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第17期─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8,2011尊重‧互愛‧你我他
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講座
【北投場次】
一、日期:民國100年4月6日(三) 上午9:30-11:00
二、地點:台北市北投區崇仰區民活動中心
(台北市北投區崇仰一路7號)
三、主題:人身安全保護-了解家庭暴力防治網絡與資源
四、講師: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五、內容:
9:20-9:30 了解家庭暴力防治網絡與資源
9:30-10:45 從警政觀點了解家庭暴力防治、通報與人身安全保護
10:45-11:00 互動問與答
【南投場次】
一、 日期:民國100年4月8日(五) 下午13:00-15:05
二、 地點:埔里高工[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一段435號]
三、 主題:戀愛中的安全界線
四、 講師:台中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許珍維社工督導
五、 內容:
13:00-13:05 你/妳不可不知的防暴資源
13:05-13:25 1.問卷前測
2.影片播放:小心愛情的恐怖份子
(教育資料館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光碟)
13:25-14:35 ◎什麼叫做戀愛暴力?
1.戀愛暴力的類型有那些?
2.戀愛暴力警訊
◎分手暴力的預防?
1.分手的自我保護
2.求助管道及方法
防暴教育需向下紮根
為使防暴教育向下紮根,台灣防暴聯盟擬藉由一系列「教育紮根計劃」,向國人宣導防暴觀念。由於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涵蓋社政、警政、檢調及司法,透過防暴聯盟設立之貓頭鷹監督專線卻可同時發現國人對於防暴體系的認識極少,因此本計劃擬透過聯盟自製之「防暴教育手冊」,對大專院校學生宣導正確的防暴觀念,使防暴種子向下紮根。聯盟歡迎各大專院校與聯盟連絡,將本計劃推展至全台各校,使防暴觀念得以向下紮根。
台灣防暴聯盟自九十九年度著手編制「防暴教育手冊」,及「防暴種子師資培訓」。「防暴教育手冊」內容涵蓋家暴、性侵及性騷擾三大重點。三份教材統一以一小時長度的投影片呈現,教材採申請後免費提供的形式予各界使用,唯講者需提供資歷予聯盟認可後發給證書。教育手冊為防暴聯盟九十九年度重點業務,本計劃擬藉由上述教材,再以具體行動向校園學子宣導。
台灣防暴聯盟的特色在於是由26個團體會員及其他個人會員組成,以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之權益為宗旨,期望藉此提升實務工作者之專業知能及工作能量,持續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盡最大的心力。有鑑於此,本聯盟欲透過團體會員的力量,向校園進行宣導工作。
聯盟成員的特色為分佈全台,而各團體亦不乏進行直接服務的專業經驗。其中更有多個團體長期在校園努力,例如「東吳大學安素堂」;更不乏長年為防暴工作努力的團體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和「勵馨基金會」。聯盟會員更分佈全台,除北部地區,包括彰化、高雄、嘉義都有防暴聯盟的會員團體。
以聯盟形式存在的防暴聯盟計劃從民國一百年,運用成立以來所進行的各項研究調查,包括先前進行的「深根倡議計劃」之成果為背景,向校園進行更實際的宣導。
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上半年編製完成的「防暴教育手冊」,並於九十九年下半年搭配「防暴種子師資培訓」進行相關工作。透過半年試行,亦可提供聯盟計劃於一百年度提出的「教育紮根計劃」先行測試以利修正的機會。
於民國一百年開始進行的系列教育紮根計劃將密切與聯盟會員團體結合,聯盟將提供統一教材予會員團體於全台各地與大專院校搭配進行宣導。聯盟除原有的二十六個會員團體,亦將努力再開發新非北部地區的會員團體,使本計劃避免流於「北重南輕」的傳統模式。
由於防暴工作必須向下紮根的概念,各界並無疑問。唯為何需由防暴聯盟向內政部家防會提案,實因防暴聯盟經過三年深根倡議計劃研究後發現,「防暴網絡」的概念在國人心中尚未生根萌芽,導致當發生令人難以承受的相關社會案件時,無論媒體或國人,均因無法了解此為網絡漏洞所致,甚至一味將矛頭指向第一線的社工人員或警察,但無論對網絡中任何一個單一部份而言,這樣的指責都是「難以承受之重」。
本計劃著重將正確的防治觀念帶入校園,以一名專業人員協助防暴聯盟位於全台各地的會員團體辦理說明會,並藉由深入校園的機會,了解並且和學生對話,如此和專業社工對話的機會可以發現學生的問題,使可能發生的社會問題得以有防治的可能。而則在陪同深入校園的同時,視情況修整教材。為使本計劃順利推展,聯盟誠摯邀請各大專院校主動與我們連絡,或者有興趣合辦的團體主動接洽,共同為推廣防暴觀念努力。
妨害性自主罪統計分析
◎法務部2010/12公佈
一、根據近5年(94-98年)統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妨害性自主罪終結案件,從94年的3,295人,逐年上升至97年4,011人,98年略降為3,818人。5年來終結案件之人數總計1萬8,424人,其中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人數9,270人,占終結人數之50.3%;緩起訴處分計418人,占2.3%;不起訴處分計6,564人,占35.6%。
二、近5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妨害性自主罪裁判確定計9,768人,其中確定有罪者8,356人,定罪率為89.2%,而94年及95年定罪率更高達九成以上,其餘各年亦均超過87.6%。由有罪者判決刑度觀之,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未滿者2,002人占24.0%為最多,其次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1,758人占21.0%;至於處無期徒刑者計18人,僅占0.2%。
三、就近5年執行妨害性自主罪有罪者年齡言,以20歲至30歲未滿者3,371人占40.3%為最多,其次依序為30歲至40歲未滿者占19.7%,40歲至50歲未滿者占16.2%。值得注意的是18歲未滿者也有251人,占3.0%。就性別而言,男性8,295人,占99.3%;女性61人,僅占0.7%。
四、觀察妨害性自主罪犯行,以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性交猥褻者3,473人為最多,占41.6%;其次為強制性交2,876人,占34.4%、強制猥褻1,570人,占18.8%。再依各類犯行者之年齡交叉分析,與未滿14歲未成年人性交猥褻之犯罪者年齡以20歲至30歲未滿者最多,計1,953人,占該類犯行之56.2%;犯強制性交罪者則以20歲至30歲未滿者占該類犯行之30.7%為最多,其次為30歲至40歲未滿者占23.6%、40歲至50歲未滿者占21.8%,三者合占七成六;犯強制猥褻罪者亦集中在20歲至50歲未滿之三組年齡層,合占七成四。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11917462775.pdf)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上)
◎內政部2011/3/8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性別多元平等除應消除性別間之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之不平等。
