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華電子報-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過勞認定放寬(2011/02/09)─台灣光華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December 19,2024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
──過勞認定放寬
文‧陳歆怡 圖‧莊坤儒 近年白領與藍領工作者「過勞死」的新聞時有所聞,在勞工團體的不斷陳情下,勞委會終於在去(2010)年12月宣布放寬對「過勞」的認定標準。 「過勞」是現代職場高度競爭、工作環境持續緊張,以及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結構性產物;「過勞死」更是新經濟時代的工作夢魘。以往勞工疑因工作負擔過重而爆發心肌梗塞等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案例,多集中於40歲以上的中壯年男性,但2010年卻有一位29歲年輕工程師猝死,引起社會譁然,過勞認定過嚴的爭議重新浮上台面。 悲劇促成改革 去(2010)年9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的父母在立委黃淑英協助下出面泣訴,兒子在當年1月11日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過世前1個月,他的加班時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作時數高達16~19小時。此外,1年多前,工作型態改為「責任制」後,不僅需負擔公司製程生產的良率責任,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更要24小時待命,亦常將工作帶回家做。 徐爸爸控訴,醫師開立的死因為「心因性休克」、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也診斷證明為「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然而當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時,勞保局竟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拒絕給付。勞保局還採用雇主對工時的說法,即扣除午餐與晚餐的1.5小時,將加班工時核定為94.5小時,意在迴避「單月加班工時逾100小時」算過勞的認定。 上述爭議事件經披露後,引來輿論及勞工團體一致撻伐,進而促使勞委會重新檢視過勞認定的標準。 勞委會坦承,台灣雖在2004年因應職場變化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但審核標準仍然過於嚴苛,以致於相較其他國家,「過勞」在台灣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明顯偏低。 以2008年度的統計為例,勞工死於心臟及腦血管疾病者共1,513人,但若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推估模式──「職業原因對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23%」,國內至少應有347人可歸因為死於工作,然而當年卻僅有34件過勞給付案,不及國際勞工組織推估數字的10分之1。 分析舊制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以「過勞死」而言,必需符合以下4要件之一:勞工死亡前24小時不斷工作;或死亡前1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2至6月,每月加班時數累計超過80小時。 爭議關鍵在於,過去舉證責任在勞方,然而依勞基法規定,上述標準已經違法,雇主怎麼可能承認;其次,許多工作涉及外勤而無打卡紀錄,或者將工作帶回家,晚上及假日繼續工作,或是處於隨時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因此只看刷卡、登記、報備等記錄,無法反映勞動實況。 有病史者也納入認定 此次修訂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即使勞工有腦、心血管疾病病史,只要醫師認定其發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原則上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勞委會解釋,新制納入最新醫學觀點,認為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這即是說,雖然患者病徵本來就會因老化、飲食、飲酒、抽煙習慣等因素逐漸惡化,然而,此項事實並不能用來排除「職業」作為「促發」疾病的重要危險因子。未來在審理流程上,也將優先探究職業對疾病的貢獻度,而不問個人宿疾的關連度。 其次是「降低加班工時的認定標準」。新制將前述4工時要件都下修8小時,例如,過去發病前1個月要加班100小時才算工作過重,現在降低為92小時。更重要的是,對於「短期工作過重」的認定,取消硬性的時數標準,而改由職業病醫師結合「工時」與「工作型態」來判斷,評估因素包括:不規律的輪班、工作時間長、經常出差、暴露在異常溫度或噪音、伴隨精神緊張等。 第三是增列4種認定疾病。原在舊版中列舉的疾病不變(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另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此外,其他不在此範圍內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只要有解剖報告及相關研究文獻支持,一樣可以認定為過勞。 第四則是增列「雇主舉證原則」。未來對於工作負荷的認定,將先聽取勞方或家屬意見,再請資方舉證,若資方無法提出反證,則採信勞方主張。 最後則是敘明「不限工作場所發生」。由於過勞不全然是科學問題,無法像一般職業病一樣從工作場所中測量出危險因子(例如有毒化學物),因此解除工作場所的限定,更能符合過勞的本質。 治標更需治本 對於新制標準的實施效應,勞委會預估,未來每年申請案件應會上升到350件左右,若以通過率約3分之1計算,通過核定的案件可能增加到100多件。 無論如何,將過勞列入職業病,只是維護勞動尊嚴的基本「底線」,畢竟,失去了寶貴的健康甚至生命,任何金錢補償只是治標,不是治本。勞工團體呼籲,政府除了矯正不合時宜的認定標準,還需預防過勞,包括落實勞基法相關勞動法規,對於違法雇主加重處罰,以及從源頭遏止企業濫用「責任制」。 更重要的是,在那麼多人不分階層、年齡,因過勞而付出慘痛代價之後,社會大眾應當警醒:過勞現象絕不應該被歸咎於「個人健康管理不當」,而是社會結構與工作體制出了問題;同時,唯有透過集體行動,爭取符合人性的工作倫理,現代人才能真正免於過勞之苦,享受合理的勞動果實。 (本文節錄自台灣光華雜誌2011年02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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