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造學會】八八水災●重建快訊 第02期─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ugust 22,2014【觀點與論壇】
努力比921進步才有代價
曾旭正(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
到目前為止,我們能肯定的就只有台灣民間的熱情。
與921發生的當時相同的,88水災之後民間的熱情立即湧入災區,捐款也一再打破記錄,多麼相像的情景,此次熱情甚至更勝於921。但政府的表現卻未能優於921,救災階段的種種問題,已毋需再多費口舌;但面對重建階段,政府部門的表現更令人失望。以重建所需的立法而言,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經驗完全未被引入目前訂定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之中,仿佛前者不曾發生過一般。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六章75條,包含土地、都市與非都市區重建.生活重建、文化資產重建、租稅融資乃至行政程序簡化等事項。但莫拉克條例草案未分章而只有20條。樂觀地想,或許是已有921經驗,行政部門已將許多救災重建需要的行政機制調整於部門的例常行動中,所以不需要過度仔細的條文來贅述。但事實並非如此,條例之粗糙同時還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此次風災問題性質的掌握不足。譬如,此次嚴重受災的多半是位於山區的原住民社區,如何安置與重建實關係到其族群文化能否延續。但草案全文甚至完全未曾出現「原住民」三個字,顯然未掌握到災後重建的根本課題。
再仔細看這20條修文,主要規定的都是災後初期政府部門的一些緊急措施,譬如居民原有房屋貸款的承受、勞健農保、就業登記、重建工程的僱工、遷村安置、復建工程乃至於廢棄物處理筹等。似乎是集合各部會就其業務需要在執行上排除現有規定者提列條文而組成,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條文的觀照面比較偏向災後緊急處置而非全面性地思考「災後重建」。整部法案對於重建工作也缺乏願景,所以第一條只說「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條例。」似乎「迅速有效率」成為重建的指標!比較起來,921條例在第一條即提及「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至少點出重建的目標。由於缺乏願景,所以在法案內容缺乏對於「社區重建」「生活重建」「產業重建」等的支持性條文,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救災階段大跌一跤的中央政府,急於在重建階段拿出成績,所以會很倉促地推動重建工作,但這卻攸關與重建品質,就目前政府作為,實在無法樂觀未來。因此,我們決定努力將重心擺在民間力量的匯集與支持上。8月20日下午我們邀請了幾個關心風災重建的民間團體作了第一次的討論,初步決議組成「88家鄉守護平台」,致力於分別串連災區外的力量和災區內的團體,針對災區內團體的需求,持續引介資源進入。初期,我們將以支援中長期的專職人力為努力重點,設法凝結資源以一個個專職人力為認捐單元,有效地增加災區的工作人力。因此,要拜託尚有餘力捐款支助者與學會聯絡,認捐「88家鄉守護生力軍」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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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謹慎制定重建條例
2009/08/27 中國時報
文 / 顏厥安(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守護民主平台執委)
馬劉政府倉卒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想利用萬事莫如救災急的社會情緒,要求立法院在短短三天不到的臨時會中「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制 定特別條例來協助重大災害重建可能有此需要,但是基於下列幾大方面的理由,我認為立法院應該將此條例草案退回行政院,或多開幾天會謹慎制定。
