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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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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4-04-16 11:00:00 / 報主:現代婦女基金會電子報
[公益聯播]守護獨老,按<讚>助建站
同心守護球球兒

  兒童節前夕,本會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關注我國兒童司法人權現況。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闡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的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給予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本會從與兒童權益最相關的家事訴訟案件中卻發現,我國對兒童司法人權少有保障,整整落後國際社會四分之一個世紀。

  在家事訴訟中,與孩子權益最有關的就是父母離婚衍生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案件,涉及這些案件的孩子都有可能變成「球球兒」,像是被父母用盡方法爭奪的「橄欖球球兒」,或是被父母當成拖油瓶、互相推卸照顧責任的「躲避球球兒」。這些球球兒在父母離婚、監護訴訟中,常常只透過一次訪視,孩子未來的生活就被決定;在訴訟過程也只能以證人身份出庭,幾乎沒有可以自己發聲或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

  為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國家事事件法已有規定,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來代表孩童陳述意見,特別是監護權相關案件中,父母處於高衝突、或無能力、無意願保護孩子時,程序監理人可作為「兒童代言人」來主張孩子的意願或權利。根據司法院統計,101年6月到102年12月至少有2,757件監護權相關訴訟在法院上演,其中有選任程序監理人者共有216件,僅佔7.8%。換言之,超過九成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監護權爭議當中並沒有程序監理人替他們主張權益與表達意願,可見使用率極低,嚴重危害兒童司法人權,司法院應檢討使用率低的原因並盡速改善。

同心守護球球兒

  婦幼保護律師賴芳玉表示,曾經接觸一件法官有選任程序監理人的案件,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大陸人,孩子自小和母親在大陸生活,一次父親探視後將孩子帶走,母親從此見不到孩子。後來程序監理人做了多次的訪視,透過影片讓法官看見孩子多麼思念小時候成長的地方及朋友,也讓法官看見孩子擔心自己說出想和媽媽生活,爸爸會不高興。法官最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但父母雙方也修復關係,不再爭奪孩子,而是給孩子滿滿的愛。

  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觀察到,目前程序監理人制度沒有評核機制,沒有規定應該受過訓練者才能擔任這個角色,也沒有退場機制,孩童權益恐難被保障;此外,以「義務、無償」為優先選任的標準,也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

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落實「程序監理人制度」

  程序監理人制度推動至今快兩年,本會從實務觀察到,國內現行的程序監理人制度存在三大缺失:

缺失一:程監制度使用率低

  探究程序監理人使用量不高的原因,在民眾方面,可能因為少有宣傳,不知可請求程監協助;或因當事人付不出酬金,國家又無補助,所以不敢使用。在法院方面,法官可能找不到合適的程監人選,或選任程監後可能造成舊有行政流程上的困擾,因此並未積極運用此制度。此外,法官對於程監的期待不切實際,或是無法明確區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監護權調查員等角色及分工,都讓家事案件處理程序顯得紊亂。

缺失二:程監專業沒有評核機制

  目前我國的程序監理人制度雖有選任來源的規定,但在擔任程序監理人的訓練規範、評核及退場機制皆無明確規範。實務上發現,有些程序監理人並未受過相關訓練就上場,使得專業品質堪慮、功能大打折扣,受監理人權益將可能有所損害。而目前程序監理人使用率低的問題,部分原因也可能來自程序監理人的短缺以及訓練與品質良莠不齊,進而影響法官選用的意願。

缺失三:程監制度沒有預算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規定,程監以公益服務為優先選任,目前司法院並未編列相關經費。實務上發現,程監案件需要耗費相當大的人力成本,若長期以「公益」性質來保障兒童司法權益實非長久之計,也將造成專業人才流失。此外,法律雖有規定若當事人無能力,可由國庫墊付,但在實務上卻少有法院能支出此項費用,因此當弱勢家庭的孩子有相關需求時,卻因父母雙方無力負擔費用而無法獲得程監協助,無疑是最大的不公義。

  過去沒有程序監理人機制,球球兒們往往都只能被法官、父母決定該由誰照顧;如今程監制度的設立,讓球球兒有了發聲管道,也成為離婚子女的最佳利益代言人。就本會觀察發現,有程序監理人協助的球球兒,會感到自己也有能力、權力向法官表達意見,也會感到自己參與父母的決定,更會減少孩童在父母衝突中的無助感,不再是被犧牲的沉默第三者。在此,為了保障孩子的司法人權,讓程監制度發揮最大效益,本會提出三項呼籲:

1.增加選任程監:司法院應深入了解程序監理人制度實施概況,並探究使用率低的原因及相關人員的角色定位,同時亦應鼓勵所屬法官提高裁定選任程監的比率,讓更多面臨父母離婚、兩造爭執不下的球球兒,他們的最佳利益能被保障。

2.建立評核機制:程序監理人制度在德、英、美國已行之有年,各國皆有程序監理人的資格、訓練內容、監督、退場機制等,可供我國參考。司法院應建立程序監理人之評核及退場機制,以強化程序監理人之專業發展。

3.編列司法預算:司法院應編列程序監理人制度運作預算,並訂定國庫支付程監的標準及支付辦法,讓此制度能長久順利推動。

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落實「程序監理人制度」

性別的敵意環境 無所不在!

※個案服務部性暴力防治組社工 王靖諠

   近日某台政論節目有一名嘴在報導時,以輕浮、誇大的言語描述某女照片裡的穿著打扮,該名嘴並用雙手在女性照片的胸前比劃,念著「你看那個襯衫已經開到這邊了來,哇超殺,好殺」、「這樣你服不服、I服了YOU」、「胸口超低、引人遐想」等言語,然現場其他來賓、主持人,不但不制止該名嘴,甚與之為伍,助長該名嘴更賣力討論女性的穿著打扮,認為女性穿著清涼必定有其目的… 

  事實上,該名嘴的言行舉止已具有性別歧視,認為女性不應穿著清涼,若穿著清涼便是別有目的;同時,該名嘴也因表達女性胸口超低、引人遐想而恐觸及性騷擾議題。這樣具有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的敵意環境,往往無所不在。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明定性騷擾是除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該名嘴的言行即符合了該法第二項「以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由此可見,文章中的名嘴在電視上的言行,明顯透過電視這個媒介傳送著性與性別的言行,若觀看的民眾有對此言論感到不舒服、感受敵意或冒犯,便可能構成性騷擾。

  關於性別的敵意環境其實不少。例如:女性在職場,最可能遇到男同事在公司裡,大聲談論女性的身材,或調侃女同事穿著過於緊身,讓人無法專心工作,此時若女性感到不舒服,還會被男同事認為過於保守、難相處。又例如:在公共場合,身型較為健壯的男性、或長相較為俊美的男子,也容易遭到路人頻頻側目、打量,有時作風較為大膽的女性,甚可能上前吃該男性豆腐。

  如果各位在生活中,有遇到這樣的敵意環境,可以先制止對方性騷擾的行為,進行蒐證或紀錄後,再向場所主人申訴;若在職場中遇到敵意環境,則可向受雇單位內部申訴,假使公司沒有適時處理,再向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

  最後,如果您對性騷擾事件有任何疑問,或對於性騷擾的處理流程不了解,歡迎與本會承辦之性暴力防治組聯絡,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洽詢專線為:(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sv@38.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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