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英國:保留所有嫌犯的DNA違法
《譯自英國自由人權組織5月18日報導,翻譯志工Sonia譯,
原文在此》
最高法院在今天宣布:警方保留所有被拘留者的
DNA是屬違法行為。但因考量到必須等國會通過此立法草案。所以在那之前,法院並不會強制要求警方停止這樣的行為。
Lord Dyson在判決中提到:承認目前的英國警察協會(ACPO)的指導方針違法是洽當的聲明。Marper Echr判例清楚地指出這是完全與歐洲人權法相矛盾的。在一些重要且敏感的議題上,例如警察握有生物資訊的權力,法院藉由做出正式的判決去宣告其合法性與否來反映出法院本身的立場。但我們就此案沒有再繼續深入下去的必要。人權行動(HRA)的第八章第一條給予法院充分的權限,基於公平與正當性提供補償或救助。由於國會已經了解此案,現在並無所謂公平或是正當性去在這特定期間之內要求變更立法法案
< 英國警察協會 的規範准許警察去保留所有被拘留者的< 資料,而且檢驗控管非常粗糙, 並 予許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毀損樣品。
專門研究自由權的法務大臣James Welch,在參與這件案件時說到:"妨礙到國會運作的人要注意這個判決,當最高法院已經爲歐洲人權法背書,認為這種沒有明確目的而保留幾乎所有被拘留人的是過度的行為,並危害到個人的隱私。至於怎麼來補救的這個問題,則已適當地留給了國會。
捍衛自由權法案包含了一個針對保留DNA的新草案,應該會在今年秋季前由國會所通過。在此之前,上百上千人的根據判決書仍會被非法保留在資料庫中。
編輯註記
S & Marper v United Kingdom 發表於2008年2月27日歐洲人權法院,根據歐洲議會人權決議第八章,確立了自動保留沒有被判決有罪之人的DNA樣品,個人檔案及指紋此舉,是侵害到個人隱私權。
更多關於DNA採集與隱私權的資訊可參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針對強制DNA採用的聲明
FA-Newsletter 142
《原文節錄自Forum Asia 第142期電子報,由翻譯志工Claire Chu譯,
原文在此》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針對敘利亞舉辦第二次特別會議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將在今年八月二十二日,針對"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的人權狀況"舉辦第二次特別會議,檢示中東國家持續的動亂情況。這個特別議題是由歐盟和波蘭所發起,並受到二十四個國家的支持,包含四個阿拉伯國家--約旦、科威特、卡塔爾和沙烏地阿拉伯。日本和南韓是亞洲唯二支持這項決議的國家。同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辦公室(OHCHR)在八月十八日發佈一份關於敘利亞的調查報告,這項調查任務是在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所舉行的特別會議所成立。(OHCHR)
區域的國會議員反對緬甸成為東協主席
因緬甸人權持續受侵害,一群東協會員的國會議員呼籲印尼應利用他們的遊說權,反對緬甸(緬甸聯邦共和國)成為2014年的東協主席。在八月八日的第四十四屆東協年會中,印尼的國會議員Eva Sundari (他同時也是和東協國會議員關注緬甸小組的主席),提到印尼應該遊說其他東協會員國反對讓緬甸當輪值主席,來展現他們對人權和民主重視的誠意。(Jakarta Post)
東協人權委員會的代表承認其委員會的疏失
東協人權委員會的印尼代表Rafendi Djamin承認"區域性人權體系"的職權範圍需要被重新檢視,以強化"區域性人權體系"的任務。Djamin並不否認非政府組織們在檢視東協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坊時,所提出的尖銳批評。各國的公民團體指出東協人權委員會只是被當作擋箭牌,讓擁有差勁人權紀錄的各會員國不用受到審查。 (The Nation)
緬甸
因緬甸軍事攻擊而被迫流離失所者超過30,000人。緬甸北部密集地對撣族發動軍事攻擊,已使約31,700人被迫流離失所,並在村落中引發恐荒。超過4,000人的緬甸軍隊,從今年三月開始攻擊北方,撣族本部,打破了22年的停火狀態。九個城鎮受到戰火的影響,大部分的民眾只好逃難至鄰近的叢林中。撣族呼籲國際團體,透過當地救難小組的聯繫,向這些流離失所的村民提供跨國界的協助。(Shan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via Burma Partnership)
亞洲民間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將於參與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時,舉辦區域性會議
九月五和六日,曼谷。亞洲民間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 ,將舉辦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第16屆年會、第一次雙年會)的平行會議。這個平行會議的目標在強化與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其會員國的國家人權機構之合作。這次的會議是由ANNI在泰國的會員組織,和平正義基金會(Justice for Peace Foundation)所聯合組織規劃。更多訊息請e-mail至: hrd@forum-asia.org
2011年募款餐會順利落幕
台灣人權促進會一年一度的募款餐會於9月18日順利結束。承蒙各位朋友熱情的參與、幫助、捐款贊助。本會今年度三個專案「人權出版品」、「廢死專案」及「南部辦公室」專案皆順利募到預計的單位。各位朋友的協助也得以讓未來一年台權會的人權推廣及教育、會務運作更加順利地進行。
再次感謝各位的參與,台權會將會謹慎使用各位朋友的捐助,也會更努力的為了台灣的人權發展而努力!
