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觀察報第三期: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的政治經濟學─媒體觀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anuary 08,2014觀點對話:如何營造政府、消費者、產業三贏的分組付費政策(鍾瑞昌)
文/鍾瑞昌 (中華民國衛星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2年7月3日宣布擬實施有線電視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政策,中華民國衛星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本會)對於NCC為增加消費者視訊多元選擇權之用意表示贊同,惟如何與產業共同建構一個照顧消費者收視權益,且同時提昇台灣本土文創產業品質與競爭力之健全媒體環境,產業及相關政府單位責無旁貸,分組付費既因涉及消費者權益及產業發展甚鉅,建請行政院應就整個視訊傳播、文創內容等關聯產業發展與數位化建設成效相關面向一併周全考量,進行全面影響評估。
多元化需求 收費方式因地制宜
NCC民國100年委託台灣通訊學會進行有關分組付費之訪問調查,其結論即指出,未來數位有線電視實施多種基本頻道方案以及分組付費成功實施的重要關鍵,將是在於是否可以逐步建立使用者的頻道選擇使用經驗,研究報告調查發現:高達7成以上民眾偏好「以同樣資費看目前所有頻道(即維持現狀)」,對NCC目前規劃以無線五台、客語、原民等為主的「基本頻道組」,僅9.4%回答會選擇,是最少人接受的組合。
國內有線電視業者一開始就提供基本頻道包裹全數出售,每戶每月收費約500多元,與國外一開始即有分組付費之消費觀念不同,依據有線電視業者每年所做的收視戶調查顯示,消費者因家戶成員各有所好,對100多個基本頻道中各類型頻道皆有其收視族群,如在相關收視行為分析及當前收視率調查機制等配套機制同時調整前,貿然減少基本頻道之數量,勢必將使消費者感到不便。以苗栗縣信和有線電視系統為例,其曾於民國86年率先推出分組付費制度,因不符消費者吃到飽的收視習慣,一開始實施,即引起消費者的強力不滿,甚至有兩千多位民眾上街遊行抗議,最後宣告失敗,足見在多元化的社會中,消費者的需求亦具多樣性,從前述台灣通訊學會所作調查結果可見一斑。
事實上,國內有線電視業者所推行之數位有線電視服務已早有分組之概念,各種數位服務套餐乃依消費者需求所做各種創意之組合。在尊重消費者多元選擇權之前提,同時兼顧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揭示關於業者營業權及財產權之保障規定。建議在未來分組付費所提供的頻道數量以及所包含的頻道類型,應由業者依區域民眾需求偏好、經營策略以及與頻道業者之協商來決定,不應由主管機關作制式化之規範,俾兼顧各種族群之收視權及產業和諧。
推分組付費 恐排擠數位化建設
衛星公會目前正積極就NCC所規劃之收費模式架構表達意見,並持續與NCC溝通中。為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系統業者無不投入高額建置與維運成本,以早日達成全面數位化之目標,估計整體產業投入數位化建設之金額總計高達553億5692萬元。系統業者原依目前基本頻道收費標準所預估之收入,擬定長期計畫投入數位化建設,現若強制實施分組付費政策,業者之收入將嚴重低於建置成本,對產業穩定的財源產生相當衝擊,將因此排擠數位化建設進程,進而影響消費者及早享受數位視訊服務之權益,且因消費者尚未建立數位服務收視習慣,不僅NCC所稱之數位紅利不會出現,甚且將發生崩解整個產業鏈之嚴重衝擊,同時也影響頻道節目品質。
環顧世界各國(包含我國)有線電視多採向上分組之政策,並無NCC規劃之向下分組政策,台灣市場規模窄小,頻道年產值僅約350億元,其主要收入為廣告經營,約佔總營收之60 %。惟,廣告經營係建構於全體有線電視約500萬戶收視戶100%普及基礎,一旦實施分組付費,由於各頻道的普及率將隨不同組合搭配而大幅降低,其廣告經營將因此面臨劇變,預估將減損整體廣告市場每年約100億元之產值。
應評估影響 提升本土文創品質
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亦將因分組付費之實施而大幅降低收視費之收入,故亦勢必將此衝擊轉嫁至其等向頻道產業採購版權之預算,預估因此亦將減損頻道產業約50億元之年產值,在廣告、節目收入雙重打擊下,多數頻道業者恐無法生存,部分繼續經營之頻道業者為因應收入銳減,只能購買或製作價格較低的節目以勉強維繫,如此惡性循環,最終將使消費者收視權益受損,台灣文創產業的提昇與前景更將淪為空談。
有線電視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政策攸關有線電視暨關聯產業至鉅,包括:內容製作、文創產業、廣告產業、體育產業以及影藝創意人才培育等整體關聯產業之發展,進而影響國內經濟及就業市場,建請行政院應先進行分組付費對消費者、整體產業之全面影響評估,完成評估後,若仍認為實施分組付費有其必要性,亦應注意實施手段是否合於「最小侵害原則」,是否應先行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並完備相關配套機制就整個視訊傳播、文創內容等關聯產業發展與數位化建設成效相關面向一併周全考量,方屬正道。
