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峰
最近,我協助一位擔任百貨公司專櫃小姐進行勞資爭議。這間公司全國有百多名員工,四年前有一名員工因懷孕遭公司解僱,勞資雙方對簿公堂,勞方勝訴。但資方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違法的情事,包括亂扣薪水、沒有提撥勞退金6%,每日工作加班至12小時,沒有給加班費,每月工作26天,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上限。其實,這些違法狀態在各行各業中非常普遍。
各行各業違法有其因
我從事工運多年,每每在參與勞資爭議的調解會上,看見資方大都是痛罵員工的不是,比較溫和的老闆會訴說說市場多麼不好,經營十分困難。老闆的說法從某些方面來說是有理的,台灣的企業經營愈來愈困難,中小企業面對行內競爭與大企業規模經濟的夾殺,又大、中小企業處於全球生產分工的不利位置,利潤愈來愈低等等。一個小小的勞資爭議案件,其實反映的是台灣企業經營種種客觀困境。怎麼辦?各企業聯合起來,向先進國家要求合理的利潤?或者,老闆們願意讓員工多負一些責任,讓員工擁有經營決策權,待景氣好時,員工可以決定分多一點報酬嗎?天真!所以,壓低勞動條件,管他的勞基法了。
這裡以一些數字比例來概括台灣勞資爭議的情形:每1000個違法情形,大約只有1個勞工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又每100件調解的案件裡,大約有99件是勞工離職後提出的爭議。這些數字比例反映了許多現象,包括大部份勞工都是放棄自己的法定權益、只有少數勞工會爭取、爭取的時間往往是離職之後(原因應很明顯)、工作單位極可能還是繼續違法、又勞工的下一個工作也是違法狀態、該違法狀態不離職的話是不會提出的等等。
勞基法是一種對勞工的態度
勞工被剝削的情況如此嚴重,資方經營的客觀條件又如此困難,究竟出路在哪?很多人認為勞基法是一個人力成本的問題,但在我看來,勞基法是一種社會對勞工的基本態度規範。基本工資背後的精神是工資不能無限壓低,最基本要足以維生酬;工時與加班費的規定,是希望勞工工時不應過長,如果過長,代表雇用的人力過少,人力過少折衷的辦法是給予加班費作為勞工犠牲休息的補償;職災的規定是為了勞工的工作安全,真的「不幸」發生職災,老闆要提供一些協助,或最終至少應給一些補償等等。
因此,工運團體訴求資方要守法,官方要執法,其背後更深層的反思是指向現行的經濟制度,其運作邏輯、權力關係為何讓資方不能守法?為何受僱者的維生條件無法維持?是否需要另一種社會運作的邏輯呢?可以這樣說,所有受僱者的運動是朝向制度改變的。
個別解套方法加深結構問題
許多社福界的朋友擔心適用勞基法後,機構難以經營、生存;不是的,問題不是機構適用勞基法後就難以生存,而是機構本來就難以生存,只是過去比較沒有把什麼是社工可持續工作的條件考慮進來,現在適用勞基法,問題變得窘迫。以社福界薪資回捐的現象頗為普遍為例,這本身就是違反民法的規定,許多機構在勞基法適用前即是照做不誤,適用勞基法對於這個現象,差別只是多了一個政府可以罰鍰的條文。有一些較有良心的機構近年來會先詢問社工回捐的意願,或者承諾年底幫忙繳所得稅等解套措施,這些解套做法形式上舒緩了法律及道德問題,但是問題解決了嗎?
讓我們回到為何社福機構難以生存的問題上。社工師考試今年出了一題,東亞國家社福制度具有發展主義、家庭主義的特色,這是問題的一個大背景;全球政府於八零年代開始流行的新管理主義,將社福委託民間辦理是另一個重大環節。社福機構在政府新管理主義、機構山頭主義相互增強的競爭邏輯、社福機構與公民的關係疏離、機構與員工的關係不平等等等都是社福機構難以生存的結構原因。
我個人最擔心的是,社福機構會以個體取向,單獨尋求各種解套方法,形式上解決各種勞工權益的問題,就像上述回捐的現象一樣。借用點、線、面的比喻,勞基法作為一個問題「點」來說,機構由此點出發,「線」要拉到哪裡去呢?詢問顧問公司如何合法(規避勞基法)?爭取立特別法合理化社工惡劣的勞動條件(近日聽到的風聲)?用派遣社工解套(據說已經有機構在做了)?我想,這些「線」的行動,恐怕只會讓社福界的「面」(行業生態、結構問題)更加慘烈。
違法焦慮作為我們行動的起點
當然,許多基層社工及基層管理者,在面對勞基法所「造成」的成本上漲,的確是血淋淋的(6%去哪裡籌、加班費怎麼發、休假權利壓縮人力、職災補償高得嚇死人等等);這些錢給出去,機構怎樣支撐呢?其實,如果嚴格地以合理的人力、合理合法的勞動條件為標準,我認為即使社福的大型機構也是無法支撐下去的。但是,我個人強烈地建議,切勿僅僅個別地尋求法律上、企管上的解套,因為那通常讓基層社工遇爭議時更弱勢,另外,那也只是放任更大的結構問題。又如果我們對自己夠負責的話,這樣做也沒有解決心理上隱約的道德壓力。我寧願各機構繼續違反勞基法,同時,帶著這樣的焦慮,帶著無法輕易消融的脅迫感,我們共同協力,用集體的力量向政府、社會訴求社福制度上的改革(另文再論具體的做法)。
我個人對於此是樂觀的,不管是聯合的對象是多還是少。畢竟,從事社福的朋友,與做生意的老闆,還是非常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