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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創刊日期:2008-04-14
發報頻率:雙週刊
訂閱人數: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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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4-15 05: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本期目錄
開場白
聯盟最新訊息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
社工過勞死 勞動條件誰保障
家暴事件對於外籍配偶設籍之影響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下)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女性、和平與安全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2011年4月8日於南投埔里高工進行宣導活動:戀愛中的安全界線。
開場白
各位親愛的讀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案,堪稱為近日人身安全議題中最受重視者。無論是實務層面或是民間意見,多元想法百家爭鳴。該等現象其實也映襯出社會的需求與觀感,在保障權益的大前題下,應如何建構完整的體系,著實考驗大家的智慧。
    本期內容將續行刊登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團體會員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家暴事件與外籍配偶的關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關於婦女安全的四項決議內容選錄。
    此外,台灣防暴聯盟將於421日假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內容座談會,歡迎參加。
聯盟最新訊息
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內容座談會
    日前數起幼童遭受性侵害事件,於法律適用層面造成爭議,同時引起民眾的關切。對於人身安全的重大斲傷,受害者如礙於年齡、表達能力、智識程度之落差,或因法令未臻周延、要件不甚符合而導致加害人輕判、假釋,於出獄後屢次再犯等情形,並非大眾所樂見,亦需要重新思量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整體結構,於維護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提供更為妥適的保障內涵。
活動時間:民國100421()14:00~16:00
活動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9)
指導單位:內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協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安全管理研究中心
活動流程:
     13:45~14:00          報到
     14:00~14:05           開幕式
     14:05~14:30           引言
     14:30~15:50         意見交流
                      周清玉理事長(台灣防暴聯盟)
                      許福生理事 (台灣防暴聯盟)
                      李茂生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聖傑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鄭善印教授(開南大學法律學系)
                      (其他與談人陸續邀請中)
    15:50~16:00            Q&A
    16:00                       會議結束        
 
歡迎致電(02)2341-3434或以E-mailtcav.tw@msa.hinet.net報名
~誠摯感謝您的參與~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
【關懷文教基金會】
 
「臺灣母語向前行」健行活動
        活動宗旨
() 落實母語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鼓勵親子運動健行中隨時使用母語。
() 擴展參加者層面,從家庭到社區人人愛用母語,隨時隨地能用母語。
        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教育部
()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關懷文教基金會
() 承辦單位:頂番國小、關懷婦女協會、FM91.1關懷電台
() 協辦單位:彰化市公所、山越車隊
        活動事項
() 活動日期:1004 24(星期日) 730開始
() 活動地點:彰化師範大學寶山校區
() 活動方式:1.用講母語過三關的趣味型態進行。
       2.採事先電話、傳真報名,報名人數預計600人。
       3.報名後完成健行過關者,贈送精美紀念品。
() 報名方式:1.電話 04-7289595 04-7244909 或傳真 04-7259013 
       2.電話 04-7280980 或傳真 04-7281498 關懷婦女協會
社工過勞死 勞動條件誰保障
史倩玲
    在今年224日發生社工過勞死的事件,引發數十個民間團體以及上千社工發起聯署活動,要求政府重視社工人力不足問題。新聞熱度減退之後,政府對於專業加給的處理,又陷入停擺狀態。
 
社工過勞死  引發關注
 
    224日凌晨,一位從事兒少保護的社工方鳳珍因感冒,以及連續工作20幾個小時而過勞併發心肌炎過世。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方鳳珍的身上甚至仍帶著公務手機。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許多保護性社工常在一通緊急電話響起,就必須立即出門協助驗傷、製作筆錄,無論是白天或深夜。然而,社工薪資低廉與人力不足的問題,卻遭人事行政局長年否決專業加給、危險津貼及以人事精簡為由而擱置處理。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表示,社工人力不足,導致服務許多家暴相關悲慘事件不斷發生。相關新聞中,媒體經常批評「冷血社工」、「社工失職」,讓社工人員承受更多不合理的壓力。
 
    事實上,社工的需求量其實相當驚人,但台灣的社工人數卻少得可憐,根據全國總人口估算,我國平均2,982人才有一名社工配置,但美國的人口與社工比例卻僅有5041,也就是說,我國的社工責任量幾乎是美國的6倍。
 