首先,這是一部在立法技術與專業方面破綻百出的草案。在文字表述方面,例如第四條出現利息補貼對象不明的混亂敘述。整部法律在概念的使用上也極為混亂, 如災區、災區居民、災區災民、受災者、災區失業者、用人單位等,意義不清,使用方式不一致,不但易生爭議,簡直已經到了無法適用的地步。
專業方面,便宜措施性質之死亡證明既然要補死亡宣告之不足,聲請權為何要限於「應繼承之人」,而非利害關係人?實務上也已經出現失蹤者為未成年者,因全 家失蹤而無人可聲請之狀況。又如自用住宅、房屋、土地等概念在同一條文中交互使用,讓人難以理解其規範目的。至於與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相比,立法宏觀架構 上缺少了重建推動組織、文化保存、生活社區重建等許多內容,就更不在話下。
其次,這是一部可能在多處地方涉及違憲的草案。尤其是強制遷村遷居的第十二條,實屬不可思議。政府可以限制特定空間區域不能居住,但除非有法律明文授 權,並有法院令狀,不能限制人民的住居,更絕無法強制其要居住於何處。其中涉及原住民者更嚴重違反平等原則以及由增修條文立法委託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而且 這種概括授權法律,要進一步依照何種規範來執行呢?隨處可見的「主管機關定之」不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是嚴重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
另外,多處出現的各類排除現有法律之規定,除了牴觸權力分立與制衡外,大家似乎都忘了,具體的法律都是基於「更清楚」地釐清界定憲法位階的基本權與法益 (生命、財產、國土安全、環境等)而來,籠統概括的排除,將會倒退回無法治之自然狀態,人民理論上可行使抵抗權,實際上也一定抗爭連連。至於第三條特別預 算等財源規定,更完全置財政憲法於不顧。
第三,這是一部觀念混淆,罔顧民眾參與的草案。安置與重建,是兩個不同的階段,涉及許多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公權力行為。安置重即時性、短暫性,以行政事實 行為為主。但重建重未來性、長遠性,一定需要透過計畫,基於法規以處分為之。不能為了趕緊解決問題,以臨時性的安置方案來取代重建。「村」的自治地位一向 有待釐清,「遷村」的法律意義及實施程序都要謹慎處理,絕不是只有「土地取得」蓋蓋房舍而已。
而慈善團體的參與也需要規範,要以公權力委託(草案第二條)還是公私協力等形式,需要考量。更重要的是,所有這一切過程都需要有公開聽證等民眾參與之程序,這不是唱民主高調,而是歷來經驗與學理都指出,在地知識經驗與觀點,才是因應風險治理的寶貴資料庫。
本次災難所顯現的民主政治與風險治理等問題既多且複雜,即使有滿腔悲憤,筆者還是不得不指出,馬劉政府的無能顢頇最多僅是災難「擴大」的因素,單是這一層,當然也早就足以主張倒閣。但是「造成」災難的原因,卻絕不僅來自於此。
更該想想的,也許是為何我們總把會帶來土崩水淹(納莉、貓纜、小林村、金帥…)的人選出來當大官?甚至要好好警覺,本來是人民當家的民主政治,會不會在 我們的放縱粗疏之下,轉眼變成家當無存、野有曝屍的裸命狀態?別的不說,請立委不要粗暴草率地通過那個重建條例。一場立院臨時會大戲,起碼可多開幾天會, 充分消化吸收吸收各界意見,為人民制定一部能重建家園,重現民主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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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雲豹帶領族人找到回家的路
中國時報 2009.08.28
文 / 夏鑄九、劉可強(兩位作者皆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所教授)
莫拉克風災發生至今三個星期,第一線的救災安置情形已經快速自媒體曝光中退位,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對於災區重建的疾行意志。然而,就在災後重建條例在朝野共識下火速於立法院通過的此刻,來自各方的民間團體和災區草根人民的聲音,卻一反過去兩周對於馬政府救災動作慢半拍的批評,開始喊出重建腳步不應過快的主張。
住居環境的災後重建任務,不外乎一連串的問號:「建什麼?建在哪?如何建?」每一步都是空間規畫最關切的課題,需要經過審慎而細緻的討論過程才宜決策。「求快」也許能夠迅速讓社會重新回到相對穩定的狀態,但我們必須思考這樣得來的穩定,除了讓統治者從治理的權力危機中解套,對於實際要使用並承受重建成果的芸芸眾生,具體的意義是什麼?
