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12-01─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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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何必大費周章倒退修法 | 羅德水 |
■羅德水 媒體報導,新竹市議會目前正在審議該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由於草案部分內容與現行遴選機制不符,引起新竹市家長團體與教師組織共同關切。 就法制面而言,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係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性質上屬《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事項」,惟目前各縣市政府作法不一,以台北市為例,係在市議會制訂《台北巿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新竹市的作法則是由市政府訂定《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以為規範。 推動自治規則提昇位階無論是台北市的「遴選自治條例」,或是新竹市的「遴選要點」,性質上均是地方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差別在於:「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職是,新竹市政府擬將該市國中小校長遴選法規,由自治規則提升至自治條例的位階,各界應予肯定。 既然如此,新竹市的教師與家長團體又為何發動連署抗議呢?問題顯然出在市府自治條例的草案內容。事實上,雖然新竹市政府目前係以「自治規則」而非「自治條例」的位階訂定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 不過,檢視《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及其實際遴選過程,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確有其進步、可觀之處,若干作法並長期為教育團體肯定。 竹市遴選制度可取之處要言之,其遴選制度最為可取者有二,說明如下: 其一,開放視野,向全國徵才:相較於其他縣市限定候用校長必須是同縣市具有校長遴選資格者之規定,現行《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則規定,只要具有「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者」、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無論是否係該市現職教育人員,均可參加新竹市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所謂視野決定高度,新竹市不自我設限而向全國徵才之作法,不僅是該市學子之福,更值得其他縣市參考。 其二,遴選委員會有相對之自主性: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實施以來,最受外界批判者就是,徒有遴選之名,實則與官派無異,究其實,遴選委員會淪為縣市政府背書單位是重要關鍵,值得一提的,相較於多數縣市,新竹市政府在遴聘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時,相對尊重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在15席遴選委員中,計有學者專家2人、社會公正人士2人、退休校長代表、學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各3人,在降低了官方意志與色彩之後,也使得遴選委員會較能依專業獨立行使職權,從而真正落實校長遴選之精神。 ■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實施以來,飽受外界批評,經常被認為徒有遴選之名,實則與官派無異。圖為2007年7月31日高雄縣中小學校長交接典禮。(圖文/中央社) 持平來說,以上兩點正是目前各縣市校長遴選之所以流於形式的主因,比較讓人不解的是,何以新竹市政府一方面準備提升校長遴選的法制位階,一方面卻又在草案內容中改變現行進步作法?也難怪家長、教師要質疑其修法動機而群起抗議了。 呼籲新竹市政府不應自毀進步法制,教師組織與家長團體則應持續溝通,若難以改變市政府作法,不妨聯手向市議會進行遊說,以新竹市議會議員之素質,要通過這樣一個實際上等於倒退修法的自治條例,倒也很難讓人想像。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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