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7-22》─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7-22》
══════════════════【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7-22》 |
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國中小主任介聘,依法無據 | |
◎面對青年貧窮化:反對碩博士起薪打8折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 |
◎正在扭曲的「實習」意義 |
教育論壇:國中小主任介聘,依法無據 | |
■羅德水 | |
98學年度各縣(市)國中小教師縣(市)介聘作業均已完成,不過,有關縣市政府得否為國中小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各縣市作法並不一致,本年度多數縣市政府雖已依教育部之規定,停止辦理主任縣(市)內介聘,惟有極少數縣市政府仍依例辦理,從而引發不少爭議。 同樣的爭議亦出現在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時,可否將教師兼主任排除在外?對此,我們已於之前做過探討:縣市政府應依法辦理國民中小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明顯依法無據。 茲將目前與高中以下教師聘任相關之法令條列如下: 《教師法》第11條第1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教師法》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教師法》第15-1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其聘任仍應由學校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前揭相關法規,教師之聘任事宜乃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均應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過,為方便各級學校教師進行遷調,實施多年的現職教師跨縣市、縣市內介聘制度,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後仍保留續辦,惟無論是「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或「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介聘」,均須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易言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不啻等於在目前之教師聘任機制下(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方便現職教師遷調之另一種形式的教師聘任途徑,這也是《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之所以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的主要原因。 回到本件,究竟縣市政府可否單獨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呢? 就法制面而言,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均不見單獨辦理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亦即,依法縣市政府不應單為國中小主任辦理縣市內介聘。至於縣市可否另訂《國民中小學主任、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以為規範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之意旨,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亦應停止適用。 可以想見,停辦依法無據的國中小主任縣市內介聘作業,或許將造成有意循此途徑遷調他校者不便,然而,自高中以下教師之聘任改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來,已歷十餘年,違法的主任介聘,不僅破壞教育法制,並且影響其他專任教師權益,也確實到了不得不檢討改正的時候。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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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面對青年貧窮化:反對碩博士起薪打8折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 |
■林柏儀 | |
繼日前拖垮大專畢業生起薪的「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之後,馬政府近日又再推出一項將使碩、博士畢業生「起薪打8折」的「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影響人數將達3千名以上碩、博士。客觀來看,此一「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必然將壓低碩博士畢業生起薪,並連帶擴及使整體勞力市場薪資下滑,同時也有如同「大專企業實習方案」排擠中高齡工作者的不良效果。倘若馬政府不修正薪資,使其符合過去的「國科會專任助理、博士後薪資標準」,恐將加劇「青年貧窮化」,值得各界關注。 博士後研究僅4萬4,碩士2萬8 所謂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是馬政府面對經濟危機所提出的一項子計畫,由教育部編列經費補貼各大專院校聘僱碩、博士級研究人才,自今年8月起聘用1年。其中明訂將聘僱670名具博士學歷的博士後研究員,薪資為4.4萬元,遠低於國科會公定的博士後研究薪資標準5.5萬元;並將聘僱2,680名具碩士學歷的專任研究助理,薪資為2.8萬元,低於國科會專任助理薪資標準的3.5萬元,薪資降幅達20%,使研究人才「起薪打8折」。除此之外,若聘僱之研究助理僅有學士學歷,其薪資僅有2.2萬元,遠低於國科會專任助理薪資標準的3萬6百元。(參考右表) 拒絕違法的「同工不同酬」補貼 「研究人才延攬方案」不但不合理地壓低研究人員薪資,且在研究人員進用仍有一般標準(依國科會專任助理、博士後研究薪資標準)的情況下,此措施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5條的「同工同酬」原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以及違反就業服務法有關「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實屬違法。 試問,同一個機構,一樣學歷,一樣的研究助理或研究員,為何有兩種價碼?同樣是博士後研究員,一樣在同一間大學工作,豈可因「方案不同」就給予「打8折」的薪資?長久而言,若放任此種「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不管,不但將導致研究機構競相聘僱「廉價研究人員」,使研究人才薪資「向下競爭」,且將連帶影響整體勞力市場薪資下滑。 