守門責任。在近用上,「個人」亦可要求電視、on-demand電視等,提供受到視聽訊息傷害的當事人,合理的近用機會,但仍會考量媒體大小、市占、和科技發展程度而定。也就是從法制面使「個人」享有比業者更高的權利。

近年媒體亂象頻仍,新聞出錯已成常態,更有國家要求新聞界自行建立「好新聞」(good journalism)的標準,其積極意義不在政府介入,而在要求媒體努力消除有參與意識的公民對於新聞變成娛樂文化場域的隔閡;也讓公民知道,新聞不是擁有資訊資產(information capital)者的特權,唯有媒體做到為「正確」把關,民眾才能透過媒體討論真正重要的公共議題。

媒體觀察報第一期

媒觀評論:公民社會與媒體財團的對決 ─反媒體壟斷立法觀察(黃國昌)

公民社會與媒體財團的對決 ─反媒體壟斷立法觀察

文/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5月30日晚間八點,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完成了「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審查;帶著複雜的情緒,我也結束了整整兩天的立法觀察。

以結果言,初審通過的條文,原則上採納公民團體組合之「901反媒體壟斷聯盟」所提「捉大放小」的管制架構及原則,「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提出的十點立法原則主張,也獲正面回應;反而是NCC草案所列舉「形式繁複」的「包山包海」管制內容,幾乎全軍覆沒。這個結果,雖然基本上值得肯定,亦反映出先前在公聽會傲慢悍拒民間團體及學者建議的NCC,面臨連執政黨立委也不支持的尷尬窘境,實係自食惡果;不過,在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執政黨立委的消極棄守,僅有另行各自提出對案的楊麗環及羅淑蕾實質參與,其他國民黨委員不是沒來開會、就是短暫現身,而由民進黨立委主導審議的過程,則為此部反媒體壟斷法是否果能完成三讀的未來,埋下重大伏筆。

業者竟冒名助理 傳遞指令

以過程言,交委會的審查則反映我國國會長期存在的「異象」。有委員對於自家黨團所提出的法案內容,發言表示反對,雖或展現立委問政的自主性,但確也突顯事前充分溝通的欠缺。亦有委員在審查過程中高聲質疑的條文規範,竟然是自己領銜提案的版本內容,令人傻眼。最為荒謬不經、也最難令人忍受的是,竟然有財團業者的法務人員冒充委員助理混入議場之中(筆者與到場的其他學者、學生則端坐在旁聽席上),肅立於委員之後,就涉及業者利益的關鍵條文頻遞紙條,清楚地傳達特定條文是否應反對到底的指令。於是乎,攸關財團能否透過層層轉投資,一方面實質控制媒體,另一方面規避反媒體壟斷管制的媒體「整合」持股比例限制,遭受保留;有利於媒體多元及優質發展的基金機制,更遭刪除。雖然支持反媒體壟斷法的民進黨立委,佔全體出席參與審議委員的絕對多數,但為了能讓法案順利走出委員會,回應公民社會期待,主持會議的召委李昆澤卻處處展現高度容忍的退讓,沒有動用任何表決。

媒體為自身利益 立場驟變

耐人尋味的是,「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完成委員會審議、排入臨時會議程後的媒體報導與反應。在去年引發公民社會群起抗議、促使萬人上街反對媒體巨獸、要求新聞專業的旺中傳媒,繼續透過動員若干經常為旺中代言辯護的特定政客與學者,先表示「媒金分離」一定要在本法貫徹,再發表「反媒體壟斷是假議題」、「根本沒有立法必要」的論調,雖然立場錯亂,但只要了解箇中緣由,實可預見,無甚驚訝。反而是去年高舉反媒體壟斷大旗,並在壹傳媒併購案中贏得許多公民團體支持的蘋果日報,卻在此立法的關鍵時刻,悄悄地靜聲退場,對此議題的報導比例呈現天地之別的反差。最值得關注的是,去年同樣反對旺中吃蘋果並在社論強力倡議「媒金分離」原則的聯合報系,則以大篇幅的評論,反對制定內含媒金分離具體規範條文的本法草案,指稱反媒體壟斷法是出版法的幽靈復辟,立場幡然轉變,全國性日報之納入管制範圍,恐是主因。至於最有可能遭受媒金分離條款波及的自由時報,雖然篇幅有限,但報導則展現相對穩定而衡平的內容,沒有過度反彈。

