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水災與人權問題
文/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或許一般人會問,八八水災是自然災害,跟人權有何相關?
台權會為何要介入這樣的議題?
2004及2005年發生在亞洲及美洲的海嘯、颶風及地震,
使得無數受到這些災害影響的人,產生許多人權問題。
因此聯合國曾經出版了一份「
如何保障那些受到自然災害的人民的基本人權」手冊。
裡面便寫到他們經常面對的問題有:「受援助的機會不平等」、「
受援助時遭到歧視」、「遭受到性或性別的暴力」、「強迫遷移」、
「兒童被募集成軍隊」、「兒童的教育問題」等等。
自然災害當然不是一個由某人主導而產生的事件,
但卻是長期的政策錯誤及忽視某些問題而遭致的結果。
在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會遇到的權利損害包括有:生存權,
不受攻擊、強迫、任意拘留等權利,基本生活必需品相關的權利,
如:享用食物、飲用水、住房、足够的衣物、
充分的醫療服務和衛生的權利,其他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
如:教育、工作,及其他公民和政治保權利,如言論自由、
投票自由等。
在這本手冊中一直重複强調,必须保証提供没有「歧視」
的人道援助,而且必须徵求「受災者」的意見。
這麼做可以避免日後產生衝突的隱憂。而且,
為確保受自然災害影響的人們之人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必须建立有效的監測機制、基準和指標。
台灣從十年前的九二一地震到今天的八八水災,
試問我們有建立起什麼樣的救援及重建標準?災難發生時,
我們的政府一樣手足無措,甚至我們的總統下去勘災,
卻自認為自己不是在履行一個總統應盡的責任義務,反而覺得自己「
好心沒好
報」。災民質疑救災緩慢,總統卻說「
你現在不是見到我了嗎?」。災民舉布條要總統「救救他們」,
總統卻說「等我講完,再救你們」。這樣的心態,
充斥著一種漢人的優越感,似乎覺得自己是高高在上地來給予、
施捨,是在做功德、做好事,災民們只有「接受」的份,沒有發言、
參與決策的餘地。
在「莫拉客災後重建條例」的制定過程,
也充分顯示了政府的傲慢心態。各地區的災民還在忙著安置,
政府就急就章地在三天之內通過了「重建條例」,裡面迴避了各種「
環境影響評估」的法規,
重建委員會的組成更幾乎沒有各地區災民的代表,
而是由鄉長來取代,整個委員會的成員裡,只有一位女性,
完全不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
在「安置」過程中,
一個部落往往被分散安置到數個不同的地方安置,
也使得部落內部彼此的聯繫、資訊的傳遞更加不易。
而在由大型慈善機構及財團所主導的重建「永久屋」的計畫中,
只看到這些機構單向地推銷他們的想法,甚至要災民簽下「切結書」
,要他們永不得回去原本居住的部落。這些過程,在我們看來,
都過於粗糙,完全忽視了災民主體的聲音。我們可以想見,
這樣的重建模式,在未來必定衝突不斷。
而我們也看不見有什麼樣的機制,
會來監督在未來重建過程中的各種作為。
就在今年,台灣才剛匆匆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社會、經濟與文化國際公約」並宣示要檢視國內各法是否符合標準、
要推動公務人員的人權教育。然而,一場水災卻讓政府官員統統「
現形」。或許,第一批應該接受人權教育的公務人員,
正是這些部會首長們及總統大人。
延伸閱讀:救災、重建與原住民族權利國際規範
募款餐會完滿結束,感謝各位!
大家好,2009年台權會成立25週年募款餐會圓滿結束,非常感謝各界的熱情參與及捐助。你們的支持及存在,是台權會繼續走下去的動力!希望我們再一同努力奮鬥下一個25年!
