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第20期─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8,2011行政院院會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5月26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院長指示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吳院長強調,本次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目的在強化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強制治療措施,以具體回應民眾期待,保護人民免遭性侵害的威脅。
吳院長指示,本法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各項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仍應加強推動。他並要求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與各地方政府密切協調連繫,從獄中到社區,務必要做好各項保護管束及監督機制,避免再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甫刑滿出獄又再犯性侵害的案件發生。
內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對性侵害犯罪防治已有初步成效。惟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刑後強制治療,以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遂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移民業務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修正條文第8條)
二、修正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範及罰則。(修正條文第13條)
三、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易服社會勞動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配合實務運作,修正觀護人採取之處遇方式。(修正條文第20條)
四、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修正條文第21條)
五、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六、將犯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第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納入登記、報到範圍。(修正條文第23條)
(資料來源: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89567&ctNode=4597&mp=1)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2012年桌曆畫作徵選
Ø 徵選對象: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的顏損及燒傷者。
Ø 作品規格:四開畫紙 ( 54*39公分,橫幅為佳 )。( 請勿使用粉彩筆及碳筆 )
Ø 獎勵方式:入選作品獎金NT$ 3,000元 / 幅,並可獲得2012年桌曆10本。
Ø 參加獎勵:凡參加畫作徵選,即可獲贈獎狀乙紙及陽光30週年及臉部平權限量徽章對組一對
Ø 郵寄地點:台北市104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91號3樓 ( 陽光基金會宣廣部收 )
Ø 洽詢專線:(02)2507-8006轉分機506 李小姐
Ø 收件方式:參賽作品以郵寄為原則,亦可親送至本會。
Ø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Ø 名單公佈:預計於2011年7月1日於本會網站公告,優選者並將另行通知。
【台灣展翅協會】
2011少年人權夏令營─網路與人權
網路不是萬能,沒有網路卻萬萬不能網路深入我們的生活,網路公民的人權又該如何保障?今年的少年人權夏令營將和妳/你一起討論網路與人權!快成為你朋友中第一個說這讚、第一個報名的人吧!
Ø 課程主題:網路與人權導論言論自由、網路規範與隱私常見的網路陷阱與法律議題網路民主與數位人權網路安全和自我保護
Ø 時間:2011年7月21、22、23日/週四~週六(三天兩夜)
Ø 地點:富邦教育訓練中心(台北縣淡水鎮八勢里八勢一街39巷19號,近捷運紅樹林站)
Ø 對象:15~18歲在學學生
Ø 費用:免費。須預繳1000元保證金,全程參與者退還
Ø 聯絡方式:
Ø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一段67號4樓之A
Ø 電話:(02)2599-6199轉19 陳小姐
Ø 傳真:(02)2599-6197
法官能斷家務事?談家事法院的功能與角色
◎陳羿谷
該場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的座談會,於2011年5月27日假師範大學舉行。會議主軸分為三項:(1)從「家暴殺前妻案」談家事事件的處理現況及問題分析;(2)從司法體系、律師、社工的位置看,什麼樣的家事法院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與需求;(3)理想中的家事法院需要哪些資源整合以及制度的建立。
曾於電視節目淚訴家暴過往的陳姓婦人,日前遭受前夫刺殺身亡,引發各界重新思考並討論家事案件與家事法院的關聯。張菊芳律師指出,即便現行制度提供受暴者得檢具事證提起離婚訴訟附帶爭取監護權與財產分配,以及保護令聲請與刑事告訴,但礙於專業整合與制度建立不足、家事調解未能充分落實、紛爭尚難一次解決、等情形,甚或外籍配偶因諸多因素未能充分理解調解的意義與效果,亦有待改進。
而從整體制度為觀察,該等事件涉及各類家庭的多元樣貌,並涵蓋老人與孩童的照護考量,因此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賴淳良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梁育純律師皆指出,法院應可扮演資源整合者的角色,以強化當事人角色、保障人身安全為目標,從調整關係的方式解決問題;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盧詠麗專員則由社工角度切入,強調受暴者有其說不出的需求,無論係反映在心境上的恐懼或是面對訴訟程序的困難,更需要審判者處於不同的價值觀與立場,看見家庭暴力的本質。
因此,倘若能形塑家事法院的理想架構,是否有其要素供參考?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沈冠伶點出一項重要的思維:家事事件的解決方法並非在於要不要離婚,而是誰需要什麼樣的保護或資源;而一旦涉及子女監護權與財產分配事項,亦應盡量透過單一程序的方式處理,或由同一法官接續性的審理案件。此外,沈冠伶副教授說明程序監理人制度,該角色雖非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卻可以透過與之長期相處下,充分了解其最佳利益,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的爭訟而陷入兩難。
慈濟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賴月蜜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謝玉璇律師則分別就社會工作者與法律專業人士的角度,提出改良家事法院的建議。前者認為環境空間對於當事人有其重要性,應顧及安全性並加強對於孩童的服務;後者補充審理品質的改善,應可從改善法官態度、重新評估考績與案量的關聯,並提高心理諮商人員的名額。
社工幹33年 月收入不滿5萬
◎立報 史倩玲
台灣家暴案案件每年以至少1成速度成長,社工的案量更是快速增加。不過,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如果不改善社工惡劣的工作條件,將難有資深社工願意穩定留任,也難以處理日漸增加的家暴案件。
超時工作 24小時待命
周清玉指出,根據我國研究發現,社會工作者的薪資明顯低於其他專業工作者。目前10年工作年資的醫師和司法人員的平均月薪約為12至15萬,營養師、護理師除了薪資之外,還可依證照擁有專業加給,也能以專業身分分配到醫院盈餘的服務獎金。但任職於社福機構的社工人員,則多為單一薪制,沒有專業加給,也沒有逐年調薪的情況。即使是有證照的社工,多數沒有因為證照而受惠,更沒有因專業被認可。
