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觀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anuary 08,2014在兒少保護與傳媒自由之間
文/林靖堂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子報編輯)
作為媒體觀察組織,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一直本著維護新聞自由、落實媒體正義、促進媒體自律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宗旨。我們過去持續不斷在努力,除了維護新聞與言論自由,同時也期望能夠彰顯不同年齡世代台灣閱聽人主動與被動的傳播權。本這著樣的精神,媒觀長期以來皆以民間組織的角色,不僅監督政府、媒體,亦與政府、媒體,乃至於其他非營利組織合作,希望的就是能夠實踐台灣兩千三百萬普羅大眾的媒體傳播權。
本著這樣的精神,媒觀在兒童及青少年的傳播權議題上,長期冀望能同時兼顧保障兒少身心及閱聽傳播權的角度,同時也積極維護媒體與公眾的新聞及言論自由。然而,在這個多元價值的社會,兒少保護與媒體自由之間,多少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
就社會中的保守立場而言,可能會期待強而有力的政府與民間組織,將被認定為不適當的資訊與傳播內容設下禁止、限制,讓兒少避免接觸;然而,開放的立場,則認為兒少的身心與傳播內容的接觸,有待透過部分的分類、分級與初步的選揀,透過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兒少學習判斷分辨是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作為媒體監理的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即面臨多元價值間的競合與過去威權管制的陰影,也促成了委託民間組織建制網路單e窗口與今年8月因應《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46條建構的iWIN網路兒少防護機構的設立。
然而今年下半年,無論全球乃至於台灣國內,陸續接連發生網路與通訊傳播安全的事件與爭議,也促使言論自由的危機再度浮上檯面,社會輿論憂慮網路的言論自由不再,而過去威權管制的鬼魂亦將再度重生。
近三個月來,同志、跨性別與多元成家立法的議題在台灣社會引發諸多公共討論,然則10月間包括立報、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等數家媒體接連收到網路兒少防護機構函文通知,表示有民眾檢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有不雅內容,函請說明與加以處理,造成某種管制緊縮的趨勢,再次突顯新聞言論自由與社會多元價值之間的衝突,以及相關機構角色定位的檢討。
本期電子報,本著公共領域的精神,邀請包括政府、學者、媒體與資訊人,將新聞言論自由與政府、機構管制者間各自的立場進行多方意見的闡述。延續上一期彰顯媒觀兒童傳播權益做法的宣傳,本期著重於檢討在兒少保護與新聞言論自由之間,政府、社會該如何拿捏?
在兒少保護的基礎上,媒觀相當重視包括兒少年齡層在內國人媒體識讀能力的培養,也就此,媒觀長期主動辦理「國人自製兒童暨青少年優質節目五星獎頒獎典禮」與「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計畫」。
媒觀的立場與態度,是期望透過表揚、專家與兒童的共同評選,充分揭露資訊,提供家長與兒童青少年等作適當的價值判斷與傳播內容選擇。同時,也透過表彰國人自製兒童節目的做法,保障言論與傳播自由,鼓勵處於低迷士氣的商業媒體產製適於台灣各年齡層的傳播內容。
在兒少保護與傳播自由之間,絕對不應是二元對立的衝突對立,多元價值的呈現才會使這個社會更完善,讓兒童及青少年更具備判斷是非的標準與涵養。
媒體匯流時代的網際網路兒少保護
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內容事務處
不管時代如何變遷,科技如何進步,兒少的傳播權益與成人不同,兒少需要在適當保護的媒體環境下成長。基於這個前提,對於電視、電影、DVD、遊戲軟體等內容,均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所訂之分級處理辦法進行分級。但是當這些影音內容全部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接觸得到的時候,我們該怎麼做?