    問題是,台灣的家暴性侵案件又相當多,民國98年家暴通報案件89,253件以及性侵通報案件9,543件,任職於各地方政府的社工卻僅有1,688人,社工人數以及案量有大幅差距。
 
社工流失率達3
 
    中央補助地方聘請社工的方案效果有限。防暴聯盟指出,許多地方政府因為付不出6成薪、加班費以及勞健保,因此根本不聘任家暴社工,寧願將補助款全額退還給中央。中央不全額補助社工薪資的結果,導致社工人數更加缺乏。
 
    周清玉也表示,社工福利不佳、工作權未受保障,造成社工的流動性居高不下。周清玉分析,社福科系畢業生中,多數不願從事社會工作,僅半數畢業生投入;即便畢業投身社工,任職後3年,因職業不穩定、缺乏社會地位、資源不足、工作時間長、缺乏分工制度等因素,人才流失率達3成。
 
    周清玉表示,根據國內研究指出,有近7成的社工認為工作環境不安全,其中最常遭遇的是言語侮辱以及當面口與威脅,但卻少見主管機關有相關做為。雖然有些單位會為社工配置防身裝備,但沒有警政單位配合,難以保障社工安全。
 
    周清玉更強調,政府照顧弱勢民眾,卻不支持照顧弱勢的社工。例如許多公部門和教學醫院的社工編制有限,專任人力遇缺不補,僅以約聘雇人力替代,也沒有給與社工專業薪酬。不給專業加給、危險津貼,但卻要求社工有專業能力、專業倫理、還要通過專業考試,卻同時期待社工有志願服務的熱忱,對社工而言相當不公平。
 
    在方鳳珍過世之後,民間社福團體發起連署,要求政府正視保護性社工待遇不合理及人力短缺的問題,短短3天,就有數十個民間團體及1千多位社工、民眾響應。33日,鳳珍告別式的前一天,40多位社團代表在監察院前集結抗議。
 
    政府單位面對問題的急迫性,初步有所回應。日前內政部終於允諾依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將在4年內將增補1,462名社工人力,民國100年先行晉用366位社工,其中2百人為保護性社工,包括家暴、性侵、身保、老人保護等業務,並由中央補助4成、地方自籌6成經費編列並以約聘僱用;民國101102年再逐步晉用約11百名正式公職社工,但保護性社工與非保護性社工晉用人數則未尚未決定。
 
    此外,內政部已決議向行政院爭取社工危險職務加給及提高專業加給,並研修約聘人員合理薪俸支給標準,也就是給予正式公務人員職務加給,及調高約聘雇人員聘雇薪資。但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要人事行政局同意加給並非易事,可能又是一條漫長的倡議之路。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2/131/2og9g.html
家暴事件對於外籍配偶設籍之影響
    曾冠鈞
    近年來外籍配偶不斷增加,根據移民署民國79-99年統計,目前我國約有44萬外籍配偶,其中大陸配偶即佔64%之多,另外除港澳籍之外籍配偶亦佔有33%,顯見外籍配偶已成我國不可輕視的「新移民」,所伴隨而來的適應新環境問題、工作問題甚至是下一代所謂「新台灣之子」等等都值得我們持續的來關切。
 
    目前關於大陸籍配偶權益問題相關法規主要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等等法規;關於外籍配偶權益相關法規則有「入出境移民法」、「入出境移民法施行細則」等等。
 
    關於大陸、外籍配偶權益最重要的乃在我國設籍的程序,即在我國要取得身分證、國民的資格。本於國家安全考量,大陸籍配偶的設籍過程遠比其他外配較為繁複,依目前之規定須經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等過程。但不論外配或陸配,在等待設籍的過程中,不幸發生家暴事件時,應如何保障其權益,除了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外,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在維護外配人身安全時,同時亦避免其設籍權益受損。
 
    在設籍過程中外籍配偶萬一發生居留原因消滅時,如:台灣籍配偶死亡等,依據我國法令很可能會導致遣送的命運,倘發生家暴事件時是否會因發生居留消滅事由而影響外配權益?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2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第4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申請定居原因消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4款:「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顯見就目前制度而言,不因家暴事件而影響外籍配偶設籍之權利,否則將迫使外配為取得身分證而默默承受家庭暴力。
 