甚至有資深社工督導工作滿33年,但每月扣除勞健保後,收入竟然還不到5萬元,也沒有不休假獎金、子女教育補助、婚喪補助等,相較同樣學經歷人士,不但工作壓力更大,更危險,薪資卻無法跟其他專業人士相比。周清玉指出,台灣應該比照美國,社工有分層分級的薪資制度,讓社工可以比照相同資歷的教師、心理師、警官等,有類似的工作報酬機制。
另外,許多社工超時工作卻沒加班費,讓社工工作條件更為惡劣。許多社工不但要輪班,甚至要24小時待命。但周清玉指出,部分縣市旗下單一社工機構,一年總加班費預算居然只有1萬元;但警察機構光是一個月加班費的預算就有1萬元,可見社工與警察待遇天差地遠。
約聘僱社工難留任
而且,許多縣市不願聘請正式社工,而已約聘僱方式進行聘用,也讓社工的工作條件無法受到保障。周清玉指出,根據統計,約聘僱社工佔台北市社工的62%,而彰化縣的約聘僱社工居然佔95%,更誇張的是新竹縣社工居然是100%為約聘僱。在社工員認為工作權未被保障的情況下,也曾家社工人員的流動率。
另外,社工工作除了時間長、壓力大、有人身危險之外,就連工作場所的硬體資源也相當不足,許多社工不但沒有足夠的公務車可使用,即使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也沒有足夠的差旅費,甚至連跟個案談話的談話室都相當缺乏。由於工作條件過差,新進社工員中7成以上為訓練尚未扎實的年輕女性,如果不論年資,社工員中有9成以上為女性。
周清玉指出,在新聞媒體的報導中,如果個案發生問題,社工員往往是第一個被責難的對象,但社會大眾卻沒有想到,由於社工員的工作,讓更多個案沒有再發生更多更大的災難,忽視社工的工作價值。周清玉強調,惡劣的工作條件不但消耗社工的熱誠與專業,更等於懲罰社工的善良。只有改善社工工作條件,才會有社工願意穩定留任。
民團結盟 發動兒少法保衛戰
◎立報 史倩玲
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修法又掀波瀾,由於規範條文限制平面媒體報導腥色羶新聞的尺度,引起報業反彈,認為有礙新聞自由。目前包括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等團體發動連署,反對刪除媒體規範條文。
連署團體表示,自從民國99年年11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兒少法修法版本逕付二、三讀後,不少報業媒體大力反彈,而立法院也推翻原先於衛環委員會做成審查通過後逕付二、三讀決議,開啟朝野協商的大門,修法過程法持續延宕。
台少盟指出,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來看,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
兒少修法非無限上綱
根據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目的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也是這次兒少修法的重點,並非無限上綱到這類新聞通通不能報導。
台少盟表示,兒少法是目前我國對於兒少保護的最低標準防線,而媒體自律應高於法律之最低道德標準之上,才能夠落實對於兒少保護的基本社會責任。
發動連署的團體則呼籲民眾加入連署,反對全面刪除兒少法修正草案第44條、第68條及第91條媒體規範條文。
修法內容包括過度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是圖片;過度使用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是圖片。
籲平面媒體積極自律
連署團體認為,法條應規範新聞紙業者,依報業同業公會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的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並上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如果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情況,報業同業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
另外,非屬報業同業公會會員的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或報業同業公會對於案件逾期不處置或處置結果遭申訴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邀請該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審議認定。
連署書發起團體包括,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台灣防暴聯盟等團體。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7/131/2suo5.html)
開場白
各位親愛的讀友:
夏日炎炎,卻也一掃冬日的蕭索。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週年的到來,台灣防暴聯盟將規劃相關議題,邀請您一同認識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本期內容為新聞自由與兒少保護思維的爭議、社工薪資制度討論、家事法庭座談會報導,以及行政院院會所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內容。
防治暴力絕對不是抽象的數據呈現,也不會是空言的口號,需要兼具創意的發揮與智識的累積,也歡迎您提出建議與指教,讓我們做得更好。
團體會員名單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http://www.ccunix.ccu.edu.tw/~clubcrime/index.htm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http://www.methodist.org.tw/WEBsys/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
http://www.wahq.org.tw/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YWCA)
http://www.ywca.org.tw/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http://www.childrenhome.org.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http://tainanwr.womenweb.org.tw/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
北安扶輪社
http://www.ri3520.org.tw/index.asp?act=5001&RecID=2680&ItemID=22&ItemInput=2
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http://www.siat.org.tw
台灣展翅協會
http://www.ecpat.org.tw/
向陽公益基金會
http://www.tosun.org.tw/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http://www.38.org.tw/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www.sunshine.org.tw/
關懷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carecenter.org/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http://www.pct.org.tw/
社團法人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http://bestlaw.blogspot.com/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
http://spef.womenweb.org.tw/
台灣省教育會
http://www.tpea.org.tw/tpea/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cyanti_violence/article?mid=14&prev=16&next=3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http://www.tatdvso.org.tw/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http://www.thrf.org.tw/
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省國際蘭馨交流協會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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