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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創刊日期:2000-03-20
發報頻率: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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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觀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3-09-25 16:00:00 / 報主:媒體觀察電子報
本期目錄
本期焦點:洪仲丘案熱潮下的台灣媒體
媒觀評論:洪仲丘案凸顯談話性節目走岔的爆料文化 (唐士哲)
媒觀專欄:從洪案看媒體匯流對公共議題的影響 (劉蕙苓)
大家看媒體:電視資訊的城鄉落差關鍵是在分組付費嗎? (楊品皓)
大家看媒體:清官難斷家務事 媒體就能嗎? (葉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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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焦點:洪仲丘案熱潮下的台灣媒體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文/林靖堂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子報編輯)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虐死案七月以來,由於媒體大肆報導與網路社群媒體的討論,召喚出共計超過25萬人的白杉軍公民運動,影響力不可謂不大。洪案之所以引發社會輿論廣大迴響有其社會因素,但不可諱言,傳統平面與電子媒體每日不間斷新聞報導、政論節目不斷批評討論,是八月初這場公民運動運動推波助瀾的重要原因。不過,七八兩月以來台灣媒體的洪案新聞熱,是否全無可議之處?本期電子報從談話性節目與媒體議題的多元呈現,重新檢視台灣傳媒在洪案上是否負擔媒體該具備的公共責任。

從收視率結果來看,媒體報載,七月以來,電子媒體報導或評論洪仲丘案所帶來的收視率,有呈現高於以往的趨勢。例如中天新聞台談話性節目「新聞龍捲風」,即從六月份0.6上下,一度攀高到1.22以上;其他諸如JET電視台「新聞挖挖哇」也從過去平均0.5的收視率百分點,7月中旬的收視率曾達到0.66個百分點;三立新聞台則於8月初製作《送仲丘悼人權真相追到底》特別報導,收視率更是高達1.57個百分點。

從以上收視率所展現的變化來看,台灣媒體對洪案的報導,的確促成了一般閱聽大眾對洪案的關心與討論。然而,就媒體經濟學的意涵來說,收視率的提升也意味著從廣告主身上獲得了更多廣告利潤。只是,收視率雖然漲了,但媒體的表現仍似乎有許多值得檢討與商榷之處。

本刊曾於前期電子報中,刊載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老師對洪案媒體表現的初步觀察。林福岳老師認為,媒體雖然發揮了一定的社會功能,成功動員動員出一波新興的公民社會運動,但在媒體應負起的客觀平衡、新聞事實查證上,都未能做到應負的媒體責任。不僅如此,媒體煽情、聳動、未審先判、新聞當事人隱私等問題仍所在多有。

為了更深入討論洪案的媒體表現,本期電子報邀請了中正大學傳播系唐士哲老師與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劉蕙苓老師分別就談話性節目與媒體議題多元呈現等方向,提出其觀察。

唐士哲認為,多數台灣的談話性節目以爆料為基礎,天天追蹤洪案與軍中內幕秘辛等,但製作單位多數對所謂的爆料內容難負守門之責,且部分節目「演很大」為收視率加碼演出的作法,難以形塑討論的公信力。他認為,台灣媒體談話性節目在洪案上缺乏多元觀點,狹窄的爆料格局,除逞一時之快,無助讓洪案真相有深切的反思。

劉蕙苓則認為,無論是舊媒體對洪案的追逐或人們利用社群網站等新媒體分享看法與親身經歷等,新舊媒體的交互影響加速了公共議題的討論,但不見得能帶來理性討論與公共辯論。她指出,重視感官刺激的電子媒體將重點集中在洪家人與軍方的對立,對制度面的討論卻為數極少。劉蕙苓反思,媒體工作者在洪案的採訪現場上,受到強大的民意壓力,反而無法伸展原本的新聞工作者角色,進行洪案的客觀報導。

總結來說,七、八月台灣媒體的洪案熱潮,正面來說的確帶來了訴求制度透明與軍隊文化改革的公民運動,讓洪案獲得一絲真相顯現的可能性;但負面來說,煽情、客觀多元觀點不足、查證不足、未審先判、窺伺新聞當事人隱私等問題仍在,且內容多是激起情緒卻極少理性制度檢討。或許,媒體仍當時常反躬自省,讓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能在媒體議題設定下,發揮原有的守望功能。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媒觀評論:洪仲丘案凸顯談話性節目走岔的爆料文化 (唐士哲)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文/唐士哲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

陸軍下士洪仲丘之死,由軍中不當管教的個案,終究發展成終結軍事審判制度的意外結果。極短時間內匯聚如此強大民意反映,電子媒體在過程中顯然扮演極重要的催化作用。然而激情過後,媒介的角色是否有該被檢討之處?特別是電視談話性節目的內容表現?