媒體匯流既有政策大挑戰
在媒體匯流時代,電視節目不再僅限於特定時間透過電視機收看,而是消費者可以使用電腦、手機或是平板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收看,而聯網電視則結合線性與非線性服務,使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和彈性。不只電視節目,舉凡電影、遊戲、報章雜誌等內容,都可以透過多元載具與多元管道接收。除了既有的媒體內容之外,使用者也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產生新的內容,例如自製影片、照片、部落格文章、社交媒體、發表意見等等。
電信業者與廣播電視業者在服務與技術上的重疊,呈現資訊、傳播科技、電腦網路和媒體內容交錯連結的媒體匯流現象,由於不同種類的媒體內容與服務愈來愈多,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與聯網電視等融合功能的產品爭相吸引消費者注意,也改變了原本的媒體服務類型與運作方式,帶動新的內容形式。媒體匯流使得內容不再侷限於特定傳輸設備,但也挑戰了既有的公共政策與監理機制。
網路兒少保護新思維作法
網際網路上的服務與內容型態包羅萬象,因此對於網際網路中的兒少保護,我們需要新的思維與作法。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對象為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到18歲的少年,但對於網際網路的接近使用,世界各國均未針對網路使用者的年齡進行劃分,主要因為網路的傳播與使用情境均與傳統廣電媒體不同,規範使用者年齡僅為提醒作用。目前多由網路內容應用服務提供者,自行定義服務適用對象,例如Facebook和Instagram等網路社交媒體,基於保護兒少個資與隱私等考量,均在服務規章中規範未滿13歲者不得申請帳號並使用其服務。但實際狀況是許多未滿13歲的兒童仍透過其他方式,例如請求家長代為申請,或是捏造假的資料,順利申請帳號並使用服務。
傳統媒體時代中,兒少難以在眾目睽睽下選購限制級雜誌或影片,也無法在父母的監督下,偷溜到客廳收看深夜的輔導級或限制級節目。在匯流媒體的時代中,兒少可以假冒身分接取網路上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服務與內容。網際網路賦予使用者更大的權力與便利,當然也包括兒少使用者在內,但是在兒少的心智發展程度尚未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之前,網路相關業者、父母家長以及政府對於保護兒少的責任愈加重要,更須了解匯流媒體對兒少所帶來利與弊,並致力於興利除弊。
網路兒少保護需分工合作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在2012年針對國小五、六年級學童所做的兒少網路行為調查顯示,已有83%的孩子使用網路,有16%的孩子在週一到週五的平日,每天上網超過3小時。到了週末,有近四成的孩子一天上網超過3小時,甚至其中有一成是超過6個小時。
為了避免兒少接觸網路上的不當內容與犯罪威脅,世界各國紛紛頒布網路兒少防護政策。例如國際間的熱線組織INHOPE,專門受理檢舉,追蹤國際間的兒童色情犯罪;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韓國、日本等國也都有各自的網路犯罪內容通報檢舉機制。
在立法院修法催生、行政院支持及各部會通力合作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召集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及文化部相關機關,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是Institution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的縮寫,執行兒少使用網路行為觀察、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宣導,過濾軟體的建立及推動,申訴機制的建立及執行、內容分級制度的推動及檢討、推動業者自律機制,以及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等七大任務,主要工作內容簡介如下:
一、進行更多的兒少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研究
網際網路使用者(user)的身分有別於過去廣播、電視、電影觀眾(audience)的被動接收行為,展現出更多的主動性與選擇權。網路使用者的身分不再是管制者腦海中想像的稻草人,而是更具主體性與能動性的個體,因此在制定匯流媒體政策時,需要更多的專業研究做為佐參,制定網路兒少保護政策與措施亦然。
未來我們會進行更多關於我國兒少上網行為的研究,了解兒少上網的具體使用情形與產生的問題,以期作出更適切的管理與輔導措施,並且提供業者、學校與家長作為討論參考,帶動更多社會討論。
二、加強兒少網路安全教育宣導
網際網路賦予個別使用者更大的權力,但相對地對於網路上的個人行為,也須負更大的責任。對於尚在學習階段的兒童與少年而言,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權力與便利的同時,可能未必了解所需負擔的責任,甚至沒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時身邊的家長父母與學校師長等,必須從旁協助孩子們正確使用網路的自保之道,讓孩子了解到網路世界和實體世界一樣,也存在著詐騙、色情、霸凌與邪惡的一面。此外,家長也可採用網路內容過濾軟體,設定適當的分級。政府相關部門與網際網路相關業者也有著責無旁貸的義務,要對兒少進行適當的保護與教育宣導。
三、促進多元參與討論 建立網路自律機制
政府、私部門(公司企業)、公民團體,甚至是個人代表等建立夥伴關係,促進自我管理機制發展,為民主自由社會多元治理的潮流。iWIN的成立即是此一多元參與治理的表現。iWIN建立單一的網路內容申訴窗口,便利民眾申訴不當網路內容,如發現明確違法的事實,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至於尚未明確違法,但確有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之虞,以及設址在國外,非屬我國法律涵蓋範圍的網路內容,則須依賴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的自律責任,自行採取讓兒童與少年不易觸及的防範措施,進行適當的阻絕,或是主動移除來自國外的違法內容。為了兼顧網際網路的言論表現自由,以及保護兒少權益,需要政府、企業及民間力量共同參與討論,並且分工合作,展現共管自律的精神。
民間公共參與兒少保護
網路內容管制不同於傳統廣播電視內容,現行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來執行,此種結合民間資源的共管機制,需要更多的參與討論,持續修正。也就是說包括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甚至是個人,都可以參與討論,表達意見。其中,來自民間所代表的民主自發精神,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也是網際網路有別於其他媒體的特性。因此,政府相關部會協力共同委託「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執行上述任務,目的在於擴大社會參與,希望它能扮演政府與民間的橋樑,推動網路相關業者自律,廣納公民參與討論,逐漸建立我國的網路治理共識。
NCC放任「誰」在「保護誰」?
