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通報復刊第14期─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8,2011開場白
新的一年啟動,防暴聯盟的各項工作計畫也開始上路,除了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將持續為需要協助的民眾提供資訊外,今年度更著眼於倡議宣導,期將人身安全的概念普遍帶入民眾的心中。
本期內容分享內政部家防會的統計數據、防暴通識教育座談會內容、團體會員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外,以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如何對於校園霸凌事件提出因應之道。
防暴聯盟需要各位讀友的支持與肯定,陪著我們繼續努力下去。
相關新聞剪輯
印尼籍配偶遭家暴帶3子離家
高雄有一位印尼籍配偶,淚眼汪汪泣訴,和跟丈夫要錢買食物,卻遭到丈夫拳打腳踢,怕3名分別2歲,4歲,跟8歲的孩子也遭到波及,連忙帶著孩子逃出家門,跑到派出所求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3/11/2kqzc.html 民視2011/01/13)
逆子家裡蹲11年 老父備鐵鎚自衛
最近逆倫血案頻傳,有一位王老先生因為兒子11年不肯外出工作,每個月靠媽媽近萬元零用錢過活,而最近行為越來越乖僻,甚至寫紙條說,「誰再罵我,我就殺誰再跳樓」;嚇得王老先生得在床頭邊放鐵鎚跟木棍防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3/8/2kr07.html TVBS 2011/01/13)
女酒醉跌死岳母控婿家暴
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張姓女子1月11日酒醉跌倒,導致傷重死亡,死者母親昨含淚控訴,女兒疑遭女婿李某毆打致死,偵辦檢警為釐清死因,決定解剖。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9/78/2l2dl.html 自由時報2011/01/19)
示愛遭拒竟性侵 男遭訴
1名男子愛慕大他12歲、育有1子的婦人,酒後向女子表白遭拒,竟涉嫌毆打、性侵婦人得逞。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妨害性自主等罪將他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0/5/2l5np.html 中央社 2011/01/20)
偷拍女童如廁狼師遭解聘
台北市某國小傳出男老師趁女學生上廁所時,持相機偷拍。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確定解聘教師,資料也將於「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留下永久紀錄。教育局指出,依照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校方已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並且依據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提建議懲處,全體委員無異議決定解聘這名教師,並記大過1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0/131/2l45h.html 立報2011/01/20 )
殺死家暴夫妻正當防衛減刑
擁有碩士學歷的五十七歲大陸女子趙岩冰,經人介紹嫁來台灣,五年前遭有家暴紀錄的丈夫賈新民持菜刀恐嚇要把她「腦袋剁掉」,趙女憤而持榔頭、菜刀殺夫,見賈斷氣後,她自行到派出所自首。高院更一審宣判,認定趙女殺人屬正當防衛過當,她犯後自首,情堪憫恕又符合減刑條例,判刑三年,減為一年六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1/4/2l6ov.html 中時電子報 2011/01/21)
稚女何辜 建築工酒後遷怒2月大女嬰撞牆
新竹一名郭姓建築工人,經常酒後因為收入少和大陸籍妻子爭吵,而郭姓男子居然遷怒兩個月大的女兒,抱起女嬰撞牆,妻子護女心切,和丈夫拉扯,但女兒的前額和後腦仍擦撞到牆壁,還好送醫後已無大礙。警方接獲報案,當場逮捕這名狠心的父親,並透過社工單位,緊急安置這對母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1/1/2l76d.html 中廣新聞網 2011/01/21)
590件性侵 發生在家裡
台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吳文楦指出,主要是十八歲以下涉及兒少保護,發生性行為會以性侵害通報,現正值寒假期間,家長與其一味禁止孩子出門、交朋友,不如與孩子好好討論如何保護自己,以及交友應遵守的分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3/78/2lams.html 自由時報 2011/01/23)
8監設性侵犯專區 集中管理
法務部矯政署規劃,已指定台北、台中、台中女子及嘉義、高雄、宜蘭、花蓮監獄及明陽中學等8所監獄和矯正學校,將成立性侵家暴專業監獄,性侵犯及家暴犯將與其他受刑人隔離監禁。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4/78/2lc1l.html自由時報 2011/01/24)
「防暴通識教育:網絡聯結的起點」座談會(二)
本次會議資料除了三次焦點團體座談會之內容整理外,並就大專院通識課程進行歸類分析,該調查是以大學院校課程資源網為搜尋來源,並以「性別」、「性別教育」、「兩性」、「家庭」、「婚姻」、「兒少保護」等等關鍵字做為查詢98年度中部大專院校通識課程。內容涵括新竹以南、嘉義以北各縣市國立大專院校共計47門相關課程,中部私立大專院校共計74門相關課程,總計121門。課程設計以「性別」與「兩性關係」為主,鮮少觸及防暴議題;期能有助於與談專家在進行課程規劃討論時,有著更深入的認識。分析結果如下:
科目
|
人次
|
百分比
|
科目
|
人次
|
百分比
|
心理
|
31
|
26%
|
哲學
|
3
|
2%
|
教育
|
21
|
17%
|
人類
|
2
|
2%
|
法律
|
18
|
15%
|
公衛
|
2
|
2%
|
社會
|
17
|
14%
|
護理
|
2
|
2%
|
文學
|
9
|
7%
|
醫學
|
2
|
2%
|
歷史
|
5
|
4%
|
公行
|
1
|
1%
|
政治
|
4
|
3%
|
傳播
|
1
|
1%
|
生理
|
3
|
2%
|
|
|
|
依據會議發言內容,彙整具體建議如下:
1.如果社會大眾缺乏概念或概念錯誤,其實是鼓勵和縱容問題的存在和惡化。每天都有很多的社會案件發生,即便是需要預防或是盡可能地減低災害,重點仍在於大眾的認知,且從教育著手。
2.日常生活中,法令規範了諸多不同的角色,也提供了各式求助的資源,而這些觀念和資源,其實都可以藉由通識教育,讓同學們有所認識。
3.所謂的防暴,就是要回到基本的尊重人權,以往我們都會討論如何自保,認為只有女同學容易受害,但事實上男同學也有受害的可能性;時至今日,安全的觀念是不分性別的,如何將這樣的訊息傳達給每一位同學,使同學彼此間相互尊重而非相互傷害,就顯得非常重要。
4.法律知識的建構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智慧財產權與性別平等議題,都要盡量地放在課程當中,另外各校也應多邀請專業人士針對性別平等教育進行演說。課程只是一個點,要能延伸到線與面,就需要網絡的連結,並透過各種研討會、座談會傳達觀念。5.應該透過日常的教育,讓學生瞭解造成傷害之餘,後面還有更大的法律責任要承擔。
6.要突破性別刻板化的概念,才能達到防暴的功效。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家暴的案件中有95%是女性,顯見受到比較嚴重傷害的人,仍然是女性。過往家庭中的女性挨打,會聽到加害人的說詞是「她不做家事、她不聽話、她頂嘴」之類的,造成社會觀念認為女性就應該有著既定的形象,沒做到的人就是欠打。很多的家庭暴力、性侵害案件,是由於性別刻板化、性別分工刻板化而埋下危險的因子。
7.加害人的處罰與治療、心理輔導都很重要。而社會大眾對於加害人的行為也不應縱容,要從教育去努力。
8.目前校園著重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對於家庭暴力防治的關注不多。在中、小學,一年只有4個小時的課程,相當粗淺;因此可以從通識教育傳達資訊、進行鋪陳,並彙整資源和專家的能力,進行連結與呈現。而在大專院校通識課程的安排上,關於家庭暴力防治的課程也很少,如果能在這方面加強,應該會有很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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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 活動名稱:日光少年冬令營
* 活動時間:2011年1 月27~30 日
* 活動地點:埔里謝緯紀念青年營地(埔里鎮蜈蚣里鯉魚路25號)
* 報名專線:(049)299-2352轉9
傳真:(049) 298-6943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活動名稱:「熱愛生命」徵文活動
* 活動時間: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
* 活動內容:您自身或您的生活經驗中與「熱愛生命」有關的真實故事,題目請自訂。可以是個人生命歷程的體會,也可以寫下您親見他人生命故事的感動,或是身為陪伴者、照顧者的心情與經驗。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 活動名稱:陽光汽車美容中心18週年慶
*活動時間:即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社團法人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 活動名稱:強制執行實例班
* 上課時間:民國100年1月12日〜3月9日
晚上19:00〜21:00 (每星期三) 2/2休假
* 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186號7樓之4 (立德棒球場旁)
* 報名方式:楊小姐 (07)241-0862 傳真:(07)241-0863
