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華電子報-花的迷思──品種權保衛戰(2010/07/07)─台灣光華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December 19,2024花的迷思──品種權保衛戰
文.張瓊方 美麗是上天賦予花的權利,但為植物牽線作媒、替花朵增色添美,則是育種者的智慧與巧思。然而,有人反對任何生命被冠以某人「專利」,植物品種權也不例外;有人則認為,植物品種權固然是育種者的權利,但也是生產者的機會,兩者魚水相幫,不應因「專利」造成對立。 中興大學園藝系教授朱建鏞授權給農友公司栽培販售的朱槿(扶桑花),上個月出現了「分享者」,大剌剌地在eBay拍賣網站上公開販售。朱建鏞表示,台灣花農對於「花卉品種權」仍缺乏正確認知與「危機意識」,看到中意的花種就順手拿來阡插繁殖,完全沒想到這是別人的「智慧財產」。 事實上,市售的許多花卉品種,早期多是這樣「引進」繁衍的,玫瑰是最典型的例子。台灣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玫瑰花品種,多是某園藝大老的學生在一次國際花展後,不顧惡臭,半夜在垃圾堆中翻找,將國外參展者故意毀損的玫瑰枝幹「救」回去繁衍的後代。 花的美麗,人的專利 與工業產品一樣,植物品種的創新從1930年開始也進入了「專利」的保護範疇。 美國是第一個賦予植物品種權的國家,其在1930年修訂《專利法》時,首度增列了「植物專利」,保障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的研發智慧財產。以歐洲國家為首的其他國家,則在1961年制訂「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UPOV),目前UPOV已有包括美國在內的68個簽約國。 台灣雖未能加入UPOV,但參考該公約的內容,在1988年制訂《植物種苗法》,2004年又修訂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指出,植物品種權賦予「品種權人」20年(木本或多年生藤本為25年)的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出入種苗與所得收穫物的權利,他人必須取得授權才能使用。 目前農委會公告適用品種權保護的植物,包括蔬菜、花卉、果樹、農藝作物等4類,共計126種,近期計畫要增加到150種。農委會農糧署種苗管理科專員林春良指出,截至去年底,花卉類包括聖誕紅、長壽花、夜來香…等42種公告品項中,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案件共計602件,已核准者共計318件。申請案件中又以朵麗蘭、聖誕紅及蝴蝶蘭最多。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定,所謂的新品種,必須在國內銷售未滿一年、國外未滿4年(藤本植物6年),與國內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的作物有一個以上不同的性狀,而且要個體間表現一致,繁衍的後代性狀也必須穩定、維持不變。 簡而言之,申請品種權必須符合「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4大要件。耐人尋味的是,在已公告適用的作物中,高達33%乏人問津,根本沒有人提出申請。 林春良指出,可能是沒有新品種被育出,或是育種者評估市場規模太小,專利申請不符合經濟利益,或者是屬「雜交優勢控制」品種,育種者只要控制父母本不外流,就沒有被大量複製的疑慮。 品種權有限期,且必須公開創新品種的內容,也是令業者卻步的考量之一。郭華仁教授指出,專利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必須公開創新內容,以利其他人「站在這個基礎上繼續研發」。考量利弊得失,有些育種者寧願靠自己守密,只要守得住秘密,就能永享高利潤。 是收益?是負擔? 更令育種者感到無奈的是,為了薄薄一張專利保證書,得先付出一筆代價,卻未必穩賺不賠。 除了一開始的台幣2,000元申請費、1萬2,000元性狀檢定費、1,000元證書費外,每年還得負擔年費;年費從600元起跳,每3年翻一倍,過了第17年,每年得付1萬9,200元的年費。在市場規模與接受度難預料的情況下,有些育種者興趣缺缺。也有已取得專利者,在保護期未屆滿就「拋棄」專利,讓它變成公共財。 要不要申請品種權?育種者要精打細算,進出口代理商也同樣得精挑細選。 從事花卉品種權代理已近30年的福埠實業總經理蔣麗兒指出,早期台灣多由國外進口花卉的幼苗及瓶苗種植,1996年起,台灣種苗生產業崛起,但因為沒有品種權的概念,育苗者肆意拿國外品種來繁殖出售,導致國外種苗公司一度拒絕讓新品種進台灣。1997年,美國聖誕紅叩關,拿到了台灣第一個花卉品種權,此例一開,從事引種貿易的進口商才得與世界各國同業重新接洽,引進新品種。 但即使有品種權保障,也不能「胡亂」引進。蔣麗兒指出,台灣市場小,單一品種的銷售量有限,品種權維護的成本相對提高,因此福埠引進新品種前都先在農場試種,從中挑選適合台灣環境與市場的品種,然後繁殖試銷,再視市場反應決定是否登記申請品種權。 然而品種權採「屬地主義」,需在販售當地登記才有效,換句話說,在其他未登記品種權的國家栽植販售,便不構成侵權。 然而,法律雖然賦予育種者「品種權」,但並不負責維護,若出現盜賣,權利人得靠自己去「抓」,抓不到還是白搭。 蔣麗兒指出,「切花」因為一定得進入全台北、中、南5座拍賣市場交易,有紀錄可查,發現異常可循線追緝,但私下販售的「盆花」就比較難防。現在福埠授權生產的盆花都一律在花盆上貼專用貼紙,以「驗明正身」。 雙贏共榮 品種權遭侵犯,基於經濟效益(打官司勞民傷財)考量,一般都以私下和解做罷,有些人則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2003年拿到台灣第一個蝴蝶蘭品種權的育品生技董事長張能倚指出,那株「白底上有暈紫斑點」的「育品珍珠」,現在到處都看得到。問他為什麼不伸張權益?他苦笑:「大家都是朋友,要怎麼說?」 民間育種者郭樹立選育的蝴蝶蘭「黃帝」,是台灣在美國拿到的第一個植物專利(1981年),也一樣沒能獲利。 「黃帝」是難得的大黃花品種,花徑達12公分,不僅在美國拿下大獎(1983年美國蘭藝協會金牌獎),也獲得17年的專利權。當年郭樹立以台幣300萬元的高價購得一株母株及17株花梗苗,以分生技術大量分生蘭苗,行情看漲時,一株黃帝蘭苗售價高達台幣1萬2,000元,但當時台灣尚未有品種權概念,坊間大量複製的結果,導致價格一落千丈。而美國專利則因專利登記種名與受獎種名不同的疏失,難以獲得保護,因而損失慘重。 20年來,台灣「唯一」的品種權興訟案例,是福埠實業2006年提出的滿天星侵權案。 蔣麗兒指出,當時因發現市場的滿天星進口品種「雪子」的數量超出預期,走訪授權花農後,發現有人私自阡插繁殖,於是以存證信函通知,不料花農仍不收手,福埠只好提出告訴,迫使業者不但要全數銷毀,還得依繁殖數量賠償權利金。 「品種權是育種者的權利,也是生產者的機會。」蔣麗兒說,夾在「育種者」與「生產者」之間的代理商,一方面為埋首研發的育種者把關,一方面也要以數量控管來維持價格,保障生產者的利潤。如此創造多贏環境,才能讓寶島永遠有令人驚艷的新種好花! (本文節錄自台灣光華雜誌2010年07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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