媒體觀察報第七期 下一篇:在混亂的媒體叢林 為孩子理出一道清新細流
文/劉靜怡 (台大國家發展所暨新聞所合聘專任教授)
NCC在2013年8月底正式宣佈「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掛牌上路,根據媒體報導,這是個由行政院編列經常性預算將現有的網路內容投訴單一窗口改成「網路監看」機制的跨部會合作機制,設置目的在於處理可能對兒少年身心發展有害的網路內容。NCC當時特別指出這是以「民間受政府委託」之模式進行的網路內容防護機制。然而,如果從憲政民主基本原理來分析這個機制背後的立法和執法邏輯,就可以發現這不但是個充滿家父威權思維的機制,更是以積極行動和新聞自由及網路自由公然為敵的迂迴管制手段,其執行的結果,只是假借保護兒少之名,強化單一價值,不斷壓縮網路和媒體呈現多元價值的空間,甚至使得社會上的弱勢族群更為邊緣化罷了。
人權報導認定裸露 侵言論自由
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在11月初發給台灣立報和公共電視兩家媒體的電子郵件為例,或許就可以看出這個機制的離譜之處:
「我們是『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小組。是台灣行政院跨部會受理民眾網路申訴的專案辦公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委辦單位,目前著重在關心兒少身心影響的議題上。近日收到民眾反映【跨性別上空遊行 籲廢手術酷刑 - 台灣立報】的陳情案(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則為:『露奶』是人權嗎?)…民眾申訴內容:有裸露照片出現(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遭申訴內容雷同)。…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在此向您轉達民眾之陳情,我們尊重新聞自由,請做為 貴單位業務之參考,同時也請回覆。…您的熱心參與,我們將擁有更美好的網路空間」。
試問:媒體報導支持跨性別人權者的遊行新聞,而出現裸露照片,除了如實報導新聞事件的內容和經過之外,不正是凸顯這群社會弱勢者爭取基本權利的艱辛嗎?不正是向閱聽大眾提醒尊重甚至保護多元價值的重要性嗎?請問到底是「誰」才是有問題而該改正的人?
如何擴大社會參與 應對社會說明
身為NCC在自2013年夏天起的一年半內即編列一千萬經費的委辦單位,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發出諸如此類的信函和要求,難道不是在以政府公權力為後盾,進行某種新聞報導取材及方向上的行政指導嗎?其所展現的,難道可以和政府機關本身偏好的價值選擇和意識型態完全撇清關係嗎?NCC以這種貌似民間但實際上經費來自政府的機構對網路甚或媒體進行內容糾正,在法理上難道不該負起政府該負的政策和法律責任?抑或立法者故意設計出這種白手套,幫助主管機關規避上述責任?收到上述信函者,究竟能不能置之不理?還是萬一不理的話,就有遭到政府公權力秋後算賬的危險?大家真的該無限忍受這種有公權力為後盾的指控和騷擾嗎?如果因此遭致不利對待時,受糾正者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可用嗎?
如果此種機制及其以上運作實例,真的是NCC所說的網路內容防護擴大社會參與的話,那麼,身為公民的你我,都該理直氣壯地提出質問:到底,政府透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這種以特定幾種類型的案件當做處理對象,而且經常展現出特定保守價值觀的管制模式進行網路內容「淨化」工作,何以可稱為擴大社會參與?試問,究竟是以何種方式擴大社會參與?究竟是哪些宗教或價值取向背景的人士,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負責審查內容和發函給媒體要求修正和調整內容?到底申訴案件主要出自哪些背景的申訴人?NCC有義務告訴大家是「誰」在參與這種出自單一且保守之意識型態的行政騷擾行為。
不透明白手套機制 控制網路言論
台灣的政府部門不思如何善用網路先天上有利於創新的特質,為人民創造真正的數位福祉,甚至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資本組成背景都弄不清楚,已經令人不屑之至了,目前唯一擅長的似乎只是由立法和行政部門多年來不斷聯手找尋「看似符合社會主流觀」如「保護兒少」這種嚴重犧牲人民基本權利的似是而非理由,遂行網路控制。
試問:找個根本不具有民主課責正當性且價值取捨不透明的民間組織,實際上執行網路監看,卻無人對可能造成的各種實質上騷擾和控制結果負責,豈是隨便一句「依法行政」就可遮掩的醜聞?細看號稱授權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成立的兒少法第46條規定,即使不論該條規定文字模糊、可能違憲的潛在問題,該條所追求的「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目的,究竟是要透過何種「屬性」和「組成」的「民間團體」及「業者自律規範」達成,到底所謂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和業者,具有何種民主正當性,足以掌握權力去決定哪些內容是有害兒少身心發展的內容?民間團體和業者的決定結果,到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這些決定結果,是否充分受制於民主憲政國家應有的司法審查,不至於讓言論發表自由和資訊取得自由遭到侵害的人民,不但欠缺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正當程序保障,而且可能救濟無門?難道NCC不該給個具有合乎憲政民主國家基本法治素養的答案,而是任由網路媒體遭受騷擾的災難不斷發生嗎?
