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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
報主: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創刊日期:20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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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
發報時間: 2010-03-03 05:00:00 / 報主:勵馨基金會
[公益聯播]人才招募
本期目錄
【談馨茶會】 探索勵馨花園的秘密
【蘭恩家園】幸福,就在下一站 
【馨新聞】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
幫助勵馨,手機捐款直撥518008
勵馨基金會
庇護安置談馨茶會,勵馨人員合影
【談馨茶會】 探索勵馨花園的秘密

庇護安置所不再是秘密花園,而是能與社區建立保護網絡的地方

文 / 總會研發部

  長年隱身社區內的庇護安置所,由於安全性考量,總蒙罩著神秘面紗,讓外人難以一窺實際運作情形;基金會特別於2009年聖誕節前夕舉辦「探索花園的秘密──庇護安置談茶會」,邀請庇護安置工作多年的社工及生輔員,和媒體朋友分享他們與個案、社區互動的感人故事與工作甘苦。 
 

【談馨茶會】 探索勵馨花園的秘密
庇護安置談茶會,人員合影

  台北庇護安置所生輔員林小琪說:「在家園中看見許多生命被改變,例如:19歲的小愛,當時帶著兩個孩子隻身來到家園,現在的她從事服飾業,經常將公司品管之外的衣物免費提供給家園婦女,我們在她身上看到對自我生命的充權。但卻還有很多家園婦女,還未走出困境,期待社會能夠拉她們一把。」

服務個案 社工員生命改變

    除了支持陪伴外,社工還需要處理家庭協商問題,社工員陳玉禎表示,17歲的阿霈剛開始只想在家待產,但媽媽擔心鄰居投以異樣眼光,並擔心無法照顧她,兩人因此不斷發生爭吵;經社工員幾番溝通,讓母女了解彼此的感受和想法後,兩人決定各退一步。 

  陳玉禎在茶會中也分享了服務對她生命的改變,她說:「未婚媽媽中途之家讓我看見生命的力量,陪伴產檢、待產的過程,看到生命的寶貴,也看到小媽媽因現實生活被迫出養孩子,只能強忍傷心,為讓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看到她們充滿勇氣的生命,家園每個媽媽與工作人員也成為彼此生命的推力。」。

  台東庇護安置所社工員余慈香表示,許多外籍受暴婦女多把家園當成是自己娘家,離園後還是常回來分享生活點滴,傳授家園婦女工作技能,讓她看見個案對生命的韌性。

服務社區 少女的信心恢復

  在庇護所與社區互動的經驗中,台南庇護安置所有一些實例。該所個案,多為遭到長期家庭暴力而被迫中輟學業,或是遭受性剝削從事性產業的中輟少女,除照顧陪伴外,假日,人員也會帶著孩子至社區服務,譬如至當地教會的安養院擔任志工。庇護所社工員朱國梅說:「這些受過傷的孩子,通常害怕與人溝通,但她們卻能在服務別人中找回信心,教會夥伴也會主動來擔任志工,教授孩子一些技藝課程,讓她們找到自己的興趣。」當所有親人都遺忘對這些孩子的關心時,有著與社區的支持,陪伴她們走過人生的低潮,找回青春應有的笑容,改變這些孩子的人生。 

  苗栗庇護安置所社工員葉孟欣,分享與社區商家互動的故事,愛心商家讓家園婦女與孩子們備感溫,譬如:附近麵包店每晚都會提供免費的麵包,讓婦女帶回去當作隔日早餐,更在每月生日會時主動送上生日蛋糕,如此愛心,從庇護所設置一直持續到現在,麵包店老闆說:「只要能盡自己一份力幫助需要的人,是件非常美好的事。」

首創 少女中途之家

  基金會在國內首先創辦少女中途之家,21年前秉持基督愛人的精神,為了讓不幸少女有地方棲身,並能學會愛自己、愛別人、原諒自己也原諒別人,進而展開三階段的少女安置收容措施;後來也發展受暴婦女、未成年懷孕的安置服務,希望在服務中啟發她們的內在力量。

  至今,已安置近萬名不幸少女和特殊境遇婦女。的8個庇護安置所,2008年共服務26,136個案人次,提供包括家庭失功能之不幸少女、未婚懷孕、遭受性侵、家暴少女及婦女、單親母子庇護安置等服務。

  基金會從長期服務經驗中發現,許多遭受親密暴力婦女的自我認同感不高,且多數婦女為了家庭完整與子女安全,隱忍多年的暴力脅迫,幾乎忘記了自身的重要性。因此;認為,庇護所應與社區做更緊密的結合,不應是隱晦保密的地方;況且,安置個案度過危機期後,若無結合社區資源,協助安定生活,則個案極易重返受暴環境。目前基金會正積極朝向庇護所社區化發展。

庇護安置 朝社區化發展

  指出,安置服務與社區間建立合作關係,有助於提升社區對於個案的支持,讓個案早日進入主流社會。以英國庇護所為例,社區婦女可以成為庇護安置所志工,以過來人的經驗分享與陪伴個案,支持、鼓更多個案勇敢面對、克服困境。

  在家園裡,每段故事都訴說著生命的力量與美好。今天個案雖無法出席茶會,特別將個案所做的作品放置於會場,包括手作編織包、手作琉璃珠、手繪鞋、手作襪子娃娃、萬聖節手繪面具,以及個案親筆寫的感恩小卡…等,這些都是庇護所安排的日間進修課程,讓個案親手學習創作;部分作品也有義賣販售,提供婦女與少女自立的途徑。 
 