E-mail:chungshan95059@gmail.com
網址:http://bestlaw.blogspot.com
團體會員名單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http://www.ccunix.ccu.edu.tw/~clubcrime/index.htm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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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
http://www.wahq.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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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http://www.childrenhom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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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http://tainanwr.womenweb.org.tw/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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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http://www.siat.org.tw
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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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osun.org.tw/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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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www.sunshine.org.tw/
關懷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carecenter.org/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http://www.pct.org.tw/
社團法人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http://bestlaw.blogspot.com/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
http://spef.womenweb.org.tw/
台灣省教育會
http://www.tpea.org.tw/tpea/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cyanti_violence/article?mid=14&prev=16&next=3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http://www.tatdvso.org.tw/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http://www.thrf.org.tw/
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省國際蘭馨交流協會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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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校園反霸凌: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之簡介
◎曾冠鈞
近年校園霸凌事件不斷,使得原本應該單純的校園籠罩在傷害、恐嚇是至性侵陰影之下,許多案例亦發現身為第一線老師與校務人員不但坐視不管,甚至為求學校績效隱瞞霸凌事件,任由受害人之身心創傷擴大,追根究柢校園缺乏專業協助乃是主因之一,為此立法院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一、 明訂各國民中小學應置專任輔導教師員之編額數並限期補足員額。
二、 明訂各國民中小學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額數。
三、 明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編額數。
四、 明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經費、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次修法除了增加原本學校輔導教師員額外,更明確使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補足原本校園中缺乏相關無論是心理、社政等等之專業輔導資源。
為使讀者更加了解本次修法重點,以下將新舊法做一表列,使讀者可更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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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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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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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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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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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小學24班以上者,置1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1人,21班以上者,
增置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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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額編制
|
若干人
|
國民中、小學班級數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1人。
|
各直轄市、縣市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額編制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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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國民中、小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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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相關經費、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補助。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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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
|
本次修法除了展現政府對於防治校園霸凌之決心外,其實回顧國民教育法第10條舊法可知,無論是輔導教師或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早賦予學校有其行政裁量視校園情形增補人力,惟由許多校方故意隱匿霸凌案情的情形可知,縱使舊法給予學校行政裁量權限,校方對於霸凌事件多存消極心態,最後不得不由立法強勢介入明定相關員額及經費補助。
專業人員員額增加只是校園反霸凌第一步,後續仍有相當漫長的路要走,本文目的希望讀者了解到新舊法之差異外,更希望莫再讓校方因循苟且之心態扼殺了受霸凌學生第一線可以尋求奧援之機會。
參考網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ly.gov.tw/innerIndex.action
參考法條:
1.國民教育法第10條現行法: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2.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內政部統計資料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2010年11月18日公布最新內容,歡迎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