(二)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目標。另總統任命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等亦應比照辦理。
(三)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實施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組織或專業學術機構之董監事會代表等。
(四)各政黨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制度建議考慮以連署人數取代,並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從現行之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以鼓勵婦女在小型政黨中有機會出線參選。
(五)加強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六大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培植女性進入六大工商團體之決策階層,及輔導成立女性之大、中、小及微型企業團體或網絡。
(六)擴大辦理「婦女團體溝通平台」,活化基層婦女組織,發展具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並加強中央及地方婦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婦女團體之間應橫向聯繫,凝聚監督力量,並進行議題策略聯盟,主動對議題發聲。
(七)加強新住民、原住民、農村等多元族群之性別平等意識,降低性別區隔,以協助其跳脫傳統框架,增權賦能。
(八)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應設置性別平等推動機制,強化所屬人員性別意識;五院亦應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或白皮書。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應達到資訊透明、提昇究責性,並建立民間提案機制;強化現有之地方婦權會的功能,協助地方婦權會委員進行性別主流化教育培力,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聯繫會報,促進婦權會推動經驗之交流分享。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促使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符合多元文化與平等之精神,並建立原住民女性倡議及參與決策之能力。
(十一)強化女性在各類權力、參與決策及影響力層面之系統性統計或調查,以深入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欠缺影響力的原因,協助思考如何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之參考。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二)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在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三)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四)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五)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量之平衡發展。
(六)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七)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八)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九)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環境;並需特別重視女性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取得。
(十)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幫助。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教育部應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源;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也應發揮其角色、職責與功能。
(二)全面檢視現有教育、文化及媒體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法規內容。
(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白皮書之內容,就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積極推動,並建立督導與管考機制。
(四)政府應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並應考量偏鄉地區之需求,發展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
(五)結合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勞工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管道,鼓勵男性參與性別教育課程,進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六)在各個教育層級中制定和研發具有性別平等內涵的課程、教材與評鑑指標,並鼓勵各界發展具有性別意識的教法、教學媒材以及媒體文化教材。
(七)鼓勵媒體成立自律機制,透過設置內部委員會或是就不同性別與族群進行收視調查,促使節目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也應加強媒體工作者的性別意識培力,並透過民間或學校教育機構培養閱聽人的媒體素養教育。
(八)政府應加強與公民團體之對話,鼓勵公民團體和學界發揮集體力量投入監督媒體的性別平等工作,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相關研究及推動行動計畫。
(九)透過獎勵措施鼓勵製作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節目內容、網路遊戲及報導,以及透過政策要求媒體能夠在其節目中呈現女性、性別弱勢族群的正面形象。
(十)確保女性及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受到重視並設法增加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與管道,透過蒐集女性史料並建立數位資料庫、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及團體、提升女性在文創產業(例如文化藝術、設計、媒體等)中的決策人才比例,以提升女性在公共領域的主體性與可見性。
(十一)對於宗教、傳統民俗、文化禮俗儀典中所存在的性別歧視,採取有效的行動作為推動平權文化,以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開場白