南部災區原住民部落遷村該如何決策,重新回頭檢視歷史,也許能夠帶給我們寶貴的經驗教訓。
屏東縣好茶部落當年被政府下令遷村,所謂現代化的開化生活帶給他們的卻是數十年間多次飽受的洪水及土石流之苦,最後終於被迫撤村安置,重新規畫部落新址。再次遷村的決策雖然經過了一個相對民主的參與式規畫過程,但卻再一次地被官僚體系的推遲與獨斷意見耽誤。
如今因為八八水災,全毀的新好茶部落竟也成為回不去的家園,部落也因此陷入了更艱難的流離處境。相反的,一直以來都有部落居民主張要返回的舊好茶部落,現況卻相對地安全,這不僅是對官僚決策思維數十年如一日的最大諷刺,更值得我們做為重要的反思例鏡。
歷來政府對原住民部落的政策都是一股腦地往山下遷,不但強迫原住民遠離了傳統的生活領域,也沒有讓原住民有機會想像以自身為主體的現代化,完全粗暴地否定了原住民生活與外在環境緊密結合的特性。
八八水災重建條例通過之後,幾乎可以預期政府將會在短時間內快速且專制地執行重建計畫,以類似的決策方式製造出更多的新好茶部落,最終只帶來原住民部落更多的問題和災難。對此,我們有下列幾點訴求:
第一,重建工作應該始於安置,妥善的安置應能維繫原住民部落原本的社會關係網絡。處理好安置,才有緩衝時間來細緻探討居民的需求。
第二,快絕對不等於好。繞開了原有規畫法令,可以恣意行事的災後重建條例,絕對是未來重建工作最恐怖的一頭巨獸。公部門之於災後重建的角色,應該是健全資訊,提供詳實的地質調查與環境影響評估,為在地居民主體營造一個能夠放心討論集體未來的平台。
第三,我們呼籲每一個有遷村考量的村落計畫,都應該讓原住民的學者專家擁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並且化流離的危機為團結的轉機,促使全國原住民形成一股力量,重新發掘並思索部落與環境共生的智慧,如何在此次災後重建的過程中發揮出來。
已有學者提出,目前救災工作的混亂與失序,在於執政者混淆了自然災害危機與政黨危機,並將政治危機的解套凌駕人民切身感受的失去與獲得。自然災害的損失、傳統智慧的壓抑、民主參與的抹除,是急就章的專斷重建條例對原住民受災部落的多重剝奪。
我們所為的「災民」,已經忍住創傷,挺身喊出他們對於「回家」的渴求。「回家」不只是實體環境的重建,也是社會網絡的再凝結。傳說中舊好茶是雲豹帶領魯凱族人找到的家,是文化傳統與山林環境的共同創造。原鄉,不能在政黨密室協商的資源分配中被打造,我們需要更多的時間,讓雲豹再次帶領族人們找到回家的路。
【88家鄉守護平台社區重建網】籌備近況
社區營造學會拜訪災區社區
8月26日(三)前921重建委員會執行長、社造學會前任理事長陳錦煌醫師、社造學會現任理事長曾旭正老師以及秘書長楊志彬走訪88水災高雄與屏東災區,了解目前災區收容安置的現況,以及面對未來重建的想法。
其中拜訪了旗美社大、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林邊文史工作室、
圖1:於藍色多港溪保育協會辦公室災後現場,與屏東幹
部討論高屏溪下游的水患問題。
圖2:在旗美社大辦公室,參加每天下午的災情匯報會議。
圖3、4、5:務台鄉公所臨時服務處設於長治鄉中廣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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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籌備近況
編按:
社造學會理事胡寶林老師邀請中原大學電學中心主任張耀仁老師以及
1、針對「災後安置及重建」的議題,著重政策訊息、
2、採用Web2.0的模式,開放在地使用者權限,
3、針對88水災在地重建議題的發展與居民的需求,
4、蒐集個案,以個案故事檢討重建政策與法規之局限。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最新報導
重建預算1200億 得強制遷村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7日電
民進黨立委陳瑩(右 2)27日在立法院為原住民部落遷村下跪,
懇請政府勿強制遷移原住民部落。
(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98.8.27)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由行政院設置災後重建委員會主導重建工作,重建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且各級政府得依規定強制遷村。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主持重建工作,由行政院長、副院長擔任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委員會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1/5。
至於備受各界關注的重建預算規模上限,原來行政院版本重建經費上限為1000億元,可由公營行庫釋股籌措重建預算,但民進黨提案加碼至2000億元,國民黨團則提案預算上限1200億元。
立法院臨時會經表決通過,重建預算規模上限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相關法令限制。條例也排除先前行政院版本中得由公營行庫釋股籌措財源的方式。
在災民住宅受損部分,條例明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災區農地、漁塭貸款擔保品全損或滅失者,得由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並由政府補助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八成。
另外,在災區遷村部分,條例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給予適當安置。
在災民安置上,條例明定,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土地,符合環保政策,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後,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限制。
在遷村條文表決過程中,高雄縣那瑪夏鄉民在立院議場旁聽席上高喊抗議強制遷村,表達不滿,隨後被警察請出議場外。
臨時會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土復育條例,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及就學就業各項福利服務。
此外,對於大量漂流木清理,農委會未依法註記者,災區民眾得於條例施行一週後自由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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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0827三讀通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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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煌醫師對立法院快速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建議
文 / 口述:陳錦煌醫師 撰寫:陳芬瑜
莫拉克颱風造成台灣南部前所未有的損害,讓台灣的山林、沿海地區受創空前,「安全、有效、迅速的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是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本條例也於昨日快速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做為政府投入莫拉克風災重建的最高指導原則。
雖然在救災及緊急安置告一段落之後,災後重建工作有急迫性,然而綜觀本條文偏重供水、輸電、遷村、臨時就業、保險分擔、垃圾處理…之緊急因應,但攸關到災民後續的長期安置、生活照顧、國土復育、產業發展…著墨甚少,以及我們能否從這次的災難中得到教訓,重新審視台灣的國土、治水、山坡地保育,以及永續發展…的課題,這些考量無法在本特別條例中彰顯。災害重建作為預防災害的開始,特別條例缺乏對風災後浮現問題的整體瞭解、思考對策,對於這樣的特別條例,我們有幾點擔憂:
一、政府缺乏重建願景、重建策略與災損資料的詳細調查,重建工作真能達到安全、有效、迅速嗎?