媒體大亨站在自身利益,當然不希望接受管制,自不必期待其對反媒體壟斷法表示支持。不過,媒體若對自身社會公器的角色存有任何尊重,在發言反對時,恐需仔細斟酌所論是否本於事實。初審通過的反媒體壟斷法,不僅遠較NCC版本精要,將可能實質影響的管制對象,限於對「言論市場」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特定媒體,不僅係以媒體的「產權併購整合」而非「報導內容」進行管制,更將禁止整合的紅線設在市佔率三分之一的合理門檻。在現實上,「絕大多數」的媒體根本不受波及,將會受到影響的,僅有十分少數的媒體大亨,而目前正是這些少數的媒體大亨,動員其所掌握的龐大媒體資源,一方面企圖營造「反『反媒體壟斷』」的輿論氛圍,一方面向政治人物施壓。

近用權如同雞肋 不如刪除

至於聯合報系揭舉為「出版法復辟」之「媒體近用更正答辯權」規範,其相關憲法依據及與新聞自由之關係,早已為大法官第364號等解釋所闡釋,點明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如何與「媒體編輯自由」兼顧平衡、如何設定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應由法律為明確規定。直接將其與「出版法復辟」連結,恐怕不僅是新聞自由內涵的嚴重誤認,更多恐是刻意過度渲染,作為反對立法的藉口。實則,在新聞編輯自主根本尚未落實的我國,有著切身經驗之筆者,根本不認為即使以法律規範,閱聽人的媒體近用權能夠在現今媒體環境得到什麼有效的實踐。亦正是如此,在民間團體及學者所提出之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根本沒有這些「媒體近用更正答辯權」的規定,此等初審通過的條文,實是源自行政院NCC版本。如果這些形同「雞肋」的條文,會成為完成立法的障礙,不如在二讀時予以刪除,消除不必要的雜音障礙。

在此反媒體壟斷運動完成立法的關鍵時刻,媒體大亨正試圖透過其所掌握的龐大媒體資源,一方面營造反對立法的輿論假象,一方面企圖為政治人物搭建違反立法承諾的下台階。一位電視名嘴日前當著筆者的面宣稱:你看著好了,公民力量不會贏的,反媒體壟斷法不會過的!聽到這樣的話,心中雖然不忍悲痛,但絕不願就此輕易放棄。在這場公民社會與媒商權貴的正面對決中,公民力量擋下了旺中傳媒巨獸,我們必須以更為堅毅的態度,完成反媒體壟斷立法的最後一哩路。讓我們團結起來一起大聲地宣告:媒體新聞自由,不是少數媒體大亨的自由!

媒體觀察報第一期

大家看媒體:走訪媽媽嘴 談「媒體審判」的心路歷程

走訪媽媽嘴 談「媒體審判」的心路歷程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媒體觀察報第一期

文/林靖堂 採訪報導

「我的生活步調的確受到影響,因為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應用證據證明我有罪,用罪來審判我;而非用猜忌、以訛傳訛的方式,在錯的前提下,要我解釋莫須有的事,如此用媒體的力量影響新聞事件當事人並不公平。」媽媽嘴咖啡股東歐石城,在歷經三個月雙屍案新聞事件媒體爭相追逐的日子後,對連月來媒體與社會的表現,喟然嘆道。

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股東歐石城等三人,因捲入今(2013)年二月店長謝依涵涉殺台灣商人陳進福、張翠萍夫婦事件,遭檢警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收押,最後因證據不足查無涉案事證獲釋。然而,三月以來台灣媒體對呂炳宏、歐石城等人的報導,也造成了不少的爭議與批評。為此,本刊特別走訪媽媽嘴咖啡,請兩位當事人談談他們的心路歷程。

「媒體先判」影響生活步調

八里雙屍案事件,從原本大篇幅影射參與犯案,到最後法院裁定還予清白,呂炳宏、歐石城都說,媒體「以訛傳訛」、「未審先判」式的報導,在當下對他們的確造成不小的壓力,甚至影響了本來平靜的生活步調。他們認為,媒體至少要作到事實查證,而非用錯誤、捏造的訊息,構陷入罪。歐石城如此說道,「媒體的價值是報導事實,但我在台灣看到的是,事實有但很少;為了搶獨家與其背後的收視率,使得真相已被掩蓋,他們不再報導事實,而是在編織故事」。

呂炳宏則說,他很難過有人利用媒體「以訛傳訛」放出不實消息,而媒體在報導這些錯誤資訊時,卻未第一時間即向爆料者進行查證,讓他蒙受許多莫須有的罪名與負面形象,「最難過的是,我無法反駁這些未曾作過卻被指證歷歷的事」。

