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4-1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April 04,201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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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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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青年貧窮化:一年將至:檢驗評價大專生企業實習計畫(上) | 陳柏謙 |
■陳柏謙
去年3、4月間由教育部一手規劃、倉促推出的「大專生企業實習計畫」,編列數百億預算全額補貼企業雇用大專畢業生。雖然此項計畫自出檯以來,九五聯盟就不斷指出:這項縱使放眼古今中外皆可謂前所未見的荒唐政策,倘若不改弦易轍,必然將對台灣青年就業市場帶來不可回復的災難性後果。此後九五聯盟並多次前往教育部、勞委會、監察院等部會陳情與抗議,要求立即停止執行。甚至在去年的五一勞動節遊行中,停止此項政策成為動員青年勞工、學生的核心訴求。然而可悲的是,馬政府為了降低帳面上的失業率,堅持罔顧各界批評執意實施此項政策。
如今眼見「大專生企業實習計畫」實施至今一年期限將屆,更離譜的是,教育部等部會不但沒有任何檢討的意圖,卻只見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所謂「沒有實習計畫,畢業生一毛都領不到」真心話告白,擺起語帶傲慢睥睨的姿態教訓起青年勞工;質疑、怪罪著台灣青年勞工沒有感激涕零也就罷了,怎麼還來反對這項「德政」?果然,不久前行政院再度在同樣「壓低失業率」的政策(政治)邏輯考量下,逕行宣佈續辦此項計畫,規畫延長半年至明年3月,唯一不同的是,研議補助參與者每月一萬元的薪資補貼,並保留3分之1名額給98學年度的應屆畢業生。
將近一年的時間過去了,這麼一項花費鉅額納稅勞工血汗錢的政策,行政院與教育部逃避、隱匿甚至刻意美化雖讓人不意外,但執政者刻意愚民,不代表我們就得甘受擺布。此時此刻,我們確實需要回頭完整地檢驗並評價這項政策。
全額補貼的災難
雖然許多問題如今看來都已是舊話重提,但聯盟去年在「大專生企業實習計畫」實施之前所「預言」將帶來的種種弊端與嚴重的社會後果,過去9個多月以來不幸地卻不偏不倚地在台灣各個職場角落持續上演。
這項對企業全額雇傭補貼的計畫,如今看來,不但確實造成排擠職場中高齡/資深員工的效果,最大的「貢獻」更莫過於直接壓低青年就業市場的薪資。幾乎沒有爭議的是,民間人力銀行的調查已經足以證實,在政府2萬2千元薪資的「定價」效應下,台灣過去一年來的大專畢業生與青年勞工的薪資呈現顯著地下滑。真正嚴重的是,這樣的影響絕非僅僅涵蓋適用計畫的少數職場新鮮人,而是普遍性的整體薪資向下競爭的趨勢。我們幾乎可預告主計處與勞委會統計單位,未來幾年所公布的初次就業起薪,絕對將面臨持續顯著的下降。
另一項嚴重的問題也將在計劃屆滿前後一一浮現。由於當初適用計畫的大專畢業生這一年間在企業工作的性質,行政院與教育部堅持拒絕明確規範為典型「雇傭關係」,因此也就造成一年計畫結束後,白白領了一年政府薪資補助的企業根本沒有留用這些員工的責任和義務,在這種模糊不清的規範底下,企業選擇解雇不留任被視為「常態」,留任反而成了一種對勞工的恩給與勞動控制手段。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也就可以理解,倘若行政院與教育部沒有在此時此刻緊接著提出新的延續接軌計畫,實習屆滿後將會有另一波巨大的青年失業潮。
持續下探的薪資
然而,就現階段我們在媒體所看見教育部提出來的延續計畫,難道沒有問題了嗎?雖然目前可得知的訊息不完整,但從媒體披露的內容當中,我們可以發現,除了全額補貼改為部分補貼之外,我們去年就已經提出必須具備的勞動保障效果,新的計畫事實上幾乎沒有觸碰到任何一項。
舉例來說,究竟這樣計畫下的員工是為正常的「雇傭關係」(雇主必須遵從勞動基準法保障典型勞工的一切規範),還是所謂妾身不明的「實習關係」(繼續讓青年勞動者成為最長一年為期的可拋棄勞力),依舊沒有獲得釐清。