本期焦點: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的政治經濟學
文/林靖堂
為打破長久以來台灣有線電視系統寡占、頻道內容貧乏的媒體生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正式宣告,將逐步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民國106年起正式實施,未來500元吃到飽的大碗公模式不再,繼而代之,是民眾可在200至500元區間,以「看多少、付多少」選擇自己所需。然而,搭配跨區經營與數位化達成率政策的「分組付費」政策,將涉及台灣有線電視系統、頻道業者,與廣告主利益重分配,以及消費者權益、閱聽人傳播權的保障。
根據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8月14日所公佈的民調顯示,有61.2%的民眾表示支持,並且56.5%的受訪者認為現行吃到飽的收費制度並不合理。然而,自NCC推出分組付費政策以來,不少來自頻道與系統業者的聲音,皆表達了反對或暫緩政策之意。
到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政策推行用意為何?將促成台灣傳媒生態何種改變?本期電子報,將透過各方觀點呈現,讓消費者、官方、業者等觀點彼此對話,期能促使分組付費政策更為一般民眾認識與理解。本刊今首邀官方針對其政策,做一完整說明。NCC指出,過去每月500元大碗公式,用心經營與製作的頻道節目無法充分反映在廣告營收中,未來分組付費將能促使優質頻道獲得更多廣告營收,同時有線電視收視戶也能從中獲得更多閱聽權益。
對於NCC「分組付費」政策的回應,衛星電視公會秘書長鍾瑞昌認為「分組付費」政策的實施,恐將衝擊現有產業發展的財源穩定,不利數位化的建置;同時,頻道無法佔據有利民眾收視的頻道位置,以及廣告營收的變化與減損,也恐將不利頻道業者生產更優質的節目內容。
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秘書長林宗男透過本期電子報參與對話認為,若分組付費機制設計得宜,頻道選擇權一旦回到消費者手中,依使用者付費的精神,選擇頻道減少,月費自然降低,當前有線電視的生態就會從目前的分區壟斷、消費者無從置喙的現狀逐漸趨向消費者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
乃至於學者來說,景文科技大學莊春發教授於本期對話指出,NCC應制定以類似速食餐點單點方式的單頻單買制度,避免透過套餐搭配,夾帶劣質頻道,也讓消費者有充分選擇權,選擇自己要看的頻道節目內容,促使台灣的節目內容產業趨於正常;同時,也避免過度介入系統與頻道商間的自由市場機制。
從台灣有線電視發展史來看,自解嚴以來,有線電視系統的蓬勃發展,從早期一區五家,到現在全台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中,多數經營區不是由一家系統業者獨占,不然就是由一至兩家業者寡占經營;而全台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權又多數集中在中嘉、凱擘、台灣寬頻、台固媒體、台灣數位光訊等五大多系統頻道經營者(MSO, Multiple-system operator)手中,而全台有線電視收費則平均在每戶570至495元不等。就此,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施俊吉教授曾研究台灣有線電視業者2002 至 2011 年的毛利率,研究顯示台灣有線電視產業每年的毛利率高達四成,2011年甚至達到四成五左右,據此,研究結論指出台灣有線系統產業為集中寡占的高利潤產業。
至於頻道業者則競爭激烈,通過NCC核發落地執照的業者近200家,但受限於台灣有線電視系統技術,僅有100家業者能夠為民眾所收視,也因此促成系統業者擁有頻道上下架之權,與頻道代理業者坐收權利金。再者,百餘頻道間的彼此競爭,也使得頻道所生產的節目以收視率競逐廣告利潤的情況特別嚴重。廣告利潤不足,競爭過度激烈,也造成商業頻道的節目重播率、低成本節目製作,以及韓劇陸劇等外來劇節目比例過高等現象。
由於媒體業者間的競爭,作為消費者與閱聽人的台灣市民社會長期以來對台灣媒體內容頗有微詞,尤其展現在新聞台內容上,往往被民眾視為「媒體亂象」,對於現有吃到飽的收費也不甚滿意,因此遂有電信業者發展MOD隨選視訊的空間。只是,在現有頻道內容貧乏、有線電視強勢競爭、民眾吃到飽收視習慣不易撼動前提下,MOD的發展仍未能有效與有線電視競逐台灣閱聽眾市場。
