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117期】婦女要安全,給我反跟蹤法!─現代婦女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September 25,2017親密暴力被害者 近八成遭伴侶跟蹤騷擾
國內外研究皆指出,絕大多數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女性都曾有被跟蹤的經驗,在本會102年度服務的親密暴力案件中發現,65.2%的高危機被害者有被跟蹤的情況,可見跟蹤行為與致命危險高度相關。因此,本會進行了「親密暴力被害者遭伴侶跟蹤現況」調查,共完成232份有效問卷。令人震驚的是,調查顯示高達七成八的親密暴力受害者有遭到伴侶跟蹤的經驗,跟蹤的手法以通訊騷擾(69%)、跟監(59%)及侵入毀損(45%)為主;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46%,被跟三年以上更高達四分之一,顯示跟蹤行為造成的困擾及傷害是如影隨形的長期影響。八成被伴侶跟蹤的受害者對此感到相當困擾,其中非常恐懼者就佔了三分之一,因為伴侶跟蹤的加害人非常了解且熟知被害人的性格與作息,更知道做什麼事會讓被害者害怕。
這些遭跟蹤騷擾的被害者雖曾報警、提告或搬家、換電話,希望斷絕伴侶的跟蹤,但調查顯示48%的受害者目前持續被跟蹤騷擾,顯示現今法制無法成功嚇阻跟蹤行為並有效保護被害者。或許有人認為離婚或分手後就不會再遭伴侶跟蹤,但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持續被跟蹤者,以分居/離婚者佔最高的比例,因此離開關係並不是騷擾的終點,更可能是危機的開始。
一位曾遭到前夫跟蹤的李小姐表示,遭受家暴離家後被前夫跟蹤騷擾了兩年多,前夫常到她上班的地方堵她,因此她只能趁夜晚前夫回家後進到辦公室工作,清早離開來躲避跟蹤並兼顧工作,作息完全日夜顛倒。前夫除找親友四處打探她、毀謗她,也會混進她住的大樓,甚至騎機車尾隨,她終日惶惶不安,卻因保護令過期,警方也只能載她到安全處所,深感求助無門。
實務經驗發現,跟蹤行為具有下列特殊性:跟蹤是目標導向的暴力行為,加害者為達到目的,隨時隨地、如影隨形糾纏,讓被害者無法擺脫。其次,跟蹤很容易實施,加害者可透過各式各樣的跟蹤方法讓被害者困擾恐懼;跟蹤也是一種心理攻擊戰,讓被害人時時刻刻活在恐懼之中,喪失生活的控制力量。最嚴重的是,跟蹤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國內外研究皆指出,絕大多數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女性都曾有被跟蹤的經驗。而除了生命安全遭到威脅外,被害者長期處在恐懼與驚慌的狀態,身體與心理健康都嚴重受到影響,不但精神耗損,也可能產生心理創傷。此外,加害者常前往被害者工作場所跟監、電話騷擾或闖入,都迫使被害者可能丟掉工作而影響經濟收入。因此,跟蹤行為不是微小的事件,而是讓被害者生活受影響、時時恐懼遭受傷害的犯罪行為,應盡速制定反跟蹤法加以嚇阻規範。
38婦女要安全 給我反跟蹤法!
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最大的威脅之一,一般認為的跟蹤,就是尾隨在後的跟著,但所謂「跟蹤騷擾」,是加害人故意對被害人或她的親友,進行一連串重複發生、違反他人意願的言語或行為,讓被害者感到困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除了大家熟知的「尾隨」以外,加害者跟騷的手法更是五花八門,像是通訊騷擾、侵入被害人日常生活出入的場所(如住所、辦公室)、透過第三者跟蹤(如徵信社、親友)、運用網路科技或衛星定位騷擾或竊取被害人資料,或是不斷引發各種告訴使被害者感到困擾等,都是跟蹤騷擾的型態。
有一位女老師,因為通報孩子被父親性侵,該父懷恨在心,也知道女老師的住所,後來老師常在進出家門時看見有死老鼠吊在門口或窗戶前,嚇得她只好搬家換學校。第二個案例是一名女子因檢舉鄰居違建而遭報復,鄰居時常躲在停車場突然跳出來嚇她,或是知道她開車回來,就把電梯按住,讓她在地下室枯等許久無法坐電梯上樓回家。一日不慎她回罵對方「神經病」,反被告毀謗起訴,弄得她身心俱疲、不勝其擾,卻無法可管。從上述案例可知,跟蹤的認定不是去看行為本身,而是應理解事件發生的脈絡,因為跟蹤騷擾的行為都具有持續性,也應去看跟蹤者與被跟蹤者間關係的特殊性,才能了解被害者隨時都處在危險情境、無法正常生活的恐懼。
目前台灣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試圖規範,不但無法涵蓋跟蹤騷擾的所有態樣,且3千元以下罰鍰更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類似的犯罪行為。此外,家暴法中雖有保護令的設置,但因適用對象狹隘無法涵蓋非同居親密伴侶、追求者、甚至是陌生人跟蹤。再者,現行法律裁罰是將跟蹤行為視為一項項個別事件,無法顯現被害者長期、持續遭到跟蹤的傷害嚴重程度,這些都是現行法規無法規範之處。
1990年美國加州訂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日本也在2000年公布了纏擾防治法,法令的發布總在發生重大跟蹤死亡案件後。台灣已落後於世界整整20多年,實在不應再以「社維法就是反跟蹤法」或是「已有家暴法」作為推拖之詞,也不應等到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才在檢討聲浪中亡羊補牢。因此本會將著手推動反跟蹤法立法工作,期待能制定一部獨立的反跟蹤法,將跟蹤犯罪定義明確化,期許能遏止跟蹤犯罪,讓每個婦女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