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141期】性侵害的三重傷害、三重保護到位了嗎?─現代婦女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September 25,2017性侵害案件造成被害者三重傷害
去年12月底,現代婦女基金會主要推動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很難得能在立法院本屆最後會期通過,多年來本會倡議性侵害案件造成被害者的三重傷害,包括加害人持續騷擾、專業體系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或民眾在媒體/網路公佈被害者個資等,其中部分終於有法可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86年1月22日公佈實施至今已屆滿19年,是我國第一個通過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律。因此,本會特別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佈紀念日前夕舉辦記者會,說明法案修正後對被害者的保護措施及民眾的影響。
本會林美薰副執行長表示,除了被性侵害的痛苦,加害人還會持續騷擾恐嚇被害者,這些都是加害人造成的第一層傷害,像是之前一名新北市許姓男子性侵同居人的女兒高達五百多次,並曾多次騷擾、最後更將被害人殺害,就是最令人痛心的例子。被害人還可能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遇專業體系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則是被害人常會遭遇的第二重傷害,例如性侵害案件進入司法的程序中,可能會遭遇被告及律師性別歧視的詰問,像是「那天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等言論,讓被害人感覺在法庭上被羞辱;有些兒少或智能障礙者因表達能力的限制,證詞可能被誘導,可信度容易被質疑而無法採用;此外,性侵被害人會有特殊的身心反應,但司法人員可能以常理判斷,導致被害者真實的處境無法被理解,上述狀況可能造成加害者無罪或被輕判。再者,隨著網路普及,被害者個資或被害影片可能遭加害者或民眾公開散佈,是案件帶來的第三重傷害,例如著名的李宗瑞案、牙醫歌手性侵女友案等,都讓被害人身心受創,甚至以自殺作出無言的控訴。
本會有鑒於此,早在民國99年便提出性侵害被害人面對的司法困境,並參與聲援白玫瑰運動,持續投入性侵害防治倡議工作。102年起接連發生李宗瑞、遭牙醫男友性侵的被害人自殺身亡等重大案件,案件伴隨的三重傷害促使本會組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小組,匯聚專家學者的共識,著手草擬修正草案,並於104年初完成草案送入立法院,也召開記者會提出呼籲,希望能撐起三大保護傘,讓被害人免於三重傷害。
三重保護到位了嗎?
104年底公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通過了多項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法條。其中,從本會103年公佈的性侵害案件新聞資料分析中,發現將近一成的加害者公開散佈被害人個資,且透過網路無限散播,形成對被害人的網路霸凌,造成的傷害無遠弗屆。因此該法第13條之1與2的修訂,禁止任何人於媒體刊載被害者個資,希望能保護被害者個人隱私,有效遏止任何人惡意消費或中傷被害人的現象。
另一方面,林美薰副執行長指出,兒童或智障者性侵案件不易起訴或定罪,常因其證詞可信度容易受到質疑,此類弱勢證人因認知、記憶與語言能力受限,若沒有專業的訊問人員,證詞容易受到汙染或誘導。現代婦女基金會林美薰婦執行長指出,過去沒有規範詢訊問人員必須受過訓練或偵審階段應由專業人員協助訊問,以致於此類案件證詞可信度低。這些弱勢被害人是證人,也往往是事發的唯一證據,犯罪現場就在他們的腦子裡,因此如何運用技巧幫助兒童證人回憶,把誘導降到最低,將是證詞可信度的關鍵。本次第15條之1、第17條的通過,是該法自施行起至今18年來對弱勢證人保護的一大突破。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也表示,司法詢問員需經一定時數與相關專業嚴謹訓練,避免兒童或心智障礙受害人因認知、語言、記憶等能力受限,或因加害人為熟識、繼親、近親之驚恐、脅迫等,使得證詞敘述不足或前後不一,以致不起訴或輕判,加害人未負其責,除未能落實司法正義,並將造成受害者身心多重創傷,影響其人格發展、價值觀、聲譽一生之久,不可漠視。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說明司法詢問員的相關專業訓練必要性
針對被害人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遇專業體系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性侵害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但性侵害犯罪的審判卻是困難的。性侵害案件有許多特殊的情境,然而受制於社會的刻板印象,司法人員對此類犯罪有非常多的迷思和性别歧視,使得被害者的特殊處境很容易被扭曲或誤解。例如被害人常被質疑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報案,卻在發生數年後才揭露?為什麼被害人沒有明顯創傷,甚至事後還與加害人有連絡?為什麼被害人會重複受害? 這些歧視所造成的迷思不僅扭曲了被害人的證詞,審判過程更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因此,為了處理這些根本問題,本次修法特別在第16條之 1、第16條之2與第17條第3款,確立了專家證人的制度,讓性侵害案件的專業能被帶入法庭,同時也禁止審判中性別歧視的言論,對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迷思、保障被害人具有重大幫助與影響。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性侵害犯罪與其他犯罪的不同處
擴大保護傘 拒絕三重傷害
最大遺憾:被害人保護令未通過
本會董事王如玄律師表示,去年記者會公佈的性侵害案件新聞中,有7成加害人在案發後仍持續聯繫、騷擾被害者或家屬,這類加害者多與被害者熟識、雙方社交生活圈重疊,容易使被害者心生畏懼或再度受害。現行法令中被害人在訴訟期間所受保護並不週延,但遺憾的是本會提出的被害人保護令制度在修法中尚未通過,而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及法務部一年內研擬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救濟方式。此外,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缺乏訴訟地位的狀況,被害者不能自行閱卷,也不能獨立上訴等,在現行制度下被害人只是案件的證人、只是被調查的證據,對案件的進度一無所知,也無法積極參與。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 有關被害人保護令制度、訴訟地位未竟的保護事項
針對上述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未來性侵害防治的倡議方向,希望能擴大保護傘範圍,讓被害人免於三重傷害:
1.建立被害人保護令制度:
對於加害人後續的騷擾及散佈對被害人不利的訊息,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對於仍同住的案件應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所、遠離被害人出入的特定場所,並應有其他保護被害者安全或禁止性別歧視的言行。
2.提升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地位:
賦予被害人相當於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權利,增加資訊對等權、調查證據權、交互詰問權、辯論權與上訴權等。
3.培育專家證人/司法訊問員:
專家證人與司法訊問員制度為我國司法制度一大突破,但目前性侵害領域的專家證人及司法訊問員制度亟待建立,包含知能的訓練及人才庫的蒐集,希能呈現案件真實樣貌,協助法官做出公正判決。
4.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
性侵害案件遭遇的迷思及刻板印象不易破除,司法系統必須增加相關課程,提升其性別意識,使性侵害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能獲得友善對待,才能做出符合CEDAW公約精神與公平正義的判決。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及中華育幼構身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共同呼籲-給她保護傘,拒絶性侵三重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後被害者的保護措施
性侵害三重傷害 | 案例 | 本會倡議保護措施 | 修法結果 |
第一重傷害: | 許男性侵同居人女兒5百多次,被害人屢遭騷擾,最後被殺害。 | 第一重保護: | 未通過,但有附帶決議 |
第二重傷害: | 1.智能障礙被害人說詞反覆,相關證據不足。 | 第二重保護: | 通過 |
第三重傷害: | 1.李宗瑞性侵案,其偷拍影片遭媒體、網友在網路瘋狂散布 2. 歌手牙醫性侵女友案,加害者於網路公布前女友的名字、生理特徵、性愛習慣等特徵 | 第三重保護: | 通過 |
活動報馬仔
女權之聲包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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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之聲‧無懼年代」電影賞析 ◎洽詢電話:(02)2391-7133分機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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