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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平反行動大隊電子報
報主: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創刊日期: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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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平反行動大隊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5-04 16:00:00 / 報主:蘇案平反行動大隊電子報
本期目錄
蘇案發回!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聲明書》
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一錯再錯!
蘇案「結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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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再更三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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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發回!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聲明書》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令人失望痛心!
堅持平反,絕不終止!

  今天最高法院撤銷蘇建和案再更(二)審的無罪裁判,將全案再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對此,我們表示絕頂的失望與痛心!

  本案在89年獲得再審之後,一度改判無罪,被告無保釋放;而在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之後,法庭各項調查結果已經讓真相一一浮現,那就是「一個已經伏法的真兇、二個冤死的被害人、三個無辜的被告」。所謂被告自白犯罪完全是出於辦案人員刑求逼供栽贓誣陷,以及檢察官包庇縱容加持所造成。

最高法院以:
1.辦案刑警作證沒有刑求逼供;
2.已槍決真兇王文孝與被告三人均曾自白犯罪,雖有多處供述齟齬互異的情形,但並非全然不可採;
3.李昌鈺博士鑑定未考慮現場傢俱低矮,兇嫌可跳到傢俱上方行兇,以及計算現瑒空間數據有瑕疵…
等理由,撤銷無罪判決,根本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法則。這種死守不實自白,怯於面對真相,為了司法顏面,拒絕認錯的態度,顯然違背法律的專業與良心。

  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在去年10月13日就職講詞強調要以清廉、專業、信任啟動司改,完成「法官法」的立法,淘汰不良司法官,如能劍及履及,應獲全民支持。但法官的正直、良心與道德勇氣的培養也不容忽視,否則面對生死疑案,將無法作出公正清明的裁判。

  辯護律師團誓言,堅持二十年不變的信念,義無反顧,將在「蘇案平反大隊」全力支持之下,繼續義務協助被告昭雪冤情,除非爭取到最後的清白無辜的裁判,絕不終止!
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張升星(原文登載於中國時報 /2011.05.02)  

     蘇建和案的再審程序,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因為拖延二十年了,社會對司法凌遲麻痺無感,民眾的集體記憶模糊不清,以致輿論反應異常冷漠。顯然對於落後顢頇的司法體制,台灣百姓早已習慣逆來順受,無可奈何。

     蘇建和等究竟是不是真凶?各界正反意見南轅北轍,尖銳對立。這種見仁見智的司法爭訟,並不是台灣社會所獨有,世界各國類似的司法懸案,比比皆是。不過無論案件如何棘手,在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體系,透過權責界定和專業擔當都能有效處理這些爭議。但是台灣的司法,無論是檢察部門還是審判體系,高居廟堂但推諉卸責,貌似莊嚴而怯於承擔,令人失望透頂!

     先複習一下歷史。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強力批判司法體系草菅人命,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雖然死刑定讞,可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被告等首次聲請再審,但遭駁回。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可是檢察官卻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最後在八十九年底准予再審確定,全案起死回生,重新開始。

     再審程序中,高院先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於是高院改判死刑,結果換成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後來高院二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而今輿論普遍預期高院可能三度判決無罪,然後依據「速審法」規定,限制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

     社會或許以為這麼複雜的法律程序,都是為了發掘真相所必要的延宕,其實這些歹戲拖棚,完全是司法濫權的傲慢與偏見!

     首先,檢察官不是法官,不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反而必須遵守「檢察一體」的約束,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當然應該統一意志,堅定立場。但是檢察體系在蘇案的表現,只有「荒腔走板」可以形容。求處死刑的是檢察官、要求非常上訴的也是檢察官、反對再審而提出抗告的又是檢察官、再審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的還是檢察官!檢察官的立場竟然如此反覆,真是豈有此理?如果認為蘇建和等有罪,那麼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是為什麼?如果認為蘇建和等無罪,那麼再審判決無罪後又提出上訴是為什麼?到底是媚俗表態還是本位主義?先要「就地正法」,然後要「槍下留人」,現在又要「就地正法」,這種左右搖擺,前後矛盾的檢察體系,不是國家濫權不然是什麼?如果在法治先進國家,檢察官早就因為濫權追訴而彈劾去職,如何奢言執法?