只有爆料缺少制度性討論

回顧洪案發展的過程,多數節目以爆料為基調,天天追蹤洪案的內幕秘辛與控訴軍檢辦案的瑕疵。既然「爆料」並非僅針對新聞事件提供後設的評論或意見,而是由消息來源提供第一手的新聞資訊,製播單位便無法不對爆料內容負起碼的守門過濾之責。然而一些節目中「演很大」的爆料,為了收視率而加碼演出,難以不令人質疑其過程的毫無節制,是否導致眾口鑠金的效應,例如:

1.洪案發生後,一些素人與談者以目擊者或過來人身份,出現在不同節目中。不管是與洪仲丘同關禁閉的A先生與C先生,或者自稱擁有關鍵內幕的X先生,透過他們,軍中的黑幕成為信手拈來的獨家。儘管這些人的身份或提供的說法虛實互見,乃至其爆料內容的可信度事後屢遭到質疑,但多數節目在提供這些爆料者舞台的同時,卻極少站在一個對話或質疑的出發點,仔細檢視爆料者宣稱的種種內情。多數節目中,主持人或其他名嘴多半語多附和,傾節目之力配合演出。事後遇到了質疑時,則仍振振有詞的將質疑說成是有心人士刻意抹黑。

2.洪案發生後近一個多月追蹤討論過程中,少數名嘴提供了事件各種層面的說法,但內容多半僅在各種瑣碎的細節中反覆推敲。從監視器錄影畫面的消失、質疑542旅官官相護是因為掩蓋更高層的濫權貪腐,乃至軍方高層的人士鬥爭等,各種說法不一而足。然而一些名嘴技巧性的以假設性的語氣論事,卸除了證實的負擔。節目倚賴這種小報式的風格,將洪案炒作成國軍的集體沈淪,卻鮮少由洪案出發,進一步轉換視焦,討論軍法制度如何改革,或者軍隊治理如何興革。

3.一些節目對人不對事,與談者言詞充斥對於涉案個人圍剿式的激情控訴。當司法調查過程仍進行之際,過多對於涉案人的武斷稱呼形同未審先判,例如稱呼士官長范佐憲是「大魔王」、何江忠是「土皇帝」、542旅是豪奢天堂,或者指控國防部軍事檢察署包庇犯罪等。仇恨式語言,刻意鼓動職業軍人與義務役士兵之間的對立。

逞情緒之快沒有討論反思

在洪案一片追討真相的聲音中,談話性節目一面倒的以正義的追兇者自居,控訴涉案個人之外,兼對檢調單位下指導棋。但輕易站在一個制裁者的高度同時,卻忘了談話性節目也應當是提供相異說法並陳的平台。只有激情演繹與控訴,缺乏對話、質疑或更包容的觀點並陳,談話性節目狹窄的爆料格局,除了逞一時情緒之快,並無助於對事實或真相更深化的討論或反思。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媒觀專欄:從洪案看媒體匯流對公共議題的影響 (劉蕙苓)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文/劉蕙苓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陸軍六軍團542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軍中疑似管教不當致死案,今年七月起引發社會熱烈討論,甚而促成二十五萬人自發性地集結凱達格蘭大道,來表達對軍方的不滿,此事件不但被認為是公民運動的重要指標,也可以從媒體的表現與角色來審視其影響。

意見匯流理性討論雙面刃

首先,匯流時代的特色即是,新舊媒體在社會事件上常扮演著輸番上陣、互補不足且相互影響的角色。洪案爆發後許多網友紛紛在社群媒體上發表各種不同看法,包括分享他們服役時所受到的「待遇」、或整理曾經發生在軍中疑似冤死的案例……這些討論提供了源源不絕的素材給主流媒體進一步地追蹤報導;新舊媒體協作(collaboration)產生了巨大的能量,讓此事件成為眾所矚目的公共議題,最終促成了軍審法在承平時期回歸司法偵審。這等「速度」是媒體匯流的結果,使我們可以預測媒體未來公共議題的形塑,空間更廣時間將加速,但卻不見得帶來更多的理性。

以小老百姓為主的新媒體提供的資訊,豐富多元,透過社群分享傳散速度快,甚具動員行動,因而鄉民力量的集結促成改革的推動,二十五萬人的走上街頭即是此証。然而,

新媒體雖具此能量,卻也不能對它有過度的浪漫理想期待。這段時間在社群媒體中被分享的資訊混亂,有些難以查証,還有更多情緒性發洩。這形成了一種非理性的氛圍,並不利於公共議題的澄清與論辯。這股情緒甚至蔓延至主流媒體的採訪與報導情境中。