放任誰保護誰 社會有權瞭解
NCC曾經提出「網路內容…若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則交由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網路實務者以合議制認定…同時為避免政府介入…委託民間單位以公開透明方式處理,不會侵犯言論自由」的宣示,為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背書,從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基礎學理來看,這番宣示所凸顯者,若非NCC對言論自由的無知,便是充分展現刻意透過「民間」機制侵犯資訊自由卻不需負責的惡劣耍賴作為。
試問:所謂的合議制和公開透明,何以就能規避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更何況,合議制的成員組成和公開透明性,目前看來根本不及格。政府經費成為在民主程序和違憲審查程序中都「不必負責的民間團體」監看甚至主導網路內容移除的後盾時,正是放任政府規避侵害自由的違憲責任的邪惡設計。在政府未能清楚釋疑之前,身為網路時代公民的你我,無論透過體制內外的手段,都不該姑息這種事實上嘗試干預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資訊取得自由的荒謬網路內容防護設計,我們有權利弄清楚倒底NCC是放任「誰」在「保護誰」,否則,我們便是和政府聯手創造出步步邁向單一價值主導的鎖國的真正共犯。
在混亂的媒體叢林 為孩子理出一道清新細流
文/朱鳳治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專案助理)
民國九十一年教育部所發布的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中,一再強調媒介資訊已強烈影響兒童的日常生活,資訊快速且大量的傳播,常讓閱聽人來不及接收及消化,就必須面對下一波龐大的資訊接踵而來,而「媒體」也因此成為兒童重要的第二個教育課程,如何理性在媒體中選擇適合或者優質的節目做為收看,成為媒觀在會內六大目標中之一,推廣全民素養教育。「電視」,則是兒童接收媒體資訊最重要的管道之一,自1999年起,媒觀主辦的「國人自製兒童暨青少年優質節目五星獎頒獎典禮」(簡稱五星獎),迎向今年已經走了十四個年頭,自去年起承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委託的「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計畫」,也從萌芽階段漸漸穩定,開始逐步走向全國推廣,這兩個計畫皆主要針對兒童的媒體素養教育,期能在混亂的媒體叢林中,為台灣媒體默默付出的工作者,能給予鼓勵,也為電視收看的主人翁─孩子,給一份思考、了解,並多做選擇的機會。
面對現今越來越嚴重的媒體亂象,許多普遍級的新聞或綜藝節目,也都包含著暴力畫面、不當言語、靈異迷信、色情及恐怖噁心的內容等,都讓身心發展還沒有完全的兒童必須全面的接收,因此,除了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限制級的概念外;媒觀接受NCC委託的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計畫,自101年下半年度起,由專家學者、NGO組織工作者、基層教師及家長四大領域,參考國內外的文獻,共同研擬出評選計畫,並向全國電視台徵件鼓勵參與評選,評選時間語方式為每一半年一次,評選出適合12歲以下兒童觀賞之適齡節目,並給予標章,可像普遍級等標章放置在節目中的右下角,提供孩童及家長做為參考。
如同媒觀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老師曾於102年度上半季發布記者會時所言:「小朋友買衣服可以去童裝部,點餐時可以吃兒童餐,那有沒有想過,應該也要有適合給小朋友專屬收看的兒童節目呢?」,這也是我們積極想要推廣的,「電視節目有分級、兒童節目也有分齡」的概念。
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計畫目前已進行到了第三季,從第一季11家電視台、33個節目報名評選,到第二季12家電視台47個節目,截至今年底第三季,已有19家電視台82個節目報名(11個節目適齡),其中還包括地方電視台也已開始參與這項史無前例的作業,連製作單位都還不太清楚適齡的推廣概念階段,經過媒體推廣、全國學校宣傳開始有了漣旖效應,十二月初舉辦在花博夢想館的記者會,簽到人數達到了220人,與會者除了節目製作單位及電視台,最重要的就是家長及孩子們的參與,利用這場活動讓孩子更了解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正逐漸扎根在日常生活,守護孩子們的媒體環境。