對於台灣媒體環境現狀,NCC早有意圖改變與調整,也因此強調「數位匯流」此刻,同時祭出數位化、跨區經營與分組付費三項政策,企圖改變目前低迷的媒體市場。對此,我們提出粗淺建議:1.NCC當注意如何確保分組付費機制下,系統業者透過分組排頻的上架權,影響消費者與閱聽人權益;2.如何確保分組付費的機制下,讓消費者與閱聽人有足夠且真正自由地,能掌握自身選擇頻道與套餐組合的選擇權;3.如何透過有效機制,減少頻道業者對收視率的過度依賴?4.配套制定前,或許先有完整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對相關政策與配套實施後的產業變遷與閱聽人權益,提出一套洞悉全貌的公開報告;5.NCC應根據國內外過去推動分組付費政策的實際經驗,避免政策爭議,讓政策美意盡失。
對於主管機關而言,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政策,對於台灣過去為人詬病的傳媒產業將帶來可能的正向改變,但在業者質疑分組付費政策細節將可能減損利潤、消費者雖認同原則精神卻未能近一步認識此政策的情況下,NCC如何規劃細部的措施,促使台灣媒體生態更趨健全,消費者權益、閱聽人傳播權益獲得保障,值得NCC深思熟慮。
媒觀專欄:創造頻道、系統與消費者三贏 NCC談分組付費(通傳會綜合規劃處)
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綜合規劃處
NCC規劃於106年起實施的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將使受歡迎頻道能有更多營收進而製播更受歡迎的節目;訂戶可以更「看多少、付多少」;系統業者可以推出更多元的「三合一」(電視、寬頻上網、電話)服務來提供給消費者,是頻道、訂戶、系統業者三贏的政策規劃。
臺灣有線電視基本頻道長年採行「大碗公吃到飽」的綑綁式定價模式,不但不受歡迎的頻道穿插在受觀眾歡迎的頻道之間「搭便車」,訂戶的選擇權也被系統業者架空,無法以「看多少、付多少」方式來收視有線電視,使頻道和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都遇到了瓶頸。
「大碗公」定價 好壞頻道夾雜
目前在有線電視系統基本頻道中所播出的受歡迎頻道,無法以單頻或家族頻道方式供訂戶付費收視,必須強迫和近百個頻道綁在一起,讓訂戶以每月支付480元到550元的收視費這種「大碗公吃到飽」方式來收視(各縣市費率由地方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核定),受歡迎的頻道和不受歡迎的頻道都在「大碗公」裡,頻道不管受歡迎程度如何,都一起參與系統業者所收取的訂戶收視費的拆帳,頻道業者只能靠差距非常小收視率,來間接得知訂戶對所製播節目偏好的反映。
在「大碗公」裡,受歡迎頻道辛苦的努力較難獲得彰顯,其製播節目所投入的資金,也不容易充分反映在和系統業者所拆分訂戶收視費及頻道播出廣告的營收上,進而獲利累積繼續製播吸引訂戶收視節目的資本。
漸進式分組付費 頻道重獲自主
NCC所規劃的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漸進式分組付費方案,就是用相關的配套措施,改變在臺灣實施超過20年的「大碗公吃到飽」的綑綁式定價模式,將現在「大碗公」的基本頻道,分成1組必選的「基本普及組」(收視費上限為200元,頻道數量除必須播出之法定必載頻道與公用、自製、頻道表等11個頻道外,其餘數量並無上限,亦無強制播出之頻道類型),和3組以上可單選或全選的「基本套餐組」(各組收費上限為130元,套餐組總和不能超過300元,頻道數量、類型、排列方式及原則均不限制),就是讓頻道業者在和有線電視系統簽訂播出(俗稱「上架」)合約時,能有更多種選項,創造出更有利的談判空間。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為能夠爭取訂戶支付更多的收視費(多選擇幾組「基本套餐組」),也一定會爭取將受觀眾歡迎的頻道放在「基本套餐組」中,部分頻道業者憂心目前與有線電視系統所拆分的訂戶收視費(俗稱授權費),將會大幅縮水的情況,應不致於發生。
但改變有線電視上下游產業(頻道與系統)20年來基本頻道「大碗公吃到飽」綑綁式定價模式,也應以漸進無接縫接軌的方式來進行,NCC特別規劃三年以上的時間,讓系統和頻道業者都有足夠的時間,來加以因應和調整原來的經營模式。
優質頻道營收增 製播好節目
NCC的相關官員並在6月與7月間,分別主動拜會影響產業甚鉅的收視率調查公司及媒體廣告服務代理商,除了簡報NCC的初步規劃方案外,並聆聽收視率調查公司和廣告代理商的意見,做為未來修正原規劃方案的重要參考。
從拜會過程業者所提出的專業意見中,NCC了解到廣告主最在意的還是觀眾的收視情形,實施基本頻道分組後,位於「基本普及組」的頻道,雖然有較高的觀眾觸達率,但如不受觀眾喜愛進而收視,也不會成為廣告主下單挹注廣告的對象,廣告主注重的是有效運用廣告費追求最大的廣告效果,因而受觀眾歡迎的頻道,不管是在那個分組,都仍將獲得廣告預算挹注。
甚至可能因為實施基本頻道分組後,讓廣告主更可以精準鎖定目標收視戶,廣告主更願意投入預算資源,因此對於原本即受到觀眾歡迎的頻道而言,分組付費更可以讓受觀眾歡迎的頻道,擺脫其他不受歡迎頻道搭便車的狀況,創造出更大的廣告營收,除了回收製播節目的成本,進而累積獲利,繼續製播吸引觀眾收視的更好節目。