檢視主流媒體的報導,不難理解報紙仍然提供了較多客觀的資訊,重視感官刺激的電視把重點集中在洪家的眼淚、抗爭,突顯洪仲秋姐姐與軍方的對立,反而對制度面的討論非常少。在此可以提出兩點進一步思考:

其一,電視的談話性節目過度激情的演出是否激化了此案在社會上的非理性討論?原本談話性節目應該可以補每日新聞深度的不足,但各台「賣力演出」之下,反而使訊息混亂而沒有多元的視野。

其二,各媒體在爭議的報導上並沒有給予較多元的意見表達,尤其對於軍法回歸司法的重大議題利弊未盡分析之責。此期間雖有報紙以專訪軍方院長級大老,表達「急行軍」式修法對未來軍方運作的隱憂,但版面處理的顯著度相對不高,在這一連串的延續性報導中反而是相對少的意見。如果我們仍然認為媒體是一個公共論壇,那麼,在如此重大爭議的公共議題上,無法提供多元意見的媒體建構,對社會是不夠負責的。

沈默螺旋發酵多元將噤聲

傳播學理上在討論民意時,著名的德國學者諾爾紐曼(Noelle-Neumann)曾提出「沈默的螺旋理論」,意即人害怕孤立,意見氣候中強勢意見會對個人產生壓力,而個人卻常常依照媒體的報導來評估社會上的強勢意見為何,如果自己的意見和強勢意見相佐時,就會選擇噤聲沈默,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無聲的螺旋。在洪案這種螺旋效應似乎存在,本人在最近進行研究的記者訪談中,即有主跑國防部及洪案的記者坦承,社會對死者為大、同情洪家、每個有男孩的家庭都要當兵的恐懼等因素下,形塑了一種強勢意見,令他及其同業的報導有意無意地順著強勢意見走,但反躬自省作為新聞工作者的角色,卻讓他十分不安,曾一度在臉書上提出反思,「卻被一群激烈的情緒性言論圍剿」,只好選擇沈默不語。

如果洪案中的採訪情境使新聞工作者都感受這樣的壓力,那麼,我們更需反思的是:社會需要什麼樣的媒體來監督?隨著民眾情緒而失去理性的言論?害怕被群情圍攻而選擇「跟進」?選擇支持民眾不表示選擇放棄媒體作為公器所應有的理性、客觀與勇氣吧?畢竟「激情下的正義」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不見得有所助益。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大家看媒體:電視資訊的城鄉落差關鍵是在分組付費嗎? (楊品皓)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楊品皓 (上班族)

媒體觀察基金會電子報於上一期做了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的專題,詳盡點出消費者權益、業者的規模經濟以及數位匯流的影響下如何健全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的生態,然而,筆者在這邊也要點出幾個個問題,一是現行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的收費與城鄉資訊差距的問題,二是落實分組付費之後,真的有助於改善消費者權益嗎。
 
品質與費率出現城鄉差距
 
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網頁上所提供的資訊,可以看出這兩年台灣各區有線電視系統的收費標準。在這一張表中,筆者看到了一個有趣的資訊,102年收費最低的前三地區為台北市(495元)、新北市(500元)與高雄市(500元),而全國收費最高的三個地區分別則為花蓮縣(590元)、台東縣(580元)與金門縣(580元),而筆者故鄉所在的南投縣費率為第四高(575元),雖然,收費最高與最低的縣市只有差距95元,然而卻反映的城鄉之間電視收視品質的差距,尤其品質的差距更是與收視費的價格呈現反比。
 
以自己為例,筆者在台北市工作,住在新北市,故鄉則在南投縣,每次觀察這三地的有線電視的台數與內容,則會發現台北與新北兩地收視品質相當,台數也堪稱多元,然而,每每回鄉看見南投當地有線系統的收視品質,不僅台數不如雙北地區,在收視品質上更會發生系統台錯置部份電影台、綜合台,將原有頻道位置隨意挪動,更穿插了收視品質極為不良的消費頻道,而這一個現象,不僅反應收視品質與收視費率不成比例,更反映了這兩者之間的城鄉差距。
 
推動數位化才是正本清源
 
就另一方面來看,NCC致力於推動分組付費,不但是回應民意要求,另一方面也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其精神的確可以嘉許,然而,筆者認為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前,更要落實城鄉之間的收視落差。或許我們可以說,有線電視系統是規模經濟,由於非都會區人口稀少,因此費率的確要以較高的費率來進行基礎建設,如果是如此,就可以理解為何非都會地區的費率佔據了前四高的位置,然而有一個弔詭的地方是,部份業者早已跨區經營(如,台灣數位光訊橫跨台中與南投),理應解決規模經濟的問題,然而其收視品質卻一直沒有提昇。
 
