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樂觀之因:資訊共享資源如何(或應如何)存續於著作權,以及其如何被(或不被)當今政策所認可─創用CC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February 16,2016六間博物館的開放館藏圖像現況
柯俊如 /文
在之前一系列對於特定博物館、藝術館開放政策或經驗分享的介紹後,本文將一次介紹六間文化機構的開放館藏現況。許多文化機構雖然沒有採用公眾領域標章PDM、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或是創用CC的授權條款,然而在網站上公布的圖像使用條款或開放政策都是符合開放原則的。...
CC0 法律條款中譯已近定稿:即日起歡迎大家貢獻您的評論!
林誠夏/文
台灣創用CC 計畫協助進行的 CC0 1.0 Universal(CC0 1.0 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已到了緊鑼密鼓的確認階段,即日起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開始,進入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評論期 (public comments period)。...
Blender Foundation 開源軟體與開放電影
吳銘崧 /文
Blender 是一個免費、開放原始碼的 3D 內容製作軟體,自 1994 年上線並提供無償使用至今,全球累積使用人數已難以估計,有來自世界各地、超過數百位的志工曾經參與程式的改進,他們的專業橫跨藝術創作、視覺特效到科學研究,由此可見此軟體所能應用的領域之廣泛。...
開放圖像可以帶給創作人什麼好處?
柯俊如 /編譯
使用開放授權會帶給圖像創作者好處嗎?其實許多圖像創作者就是意識到開放授權能帶來符合其需求的好處,才決定採用創用CC授權的。一起來看看這些圖像創作者怎麼說。...
[CC 專題] 樂觀之因:資訊共享資源如何(或應如何)存續於著作權,以及其如何被(或不被)當今政策所認可
原作:潔西卡˙科咨(Jessica Coates)
翻譯:高瑜蕙
審訂:莊庭瑞
Bilingual Edition. *Please read the English version online.*
雙語版。本刊為華語版,讀者可至線上閱讀英語版本。
最近我曾在一場「資訊環境保護主義」(Information Environmentalism)的會議上發表演說,之後便想繼續探索這過去我較少涉略的理論。資訊環境保護主義的概念最早是由詹姆士‧包伊爾(James Boyle)教授所提出,他在1997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智慧財產的政治學:網路的環境保護主義?〉的文章,其中他論述我們需要一種關於智慧財產的政治學(或說是政治經濟學),並建議其可類比於環境保護運動:
成功的政治運動需要兩大因素,一是一組(可普及化的)分析工具,二是根基於上述工具所揭示之共通利益所組成的聯盟。福利經濟學(welfare economics)和生態學的思考都揭示,因著私有財產聲索的分析架構、過分簡化的「因果」科學、以及不強行將負面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內部化的市場經濟,「環境」這個詞和其概念已黯然消失。同樣地,因著現有智慧財產系統係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和原創作者之說法、偏重於決定論實務之經濟分析、以及對內部審查(private censorship)的危險不夠敏感之「言論自由」社群,我認為,無論從概念或字面來看,「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正逐漸消失中。確實,是環境運動創造了環境論述,農人、消費者、獵人、賞鳥人因此察覺自己是環保人士。或許,我們需要創造公眾領域,才能組成為保護公眾領域的聯盟。