台權會針對DNA(去氧核醣酸修正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書摘要
本次修正案初審通過之內容將部分擴大之應採樣之罪刑刪除,對於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改由主管機關主動刪除等手段及作法,本會認為已有進步,但對於要採集輕罪犯者之DNA的根本原因,仍有以下幾點質疑:
一、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對象無限制擴大,誠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
說明:
增修條文將得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刑事犯罪態樣無限制擴大,深不知其標準為何?如傷害與竊盜犯罪之偵查與追訴,是否有必要採集去氧核醣核酸?縱使本次修正案修改為區分兩階段採樣,仍無法解釋一如竊盜未遂等輕罪是否有採樣並列入資料庫之必要。雖本次修正案已將部分條文刪除適用,但能否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之檢視,誠有疑義。本會認為,基於人權之維護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因去氧核醣核酸本身之高度敏感性質[2],得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犯罪類型,應該再詳細檢視、加以限縮。
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說明:
一審判決有罪而強制採樣,已非為縮短偵審時間,而進行的強制採樣。內政部的資料指出,輕罪的再犯率高,且重罪犯者通常都有輕罪前科,但此結果並不能反推所有輕罪犯者都會再犯,也不能反推代表輕罪犯者都必然會犯重罪。內政部如此倒果為因的邏輯,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若是希望針對輕罪犯者提早讓矯正機構介入,此亦與DNA建檔無關。
三、浪費社會資源
根據內政部的說帖指出: “根據英、美等國建立犯罪者DNA檔案之執行成效分析顯示,對「DNA鑑定」投資1美元,可省下35美元之社會成本支出。”但根據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盟(ACLU)指出,每檢驗一份樣本就要花費100美金。若台灣未來要針對所有輕罪犯者作採樣及檢驗,將要耗費多少社會資源。
四、應先建立刑事鑑定之標準作業流程。
說明:
就實務經驗以觀,台灣目前刑事鑑定科學尚未建立標準辦案流程,犯罪現場常被前往搜索之檢調人員所破壤,雖內政部資料顯示輕罪犯者容易現場留下生物特徵,但檢調人員卻極少能採集有效之樣本。在談論本條例修法前,警政署應先強化有關人員科學辦案之專業素養,並建立刑事鑑識之SOP 標準作業流程,以杜侵害人權之虞。
更多台權會對於去氧核醣酸修正條例之意見請點擊此連結參閱完整意見書
[1] 參閱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03號理由書。大法官嘗謂:「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2] 蓋DNA記載了個體所有的遺傳訊息,包括共同特徵與個別特徵,只要鑑定DNA就可以獲得個體所有遺傳特徵的資訊,諸如人種、性別、疾病、血型等看得見與看不見的遺傳特徵。參閱 李俊億,臺灣之DNA現況,收錄於「法庭上的DNA」,商周出版,1999年2月,頁14。轉引自 高一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評析>,《律師雜誌》,2000年12月,頁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