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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0-03-30 11:00:00 / 報主:數位之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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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部落格作者如何保護個人品牌
歷史上的今天
部落格作者如何保護個人品牌

◎個人名稱被冒用怎麼辦

由於社交網站Facebook在台灣爆紅,企業開始紛紛在上面開設官方粉絲專頁,作為品牌宣傳以及與忠實用戶互動的管道。然而也發生了某些團體或個人,冒用他人品牌或其廣為人知的稱號開設粉絲專頁的事件,引發相當程度的糾紛。

如果被冒用的是企業品牌,上述事件其實不難解決,總是有法律途徑可以尋求。但如果被冒用的是個人,情況又如何?舉例:台灣知名部落客酪梨壽司,大陸知名博客洪波(網名Keso),如果被冒用筆名而在Facebook或開心網上註冊,宣傳,怎麼處理?

兩星期前無意中看到一篇文章,某部落客發文澄清,因為他發現使用多年的筆名,出現了另一個部落客也使用同樣的筆名,並且寫相同領域的文章。這引發一個有趣問題:能說對方是山寨版嗎?其實很難,沒有人規定筆名是專屬先到者,連真名都有一樣的呀,更何況筆名。

一般而言,有心寫作的人不會想使用跟別人一樣的筆名,因為辛勤筆耕的結果卻是幫人累積知名度,這沒有意義。因此,筆名相同的情況無非就是:不知道那個名稱已經有人用或者知道但不在意;後起之秀想藉機炒作;惡意冒用想從中獲取利益;或者公開反對某人某企業。

最後一種情況比較特殊,舉例:最近美國雀巢公司在Facebook上所發生的公關危機,網民是可能在Facebook上面開設「反雀巢」的粉絲專頁,目的是跟該公司嗆聲的。在這種情況下雀巢的商標品牌都可能被網民公開的拿來使用。

◎部落格作者要懂得自我保護

相同事件發生在企業時,企業可以指著對方說,「他是假的!」並以侵權相告。而發生在個人的時候,個人甚至沒法指責對方是假的。然而,習慣在網上自由發表文章的部落客,習慣了文章讓大家自由轉載,覺得這樣符合網際網路精神,有時候反而鬆懈了應有的自我保護。

2000年,筆者一個好友很難過的說,他的個人網站原本要接受投資者投資,在簽約時沒有仔細推敲過合約條文,簽約後不慎讓網站整個被對方侵吞,而他一毛投資都沒拿到。細節在此不贅述,對方最終實際擁有了域名,網站的實體主機,內容,資料庫等。

這是個在當時業界小有名氣的個人網站,但他並沒有想過去註冊商標。而對方是非常老練的經營者,拿到網站的實際擁有權之後,馬上去將網站註冊了商標,這下子他連辛苦經營起來的品牌都沒了。如果再去做一個同樣名稱的網站出來,在法律上對方反而能說他侵權。

這件事給筆者非常大的警惕。由於很早開始經營個人網站,站上文章經常簽訂合約授權其它媒體使用,後來更將其集結成書授權出版,也開始以個人名義進行顧問事業。然而,我從沒有註冊過公司來做這些事,都是個人名義。我開始思考,在法律上我到底擁有的是甚麼?

讓創作文章自由流傳是網際網路開放精神的體現,寫出來就是鼓勵轉載。除了網上轉載,筆者文章也常被碩士研究生引用在論文中,就算是寫電子郵件來申請授權,也是簡單的郵件回覆同意。這種自由氛圍讓人忽略了實際上我們還是生活在一個由法律構築起來的世界裡。

◎申請註冊商標是一個方法

經朋友介紹,筆者很快以數位之牆的名稱加上設計好的Logo圖案進行註冊商標申請。商標申請必須要查核,在該業務項目下,過去是否有相類似的名稱或Logo圖案,以避免侵犯別人的商標,因此一般人比較沒有時間以及專業自行辦理,多是透過專業的事務所進行。

由於筆者從事的是文化/電腦/顧問相關事業,因此在相關業務領域都將該商標註冊。將來,例如,數位之牆要從事出版事業,這個商標就受到保護。反之,若數位之牆將來開餐廳,這商標就不受保護,這就是商標的業務項目。商標所有權人可以是個人,不必一定是公司。

並非無限制增加註冊業務項目越好,因為業務項目越多收費越貴。申請表格送到政府機關一般需兩到三年完成審查。審查結果通過,商標就歸屬於你。也可能不通過,那就修改後重頭再來,再兩三年。因此,代理的事務所在前期能否幫你好好做功課是挺重要的。

若把一些網上知名部落格的名稱加上Logo然後拿去註冊商標,感覺挺好笑的吧?然而,好好重視個人品牌是必須的。並非能從上面獲得什麼利益,也不是要四處控告別人侵權,最起碼要能保護自己。想起筆者那個朋友無助的表情,經營多年的心血東流,到時怪誰都沒用。

此外,你因逐漸成名已經成了社會責任較重的公眾人物。你的個人品牌某程度已成為社會資產,你有義務替大眾管好它,不能任其產生被冒用濫用的風險以至造成大眾損失。許多知名部落格作者已經到了出書上電視代言商品等程度,有關個人品牌的保護,要多關注。(文:黃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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