NCC未來也修正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中付費頻道不得播出廣告之限制,讓付費頻道也能播廣告,未來受觀眾歡迎達一定程度的頻道,能從基本普及組或基本套餐組升級成付費頻道,加上NCC已經政策決定,付費頻道由業者衡量訂戶與市場競爭情況自由訂價,沒有費率上限管制,頻道所投入製播節目的成本,能有多元管道可以回收,生生不息循環製播更受訂戶青睞的節目。
透過這樣的制度設計讓付費頻道蓬勃發展,訂戶可以在必選的「基本普及組」上,直接選訂符合其需求高畫質、高品質、富有教育、娛樂性質的1個(組)或多個(組)付費頻道。
鼓勵軟議體發展 顧訂戶權益
針對部分人士反映,應在現階段即推動「單頻單買」制度,NCC經參酌美國多年前推動「單頻單買」制度失敗之經驗,審慎評估,認為目前應採漸進式先行推動基本頻道分組付費,等到分組付費實施一段時間,讓頻道、系統與訂戶對新的付費制度熟悉後,系統變更原有的帳戶系統、頻道變更原有的經營策略,訂戶透過選訂付費頻道熟悉未來「單頻單買」之制度後,再循序漸進推動,以免造成系統、頻道產業過大的衝擊,消費者瞬間改變原有的付費模式,反倒無所適從損及其權益,重蹈美國FCC推動有線電視「單頻單買」收費制度失敗之覆轍。
至於投入資本製作優質本國節目的頻道,因為內容產製或消費上的外部性特性,未必得以即時從市場中獲利,原本資源不多的節目製播環境更加淺碟化,不利長期優質節目發展,面對韓國、大陸等地影視產業的崛起,使製作優質本國節目的頻道競爭優勢漸失。因此政府將鼓勵製播優質本國節目之頻道,能夠以付費頻道方式獲得更多財源,政府相關部門也將就職責所在致力扶助,從內容軟體到設備硬體通盤整合,彌補市場經濟對優質本土節目照應不足之處,帶動臺灣整體文創產業,讓民眾享有更佳的視聽服務。
此外考量分組付費制度將牽動原本頻道與系統間上下游之既定交易關係,NCC除未來推動修法,確保頻道將擁有與系統議約的權利,避免系統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頻道進行播出(俗稱「上下架」)談判,未來NCC也將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持續合作,針對業者間聯賣、搭售、獨家交易安排、杯葛、協議排頻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嚴加查處,避免擾亂市場秩序之違法行為。
NCC依法源行政 亦持續溝通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1項已授權訂定收費標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前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據以在89年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發布施行,並將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訂為新台幣600元。
目前立法院待審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是為讓主管機關未來管制基本頻道之「類型」有法源依據。而NCC目前係依據現行法進行基本頻道分組付費之規劃,不對分組付費所播出之頻道類型進行管制,完全符合依法行政之精神。
至於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等地區,考量整體經營區人口密度、系統網路佈建成本與經濟規模,仍維持現行基本頻道費率上限每月新臺幣600元之管制模式,相關分組付費模式亦會採行配套規劃,不納入目前106年開始實施的規劃方案中,未來將鼓勵地方政府及系統業者透過離島建設條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與有線電視普及基金進行整體建設,提升當地民眾收視權益並兼顧產業發展。
NCC除於7月16日邀請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就本規劃方案交換意見,針對業者從久已習慣的捆綁式定價模式轉軌到分組付費新制同時,必須面對有線產業生態中諸多有待調整及改善之處,也將與產、官、學界持續檢討溝通,力求規劃方案與配套措施更趨完善。
觀點對話:分組付費-將頻道選擇權還給消費者(林宗男)
文/林宗男 (臺灣大學電機系暨電信所教授、消基會副祕書長)
目前民眾收看電視來源可分為「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及「中華電信的MOD,其中仍是以有線電視為主要收視來源,78.3%民眾是透過有線電視收看媒體資訊。但是由於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遲緩,安裝數位機上盒的民眾只有25.9%,仍有高達74.1%的民眾未安裝。消費者一個月平均繳交550元上下的費用,業者宣稱總共可收看100多台頻道,看似很多選擇,但事實上其中有很多頻道是消費者不想看或不需要的,如賣藥、股市分析等,再不然就是一再重播的節目。根據調查指出,有56.5%的收視戶表示現行的收視費用並不合理。要解決目前困境,有線電視的數位化乃是一個有效的契機。