此外,雖然政府表示補貼雖然降為一萬元,改由企業主自行決定大專生薪資,並負擔部分薪資及勞健保。但讓人膽顫心驚的是,我們卻沒有看見這樣的制度規劃有打算進一步止住青年起薪下降的趨勢,卻反而開了另一扇門,讓企業可以持續壓低薪資。如果我們的理解沒有落差,雖然政府要求企業負擔部分薪資,但卻沒有明確要求企業該負擔多少薪資,也就是說,倘若在目前的勞基法最低工資的合法範圍之內,企業甚至可以只在多支付7,280元以上的薪資,將青年勞工起薪補足至合乎基本工資1萬7,280元的規定即可,甚至倘若政府持續在明確定義是否為正常「雇傭關係」此點曖昧不清,甚至不排除有企業可以以「實習生」而非「正式勞工」為由,進而將青年薪資壓至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對促進就業想像的貧乏
簡單來說,無論是去年度的計畫還是今年所謂改良後的計畫,我們都只從政策規畫者的心態和內容上,看出政策品質的草率、低劣與急就章。
就如同去年九五聯盟2月份所舉辦一場針對金融海嘯時期如何促進、開創就業機會的座談會中所提及,我們不反對、甚至根本認為,政府有責任在資本主義危機期間擔負起促進、開創就業機會的角色,但現在的政策背後所真正反映的,卻是對於促進就業想像的貧乏,以及政府對於提供有品質與保障的公共服務就業機會不負責任的排斥心態,更糟糕的是,在這種貧乏想像下所草率規畫出來的政策,往往耗費了大筆納稅勞工的血汗錢,非但沒有達到促進就業的效果,卻衍生出更多嚴重的社會後果。
對於如何評估就業政策的效率,以及對就業政策的應有想像與主張,將在下一篇中繼續討論。
(下週續。九五聯盟為了持續監督實習方案,並期望能夠更加了解參與此項計畫的青年勞工真實處境,近日發起問卷調查,歡迎曾經參與此項實習計畫者填答,問卷連結:http://0rz.tw/oKR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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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
體罰 不會只有一人受傷 | 楊惠中 |
■楊惠中
台北市國小校園驚傳教師情緒失控、連續摑掌男童案件。演變至今,支持/反對該教師的家長各執一方,「受害者」及其家長因承受莫大的壓力,迫而轉學。難道,這就是我們期待看到的教育現場?
這樣的「意外」,其實一點也不意外……。
先前,花蓮縣某國小亦驚傳體育老師將學生「倒栽蔥」丟下水的不當處罰事件,學童的媽媽傷心難過地說:「我兒子曾溺水,見水就怕!」老師從未關心其特殊狀況,在一百多名學生面前上演荒腔走板的處罰手法。
事發後,該校將召開教師考紀委員會,查處事責,該校主任卻認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玩笑。但這樣的玩笑未免過分了些。倘若只是玩笑,便用腳上頭下的方式將學生來回插入水中,那麼「認真」的處罰是否要祭出幾近虐待、謀殺的手段呢?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曾說重話:「仍存在體罰的學校,沒有資格稱為學校!」《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白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傷害。」零體罰已經規範在《教育基本法》中,各校不能再體罰學生;如果學校的處分不適當,教育部會督導地方政府另為適當處分。
確實,「會失控的人還是會再度失控,不該以老師平時很認真,就給老師實施體罰(暴力?)的一個藉口」。建議學校除了應對受罰學生進行心理輔導外,當日現場其他學生亦應同樣地給予合乎常規的心理輔導。國小學生正值培養正確價值觀的黃金時期,這名老師的行為恐將造成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傳達了「只要別人不順從,我就可用暴力手段逼迫屈服」的錯誤價值觀。
我們肯定教育界下降體罰率的努力;但從學校與教育主管單位處理體罰申訴的態度看來,未來能不能持續下降至零體罰,實在令人擔憂。因為「禁止體罰」早已三讀通過,並明文規定在教育的根本大法,學校以及教育主管機關卻仍視若無睹。如此,恐怕學生不再主張自己的權利、社會也不再關心執法的狀況,這樣法律就將淪為架空,連表面工夫也不用做了。
「禁止體罰」的要求納入教育基本法,不僅是少數家長、團體的期待,應具備的人權概念。國際兒童人權公約早已明文規定禁止施予體罰,並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國家皆加入該公約。台灣理應符合國際標準。若學習需要外在的鞭策、羞辱來逼迫,「終身學習」要如何實施呢?
