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18,2011內政部最新統計數據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2011年7月公布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統計最新內容,歡迎參閱: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776&CtUnit=79&BaseDSD=7&mp=1
聯盟評議案例分享
一、案情
99年9月案主首次來電表示案妹(智能障礙者)、案妹女兒(智能障礙者)遭鄰居性侵,案主為案妹與案妹女兒主要對外聯繫窗口,當時的主責社工(嘉義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案主的互動關係卻不佳。
100年3月聯盟電訪案主,案主表示過往案妹與案妹女兒向嘉義縣縣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員警口頭報案,或親自至竹崎分局報案,員警在處理本案卻發生了行政上的疏失及處置不當之處,包括:
1、行政疏失:
(1)未如實製作筆錄。
(2)未即時更改案家通訊地址,影響法院文書寄達時間。
2、處置不當:
(1)拒絕受理案妹被性侵案。
(2)以「兒少性交易」處理案妹女兒案。
(3)未遵守保密原則,致案家在民風較保守的鄉里間飽受流言困擾。
二、問題點
1、應加強警方有關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恪遵保密原則與通報職責。
2、面對難以推定為「兒少性侵害」或「兒少性交易」案件時,警政單位應加入外聘法律及兒少專家之意見而再做移送,避免身為第一線之警政單位因認知不同而逕自以認定案件類型而移送,引起民眾之不滿與爭議,而損及警政單位公權力之威信。
3、面對性侵害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時,警政單位應將「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定詳細向被害人說明,以幫助被害人於陳述受害情形時不會因表達不佳而無法做清楚陳述,損害並影響被害人之權益,引起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爭議。
三、聯盟具體作為
1、聯盟為瞭解此案原委,多次電訪案主、嘉義縣與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嘉義縣警察局婦幼隊。
2、聯盟去函嘉義縣與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建議前後任主責社工與案主作充分溝通,並體恤案主居中處理的辛勞。
3、聯盟去函嘉義縣警察局,建議督促改善警員違反保密原則的情形。
4、聯盟委由邱美月委員拜會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嘉義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嘉義縣警察局婦幼隊會面,以瞭解案妹與案妹女兒求助公部門過程。
四、成效
1、嘉義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回函由新的主責社工持續服務案妹與案妹女兒。
2、嘉義縣警察局回函重申請各分局確實督促所屬派出所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及加強保密作為」,現再次發文提醒各分局強化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之知能,保障被害人權益,避免二度傷害,請利用常年訓練、聯合勤教、勤前教育等各項集會及勤(業)務督導機會加強宣達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及保密規定。
五、評議重點(本評議案指導委員:邱美月監事)
本案件已從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至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案主於整個申訴過程中一再表示對嘉義縣警察及嘉義縣社工之服務不滿,本聯盟於此案件提出以下幾點評議:
1.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之明文規定:警察為第一線之責任通報者,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案件時應於24小時內完成責任通報。在本案件中,嘉義縣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林姓警員在受理此疑似性侵害案件時,在受理上似乎有嚴重認知之錯誤觀念,他認為已受理,只是未處理而已,然依性侵害防治法之法定責任通報明文規定,第一線警政人員如已受理此案件,則應於24小時內責任通報至該縣市之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據案主陳述她於99年12月因此延遲通報致電竹崎分局申訴林姓警員,督察組調查後回覆說林姓警員已因此案件由嘉義縣警察局記過懲處,但本聯盟建議除警政單位針對性侵害之宣導教育時應加強一線警察責任通報認知教育外,亦應由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性侵法延遲通報給予適當之處分,藉此落實此法之立法保護被害人之精神,並藉此警惕基層員警之法定責任通報之職責。此外並希望網絡人員在服務此類似性侵害案件時,應善盡守口如瓶之保密義務,勿輕易對外或對親朋好友散佈相關消息,以免因消息外漏而致使案主在民風保守之鄉間生活受到干擾。
2. 在本案件中,警察僅依案妹女兒之陳述而逕自認定本案非性侵害案件而為性交易案件。根據100年5月24日本會至嘉義拜會調查會議中,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陳述,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已經以性侵害案件起訴,因此針對兒少性侵害或性交易之金錢對價關係之認知調查時,本會建議警政單位是否可加入外聘法律及兒少專家之意見而再做移送,避免身為第一線之警政單位因認知不同而逕自以認定案件類型而移送,引起民眾之不滿與爭議,而損及警政單位公權力之威信。
3. 嘉義縣家防中心針對此案件召開『親屬會議』,商討案妹女兒安置問題誠屬值得嘉獎,但因案妹前夫沒有親自出席,委託案主出席,嘉義縣家防中心認為案妹前夫才是法定代理人,堅持要案妹前夫到達才願召開此親屬會議,此次會議因而流會,在此次拜會之調查會議時,嘉義縣家防中心一再強調其已依法處理此案件,然站在柔性司法之情理層面及以被害人為服務之主軸上,處理態度似乎太僵硬,只固守法律條文,而無法進行理性與感性之溝通與輔導,故本會建議嘉義縣家防中心及其網絡單位之社工在進行直接服務時,能加強對被害人權益之告知以及對被害人問案時之委婉態度和柔性之偵辦技巧,以避免因問案態度引起被害人對服務品質之不滿引發諸多紛端。
4. 在此案件中,兩位被害人案妹及案妹女兒在案發後皆被認定為輕度智能障礙者,雖於事件發生時尚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據案主表示兩位被害人在認知及表達能力皆較不佳、反應亦較慢,因此本會建議以後如有類似此案件時,基層員警在受理及偵辦此案件時,能充分告知有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說明,另在辦理類似此案件發現有必要時,則應盡力幫忙安排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等提供協助,以幫助被害人於陳述受害情形時不會因表達不佳而無法做清楚陳述,損害並影響被害人之權益,引起被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爭議。
職場性騷擾小測驗
以下為是非題:
1. 性騷擾僅規範肢體的不當接觸。
2. 身為雇主,由於求職者或員工不願意和你約會,因此不聘用該求職者或受僱者,不構成性騷擾。
3. 強邀同事約會,或同事已表達拒絕仍持續地追求,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4. 向同事講黃色笑話、表演性暗示或類似動作,也是性騷擾。
5. 主管藉出差之便,對一同在外的員工性騷擾,屬於該主管的行為不當,雇主不需要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
6. 性騷擾防治法僅保障職場女性。
7. 如果我針對同事的衣著發表含有性意味或性暗示的評論,只要對方未制止我(無論什麼原因),就不會構成性騷擾。
8. 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話等方式傳達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的訊息,也是性騷擾。