若制度設計完善 消費者將受益
根據研究指出,從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有線電視發展發現,有線電視數位化可提供分組付費功能。為了加速數位化的推動,NCC規劃以數位化比率做為檢核基準,達不到指標的業者,下個年度的月費上限逐年下調。如果NCC嚴格執行此規範,應可有效提升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分組付費機制設計完善的話,把頻道選擇權還到消費者手中,依照使用者付費的精神,選擇的頻道少,繳交的月費自然比較低。當頻道選擇權回到消費者手中時,有線電視就會從目前的分區壟斷、消費者無從置喙的現狀逐漸變成消費者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
按照NCC目前規劃,預計106年時實施的分組收費分為1組基本普及組及3組以上基本套餐組。基本普及組收費上限為每月200元,必須包含合法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頻道表等至少一個頻道。基本套餐組每組收費上限為130元。且各基本套餐組總和不得超過300元。如果消費者選擇基本普及組及所有的基本套餐組,選擇收看維持現狀的所有頻道,所付出的月費為500元。根據調查發現:高達7成以上民眾偏好「以同樣資費看目前所有頻道(即維持現狀)」,因此目前規劃也提供偏好維持現狀消費者的選項。根據中央研究院施俊吉教授在去年6月於《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發表「有線電視市場結構與經營區調整政策」一文,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毛利,年年都在40%以上、相當驚人。消費者長年繳交高額費率,看到的卻是不成比例的節目品質,對於任何改變都會心生疑慮,懷疑是藉機漲價的藉口。這就是高達7成以上民眾偏好維持現狀的原因。這個也就是為何業者高呼台灣沒有向下分組的空間,分組付費應該是提供向上分組的設計。只提供向上分組付費,只是保障業者收入向上,對於消費者權益卻是反向的向下沉淪。
基本普及組的設計類似社區共同天線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因為目前跨區經營的限制以解除,業者為了吸引消費者,就必須要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基本普及組及套餐組的頻道組合。消費者也可依據自身需求,依照「看多少,付多少」的原則,決定自己要看的頻道內容。各頻道為了要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勢必要使出渾身解數,推出吸引消費者的節目內容。
各系統台因會面臨不同業者的競爭,除了需努力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差異化服務之外,還可藉由數位化推出寬頻上網、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等加值營收,創造額外營收。當越來越多有線電視能夠提供民眾寬頻上網的選擇之後,自然而然就會對中華電信提供的固網寬頻帶來良性的競爭壓力。
回歸消費者決定 非阻礙數位化
有業者提出投入高額數位化建設金額。現若強制實施分組付費政策,業者之收入將嚴重低於建置成本,將因此排擠數位化建設進程。這完全是倒果為因的說法,業者本來就應該出資建設才有能力提供消費者產品而跟消費者收取費用。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嚴重落後國際社會,業者過去十幾年來坐享分區壟斷的暴利,且分組收費預計於106年時實施,分組付費跟本無從排擠數位化建設進程。若業者有能力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根本不必排斥分組付費的機制。若頻道業者擔憂分組付費減少收視人數,導致收入減少。根據調查指出,約有22%民眾收看MOD。大部分的有線電視頻道都沒有到MOD上架。若擔心收視人數減少,一方面需推出高品質內容,另一方面努力開疆闢土拓展收視人口,收入不減反增。
消費者是否擁有真正選擇權將是市場機制是否能落實的關鍵,向下分組付費的套餐設計也許不是完美的機制,但是比起目前的現況,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
大家看媒體:軍方操死下士 誰操死了年輕記者?(劉昌德)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劉昌德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一位年輕下士疑似被「操死」之後,一個年輕記者也跟著疑似被「操死」。八月初年代新聞台記者蔡銘瑋猝死,年僅25歲。由於他多日負責洪仲丘事件報導、工時長且工作壓力大,許多人臆測死因是過勞。
洪仲丘事件中,媒體不斷追問軍方是誰操死了這位年輕下士,充分展現第四權的功能與價值。諷刺的是,蔡銘瑋疑似過勞死,媒體又該如何追究?