不過,對身為店主的呂炳宏而言,「媒體的未審先判,雖然對我來說當下(指被羈押期間)非常難受,但換個角度想,我個人也從媒體的未審先判獲得(案件相關)資訊,因為媒體不斷從各方消息來源挖掘新聞資訊,讓他對自身案情也能有所掌握」。他說,「媒體的未審先判在那個當下當然造成非常大的傷害,但其實媒體的力量也同樣帶來生意上的幫助,或許要十年後回頭來看,才能知道是利還是弊」。

呂炳宏不認為自己完全是媒體受害者,他分析此一事件的媒體報導中,包括檢、警、律師、媒體與當事人自己,共有五個角度,各自擁有立場並藉由媒體平台互相利用,而媒體則是消息的集散地,讓他得以了解自己的處境,藉以提出檢警指控犯罪的反證。

只是,雖然呂炳宏對媒體的未審先判抱持較開放的態度,但仍不免要對被羈押期間,台灣媒體影射其犯罪的新聞報導、談話性節目模擬過程,表達不滿。他指出,事件爆發剛開始,包括平面與電子媒體的新聞內容,有的內容真的寫得「很好看」,有的內容也的確非常誇張,因此「媒體是一個很恐怖的訊息集散地,任何一點小事都會變成大事」。

難以忍受媒體的強勢採訪

至於媒體是否造成呂炳宏極大的情緒壓力?他說,3月13日第二次羈押庭當下,當時的壓力並非自媒體而來,而是來自檢察官不願採納呂炳宏的證詞。當檢察官不接受證詞,媒體輿論自然跟隨檢察官所認定的方向。他認為,官方說法引導了媒體與社會輿論,沒有官方說法,社會怎麼可能會還給自己一個公道?

呂炳宏指出,新聞媒體的未審先判除了羈押的當下,事後並未成為他人生的困擾,但令他真正不滿的問題,反而是媒體強勢要求就範的採訪態度。他認為,好像有了鏡頭人到了現場,受訪者就一定要依媒體的意思接受訪問,特定媒體如此行徑讓呂炳宏大為光火,甚至為此投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求官署主持公道。

由於呂炳宏等人獲判無罪重新開幕後,有媒體於上班時間要求採訪,但因店內忙碌呂炳宏希望媒體稍待,卻遭媒體用強勢態度要求接受訪問,甚至用鏡頭特意貼近店員拍攝特寫,造成媽媽嘴員工備感壓力與困擾,當晚該媒體並因此大作疑似逃漏稅與店面涉嫌違建的負面報導,讓他對媒體毫不尊重受訪者的作為與態度,深感不快。

他表示,自己知道媒體有鏡頭的需要,但為何採訪一定用極近的距離對著受訪者拍攝特寫?有鏡頭需要,也應有折衷的辦法與事前的溝通,讓受訪者在適當的時空環境下接受訪問。

同時,呂炳宏對於特定談話性節目以模擬犯罪過程獲得極高收視率,並切蛋糕高調慶祝的做法無法茍同。他語帶嘲諷地指出,「或許該談話性節目從節目部的立場認為這是對的,但其實就只真實版的綜藝節目而已」。

申訴媒體竟換得不期不待

呂炳宏說,他曾向NCC投訴媒體強勢採訪的問題,但最後卻僅得到NCC「已結案」回覆,讓他對NCC甚感灰心。他說,「在台灣,勞工有勞工調解委員會、有可尋求免費訴訟的法律途徑,可是面對媒體,卻毫無申訴管道,受害只能苦笑」又說,「其實不一定要還我一則更正新聞,只要有這種申訴管道,能讓我去聊聊天,對新聞處理的問題進行溝通協調,但政府就缺了讓我們申訴的管道」!

進一步詢問呂炳宏是否會對近三個月來媒體的未審先判、錯誤報導提起法律訴訟?他卻無奈地指出,自己曾與律師、記者研究討論過,最後結論是「告媒體對自己並無好處,既浪費時間也浪費金錢,不如老實做生意比較實在!」媒體的結構難以撼動,他其實頗感苦澀與無奈。

呂炳宏跟歐石城都認為,就媒體未審先判的新聞受害者立場,要求媒體給予相同篇幅與時間的「更正答辯權」的確有存在的必要,他們也期待,能有類似消費者保護基金會這樣的團體能形成窗口,讓與他們有相同遭遇的被報導者能有面對媒體的機會。

對於兩位媽媽嘴咖啡店的主人與股東來說,這次的事件讓他們的媒體識讀能力與媒體公關經驗大幅提升,但所換得的代價極高。如同歐石城說的,他們所經歷的事件,無論檢方或是媒體,都在大膽假設卻不願小心求證,他們只期望,媒體的互動,能有更多的事先溝通與查證,讓更多事實真正被報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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