五星獎為媒觀一年一度的重大活動,所謂的「優質」並不反映特定群體的品味,故也邀請不同領域的朋友共同參與,每年分成上、下兩季徵件及評選,今年共有172個節目報名參賽,五星獎評選作業僅限以國人自製(含自製、委製)且非重播之節目,藉以鼓勵電視業者,今年典禮於耕莘文教院舉行,董事長鄭瑞城致詞時表示:「今年的五星節目無論品質或數量都大為提升,顯示雖然媒體環境日益艱困,但還是有許多朋友仍然願意為維護更優良的節目品質去付出,而媒觀雖然身為NGO資源有限,但我們非常願意鼓勵媒體繼續一起為更優質的媒體環境去努力」。
今年入選的13個五星節目,含括客語、法律知識、科學、手語、帶動跳、親子共學內容,多元的收看選擇,為孩童們更好的視野作把關。超視「超級小英雄」得獎致詞時特別表示:「身為商業電視台,要做好一個優質的節目真的不容易,還有許多商業的考量,感謝媒觀五星典禮,讓我們有更多向長官爭取優質節目曝光的好機會」,這就是媒觀為優質五星節目努力十四年的原因,鼓勵電視業者製播好節目,鼓勵孩子們收看好的節目,這種雙向的正向關係,建構更美好、更健全的媒體。
除了上述媒觀執行的兩項重要評選與頒獎計畫,媒觀亦向全國小學發送適齡及優質節目專刊,徵文活動、臉書分享宣傳外,我們繼續走向國小,進入班級進行動態宣傳,用最近的距離接觸,讓小朋友們了解適齡及優質節目,也接受小朋們給我們的回饋,「不是適齡的我們就不能看了嗎?」、「如果有鬼,可是我們不怕,那也是不好的節目嗎?在這種雙向溝通中,我們更了解了孩子們的看法,為下一年的計畫進行改善及準備,這是媒觀沉重但甜蜜的負擔,也請社會和我們繼續共同努力。
媒觀講堂深談 找回新聞正確性價值
文/蘇柔郡 採訪報導
師大大傳所副教授王維菁透過新聞正確性教室的分析表示,新聞的追求真實仍有其重要性,給予新聞未來能善加查證、依證據說話、不為收視率報導新聞等建議,讓新聞能進到守望相助與公共利益之責任。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在今年(2013)舉辦了三場「媒體星期四╳媒體新奇事」的媒觀講堂講座活動,分別邀請由媒觀委託研究的三位學者中正大學傳播系唐士哲教授、師大大傳所王維菁教授與正大新聞系劉昌德教授分別針對他們的研究分析結果進行發表與討論。而在11月21日所舉辦的第二場「報導新聞還是小說創作」講座活動,邀請師大大傳所副教授王維菁主講,媒觀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與中正傳播系副教授胡元輝出席與談,獲得熱烈迴響。
林福岳首先開場提出,新聞與文學作品相似,5W1H的敘事手法就是在顯現故事情節;文學提供想像的世界,不論真實與否,新聞雖是故事,但建構我們的認知、對真實的想像,須反映真實世界。然而當今媒體不在乎真實,只關心收視率。他以五月媽媽嘴事件媒體報導錯誤為例,現在的新聞大概僅有百分之60、70是真實內容,剩下為錯誤資訊。虛構與真實的界線已然模糊掉。而媒體組織要求記者一天必須交出的稿量、時間壓力,使得國內廢新聞出現;否則正常情況下,沒有記者願意犯錯。另外,長官或主管改稿狀況也十分嚴重。
王維菁報告研究成果時表示,當前媒體的狀態是「成本低、效益大的假新聞氾濫,反正沒有人在乎」很多新聞提供的資訊都很愉悅,但愉悅應只是新聞的附帶價值,新聞的目的是守望相助,最大責任則是彰顯公共利益。她指出,新聞的功用在於讓我們正確知道社會發生甚麼事,能幫助我們了解世界,然後做出正確的選擇。也因此,新聞努力追求正確、真實性,仍相當重要。真實並非單面向,應包含多元文化取向,如記者、閱聽眾、專家等,如此進而能監督新聞內容與品質。
王維菁進一步說,新聞錯誤可分為客觀錯誤與主觀錯誤,前者指錯別字、頭銜錯誤等能簡單辨認錯誤,後者則指記者故意或無意意義上的詮釋錯誤,如誇大、捏造、無中生有等等。而如何查證新聞的正確性,可從四個取向著手:消息來源、目擊者、閱聽者、消息來源-記者對新聞正確性。王維菁認為,如今網路的發展,使閱聽眾有潛力更正新聞;因此整合消息來源、閱聽眾、消息來源-記者對新聞正確性以及專家學者的參與,能驗證新聞的正確性,然後給予實務工作者建議或教案。
媒觀委託王維菁進行新聞正確性研究,從2012年9月到2013年4月,該研究每月從報紙選主要與隨機新聞,邀請專家評析內容,並發布在臉書(facebook)上,請民眾與報導該則新聞的記者回應;整理各方意見後,放在「新聞正確性」網站上。研究結果顯示,新聞客觀與主觀錯誤發生最高頻率皆為中國時報。
研究也針對各類新聞報導作分析。以社會線兇殺類新聞八里雙屍案為例,其新聞本質為情感涉入與自我生命連結,與媒體嗜血、收視率的本質正好相悖,新聞問題在於違反各式新聞倫理,如:偵查不公開、誇大、媒體審判等。王維菁建議媒體在報導上應展現自制力,如此次事件以蘋果日報最為自律,依證據報導;另外也應使用公允而非臆測或情緒性用語,並找尋正確的消息來源報導。