     當然,最高法院也是舞文弄墨,虛應故事,橫豎就是一招:撤銷發回!判無罪撤銷發回,判死刑也撤銷發回,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推諉卸責而缺乏擔當,除了折磨被告和下級審法官,能夠發揮什麼定紛止爭的功能?司法院為了籠絡法官的陞遷需求,放任最高法院惡性膨脹,搞了七、八十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全球第一。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才是司法延宕的罪魁禍首。又因為不敢得罪既得利益,就搞個「速審法」替最高法院遮羞。如果要靠高院判決三次無罪才能解套,那要最高法院幹什麼?要治嗽,不是含涼涼的就有效!

     討論台灣的司法議題,除了法學專業,還要有史學眼光,冶於一爐,方能窺其全豹。現在這種司法僵局到底是啥咪碗糕?看到眼睛花去,嘛是看攏嘸。作家張娟芬曾以蘇案為背景寫作〈無彩青春〉,而整個司法程序就是活生生的報導文學〈無品司法〉。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一錯再錯!
  / 蕭逸民

儘管輿論一再呼籲司法當局,應讓纏訟20年的蘇建和案就此落幕。昨天(21日)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這是最高法院第三次撤銷蘇案的再審判決,其中二次無罪,一次死刑,這種判生不行,判死也不行的矛盾態度,不但被告三人飽受煎熬,連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也不知所措,無所適從。當年最高法院草率將蘇案定讞,事後還召開刑庭全體法官研討會為其有罪判決背書,作出史無前例的集體審判,是第一次錯誤。如今不敢面對真相,無故拖延訴訟,則是一錯再錯。

分析最高法院公佈之判決摘要,更可看出其理由的荒腔走板,擇要說明如下:

一、    最高法院以「承辦之警員亦均證稱未有刑求情事,原判決對以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認為蘇建和所辯於警局遭刑求為可信,已嫌判決理由欠備。」為由,撤銷原判決。這種警察自稱沒有刑求,就足證沒有刑求的法律見解,竟然存活在21世紀的台灣,令人訝異。

二、    最高法院以「值以『劉秉郎、莊林勳與共犯王文孝、王文忠間之自白,有多處歧異之點,則為明確之事實』,資為諭知被告等三人無罪之理由之一,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自屬無可維持。」為由,撤銷原判決。也就是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等人自白的多處歧異,應作為有罪的證據,不應作為無罪的證據。這種有罪推定的法律見解,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

三、    最高法院以「現場陳列之傢俱,其中:化粧台之下層僅高67公分、五斗櫃高僅108公分,椅高僅35.3公分,以被告等人之身高,亦應得以於各該傢俱上方活動。」為由,否定李昌鈺博士以空間狹窄,不足四人同時行兇的鑑定結論。最高法院法官們想出跳到傢俱上行兇的可能性,可謂是神來一筆。但這些沒有參與現場重建,也未曾見聞李昌鈺博士3D動畫解說的法官們,應該不知道現場傢俱上全都佈滿血跡噴濺痕,也沒有腳印;也不知道這個質疑,在交互詰問中,博士早已回應過檢察官了。

四、    最高法院以「被告等三人行兇所需面積重建鑑定報告之數值幾乎為原審實測結果之兩倍,顯非些許誤差。」為由,質疑李昌鈺博士重建鑑定報告之可信性。然而,本案犯罪現場淨空面積為12.56平方公尺,扣除傢俱所佔面積為7.12平方尺。四人同時行兇所需面積,不論是重建鑑定報告的26.21平方公尺,還是原審法院的14.66平方公尺,都遠大於犯罪現場足以行兇的面積。二者計算的差異僅在圓心位置的不同,李昌鈺博士以左腳軸為圓心,原審法院則採用檢方主張,以胸口中線為圓心;但不論如何算計,犯罪現場都不可能容納四人同時行兇,這也是原審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最高法院沒有仔細驗算,就誣指他人錯算,根本烏龍一場。

為什麼最高法院要以這些的不成理由的理由發回蘇案,外人不得而知,然而多家媒體報導分析,依據妥速審判法,只要高等法院再判決一次無罪,蘇建和案無需上訴最高法院,即可定讞。難道這種以鄰為壑,「死道友,不死貧道」,的策略,就是最高法院的如意算盤嗎?

近來最高法院卲燕玲法官被薦提名大法官的爭議,為社會注意者,是邵法官在女童性侵案中與社會脫節的見解。殊不知,邵法官早是1995年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三人死刑定讞的合議庭成員,恐龍判決其來有自。看來最高法院並未從蘇案誤判中學到教訓,司法改革仍有漫漫長路要走,也得繼續付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和無數沈冤待雪者的大好青春,甚至是寶貴生命作為代價,令人不寒而慄!(本文作者為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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