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只談廢除死刑,應對獄政制度做全盤檢討─人‧耕‧食 共同體─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February 22,2017不應只談廢除死刑,應對獄政制度做全盤檢討
周儒賓
如果死刑所代表之「報復式正義」成立,何 以台灣人民不對白色恐怖與二二八之所有加害人追究到底?又何以不對冤獄冤死(錯判死刑)之加害人追究到底?又何以不對日據時代遭屠殺、強迫當兵、強迫當軍 妓之加害人追究到底?所以,所謂反廢死之「報復式正義」不過是自私性/親族性之報復式正義罷了,質言之,只有私仇,而無公仇。
報復式正義之內在邏輯是使加害人/犯罪人受應有/與受害人對稱之償報或懲罰,如此便是實現正義,且到此為止;
一.故而,報復式正義在客觀上反對以一切公共努力使加害人/犯罪人真誠反省,培力其生命變革,實踐社會貢獻,方為真正有意義、有最大建設性且以全社會為對象之償報。
二.報復式正義→死刑→刑罰→監獄,以懲罰為目的,故不給予培力生命變革之環境、資源及條件
因之,我們便知,報復式正義不僅以犯罪人之肉身死亡為正義之伸張,並產生了以懲罰為目的之獄政,其係不但罔效、徒耗巨大公帑及社會成本,但結果卻為犯罪擴大再生產之意識形態與體制。
如果報復式正義成立,則中東對美帝之恐怖主義何錯之有?其亦是報復式正義之實踐。報復式正義即受害之公平分配,與分配主義之內在邏輯有親通性。
台灣報復式正義何以歷經民主化與社會多元化,而絲毫未易?我以為,充斥報復式正義之好萊塢電影、港片、港劇、本土電視劇及電影,乃此最古老之「傳統」得以延續之要因。
其實,我並不同意台灣廢死運動的某些觀點,譬如人權、錯判死刑,此外,只倡廢死,卻不深刻徹底批判反對報復式正義,以同時主張獄政改革,等於讓死刑犯在監獄裡淪為「死活人」!我主張,獄政改革,比廢死,更重要,更優先:
一.須鼓勵受刑人寫作、閱讀及使用網路以間接參與社會,應定期舉辦受刑人寫作獎,並由政府持續出版真誠書寫之作品。並鼓勵非受刑人與受刑人交筆友。鼓勵培力受刑人開讀書會及各種交流、分享、討論等聚會。鼓勵培力受刑人辦電子刊物。
二.應歸還受刑人選舉權、公民投票權及言論於媒體刊播權。
三.鼓勵培力每一位受刑人從服刑初始,即參與不間斷之集體民主討論,以思考規劃服刑期滿之新生活、新生命及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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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之社會建構及受害人正義
周儒賓
目前之法律,係絕對化之『行為人』因果邏 輯,故以『行為人』為唯一之法律責任承擔者,所謂絕對化之『行為人』因果邏輯,即去歷史/總體/結構/社會/辯証之 因果邏輯,所以,絕對化之『行為人』因果邏輯,即是內在性預設『行為人』原子化之因果邏輯。說到底,現行法律之行為人是個人主義之行為人。
只是,所謂受害人,也是個人主義之受害人,受害人正義就自然推演為報復式正義了。
歷史/總體/結構/社會/辯証之因果邏輯下之加害行為或犯罪行為,與絕對化『行為人』/原子化/個人主義之因果邏輯下之加害行為或犯罪行為,迥異。前者,罪責不能全歸咎於行為人,而是社會集體共同承擔,共同反省審思,共同討論,改革(甚而變革)公共治理以消除犯罪根源,後者,罪責全歸咎於行為人,完成究責予懲,即止。
就 如霸凌議題,個人主義/原子化/絕對化行為人主義之霸凌防治,即加重懲處霸凌者,歷史/總體/結構/社會/辯証之因果邏輯,則將霸凌者、被霸凌者及所有第 三者皆視為責任共同承擔者,共同參與反省、審思、民主討論,相互教育。對待白色恐怖、二二八、冤獄、刑求...等,亦然。將犯罪與犯錯,當作全社會之集體 教育與長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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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經濟自由
周儒賓
經濟自由,向來是右派之語彙與範疇,其實,就是資本之自由,我們須重新界定經濟自由,把詮釋權奪回來,經濟自由,應是人人享有不受雇不出賣勞動力之經濟自由、不受資本剝削之經濟自由、不為五斗米折腰之經濟自由、志業與職業合一之經濟自由、自我實現與經濟生計合一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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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自由度第20名 彭總裁:評比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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