【談馨茶會】 探索勵馨花園的秘密
庇護安置所個案創作的作品

三大訴求 共伸援手

  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庇護所不僅提供陪伴個案復原的服務,每年還定期舉辦歲末回娘家活動,維繫與個案間的關係;在活動中,我們看到個案的改變。基金會期待未來庇護安置所不再是秘密花園,而是能與社區共同建立起保護網絡的地方。

因此,提出三大訴求,期待各界一同伸出援手,協助不幸婦女與兒少:

  1. 安置服務需要社區的支持。例如:連結社區托育服務,讓婦女及少女可以安心工作。
  2. 社區共同協助就業媒合與職業訓練,提供個案離開庇護所後能自立生活的機會。
  3. 政府應整體規劃住宅政策,減輕個案經濟負擔,讓個案在離開庇護所後能獨立租屋
【蘭恩家園】幸福,就在下一站 

揮別的時刻,不是結束;希望她們帶著家園的祝福,前往幸福的下一站

彭詩倫(苗栗蘭恩家園生活輔導員)

  不論是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和公主,或是偶像劇裡的男主角與女主角,最後幸福快樂在一起的結局,總是讓人對愛情與婚姻充滿期待。

  然而就是這樣的幸福藍圖,讓多少外籍配偶選擇離開最熟悉的家鄉,遠渡重洋嫁來台灣,希望自己也能如童話故事般擁有幸福。遺憾的是,並非每個人生故事都能這麼圓滿……

  回顧在緊急庇護中心工作這一年半裡所服務的婦女,其中外籍配偶佔多數。沉默、不安全感、緊張、焦慮、眉頭緊皺、食不下嚥,是我對初抵安置中心婦女的第一印象。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我們以具體行動協助案主修復受傷的身心,像家人般的關心問候與支持陪伴、一道道用心準備的家常菜餚,都是我們努力想用「愛」,來慢慢解開她們對陌生環境的防備,撫平她們受傷的心。

  每當個案與我分享自己的生命歷程時,我的心情也會隨著故事的節奏起伏。對許多外籍配偶來說,初始都是懷抱著幸福夢想遠嫁來台,企盼在這塊土地上落地生根;然而,這樣一個簡單的想法與盼望,卻可能因遭到家庭暴力,一刀刀地被劃破。有時,加害者不合理的暴力對待、不堪入耳的言語辱罵、無時無刻的懷疑猜忌,都可能讓她們身處在於一顆不定時的炸彈中。

  外籍配偶往往不知如何躲藏,也無從自保,僅能在夾縫中求生;並且在沒有娘家與親友作為後盾下,更顯得孤立無援。

  緊急庇護中心對於許多外籍配偶來說,不僅僅是個暫時的避風港,也是她們心中的另一個娘家。在服務中,我們看見長期受暴的陰影掩埋了她們的希望、自信與自我價值。我們試著撫慰她們的傷,體會她們的痛,陪伴著她們從受傷到漸漸復原,重拾信心,獨立生活;,也鼓她們度過這一段艱辛且崎嶇的道路,找到重生的力量。 
 

【蘭恩家園】幸福,就在下一站 
庇護中心是遭遇不幸的外籍配偶的另一個娘家。

  雖然我們都知道,復原這條路既難走又漫長,也知道外籍配偶邁向未來的旅程中,可能隨時都有許多石頭阻礙著她們,甚至絆倒她們,試圖讓她們一跌不起,但我們還是要像學步兒童的父母忍痛試著放開手,並鼓她們學會在跌倒後拍拍膝蓋,繼續往前走的勇氣,因為我們知道,那份幾番掙扎與努力後再站起來的堅忍力量,會讓她們更加成長。

  每到離園的時刻,揮著手,說再見,不是代表著結束,而是代表著嶄新人生的開始,希望她們帶著我們的愛與祝福,前往幸福人生的下一站,或許在下一站見面時,她們的臉上是掛著快樂的笑容。

【馨新聞】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

等團體,力促修正民刑法扶養義務相關條文,經立院三讀通過

文 / 總會研發部

  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分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主要提案團體基金會表示,未來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相關專業訓練,並應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受暴子女成年後若遭施暴者提告遺棄罪,則可向法院舉證,要求減輕或免除其撫養義務。

  基金會於去年陸續接到多年前服務的家暴、家內性侵個案求助,乃邀集法扶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孫大千國會辦公室參與民刑法修法工作;並積極遊說立法院及行政院儘速完成修正案三讀。

【馨新聞】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
左起:法扶基金會律師陳芬芬、立法委員孫大千、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共同推動遺棄罪增訂排除條款,日前已立法通過。

  修法過程中,接到許多家暴子女來電關心修法進度;其間,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聲音,不外乎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擔心引發「不肖子效應」。如此的意見,更加顯現社會無視於受暴者自幼身心受創的難處,卻要強諸其遵守孝道。數千年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不去的夢靨!

   想當年,這些父母嚴重違背法律賦予家長應善盡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責,反將傷害加諸子女身上,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力促修法的團體樂見本次修法通過,確認父母子女間應為「相對義務」關係,亦即父母應善盡保護及扶養子女之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日後,受扶養義務者須負舉證責任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審理是否符合減輕其扶養義務之規範;若需免除其扶養義務,則須符合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其中,對家內性侵受害人而言,該不法侵害恐係一輩子無法彌補之創傷,故應視加害人不法侵害情節,希望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具備性侵案件之專業知能,了解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免除受害人對扶養權利人應負之扶養義務,較為公允。

  修法團體了解曾為加害人的父母,年老時仍有受照顧之需求與基本福利權,然曾受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的內在創傷復原不易,對於施暴者難以擔負起扶養之責。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擔負照顧之責,以落實「老有所終」之福利政?。因此,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立委孫大千國會辦公室提出下列三項訴求:

  1.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件之特殊性。
  2.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
  3. 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生活,以落實「老有所終」之基本福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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