9. 受僱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0. 經法定程序確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後,求職者或員工也可以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
1. 性騷擾僅規範肢體的不當接觸。
2. 身為雇主,由於求職者或員工不願意和你約會,因此不聘用該求職者或受僱者,不構成性騷擾。
3. 強邀同事約會,或同事已表達拒絕仍持續地追求,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4. 向同事講黃色笑話、表演性暗示或類似動作,也是性騷擾。
5. 主管藉出差之便,對一同在外的員工性騷擾,屬於該主管的行為不當,雇主不需要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
6. 性騷擾防治法僅保障職場女性。
7. 如果我針對同事的衣著發表含有性意味或性暗示的評論,只要對方未制止我(無論什麼原因),就不會構成性騷擾。
8. 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話等方式傳達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的訊息,也是性騷擾。
9. 受僱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0. 經法定程序確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後,求職者或員工也可以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
【解答】
1. X
2. X
3. O
4. O
5. X
6. X
7. X
8. O
9. O
10. O
團體會員名單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http://www.ccunix.ccu.edu.tw/~clubcrime/index.htm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http://www.methodist.org.tw/WEBsys/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
http://www.wahq.org.tw/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YWCA)
http://www.ywca.org.tw/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http://www.childrenhome.org.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http://tainanwr.womenweb.org.tw/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
北安扶輪社
http://www.ri3520.org.tw/index.asp?act=5001&RecID=2680&ItemID=22&ItemInput=2
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http://www.siat.org.tw
台灣展翅協會
http://www.ecpat.org.tw/
向陽公益基金會
http://www.tosun.org.tw/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http://www.38.org.tw/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www.sunshine.org.tw/
關懷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carecenter.org/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http://www.pct.org.tw/
社團法人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http://bestlaw.blogspot.com/
台灣省教育會
http://www.tpea.org.tw/tpea/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cyanti_violence/article?mid=14&prev=16&next=3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http://www.tatdvso.org.tw/
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省國際蘭馨交流協會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保護受暴新住民 保護令聲請狀國際化
◎2011年7月6日司法院新聞稿
為更貼近使用者的需求,協助遭受家庭暴力的新住民聲請保護令,司法院特別委請專人將4種保護令聲請狀參考例稿,翻譯為英文、日文、韓文、越南文、印尼文、馬來西亞文及泰國文等7種語文,並與中文對照排列,以幫助不諳國語及我國法律制度的新住民了解聲請狀各項內容的意思,知道如何依照需求填寫。目前翻譯的書狀是供聲請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以及延長保護令用,司法院除將函送一、二審普通法院、內政部以及相關民間團體外,並已放在網站供需要的單位或民眾上網參考使用(http://www.judicial.gov.tw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中外文對照部分置於外語區)。
依據內政部資料顯示,自87年累計至99年底,每百對結婚對數有21.43對為外籍或大陸港澳地區配偶,新住民常因語言、文化的隔閡,導致家庭關係較不穩定,容易隱藏家暴、離婚的危機,司法院繼法庭特約通譯制度之後,更進一步讓保護令聲請狀國際化,具體實踐「親民司法」的理念,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中文,所以聲請保護令時應用中文書狀,不可用外文譯本取代,如此也能方便法院更快速處理,達到保護被害人的目的。
近期團體會員活動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通譯人才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進階培訓
為增進現有通譯人員之專業知能,特招考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緬甸語、英語或俄語之移民輔導通譯人員,保障在台外籍人士權益。歡迎年滿20歲的國民或外籍人士,並具備中文與上述語言者報名參加!
Ø 報名資格
一、精通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緬甸語、英語或俄語任一種語言者,且具以下其中之一資格:
(一)曾參與「通譯人才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者。
(二)曾參加各相關單位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者。
(三)曾從事通譯服務者。
二、年滿20歲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件,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並精通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緬甸語、英語或俄語任一種語言,且同意於參訓後將個人資料及通譯服務相關資料,登錄於通譯人才資料庫者。
Ø 報名方式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7號10樓
電話:(02)2314-0408分機22 歐幹事
傳真:(02)2383-1340
聯盟訊息: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自96年8月1日正式成立迄今,轉眼已經四週年;四年來,聯盟致力推展多項攸關性別暴力防治的相關工作,感謝有您的支持及相伴,才使聯盟得以堅持成立時的初衷,繼續朝著目標邁進。
聯盟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將於100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9時,假立法院紅樓101室舉行,會後並安排至康園餐廳聚餐,誠摯邀請各位一同來關心聯盟的工作成果及未來的計畫。
時間:100年7月30日(六)上午9:00
地點:立法院紅樓101室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