記者過勞 危及新聞品質
記者過勞死或工殤,並非特例。近十年之間,至少就有多次不幸事件:2008年蘋果日報記者朱慶文疑似工作壓力猝死、2005年華視記者張晉豪因帶病採訪水患延誤就醫致死、2005年蘋果日報記者程振財山區採訪墜崖身亡、2004年台視記者平宗正採訪風災殉職、2004年聯合報記者黎世萍採訪風災殉職等(詳見「媒體勞動權資料庫」,http://labor.nccu.edu.tw/)
悲慘勞工與記者的故事愈來愈多,有同理心的人們會為此感到憤怒、也希望為他們爭取權益。不過如果你夠冷血,或許會問:這些記者面臨的困境、甚至是悲劇,到底跟你我又有何干係?
答案就在蠻牛的廣告影片中。當寵物店老闆總是過於操勞,會連你託他照顧的寵物Rocky跟別家的貓狗都傻傻分不清。同樣地,過勞的記者,可能連洪家舅舅也傻傻分不清(像是過勞的總統),更遑論要幫閱聽人「追查真相」了。而當第四權的媒體無法揭露事實、監督有權力的統治者時,民主制度也就岌岌可危。
優質媒體 改善勞動條件
記者勞動條件愈來愈惡劣的困境,並非台灣獨有的狀況。國際記者協會(IFJ)2008年展開的「優質媒體計畫」(The Ethi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中,對於包括歐美等地的記者工作環境日趨惡劣等問題、而對新聞品質可能產生的威脅也相當憂慮,試圖提出解決之道。
解決方式,當然不是像廣告中那樣給記者人手一瓶蠻牛就能解決。要讓記者精神充沛、頭腦清明地採訪報導,IFJ提出了一套「檢查項目」,包括:記者、自由撰稿人與兼職記者等所有工作者,工作條件是否都符合一定標準?老闆必須尊重記者專業倫理的相關規定,是否納入契約或團體協約中?媒體內部是否將專業倫理納入勞資對話的議題裡?媒體是否重視工作者的安全與保障?採編部門主管與記者是否與社區及公民緊密結合?媒體是否投注足夠資源於研究及調查報導?
由此看來,記者工作條件不僅僅是基本的薪資與安全保障,更應該納入倫理規範明載於團體協約、乃至於投注資源於調查報導等屬於「專業自主」範疇的作法。主張「改善記者勞動條件」,並不是只談記者的收入問題,而是同時也把專業自主看做勞動條件之一,希望讓記者有尊嚴地工作,維持報導品質。記者要成為公民的第四權捍衛者,就必須先捍衛記者自身的工作與自主權。
觀點對話: 論有線電視市場競爭與分組付費的推動制度(莊春發)
文/莊春發 (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
為改善台灣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情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去年(101年)7月18日通過「擴大有線電視經營區域」的辦法,將原來劃分為51區的有線電視經營區,更改為以行政區為基礎的22區,希望在擴大經營區增加市場的廠商數後,區內的有線電視業者能夠進行彼此的競爭,以解決原有區內大都屬於獨佔的問題。
重回80年代競爭 價格將被制衡
截至102年8月為止,該制度在有線電視市場上已經產生相當的效果。台北區有新廠商「北都有線電視公司申請,並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的許可。新北市區則有新廠商「全國有線電視公司」與「新北市有線電視公司」申請加入經營,亦獲得NCC的許可。板橋地區的大豐亦正提出擴大經營區至新北市全區的申請。台中市區原台中縣沙鹿區的西海岸有線電視公司,以及原大里區的威達有線電視公司,均獲得NCC的同意,允許進入台中市區進行大台中地區經營。原台中市區的群健有線電視公司則相同的獲得NCC許可,可以進入台中縣地區經營。
可預期的,未來的擴大後的有線電視經營區,會因為原有有線電視的擴區經營策略,以及新有線電視公司的加入市場,必然的,短期會產生各個擴大區域,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新的舊的有線電視公司為本身利益的最大,一定會將其有線電視線拉進原本不屬於他的市場區域,以爭取新客戶的支持。其他尚未浮出檯面的有線電視公司,相信私下一定正磨刀霍霍思考如何擴充其市場範圍,或者採靜觀其變的態度,人家不犯我我亦犯人的採行和平相處的策略。
過從最近的有線電視向NCC申請的趨勢,採前者策略的有線電視公司可能居多。未來有線電視市場很可能回到80年代的情形,出現到處合縱連橫的戰國時代。除了市場的爭奪之外,在此激烈競爭的市場條件之下,將對有線電視公司與消費者的交易價格產生一定的制衡效果。
分組付費套餐組 恐劣幣逐良幣