更細緻來看,此項讓「起薪打8折」的作法,並非是「不小心」而為,而是馬政府「有意地」介入勞力市場,刻意壓低青年起薪。自金融風暴發生後,由行政院經建會主導,教育部、經濟部、國科會、勞委會、農委會等部會共同參與的「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大專企業實習方案」、「研究人才延攬方案」之母計畫)中就敘述到:「關於經費編列原則及經費需求,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計畫補助薪資依有關規定之85折(實際上為8折)編列。」我們要問:薪資打8折,和公平正義究竟有什麼關係?是符合誰的公平?誰的正義?還是純粹是胡言亂語? 或許馬政府也知「起薪打8折」的作法無法讓社會接受,所以開始以「薪資納入勞健保費用、勞退金」的方式掩人耳目。「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對外公告:「博士後研究員薪資補貼5.1萬元(含勞健保費、勞退金)、碩士級研究助理薪資補貼3.15萬元(含勞健保費、勞退金)」。請問,有哪家公司聘人敢這樣把「勞健保費、勞退金納入薪資」?且按照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與勞健保費、勞退金本屬不同項目,豈可「納入」來衝高薪資? 連中央大學所舉辦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作業說明會」中,都陳明教育部是指導壓低薪資的元兇:「本方案薪資水準較國科會薪資標準為低,因本案屬短期促進就業方案,教育部建議薪資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較不會有爭議……」我們也發現,自「研究人才延攬方案」推出之後,許多研究對於「並非此方案」的一般研究人員招聘,竟然也是採取此一「起薪打8折」的標準!一個不當補貼政策的壓低薪資效果,已經逐漸在發酵當中。 馬政府補貼政策的邏輯問題 總的來說,不論是讓大專畢業生一律2.2萬元起薪「大專企業實習方案」,或是讓碩士起薪2.8萬元、博士4.4萬元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馬政府此波因應經濟危機,提出了這麼多花大錢補貼雇主聘用人力的計畫,其中邏輯最大的問題在於:究竟為什麼要刻意壓低勞工薪資? 大專畢業生至今平均起薪仍在2.5萬元以上,為何官方補貼的薪資僅有2.2萬元,又不要求企業符合平均起薪?碩士畢業專任研究助理、博士畢業的博士後研究員,過去其薪資一直以來皆依據「國科會專任助理、博士後研究薪資標準」,有3.5萬元與5.5萬元,為何如今擴大聘僱,就得被「打8折」?實際上,此一「額外補貼」已對企業或機構帶來了相當大的利益,政府有條件要求各企業與機構至少提供基本工資以上,其餘由政府補貼至符合平均起薪;為何捨此正道,反來壓低勞工薪資?並且,此波企業實習、研究人才聘僱皆屬於「一年約」的定期契約,試問:一年後要這些人才何去何從?為何不至少針對適合長期聘用的工作要求雇主簽訂「不定期約」,讓補貼真正減少失業的問題。 官方也許會答稱:這是因為經費不足所致。但我們看到,相較於政府動輒投入數千億救助銀行和企業,投入薪資補貼的經費僅百億元,馬政府明明仍有能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同時規範薪資,穩固勞工平均起薪,究竟為什麼不做?綜合來看,我們合理的推斷是,問題並不在於經費,而在於馬政府根本有意地親近資方利益,透過經濟危機的介入機會,以國家權力壓低勞工薪資,促成長期資本利潤率的提高。 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啟示 不論是「大專企業實習方案」或是此波的「研究人才延攬方案」,都明顯將強化勞動彈性化、就業不穩定以及薪資下滑的趨勢,在失業威脅下勞工將被迫接受更糟的勞動條件,而導致資方對勞工更大的剝削可能。而這也正正符合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中,對於國家機器將促成「資本積累」環境,所將出現的可能功能:透過各種政策、工具、甚至武力,提高剝削的可能、維持資本積累的需求(諸如打壓工會、透過政策壓低工資)。 在壓低研究人員薪資的例子中,此舉一來將連帶壓低整體碩博士勞動力的薪資所得標準,有著資本積累,二來也將降低教育研究機構的花費,減少公部門對教育活動的補貼,強化教育的「私有化」、「自負盈虧」可能,使國家更能調控預算至其他部門,符合國家自身定義的「國家利益」所在。 只不過,正如同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時常提到的另一面啟示:國家除了促成「資本積累」環境和追求「國家利益」外,也得一併鞏固自身的「正當性」,獲得人民的支持,才能夠保持政權維繫。倘若僅是促進資本積累,卻缺乏人民的支持,必然將產生政權正當性上的危機。所以,關鍵的問題回到受此一趨勢影響下的台灣人民,我們怎麼看待這樣的政策:是政府不得不然?還是有意地殘害勞工?不同的詮釋,將會影響到「正當性」的穩固與否,不但可能影響政策的走向,也可能促成未來激烈變革的可能。 我們青年是否堅決地反對這樣的趨勢?能否組織起來採取真正能威脅到政權正當性的行動?還是只能憤世嫉俗地哀怨時局?這個問題要留給我們一起來面對。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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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正在扭曲的「實習」意義 | |
■林靖堂 | |
為挽救筆直下滑的「失業率」,教育部撈過勞委會執掌,擬定「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不僅惹來改變職場生態之議,同時亦重新定義「實習」之意義。 「實習」意義為何?其本意,是為讓學生除瞭解學校所教理論外,透過實際觀察該門專業在現實社會上之狀況,並試圖從實習過程中重新學習理論與實務差異磨合之處。「實習」不僅只為學生個人未來就業作準備,更是學生透過入職場「實地學習」,重新反芻該專業理論。 舉新聞傳播專業為例,國內傳播院校通常大一、大二學習過新聞採訪寫作與傳播理論後,在參與校內媒體實習過程中,利用寒暑假,到一般傳媒機構跟隨線上記者編輯,了解實際工作情形與內容,觀察工作過程,反芻學校所學,摸索此專業職場生態,知悉其情境性知識,發掘此其當前問題所在。 然而過往「實習」一詞卻被部分企業部門所誤解誤用。許多公司行號並不重視「實習」在學習過程上的意義,反將之視作免費短期工讀。偶爾聽聞,同學們的實習回憶,僅是跑腿打雜,更有實習單位負責督導之人員,私下要求完成實習工作以外任務之情事。就此,過往各種專業「實習」之現實情況,教育學習與工讀勞動兩種意義,早已在相互拉扯。 而今,教育部「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已然肯定、或說更形強化了上述「誤解」與「扭曲」。此方案所造成的影響,是將學習與觀察的意義從「實習」一詞中抹去,並確立「實習生們」為一群用來挽救失業率的「短期工讀生」。不僅讓「實習」喪失教育學習本意,同時將更惡化職場勞動條件,實錯誤政策矣。 (輔大大傳所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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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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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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