王維菁最後對整體媒體現況給予建議:增加事前採訪準備、提升專業路線知識、查證、避免報老闆(經營者)扭曲事實或內容、不為收視率誇大內容、依證據說話,對閱聽眾的抱怨應謹慎、嚴肅地處理,以培養記者對新聞的慎重態度。
曾經擔任中央社社長、公共電視總經理、TVBS與民視新聞部總經理,以及自立晚報社長的胡元輝,指出美國1922年便成立「編輯人協會」(Investigative Reporters and Editors, IRE),定義甚麼為真實;另曾有研究調查受試者認為新聞最重要價值為何,最後揭示重複率最高為「正確性」。
他說,民國71年報紙章數有限制,記者用字精煉,查證也是理所當然,當時記者甚至會尋找第二消息來源驗證新聞的正確性。如今媒體客觀錯誤增加,主觀錯誤也趨於嚴重,追根究柢原因是媒體沒有足夠的錢。閱聽眾不斷流失,報紙失去廣告主,媒體組織遂裁員減薪,但新聞產出量不變,使得記者的負擔增加,連帶影響新聞品質下降、客觀錯誤變多。而正確性問題有經濟、政治、政經結構與報社框架等因素,這些因素是主觀錯誤上升的原因。
現場觀眾發問表示,如今看新聞很累,因為要比較各家媒體新聞,才能對事件有較完全的理解。王維菁指出,如今結構如此,給予媒體外在壓力是必要的。胡元輝則提出三個問題,希望大家思考:1、比較不同新聞才能知道事情全貌,這是否正常?2、媒體組織生態十分惡劣,記者除了接受與離開,還能怎麼應對?3、一個事件過後,企業公司往往更名後再出來,為什麼沒有記者做後續追蹤報導?是因為媒體機構沒錢嗎?
身為父親的玩家來看iWIN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洪進吉 (資策會兼台灣數位文化協會顧問)
前一陣子iWIN的開牌時間點真的是很不幸,因為那時候不只是美國的Prism 錂鏡計劃被大家討論的很兇,包含前一陣子的SOPA等事情讓大家特別敏感,國內更發生「國防布」事件等等與資訊流通的事,如別碰我的Internet等電信法的事,讓大家直接把iWIN貼上標籤。
而我身為一個同時具有「網路社會工作者」,「有小孩的家長」以及「工程師級的玩家」這樣三種不同身份來看iWIN這件事,或許跟一般的媒體人員的思維不太一樣,但有時說不定是更切近實際,以及未來也說不定。
網路社會工作者角度
在資訊透明化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或是課題,就是我們是否要可以用為了「保護大眾」這名號,來去封閉或消滅一些會造成「恐慌或危難」的資訊,雖然說這種事情的發生在歷史上層出不窮,甚至感覺上一開始是好的,但大部份時間一過,都證明這種"資訊屏障"所帶來的壞處遠超過好處。
在正常的社會中,最害怕的是不公平與不公正,因為有公平與公正是沒辦法有一個絕對的立場,但若連「公開」這個機制都失去的時候,這社會就不太可能有公平與公正,因為公平與公正是不太可能用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來決斷的,人的思考一定有其立場與方向。不存在任何立場與方向的思維與描述與傳播是不可行的,所謂的客觀與公平公正,只存在將立場與方向給極大化,把所有人的立場與方向都納入系統,這才有可能做到客觀與公平公正,而要做到這樣的事,前題就是「公開與透明」。
雖然說每次提到這樣的議題很難不去用陳腔濫調的「大禹治水」的比喻,但事實上更多的經驗告訴我們,想要去「封閉與禁止」所造成的「反彈與爆發」代價更高。雖然這經驗一直存在,但人往往還是有「控制慾」,因此想要去控制,甚至是禁止與阻止,是人最容易想到的解決方式。
畢竟在社會上個體差異往往比群體差異來得大,這也是會影響到人在「產生資訊」到「接受資訊」與「過濾資訊」的價值判斷。理論上這應該是屬於身為人應該有的能力與權利,但是只要是有政治的存在,就會有人以「Greater Good (更好)」的旗幟說:「我來幫你代勞吧」,當有人擁有過這樣的權利慾與控制慾擴張與滿足後,這想法就不會停止擴張。
當然這社會已經有太多這樣的現像,只是我們往往不會去正面面對與思考,甚至提出解決,畢竟這是一種說穿了就很可怕的另類「都市傳說」,在非正常媒體管道中漫延才會存在的話題。而這樣的事,最常見的旗幟除了打著「政治(更好的社會)」、「經濟(利益的保護)」外,就是「教育(下一帶的塑造與控制)」。
回頭來看這次iWIN的成立,就是為了「兒少」來做資訊把關,其中包含以「預防」、「守護」以及「關懷」的三面項的七個功能:「產業自律」、「網安宣導」、「提供資訊」、「網安關懷」、「通報機制」、「兒少觀察」、「接軌國際」。這些都是感覺立意良善的想法,但這系統真正的價值是想要做到「單一窗口」的機制流程,而這樣的機制往往會有三個很大的擔慮課題:
1. 這樣的事是由誰來決定?