或許,有人會覺得:「體罰才會讓人遵守秩序、用功讀書啊!」但是,這種說法其實並沒有看到體罰受害者的心理創傷、甚至痛恨學校,這些是肯定體罰的人沒有關注到的。
我們應好好想一想,為什麼已立法禁止的事情,還是不斷地在校園發生?如果「教育」無法教導我們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那麼,人與人之間互相傷害的情形也就不意外了!
(社會運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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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
教育論壇:還可以為正向管教做些什麼(下) | 羅德水 |
■羅德水
再者,學校應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
應該看到,過去十多年來,一旦發生嚴重之校園體罰事件,受害學生家長每每尋求外力,特別是民意代表出面協助處理,其動機除了不乏央請有力人士出面以要求學校儘快處理外,相當程度其實也反映了家長對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陌生與不信任,值得正視。
家長之所以不信任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一言蔽之,要就是認為不適任教師不會遭懲處,或者終將因為「師師相護」而不了了之。對此一誤解,有必要再次加以澄清。
事實上,教師一旦有體罰情事者,勢將面臨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之追究。
在行政懲處方面,除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申誡(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之處分外,並將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情節嚴重者,更將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處分難謂不重。
至於有關不適任教師終將因為「師師相護」而不了了之的質疑,亦簡單說明如下。
對於不適任教師之獎懲係「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權責,至於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則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為明訂各校教評會之組成與運作事宜,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為規範。此外,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更為周妥,教育部業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俾使各級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時,程序上更臻謹慎完備,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權責上更為明確、適法。
由此來看,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十分完備。關於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懲處,我們固然不樂見家長動輒尋求外力協助,但也要同時呼籲,各級學校無論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若情節嚴重、查証屬實,即應依法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唯有確實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才能重拾家長對現行機制的信任。
最後,主管機關應以具體措施落實友善校園:
自從零體罰條文納入教育基本法之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三令五申宣示不得體罰外,針對各界對於如何落實校園零體罰所提出之諸多配套措施,卻又置若罔聞,斷非落實友善校園應有的態度與作為。
以目前國民中小學最為迫切需要的專任輔導教師之建置為例,《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並規定,國民小學輔導教師:「24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輔導教師:「15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一人。」
然而,回到國民中小學教學現場,不僅多數學校未能依前揭規定設置足額輔導教師,此外,國中小輔導教師也無法比照高中職為專任,多數輔導教師每週僅酌減授課節數若干,究竟要如何兼顧繁重教學與輔導工作?尤有甚者,兼任輔導教師的減授節數,竟然內含在各校的編餘節數內,不僅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的意願將大大降低,學校原本的排課、減課,都會連帶造成影響,屆時不但無法有效減輕專任教師輔管壓力,甚至反而製造學校困擾。
自《教育基本法》增訂零體罰規定,並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公佈施行迄今,已屆滿3年,我們再次呼籲:教師應發揮專業輔導知能,教育主管機關尤應依法行政,儘速補足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以有效減輕第一線教師之壓力,真正達到友善校園的理想。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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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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