我發表演說的會議是由澳洲學者羅伯特‧康寧漢(Robert Cunningham)博士所主辦的。基於包伊爾的想法,他新近出版了一本書,名為《資訊環境保護主義:智慧財產權的治理架構》。康寧漢根據包伊爾有關著作權與環境保護主義的原創性類比,提出了邏輯的下一步,提議智財權公眾領域的倡導者亦可採用環境運動的概念。他探討從環境理論(福利經濟、共享資源、生態、以及公眾選擇理論)衍生的分析架構,如何可被運用在資訊環境領域。此外,他亦探討環境運動的重要概念,如恢復力、多樣性,與模組化等,與智慧財產的相關性。他總結如下:
與自然世界有關的治理經驗可被運用來確保資訊環境的穩健發展。這是一種良性循環。不過,該循環唯有在資訊共享資源(information commons)被保護、發展,並與共有領域(res communis)一致發展的情況下,方能運作成功。而共有領域是屬於所有人的資源,必需用於公眾利益。
當我回顧這些概念,我瞭解到現在是強調上述想法的最佳時機。雖然目前在澳洲和國際間有許多著作權的政策議題值得關注憂心,我相信仍有許多事務是值得回顧慶祝。包伊爾的文章已發表近20年了,許多事物已有改變,也不全是負面的。
因此我以樂觀的態度撰寫此文。我相信資訊環境保護主義的概念不僅是攸關當今的著作權政策,其中心思想——公眾領域和創作人利益一樣需要和值得被保護——同時也逐漸崛起。其崛起的速度或許緩慢,但我想論說已有證據顯示,在澳洲以及國際間的著作權政策已逐漸意識到資訊共享資源,以及維護這空間的重要性。或許意識這個詞不見得是最妥適的用字,因為它意涵自覺性的認同。或許較貼切的說法是,資訊環境保護主義的想法已逐漸滲入著作權的辯論和整體社會之中,其所及範圍已達到可影響法制的程度。
對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 TPP)有著諸多疑慮、而且反對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運動在國際間幾乎都失敗,以及在歐洲還真的要考慮網路連結需取得同意的時刻,眾人容易認為過去二十年來的發展每況愈下,全球著作權政策下的使用者權利未受到重視。然而,仍有希望的跡象。
其中最大和最重要的跡象是《促進盲人、視障者及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接觸已發表著作之馬拉喀什公約》(The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的簽訂。這是第一個確認使用者權利的多邊國際著作權協定。此項發展其實極為重要,經由國際對話,甚至訂定協約,智慧財產權的某些限制是必要的。馬拉喀什公約的簽訂歷經了多年的談判協商,而其順利通過的原因可能和無可爭辯的例外情況有關,也就是身障人士的使用需求。重點是,條約通過了。著作權界已認同至少需保留一些空間以共同使用著作的重要性。
同樣地,在 TPP 引發諸多批評之際,相當有意思的一點事實是,相較於過去類似的雙邊或多邊的協約,我們觀察到在 TPP 非常詳細的著作權規定中,其實針對使用者納入了較佳的例外和限制條文。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的說法,TPP 包含了「透過合法使用著作權的例外和限制規定,進行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及研究,以促進著作權體系的平衡,係為義務」。TPP 所使用的文字在解讀上較為彈性和開放。不過,無庸置疑地,TPP 也相對提高了締約國的權利(與動機),可加入相關均衡規定於國內法來實施 TPP。這雖非完美,但也有所進步。
同時,我們也看到有越來越多的經驗實證以支持類似的決策,以及資訊共享資源所帶來的好處。過去十年來,國際間進行了數項研究,針對公眾領域的價值和著作權物使用的重要性,進行量化或是進一步分析和解釋。這些研究包括:
- 英國政府報告 —《著作權與公共領域的價值》(Copyright and the Value of the Public Domain)
- 魯夫斯˙普洛克(Rufus Pollock)—《公共領域的價值》(the Value of the Public Domain)
- 《公眾領域以及科學與技術資料及資訊之角色》(The Rol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the Public Domain)
- 保羅˙烏利爾(Paul Uhlir)—《關於政府公眾領域資訊之發展與促進的政策綱要》(Policy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Governmental Public Domain Information)