2. 這樣的事是否真正公開?
3. 最後是否會用強制力來禁止資訊流通?
從iWIN的受理流程來看,的確如同張善政政委與NCC石世豪主委所說,該系統並無牽涉裁決與強制力,理論上這些事情都是以「轉給適當機關」來做處理,但這個處理就包含前面說的這兩個裁定權與強制權的事,無涉iWIN這組織,只是這個系統是否有真的公開,就值得在這邊做討論。
目前此一系統是以月報的方式來進行,雖然公開的是數量,但真正的內容與細節無法得知,也就是真正的問題還是被「封閉」,被少數人來決定,民眾仍無法進行監督。一個真正能夠讓民眾參與的資訊來自於公開的細節與即時性,從月報的機制來看一個案件到被呈現往往就會有接近兩個月的落差,更不要說是知道其內容。
當然,最後的結果也包括了「禁止與封閉」(已分辦至權責單位,網站下架移除), 這也是蠻糟糕的方式。除此之外,其中有關「不當資訊」、「網路侵權」這兩個具有爭議的事情,更不包含無法分類中的「其他」到底為何時,就別討論對「網路色情」的定義了。
若這些事情若真的是打著「兒少保護」的旗號,應該由更多的家長與成年人來合作進行監督與判斷,而到底接下來該用甚麼方式來處理更應該因人而異。
有小孩的家長角度
事實上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的時候,我也常常在想怎樣的資訊對小孩子是對的或好的?但我更了解真正封閉與禁止是不可行也是不對的。雖然知道教育的塑造與複製不可避免,但更了解唯有提供自己更多認同的資訊才是對的,能夠做的就是從一些分級與分類來作判斷,只是相對之下iWIN在這部份無法提供我要的協助。
一個好的資訊系統,應該是能夠提供讓讀者來閱讀或觀看資訊時,能夠更全面以及更了解其定位,想要去直接判斷好壞是不太可能,甚至這可能會限制讀者與限制學習,讓大家變成單一價值觀而失去個人的價值。對於兒少的教育本來就不應該只有限制而已,如此只是製造出更多相同的「機器人」或「專家」。我期望像iWIN這種系統,應是提供更多的資訊來讓我或我的小孩作更好判斷與學習,而非讓兒童失去判斷與學習的機會。
政府不應該花太多資源在限制上面,應該把資源花在創造更多內容上,包含在內容的「Meta-Data」中分類與介紹,讓家長協助小孩去誘導與提供,畢竟有太多的內容值得推廣。像做出更多針對兒少的一些資訊導覽與導讀,都比去限制來得更重要,但大部份還是有相當的環節仍然不足。尤其是太多給小孩子的資訊都是以填鴉方式去灌輸,都犯了假設小孩子不會思考與判斷的命題,事實上真的只要提供資訊給小孩,他們都會判斷。
此時就讓我想到在美國都用資訊分級或資訊分類作為兒少保護的機制,雖然有時看到「Carton/Fantasy Violation」都會覺得好笑,但本來這個社會就不應只是建立在單一的價值體系,而是讓各個不同思維與族群都能夠有足夠的資訊協助來做各自的資訊選取與過濾,想要只用少數人來決定是否禁止才更危險。
有時我覺得在這部份我是一個相當稱職的家長,或許我是保有童心,所以小孩子看的卡通、玩的遊戲不是我看過或玩過,就是我了解足以判斷的。當然我也跟我小孩「告解」,我不買「格鬥遊戲」給他,主要只是因為我不喜歡玩,不完全只是我反對給小孩這類暴力遊戲或是禁止他玩。畢竟我知道這個判斷界線相當模糊,而至少我會讓他充份了解他玩的遊戲與看的卡通的分類基礎,也開放任他嘗試,但用更多的資源去誘導他接觸值得學的、看的、玩的、讓他去了解自己比去被體制定型更重要。
只利用別人整理出來的「禁止」功能,大概是我這個有小孩的家長不想做的。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在資訊的本質,而是由於家長對於資訊使用的態度與價值觀影響小孩,才是最大的問題。尤其是像電視這種不是由收聽收看的人來選擇,而是透過另一種商業或其他價值所建構的內容,這些與其經過其他機制所審核,大多是經過扭曲的價值觀所產生的內容,才是最大問題的來源。
工程師級的玩家角度
一個好的網管要有能力可以知道所有的資訊,但在沒有問題發生時,毋需要做這種事情,平常只要能夠搜集足夠資訊做為出問題時的「Trouble Shooting」依據就很夠了,能夠對症下藥找到方法的能力與資訊,比去限制資訊更有意義。
身為一個「玩家」或「Hacker」,我更期望如iWIN般的系統能夠更公開更透明,甚至是更「透通」。能夠以Open Data的Transparent的精神讓任何民眾透過API或任何機制能夠抓取資訊,來對應到小孩子正在觀看的資訊。畢竟像我這樣的人, 認為去了解小孩的方向與興趣,藉以提供更多的資訊,比去做禁止與封閉的環境更重要。我們不該要用自己完美的形像去定型下一代,應該是讓他們成為有獨立思考的個體才對。
若如此,一個公開透明的系統並不夠,更重要的是透通。因為以一個資訊只有一種呈現與利用的方式,是很侷限性的。就實用性而言,必須能夠將資訊再利用,例如若透過瀏覽器的Plug-In加上這樣的資訊,家長可以很輕易了解小孩子的閱讀的方式,大部份在預期範圍就很夠了,說要完全能夠去站在後面監看完全不可行,甚至是沒有必要知道所有細節,而是能夠了解大方向就已足夠。
要能做到這樣,至少是要做到「Open Data (開放資料)」,不只能夠透過API可以很輕鬆的去對網站做摘要與信任投票,這樣的機制更可以讓更多人貢獻與參與,乃至於使用。也能夠符合真正的網路精神「一個網狀的合作架構」,一個好的網路機制應該是由民學產官一起合作,其中更須要在裏面的「Domain Player」以及 「Cross-Domain Player」的互相協調,讓資訊更流通,也讓青少年與幼兒獲得更多的資訊,這才是真正的價值不是嗎?