Forum Asia 電子報摘譯
/林偉勝(台權會翻譯志工 )
15 July 2009 - Issue 93
美洲人權委員會(IACHR)呼籲東協設立獨立人權機構(來源:美洲人權委員會)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2009年7月2日)美洲人權委員會慶祝50週年之餘,歡迎東協也設立區域人權機構(新聞稿)。第42屆東協部長會議中,東協各國外長將正式採納人權機構權限草案。2008年12月通過的東協憲章內容包括設立人權機構。
過去50年間,美洲人權委員會在美洲地區推廣人權標準,近來也和歐洲、亞洲區域人權機構合作。美洲人權委員會非常歡迎東南亞地區設立健全人權機構,強化保護及提倡人權。
美洲人權委員會呼籲東協各國代表,參考現存各區域人權機構經驗,確保東協人權機構自主,有資源,積極扮演獨立、有效的人權保護機制,和其他區域人權機構合作。
美洲人權委員會為美洲國家組織的主要自主支柱,職權源自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美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委員會負責推動區域內對人權尊重,也是美洲國家組織在人權議題上的諮詢機構。美洲國家組織大會選舉人權委員會的7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代表任何國家。
31 July 2009 - Issue 94
公民社會對東協人權機構權限大失所望
2009年7月20日,東協成員國外長在泰國普吉會議中終於認可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權限草案;認可的權限卻沒有回應公民社會的要求。
即使通過的權限草案中宣稱,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的成立目的之一為「提倡、保護人權以及東協人民基本權利」,該委員會的運作原則之一為「尊重基本權利,提倡、保護人權,提倡社會政治」,該權限草案中也包含了令人擔憂的「不干預成員國內部事務」等原則。該權限沒有包含公民社會要求的保護機制。更糟糕的是,委員會成員必須對提名國負責,無法獨立行使人權專家職權。
今年10月第15屆東協高峰會時,東協成員國領袖將為委員會揭幕,公佈委員會成員。
過去,公民社會積極參與設立人權委員會,以下為參與過程中的公民社會行動,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主管歡迎東協踏出重要的一步,設立人權委員會」
31 August 2009 - Issue 96
一、公民社會要一個健全的區域人權機制
(2009年8月25日,曼谷/雅加達)亞洲公民團體呼籲東協承諾設立包含區域人權法庭的區域人權機制。
針對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機構權限文件的聲明中,亞洲人民倡議陣線東協人權小組(SAPA-TFAHR)呼籲東協公開承諾賦予該委員會保護職權。
東協人權小組,東協通過的人權委員會機構權限文件,缺乏申訴、視察、審查人權情況等保護職權。
在致東協主席和高層小組的公開信中,東協人權小組指出一個包含公約、委員會以及人權法庭的區域人權機制符合國際標準,也不需要10多年醞釀設立。
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FORUM-ASIA)執行長Yap Swee Seng表示,「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機構權限文件中最大的缺陷是缺乏獨立性以及保護職權。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文件中,必須有委員會獨立的運作方向以及保護職權的規定,協助接下來適當時間點設立健全的區域人權保護機制,包括相關公約、委員會以及符合國際標準的人權法庭。」
東協人權小組進一步指出,人權委員會運作必須依照非歧視、評等、責任、透明、參與等原則。
東協人權小組小組召集人Rafendi Djamin表示,「我們很擔心東協所謂的『革命性一步』。我們必須從現有的國際人權標準開始,而不是從無到有。發展健全的人權保護機制可能需要100年、10年或更短的時間。我們認為需要確立一個適當的時間點,愈早愈好,但是不應該超過10年。」
2009年7月20日第42屆泰國普吉東協部長會議通過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機構權限文件後,高層小組負責起草東協各國外長的聯合政治聲明。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泰國華欣第15屆東協高峰會將發表聯合政治聲明以及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代表名單。
Rafendi Djamin認為,設立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對東協區域人權情況以及整個區域來說,是一個轉捩點。他呼籲東協藉此機會改善該委員會的機構權限文件。「人權委員會不該是紙老虎,東協也不該言行不一。」
2007年8月26日至28日,東協人權小組於吉隆坡第一屆東協與人權區域諮詢會議中成立。東南亞地區的70多個公民社會團體成立該網絡,努力促進東協各國善盡國際以及國內人權義務,協助促進東南亞人權機制獨立、有公信力、負責任、有效的。
相關資料:
8月28日,關於任命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AICHR)會委員程序致東協主席公開信。
二、支持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差額選舉
包括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FORUM-ASIA)的70多個公民社會團體呼籲聯合國會員國終止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的同額選舉、換票。2009年8月13日發布的公開信中,公民團體要求各國政府公開承諾支持差額選舉、公正的選舉過程。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準備召開第12屆會期,2009年5月新任理事會成員將第1次參與理事會運作。我們代表公民社會團體要求貴國政府公開確立外交政策,承諾支持未來理事會成員差額選舉、競爭的真正公正選舉。
聯合國大會第60/251號決議設立人權理事會,指出「大會直接、個別選舉理事會成員,大會成員也必須考慮候選國對提倡以及保護人權的貢獻」。這樣要求反應了該決議的精神:聯合國成員能真正選擇理事會成員,以「維持提倡以及保護人權的最高標準」,「充分和理事會合作」。
今年的理事會成員選舉沒有達到這些原則目標。每個區域承諾保障人權的國家難以被選中,原因有:候選國過少,選舉中沒有競爭,安排好的各區域候選名單,虛幻不實的承諾,換票。
20個候選國競爭18個席位,貴國政府並無任何選擇。5個區域中的3個區域更是同額競選,違反了聯合國大會第60/251號決議針對先前人權委員會成員選舉過程的改進。亞洲區域以及其他2個區域國家對同額競選的候選國家正式或非正式支持皆造成了沒有其他選擇的選舉。缺乏競爭更阻礙了大會成員認真評估候選國人權記錄以及承諾,部份候選國家在選舉前數日才提出承諾,更有候選國家沒有提出任何承諾。
換票也是本次選舉的污點。部份大會成員抱怨某些國家公開贊成人權記錄良好國家,私底下卻和人權記錄惡劣國家換票,妨礙人權記錄良好國家獲選為理事會成員。選舉中換票使理事會成員藉著其他選舉中投票支持而獲選,並非因為人權記錄良好。
我們呼籲聯合國會員國終結理事會成員選舉過程中的換票和同額選舉。聯合國大會第60/251號決議的精神是為了確保理事會成員更加注重人權承諾,以改善人權委員會過去的弊病。國際社會應立即遵守該決議精神,確保2006年人權委員會改革的真正選舉競爭產生理事會成員。人權理事會的公信力以及處理人權侵害的能力仍然有待加強。
若要閱讀完整的公開信,請按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