    就目前立法體例而言,筆者以為面對暴力沒有國民或外配的區別,因此就大陸籍配偶而言其定居原因之保障宜建議比照移民法對外籍配偶之規定,詳如保護令核發等等事由亦列入保障行列為妥,以符合對於外配一律公平對待、保障的理念。
 
參考資料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下)
100/3/8內政部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消除對婦女之暴力行為與歧視
(一)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二)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及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的服務方案。
(三)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四)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者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五)推動男性需求觀點之受暴處遇服務和服務方案。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一)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立人口販運專案窗口及橫向聯繫網絡,滾動式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時效,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一)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教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二)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三)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並強化其專業倫理知能訓練。
(四)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等)課程中,應包含性別平等、人身安全保護、法令與性暴力防治之研習訓練課程;並應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系、社工系、犯罪防治、醫護等)開設司法保護學程。
(五)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警政、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培訓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心等之訓練,強化法官性別平等專業知能。 
(六)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警察社工及心理諮商員。
(七)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制專業津貼與危險津貼。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一)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行政院及立法院應予支持。
(二)需有長期之原民婦女健康研究。
(三)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納入同志與跨性別族群之需求。
(四)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障礙,例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五)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
(六)檢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二、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一)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建立為自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日後對女性之照顧依賴。
(二)HIV異性戀感染者增加,破除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
(三)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
(四)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
三、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一)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二)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
(三)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
(四)檢討偏遠鄉鎮之IDS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之問題,應以社區為主體,提出社區需求。
四、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和健康資訊
(一)應增加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協助方案。
(二)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必須以社區為單位,特別是農漁山地村與偏鄉的分佈。
(三)應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
(四)應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
 
 
六、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先進的社會一定是體現民主生活、重視多元差異,實踐公平、正義、平等、博愛的社會。因此,尊重各類人口群的性別差異即為落實全人關懷,邁向共治共決共贏的重要途徑。
 
(一)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二)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現象以及「新移民」、「原住民」議題,研擬具性別敏感度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
(三)強調人口政策應考量國家在社會與經濟方面之均衡發展;而家庭照顧應該是政府、企業、社區、家庭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針對政府對於不同年齡、族群、身心障礙者等提供相關福利與照顧服務時,政府應先進行性別需求與分析,同時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避免各種歧視和污名化標籤。
(五)持續檢討「民法」及相關行政規章中之文字與內涵有無違反性別平等精神,並加強性別平權之宣導;另強化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六)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的服務能量與可得性,加強保母的輔導與培訓。
(七)持續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適用與服務配套,以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持及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處遇與救援體系。
(八)重視婚姻移民人口權益,除福利照顧政策外,檢視相關移民法規,以符合人權公約及性別人權;另在各類協助方案上應特別留意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適用,保障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免受各種歧視、暴力或不利處境。
(九)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十)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充實照護體系之人力與經費,促進國人投入照顧產業。
(十一)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及研議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照顧費用方面的稅務寬減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融入性別意識,積極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一)建立我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相關之不同面向的性別統計資料庫,將政府執行或補助的方案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統計者,均納入性別及其他相關人口變項之統計資料。
(二)藉由培力女性或增加高階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等方式,確保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參與。
(三)檢視文化與制度層面對於女性選擇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領域的阻礙因素,包括各級入學考試、職場徵才應以性向而非性別作為錄取資格。
二、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一)透過質化研究與量化統計,了解不同性別和弱勢者對於政策和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及需求上是否有差異,以作為未來政策制定和服務提供時的參考。
(二)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上應重視到女性和弱勢者使用的安全與便利性並檢討現有之空間設計。針對女性、原住民、農漁民和弱勢者在面對災難、污染及公共衛生等風險特殊的脆弱性和需求進行研究了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基礎公共建設、資訊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均應被視為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提供,並應就不同性別、區域和城鄉差距的使用經驗差異,進行研究並提出適切方案。
轉寄『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第18期』這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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