各位親愛的讀友:
日前雲林莿桐發生國二少女遭受性侵後殺害的事件,引發社會各界的悲憤譴責,再次造成性侵犯的刑後列管受到熱烈討論,足見人身安全議題並非學理論述,更需要制度層面的細緻化與落實。
本期內容將探討強制性交罪的實務見解與修法內容、團體會員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法務部所提出的妨害性自主罪統計分析,以及全國婦女國是會議的大會結論。
此外,台灣防暴聯盟於4月6日、8日分別於北投、南投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講座,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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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8/78/2o96y.html 自由時報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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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0/78/2od3e.html 自由時報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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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2/5/2ohxe.html 中央社201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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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8/63/2ou6k.html 教育廣播 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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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4/51/2on47.html 公共電視 2011/03/24)
團體會員名單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http://www.ccunix.ccu.edu.tw/~clubcrime/index.htm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http://www.methodist.org.tw/WEBsys/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
http://www.wahq.org.tw/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YWCA)
http://www.ywca.org.tw/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http://www.childrenhome.org.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http://tainanwr.womenweb.org.tw/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
北安扶輪社
http://www.ri3520.org.tw/index.asp?act=5001&RecID=2680&ItemID=22&ItemInput=2
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http://www.siat.org.tw
台灣展翅協會
http://www.ecpat.org.tw/
向陽公益基金會
http://www.tosun.org.tw/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http://www.38.org.tw/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www.sunshine.org.tw/
關懷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carecenter.org/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http://www.pct.org.tw/
社團法人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http://bestlaw.blogspot.com/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
http://spef.womenweb.org.tw/
台灣省教育會
http://www.tpea.org.tw/tpea/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cyanti_violence/article?mid=14&prev=16&next=3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http://www.tatdvso.org.tw/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http://www.thrf.org.tw/
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省國際蘭馨交流協會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辰芫企業有限公司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志工招募
*服務部門:家事調解、家暴服務、單親家庭、隔代教養
*服務內容:各部門庶務、臨托照顧方案活動帶領、課輔指導等
*服務時間: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
*服務內容:各部門庶務、臨托照顧方案活動帶領、課輔指導等
*服務時間: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每3小時為一個時段,每週任選一至二個時段)
*服務時數:每月12小時以上
*特殊需求:
(每3小時為一個時段,每週任選一至二個時段)
*服務時數:每月12小時以上
*特殊需求:
(1)針對課後照顧有興趣者
(2)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 point)者
(3)參與志願服務訓練、取得志願服務證,接受專業在職訓練
(2)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 point)者
(3)參與志願服務訓練、取得志願服務證,接受專業在職訓練
*志工福利:(需加入本會家庭祥和志工隊)
相關研習訓練、協助申請志願服務證、志工聯誼旅遊、.團體保險
*招募區域:台南市永華區
*招募對象:需年滿20歲
* E-MAIL:tainanwr@ms64.hinet.net 電話:(06)214-9632
相關研習訓練、協助申請志願服務證、志工聯誼旅遊、.團體保險
*招募區域:台南市永華區
*招募對象:需年滿20歲