所以到底是要決定開放還是封閉,這才是像iWIN這樣的組織該選擇的道路。
孩子不是巴伐洛夫的狗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文/張約翰 (台灣立報副總編輯、世新傳播博士學程博士生)
我從來都不主張為了保護特定年齡的閱聽人而限制他們的閱聽內容。
還在唸幼稚園中班,我就開始看報紙。上小學後,父親天天帶報紙回來給我看。不只是國語日報,我也看一般大人看的報紙。
小學六年級的某一天,父親下班回家,沒帶報紙給我,也不肯說理由。過了一段時間我才發現,那天的報紙上,刊登8名小學生因為老師體罰而到教育部陳情的報導。先父認為小學生看了會「學壞」,因此不讓我看。
當時台灣還在戒嚴中。現在回想,深受黨國教育影響、歷經白色恐怖時代的先父,保護兒子的心態不難理解,大概怕我跟著步入「歧途」,挑戰體制;但我當時十分不滿:為什麼跟我這麼切身相關的事情,卻不讓我知道?
這件事,讓我從此對於言論控制、知情權十分敏感,也成為日後投身新聞工作與傳播教學研究的重要原因之一。我終於還是在某種形式上步入了「歧途」。
由我的例子來看,限制特定年齡閱聽人接觸某些訊息,是沒有用的。傳播內容對兒少身心影響的相關實證研究,幾乎都是以控制特定變項的實驗法來證明某些內容與兒少身心狀態的關聯性;在現實的脈絡中,這些實驗結果能否成立都很有問題,多半只能看出一些若有若無的「傾向」,事實上沒有什麼「證據」。人類的行為與心理狀態不是粒子間的化學作用而已,也不像巴伐洛夫的狗那麼好控制。
其次,這樣的保護適得其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媒體的規範,在保護兒少隱私的部分,我沒有異議。但法條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試圖將兒少與特定傳播內容隔離,就等於是把兒少放在政府保護下的無菌室中栽培。缺乏對特定內容的脈絡性理解,免疫力要從何而來?獨立思考與判斷的能力怎麼建立?
另一方面,作為非主流新聞機構編採部門主管,我更反對來自行政部門的內容控制。新聞自由得來不易,增加任何一點控制都是損失。法條授權由政府花預算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今天是以兒少保護為名,明天呢?而受委託的機構如果只是一接到民眾申訴就直接轉給新聞媒體,會不會成為變相的行政干擾?
對於資源充沛的主流媒體而言,連訴訟都能應付,誰在乎這樣的行政申訴?蘋果的高階編採主管個個身負訴訟,也影響不了它的編採方針。但對於缺乏資源的非主流媒體而言,沒有力氣去應付這種干擾,結果是扼殺多元言論空間,讓少數群體的聲音被主流群眾藉行政申訴封鎖。
當然,新聞與言論自由並不是無上綱領,它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中,持續不斷與其他各種價值角力。例如近年歐美國家的反歧視立法,就是另一種價值與言論自由之間權衡的結果。所以,新聞與言論自由實務上是一種動態的平衡,而不是教條。但以保護兒少身心為由進行新聞與言論管制,弊多於利。還不如家長自己多用點心力,讓孩子能早日形成認識、理解所處社會文化的框架,培養孩子的判斷能力,這樣不管面對什麼樣的傳播內容都能獨立思考。不要偷懶,任意把好不容易爭來的權力又讓渡出去。
要知道,孩子不是巴伐洛夫的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