本條例沒有針對災損狀況進行通盤瞭解的調查規劃,將會造成無法有效掌握災情的窘境,重建的相關決策及工作推動恐有目標不清、掌握不住優先順序的難題。同時,本條例看不出政府痛定思痛,進而提出長久的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願景的決心,因此同樣的災難教訓難保不會繼續發生。
二、本重建條例非問題導向,無法彌補「災害防救法」的不足
本特別條例並沒有針對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災後特殊問題,提出一套有效的解決之道。例如引發爭議的「越域引水」工程是否要繼續進行、林邊地層下陷地區的具體解決方法、以及本次災害中許多橋樑被沖毀的問題,是否因為橋樑間距、工程結構導致,還是河川治理政策造成,或是水量太大的問題等,條例中完全沒有針對上述議題有所著墨。
三、條文對於颱風引發的災害敘述不清楚,對後續行政院受災區之認定公告易有疑義
本條例第三條對於災區的定義僅為「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為避免此一模糊定義對於後續行政院災區之認定公告造成疑慮,我們建議條文修改如下「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四、災民身份缺乏定義,對於後續的補償、救助經費發放恐會造成困擾
本條例除前述對於災區定義模糊外,對於災民身份的認定也闕如,因此攸關災民權利的各項補償、福利措施,恐會造成爭議,而無法確實達成扶助災民的效果。這樣的爭議目前已經顯現,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縣府及基層發放單位共同研擬確實可行的災民認定辦法,以避免民怨。
五、行政院僅設推動委員會而無專職人員,恐無法達成重建工作之有效協調、審核、推動及監督之責
條例第四條,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明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行政院長、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兼聘之),然而這樣的組成僅有決策、諮詢的功能,對於前揭所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推動及監督等,恐無法達成具體之效果。
六、 條例中所定之重建計畫內容含混不明確,無法具以擬定重建工作
條例第五條指出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等。然而所謂「設施重建」實際內容為何並不清楚,文化重建的定義也過於模糊。
從實際參與九二一災後重建的經驗中,我們認為「設施重建」應定義為「公共建設重建」,如此學校、道路、橋樑等公共建設便包含其中。而「文化建設」定義不清,應改為「社區重建」,以整體、全面的思考社區重建的各項問題。
此外,面對災民遭逢巨變之後的「心理重建」也是災後重建的重點,負責該項工作的衛生署僅在二十六條提到應針對流行病的預防發生有所作為,忽略掉災後心理創痛撫平的重要性,對災民創傷後症候群(PTSD)的長期支持、陪伴與照顧的「心理重建」工作是重建計畫內容中不容闕漏的一環。
重建計畫內容的認定涉及後續計畫的擬定、推動及經費挹注等,若定義不清楚,相關的工作也就無法真正達成災後重建的效果,不可不慎。
七、本重建條例僅適用三年,三年之後未完成之重建工作將何去何從?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明訂適用期間為三年,但是以這次受創地區之多、受創規模之嚴重,後續之重建工作若三年內無法完成者,後期重建所支援之相關辦法、條文為何,建議應予以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