不獨有偶,在類比時代以100個頻道左右為一單位的的計價管制,價格上限為500-600元的制度,最近亦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因應數位匯流調整有線電視收費模式規劃草案」,而產生重大的影響,此施政基本目的是為加速推動有線電視的數位化的普及。該草案中間規劃106年台灣有線電視全部數位化之後,將有線電視頻道收費區分為基本普及組與基本套餐組,前者每戶收新台幣200元,後者區分為A、B、C三種基本套餐組,每組基本套餐組的價格上限訂為新台幣100元,三組套餐總上限則訂為新台幣300元。此新管制制度除使有線電視收費上限,由現有的600元降為500元,不利於有線電視的營收外。新制基本上應是回應有線電視市場屬性具有準公用事業的想法,所以訂定基本費率。另外又設想讓消費者在視訊的交易上,擁有較高自主的選擇權,基本套餐組區分為A、B、C三組,以達成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這些基本改變我們都應給予肯定與支持。
惟該規劃草案仍限制賣方須將三種基本套餐組頻道設計成分組出售,沿襲過去的成批銷售的計價方式,似乎不能避開過去頻道計價銷售的缺失。其理由如下:一、A、B、C三種基本套餐組維持成批出售,一方面有讓頻道代理商有將不佳節目以夾帶方式出售,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二方面則將新制能夠產生頻道競爭淘汰的機能無從產生。
保障買方選擇權 應改單頻單賣
因此,個人認為若將基本套餐組頻道改為以單頻單買的銷售方式,放寬由有線電視公司與消費者共同決定其購買的決策,相信單頻單買的制度應當更可能受消費者的歡迎。此種改變也能符合世界潮流,讓買方在視訊市場有更高的購買決策權,以彰顯NCC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崇高目標。美國零電視的出現以及快速發展的利基,即奠基於讓消費者在視訊市場有主動的選擇權,主管機關應可以審慎的加以考慮。
此外,原有的分組付費上限的設計,原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的付費,立意甚佳,但基於非公用事業的交易部分,主管機關實應放寬讓市場的交易雙方共同去決定,回歸到由市場機制去決定。政府機關在學理上應沒有理由將管制的手繼續伸進自由經濟的交易部份。市場上有人願付出高價取得他要的視訊產品,就應尊重他的選擇。
大家看媒體:公共電視何時真可獨立?(張宏林)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有第四權之稱的媒體是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可以對政府起到監督作用的重要工具,也可以提供民眾許多資訊來了解政府及社會。但在台灣,媒體常常被視作亂源,而且政治髒手也常常透過自身的力量來間接控制媒體,使得媒體的自主性不斷下降,特別是原本應該扮演獨立的公共電視,更不斷被政客染指。
審查機制有問題 易被政治干預
2009年元旦,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就與六十多個民間團體發起「搶救公視.監督國會大遊行」,要求「政治退位、媒體獨立、拒絕黑箱、資訊公開」。近三千民眾支持參加,並圍繞立法院進行「人體骨牌倒立院」抗議行動。
本次活動導因乃是公共電視每年9億元預算,被國民黨林益世提案凍結一半,同時決議大幅擴編董事會名額,從15人增加到21人,為的是控制董事會,以產生新的董事長(馬英九2008年5月20日就職,由於該屆公視董事任期未到,國民黨藉由增額達到董事長改選可能)。夠嚴重的是要求今後公廣集團的業務細目,包括節目、製作、企劃採購,都要事先送給主管機關(新聞局)審核同意,完全違背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社會高度共識,破壞媒體獨立經營原則。這不僅違背馬英九總統於就職演強調「絕不干預媒體的承諾,更徹底踐踏了公共電視法第11條明訂:「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當時連署提案的委員還有,劉盛良、張顯耀、羅淑蕾、王進士、江義雄、吳志揚、曹爾忠、黃志雄、張慶忠、趙麗雲、郭素春、林郁方、蔡正元、林明溱、洪秀柱等。至此,也開啟了公共電視之後不斷的紛爭與多項的荒唐紀錄,也明示了黨政軍退出台灣媒體的遙遙無期。
就以公視董事的審查機制來看,就註定了被朝野政治所干預。公共電視法第13條規定,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再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而審查委員會的產生,則是透過立法院黨團協商,按當屆席次比例來分配審查委員的推薦名額。然而2008年10月補選董事時,國民黨居然推薦洪秀柱、郭素春、李慶安、孔文吉四委立委為該黨推薦的審查委員。這樣的「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完全無懼社會觀感。