近期的國際比較研究顯示,彈性的著作權例外情況對整體經濟是有益的。「里斯本智庫和創新經濟學會」(Lisbon Council and Innovation Economics)去年出版了《2015年智慧財產暨經濟成長指數:衡量著作權例外與限制對成長、就業,與繁榮之衝擊》(The 2015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Growth Index: Measuring the Impact of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in Copyright on Growth, Jobs and Prosperity)。這份報告分析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規定,及其經濟成長。結果發現採用彈性著作權例外規定的國家在整體經濟、資訊科技、服務、以及與傳統媒體產業的成長率較高。此外,它們的整體薪資所得,以及通訊和科技產業從業者的薪資也較高。該報告亦指出較彈性的著作權系統帶來的其他正面成果,例如對教育、獨立研究、言論自由、使用者生產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以及文字與資料探勘等的提昇。最重要的是,這份報告提出了以下結論:
政策制訂者通常認知,著作權例外情況具有正面的外部性也與創新相關,這跟強力智慧財產保護所驅動的經濟成長,互有利害關係。然而,證據顯示在強力智慧財產框架內的寬鬆與彈性的例外規定,可能是兼顧兩者的最佳方式。
類似的結論其實也見於美利堅大學(American University)一項仍在進行中研究的初期結果。這項研究檢視一國的著作權例外規定會如何影響其經濟成果。在研究初期階段,研究人員比較各國家各類產業的企業經驗,但專注於合理使用形式(fair use style)著作權的例外情形在該國有無規定。其研究數據包含 91 國 5,564 家公司在過去 30 年來的 166,920 觀察結果。當中包括七個具有合理使用例外規定的國家——美國、菲律賓、新加坡、以色列、台灣、馬來西亞,與南韓。研究發現採用合理使用形式的例外規定的國家,其企業通常會出現正面成果,而且這個結果並不受到產業別的影響,而所謂的產業別指的是使用者產業(如依賴著作權例外規定的產業)和權利人產業(如依賴著作權保護的產業)之區別。這顯示「網際網路公司和內容供應商皆受惠於合理使用的體系」。
甚至連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也對公眾領域越來越有興趣。WIPO 已委託進行一項關於著作權與公眾領域的概括研究(Scoping Study on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Domain)。此研究發現,這裡暫且引用珍妮˙金思堡(Jane Ginsburg)的說法,「公眾領域真是了不得」,她並提到:
公眾領域以及其需要被保存的議題,已是針對智慧財產以及其逐漸延伸的廣泛批評者的徽章。公眾領域主要被認為是瀕臨的物種,面對著圈地以及商品化的過程……然而,對於此智慧財產中未受保護部份的研究及立法,目前的論述已超越只將公眾領域視為內在價值,僅堅持其原始素材可用於新作、創新、與發展的講法。而是試圖建構新的體系,以保護並提倡一個豐富可親近的公眾領域。
為了進一步承認與保護公眾領域,此項研究建議「採取著作法中的規範性方法,並且設立具體條件,來有效建立可親近、可享用、可永存的公眾領域資源」。令人興奮的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已有項發展議題(且早於前項研究),似乎已開始施行這些建議。其中所採納的 45 項原則包括以下:
「16. 考慮保有公眾領域…並針對豐富與易近的公眾領域之蘊意與優點予以深度分析。」
以及
「20. 推動會員國中的規範性設立活動…以支持一個強健的公眾領域。」