* E-MAIL:tainanwr@ms64.hinet.net 電話:(06)214-9632
【台灣展翅協會】
兒少上網安全國際研討會
台灣展翅協會自2006年至2009年,每年固定舉辦兒少上網安全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分享保護兒少上網或防制兒童色情之政策與宣導經驗,希望提升國人對此議題之重視。今年我們將持續舉辦兒少上網安全國際研討會,將兒少上網安全議題分為四大主題:預防、檢舉、自律、新挑戰來進行深入討論。
一、 時間:2011年4月21日(星期四)
二、 地點:國立編譯館10F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79號)
1.採線上報名(3/21起開放,請至本會官網查詢線上報名連結)
2.報名期間:3月21日~4月8日
3.因人數有限,一團體限五人報名。
4.聯絡電話:02-25996199分機22 李小姐或分機21賴小姐
刑法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最新實務見解及修法草案之簡介
◎曾冠鈞
自從六歲女童遭性侵輕判案子,進而牽扯出「恐龍法官」、「恐龍判決」引起網路上民眾串連,甚至發起「白玫瑰運動」,對於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條文及相關判決引起社會大眾關感不佳等等之問題,為求反映民意、改善判案品質,司法界亦加速著手修訂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本文綜整由原條文所引發之爭議與因此所改變決議,以及最近法務部所修正之刑法草案,為讀者做一整理,使讀者了解最新實務概況並體會我國司法、立法目前力求兼顧司法專業及順應民意之決心。
依現行刑法221條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22條第2款之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於六歲女童輕判案件爭議在於「刑法222條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判斷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在無強制力手段下(如以騙術為之),如何對於無合意能力未成年人作有無違反意願之判斷?」由該案判決文中可知實務多以有無強制力作為當事人有無反抗作為有無違反其意願之判斷;因此在該案中因難以證明被告有對小女孩施以強制力,而小女孩亦未見掙扎因此有了未違反小女孩意願情形,造成改判刑法227條第1款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
藉此,司法院針對此一爭議,於99年9月7日作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易言之,司法院做此決議針對7歲以下之男女,跳脫原強制性交罪須認定「有無違反意願」之要件,凡與7歲以下男女為性交者,一律論處刑法第222條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以杜絕類似6歲女童侵判案之歧異判決。
法務部亦於100年1月完成妨害性自主罪章草案,新修正強制性交罪,刪除「違反其意願」之要件,並提高刑度為五年以上,同時把加重強制性交罪年齡從十四歲提高至十八歲,呼應前述99年9月司法院決議,朝擴大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範圍方向修正。
以下為歷次修法比較:
刑法221條及
222條之要件
|
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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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司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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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目前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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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意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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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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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7歲以下)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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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條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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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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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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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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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條1款之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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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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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以上14歲以下及
7歲以下
|
18歲以下
|
整體而言,由一個案所引起熱潮甚至撼動原有法條形成修法,有賴於公機關與民間團體良性互動,卻有不少民間團體反應本次修法法務部未能充分徵詢民間團體建議,實乃本次修法之憾,盼本次修正草案進入立院後能廣泛徵詢、採納各方建議,相信如此修法才能使司法運作更得到社會大眾信賴。
參考資料
1.2011.01.10中國時報A1版。
3.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3/today-so14.htm (「恐龍法務部」性侵害修法列機密)
4.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