這樣的複層推薦機制,原本希望達成避免政治力過度介入,同時採取3/4的高門檻同意權,讓政治傾相與意識型態過強候選人無法當選,以維持董事會的獨立與中性,但從過去的董事改選例子來看,顯然立即破功。追根究底,這最大問題還是政黨還是沒有放棄涉入控制公共電視,而民眾的漠不關心也讓政客更膽大妄為。
資訊公開與透明 實踐公共精神
媒體自由絕對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與指標,媒體更是形成及討論公共意見之重要平台,能夠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以表達與散布,更具有監督政府機關及政黨的公共功能。媒體自由的意義,不僅是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所產生的侵害,也可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防止公共討論過程之資訊壟斷。
悲哀的是另一隻黑手「財團」也不斷接手各個媒體,人民對於「真相」探知,恐怕會更不容易,此時,公共電視的淪陷當然讓人擔憂。尤其,目前部份新任董事,黨政色彩還是濃厚,是否可以嚴守中立角色,我們也只能無奈繼續看下去。
雖然公共電視獨立看來還需要更大努力,但還是呼籲依照政府資訊公開精神,將公視相關資料,及和行政、立法部門等往來公文全部上網公開,董事會相關決策資訊也該主動公開供外界堅督。特別是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產生與董事人選審查過程,都應公開被監督,這也是公民團體最基本的要求,期盼真正屬於全民的公共電視早日到來。
媒觀評論:洪仲丘案的媒體及新聞表現觀察(林福岳)
(附註: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將於下一期針對洪仲丘案的媒體表現進行更近一步討論,本文為媒觀公共事務長林福岳教授本期針對洪案媒體表現,先做一初步討論,作為下期媒觀電子報引言。)
文/林福岳(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
因為軍中虐殺下士洪仲丘一案,一群素不相識的公民組成公民1985行動聯盟,號召民眾八月三日上凱道送仲丘最後一程,結果來了25萬人,被譽為是近年來最為成功的公民運動。因為如此,部分人士認為媒體在這裡發揮了相當的社會功能,成功地動員了群眾走上街頭,造就了新一波的民眾運動。
媒體報導未平衡 61%人:待加強
媒觀在八月中旬進行了一次網路民調,嘗試了解一般民眾對於媒體在這次事件中的表現如何,所得到的結果大致如下:認為台灣媒體在洪案議題上是否做到「發掘真相、揭發弊端」者有51%,而覺得媒體已善盡「監督政府、為民喉舌」的角色者,則有52%;但是當問到媒體是否對洪案報導善盡「平衡、客觀報導」之責時,卻有61%的民眾認為媒體在洪案報導上未做到「平衡、客觀」。
持平而言,如果不是媒體持續大量的報導和追蹤,洪案或許不會成為社會大眾矚目的焦點,軍方和司法單位可能也不會感受到民眾的要求和期待,政府更有可能敷衍搪塞。雖然也有部分民眾向NCC反映各個新聞頻道在篇幅和數量上過於頻繁,壓擠了其他新聞的空間,但是基本上還是認同媒體在洪案上努力揭弊與監督政府的表現。
採訪不相關人事 逾越新聞界線
然而另一方面,台灣媒體長期為人詬病誇大和煽情的問題,也在洪案的新聞報導中再度出現。主要的問題包括:
一、媒體自行過度推估案件的真相及過程,記者和名嘴彷彿身臨其境、親眼目睹,將現場狀況模擬的活靈活現,以聳動和煽情的方式博取收視率,這已經超越紀實報導和客觀原則的範圍了。
二、對於各方取得的消息來源和新聞線索,未能詳盡查證的工作,致使部分新聞的正確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也造成假訊息和錯誤諮詢充斥的狀況,混淆了閱聽人對於資訊的了解和判斷。
三、未能遵守「無罪推定」的原則,對於嫌犯或加害人過度誇張地描繪犯行,造成未審先判的媒體審判現象。而部分媒體對於某些案情和事證,也自比為檢察官和法官,進行起訴和審判,這都有違法治觀念,也破壞法治社會應有的制度和行徑。
四、牽扯不相關的人事和新聞,有失新聞專業,同時造成被報導人的困擾和傷害。例如訪問或報導嫌犯或加害人的家人親友,造成他們生活的困擾;或是牽扯不相關的人和事,像是某檢察官的女兒擔任模特兒工作、或是洪家大姊的感情生活……等等,都已逾越新聞媒體的界限和規範。
洪案過程中的新聞媒體表現,是媒體運作和新聞工作一個極具價值的參考案例,希望透過更多的討論和互動,提供新聞媒體更為正面而有效的助益。媒觀已經將這些意見反應給各新聞媒體,做為他們改進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