近幾年來,我的國家澳洲在資訊共享資源方面,已有多項前景看好的發展。首先,「澳洲法律評議委員會」(Australian Law Review Commission,簡稱 ALRC)公布了一份前所未有的《著作權暨數位經濟》(Copyright and the Digital Economy)報告。該報告建議澳洲採用合理使用規定,以及其他變革,以提高著作權物的近用性。儘管澳洲政府目前尚未做出任何正式回應,不過已看到該報告的政策影響;「生產力委員會」(Productivity Commission)對智慧財產議題的探究就是例子。澳洲的生產力委員會是個看重整體、推動實證導向決策、並先天上質疑壟斷的組織。生產力委員會被要求對澳洲的智慧財產體制進行檢視,並建議進行有助於「改善澳洲社會整體福祉」的變革措施,這件事情已是好的開始。生產力委員會在這件工作上,已明確列出應檢視 ALRC 的建議,且在其文件上直接提到著作的合理使用。此外,該委員會也探討推動「知識擴散」(diffusion of knowledge)的重要性,以及在創新獎勵和「提供此等獎勵給群體中其他人」之間,取得平衡的必要。
針對生產力委員會所發表的文件,若要指出有哪點是令人失望的話,我想應該是他們錯失了重新定義澳洲智慧財產宗旨的機會。該文件多所提及智慧財產獎勵創意的重要性,並指出唯有促進新智慧財產的生產的體系才是有效的智財體系。但這並非智財體系的最終目標。我們極力鼓勵新創作品,並非是為了著作權人的直接利益,而是為了這些作品在流傳使用時,所能貢獻給社會的價值。雖說此概念在著作權議題上不太常被提出,但其意義卻是不言自明。當然這是智慧財產體系何以存在的原因;其目的不在於創造作品,而在於創造可供我們使用的作品。柏海克(Birnhack)曾說:「公眾領域不僅不是(或不應是)未受預期的副產品,或是著作權作品的『墳場』,而就是其目標。」這是古典的資訊環境保護主義——將我們對著作權爭論的焦點,重新回到整體社會的利益,而非個人的收租利益。試想這對著作權政策的意涵,你便能想見其所注入的潛在翻轉力量。上述想法提供了我們對著作權設限的正當理由。亦即著作權利本質是受限的,著作權法的限制與例外情形,留下空間讓我們使用作品。因此,杜索李爾(Dusollier)指出,公共政策制訂者應「堅持視公眾領域的內在價值為新創作、創新,與發展的原物料,並應試圖去建立制度來保護和推動豐富可親近的公眾領域。」因此,不應僅限於質問著作權是否鼓勵更多作品的生產,而是著作權是否擴大提供了公眾可使用的作品。
雖說生產力委員會可能錯失了這些機會,但其檢視行動似乎是個好的起點。他們認同「一個有效的智財體系亦有助於創新和想法的散佈」,也對強化權利的相關措施表達疑慮,因為這些措施有時是在尚未「對經濟和分配效果詳加瞭解」之前便逕行執行。我非常期待早日看到生產力委員會的報告草稿。
令人興奮的是,該委員會所面對的政治環境似乎也有利於導向使用者為中心的改革。澳洲新任總理過去在推動通訊政策上饒富經驗,他宣稱就任後第一年的主要目標就是創新性的成長,且已將著作權政策業務轉至傳播暨藝術主管機關的範疇,職責範圍包括科技業以及美術、圖書、典藏、以博物館(Galleries,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s,簡稱 GLAM),以及藝文人士本身。上述規劃將促成著作權的首次改革,其焦點將專注在擴大和支持使用者的權利。無論其發起人是否知道,也就是資訊共享資源。澳洲去年下半年公布的《2016年著作權修訂法案(障礙人士接近權與其他措施)》草案,其中包括下列幾點:
- 擴大和簡化澳洲學校、圖書館、障礙人士產業的著作權例外規定;
- 針對使用者中介團體提供新的保護措施;
- 允諾將從未發行過的素材整批釋出至公眾領域——在澳洲原本要到2026年才會有新素材歸到公眾領域,但這批完成於久遠之前但從未發行過的素材將是例外。
因此,請容許我感到如此樂觀。無論他們知不知道,我認為澳洲的政策制訂者終於開始看到資訊共享資源的重要性,且將資訊環境保護主義的原則納入其決策中。我想上述原則對於澳洲著作權體系的持續發展與整體社會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我認為這些原則一直都很重要,只是它們被忽略了一段時日,希望現在已開始有所轉變。
潔西卡˙科咨 (Jessica Coates)曾任 Creative Commons 全球網絡經理。在此之前,她擔任過澳洲 CC 計畫(Creative Commons Australia)的專案經理,同時管理 CC 診療所(Creative Commons Clinic)這項在昆士蘭科技大學執行的研究專案。目前她任職於澳洲數位聯盟(Australian Digital Alliance)為執行長。她是著作權和通訊政策專家,在澳洲和全球有 15 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