因此,筆者認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固然重要,但是在分組付費實行之前,所要解決的問題則是數位化推動的問題,以及稽查各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是否有挪動台數的問題,前者讓頻道更加多元化,後者讓收視品質更加獲得保障,如此質量並進,才是解決民眾在收看有線電視時的最根本的問題。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大家看媒體:清官難斷家務事 媒體就能嗎? (葉大華)

媒體觀察報第四期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古諺云:「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指家庭內部的事,外人很難搞得清楚,更何況是有糾紛找人評理斷是非。不過時至今日,隨著民主法治與普世人權觀念的發展,許多法令規範也進入了家門,諸如家暴、家內性侵、親子關係鑑定、監護權歸屬等議題,藉由法令保障私領域家庭中的成員,免受不當人權侵害或釐清教養與照顧之責。然而即便有了法令的保障與規範,總是有名人家庭的家務事,被搬上媒體檯面公開討論,成為談話性節目題材或市井小民茶餘飯後的八卦來源。

窺伺與獵奇不應傷害兒少

媒體深知人有「窺奇」或「獵奇」之慾望,故豪門、明星或政商名流家庭的一舉一動,往往成為重要的窺奇素材以及閱聽率的保證,因此無論其身為公眾或半公眾人物,可謂毫無「隱私權」可言,才會有近年來各種反制「狗仔隊」偷拍之新聞出現。然而即便如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照理說媒體報導名人家內事如涉及到上述相關法令規範,相關報導準則應當用同一套標準公平對待名人家庭及其子女,然而往往並非如此。正因名人擁有之發言權及社會位置十分特殊,在現今商業媒體「腥羶色」報導文化下,其家內事多半會被放大處理,也最難善盡「保護隱私」及「降低傷害」的報導倫理。

以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李珍妮女兒驗DNA確認生父」新聞事件來看,過去李珍妮經常以社交名媛身分出入談話性節目,也是娛樂新聞報導的常客。然而當宣明智針對其女進行否認子女之訴時,她直接跳出來透過媒體訴諸女兒生父確有他人,再次將其家內事公開訴諸媒體輿論,甚至引發涉案三角關係之當事人,親上火線召開記者會各自表述立場,還衍伸出兩個女人「誰有禮義廉恥?」的大戰。然而不論李珍妮是為了炒作還是認為可以透過媒體主持公道,媒體接連數天「猜猜她父親是誰」的連環報,顯然忘記了李珍妮女兒一旦涉及進行「否定子女之訴」的法院認定程序,該案件就不該只停留在娛樂新聞的八卦題材層次,而是應當審慎處理的社會新聞事件,並應節制報導比例以降低衝擊與可能的二度傷害。尤其該案涉及其未成年子女,即使其實際照顧者願意主動揭露相關情事,仍須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報導規範。

應提高對兒少法令敏感度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註]: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也就是說,只要涉及69條相關條款之情事者,除非經審議的確涉及公共利益不處罰外,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媒體以及任何人(包括李珍妮、宣明智等實際照顧者)皆不能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有關李女兒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李女兒名字雖未見報章,但因其姓氏特殊,容易為周遭親友所辨識,且媒體大肆報導以及對李珍妮進行輿論公審,勢必造成其女兒之身心壓力與衝擊。此外,此案也非涉及公共利益,媒體應拿捏好報導比例,依法進行自律。可惜在此案中,我們又再度看見媒體忙著跟隨大人們起舞,並進行消費式的報導,卻罔顧與忽略了無法出聲的女兒的隱私及人權。

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第16條(保護隱私權)指出:1.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2.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的權利。此外世界各國有關兒童及少年媒體報導之規範,特別強調:對涉及新聞事件中的兒童給予特別照護,並給予兒童較成人更大的隱私保護。正因為日常生活中成人的發言權利與兒童的表意權利並不平等,許多時候甚至主要照顧者會採取「自利」的立場,透過媒體輿論而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隱私與表意權益,(如北縣顏姓女童家內性侵案、巴西混血男童吳憶樺跨國監護權案)。因此媒體對於涉及負面或社會新聞事件之未成年報導當事人,針對保障其隱私權益之相關法令應具備更高的敏感度。尤其針對已經進入司法審理程序階段之案件,在未涉及公共利益情況下更應節制報導比例或甚至不予報導,還給其健康成長的環境。千萬別再自認為,名人家務事是可以任由媒體來評斷與供閱聽人「窺奇」,小心屆時公親變事主!

 

[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0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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