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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6-10-06 16:00:00 / 報主: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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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聯播]月月捐一百,愛心不停擺
NO12不要讓「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成了「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的殺手

文:黃建龍/台南公民智庫執行長 圖:台南社大提供

NO12不要讓「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成了「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的殺手

◎依現行建築法規,老屋重建時,老街樣貌也在不知不覺中被改變。圖為銀同老街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主管單位為工務局),是在2012年6月1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468920A號令制定公布實施(縣市合併後沿用舊台南市法條),全文共36條,在2016年三月一日修訂了第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而其中的第七條針是對「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規定」嚴重破壞了老街的街道紋理,以現階段台南推動歷史街區及老屋欣力的興起,實在有必要從新檢視該法條,加以修訂或部分廢止。
全部條文如下: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二、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三點五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第一層應加退零點二五公尺退縮建築。

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指定建築線寬度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
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NO12不要讓「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成了「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的殺手

      ◎未達六公尺街道改建時必須自街道中心線向兩旁退縮,變相拓寬了老街,圖為銀同街

法條中明訂,未達六公尺之街道改建時必須自接到中心線向兩旁退縮,使街道能夠達到六公尺,不但迫使老屋立面無法保存,更嚴重地改變了老街風貌,變相拓寬了老街。

該法令是在一切以汽車通行為主的舊思維(如第一款中所明示),下處理生活尺度的「巷道」,一方面工務、都計系統為主導的法令、都市計畫,以此為思考大幅「開發」。

   

另一方面又有「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希望保存都市中的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面對建築、都計等相關較上位的法令,自然變成自絆手腳,以至於在部分歷史街區中一方面府方投入經費處理街道設施、建築立面美化,而在美化的同一老街老屋的對面邊,迫於法令的規定,同時蓋起了建築線退縮後的龐然高樓大物,自治條例打了另一自治條例一巴掌,好響。

NO12不要讓「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成了「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的殺手    

◎老屋即使保存立面,但老街尺度無法保存,歷史街區只是空談,圖為自強街

相較各直轄市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大多以同一版本複製,唯有台北市與高雄市已大幅修改重定該自治條例,尤其台北市針對建築線之指定,完全是以都市計畫為準,未針對六米巷道有特別退縮條款,因此台南若以歷史保存作為城市發展的重點,針對該條例確實有必要落實並修改。但追根究柢,除了修正該條文作為第一步,之後仍然必須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針對老街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將計畫道路廢除或改變,另外針對歷史城區範圍訂定其特定的都市計畫條例。

 

NO12不要讓「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成了「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的殺手

◎舊城內老街,自然拓寬的狀況屢見不鮮,有待趕緊修法保存,圖為算命巷

當然在修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廢除老街拓寬的舊都市計畫之際,同時需要思考已依舊法令推縮者,未來是否回復?相關的安全設施及景觀的規範配套等。一步一步走向都市景觀的有效控制,讓府城有府城應有的樣子。

◎參考附表:

各直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針對都市計畫區巷道建築線之指定法條比較

台南市

第七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達二公尺以上且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二、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三點五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第一層應加退零點二五公尺退縮建築。

三、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現有巷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指定建築線寬度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台北市

第三章第三條

(說明:無針對六米以下巷道訂定條例,完全依據都市計畫辦理)
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應向臺北市主管建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示建築線。但建築基地位於本市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或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地區,經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已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者,得申請建築:

一、臨接廣場等永久性空地者。

二、隔河川、水道或溝渠、綠地以臨接建築線者。

新北市

第十四條

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正面臨接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者,應以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合計達下列標準之邊界線為建築線:

一、單向出口巷道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或雙向出口巷道在八十公尺以下,且其寬度不足四公尺者,四公尺。

二、巷道長度超過前款規定者,六公尺。

三、位於工業區者,八公尺。因地形、地物或其他特殊情形,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為建築線之指定顯有困難者,其退讓標準得各減為三公尺或四公尺以上。

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巷道長度之現有巷道,其寬度大於退讓標準者,應依原有寬度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桃園市

第六條

(說明:沿用舊桃園縣自治條例)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現有巷道一側非為建築基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資產或已依上開規定建築退縮者,應由申請建築基地單側退縮達上開規定。

二、地形特殊者,前款巷道經檢討符合消防救災所需淨寬,得分別減為三點五公尺及四公尺。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為建築線;基地側面或背面之土地為現有巷道者,得以空地計算。

三、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四、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五、都市計畫綠帶於該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現有巷道者,應自該綠帶境界線起退縮四公尺指定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台中市

第二十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工業區內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因而退讓之土地,均不得以空地計算。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其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示)該巷道之邊界線或建築線,其側面或背面因而退讓為現有巷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前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連接計畫道路之出口起算。

高雄市

第十六條

原高雄市轄區臨接未達八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地面
層應於建築時退縮四十五公分。

第二十一條

建築基地正面或側面所臨接之現有巷道寬度大於四公尺者,應保持原有寬度;不足四公尺者,巷道兩旁之建築物應均等退讓建築,但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因其對側為河川、大排或山崖等地形障礙,而無法依現有巷道中心線退讓指定建築線者,主管機關得依現有巷道之邊界線單側退讓以指定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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