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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1-05-17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城市議題工作坊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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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1-05-17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環境前線:日本核災vs.環境資源部組織問題林學淵

■林學淵

環境資源部及所屬組織法草案於今年(2011年)1月20日送立法院審議中,立法院的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剛於上個月426車諾堡核災事件屆滿25周年的隔日4月27日,召開一場「從國光石化及日本核災案例──論環境資源部組織之角色與功能」公聽會,試著探討釐清環境資源部的職掌角色、分工整合,以及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和核災變因應等有關問題。

公聽會裡,政府機關代表多以配合明年初新部會就要掛牌運作、組織架構已定案等制式回答,令當天與會人士提出良善建議者,有點狗吠火車的感覺。本著共同讓環境更好的初衷,本文也從日本福島核災後,來思考我們環境資源部的組織問題。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1-05-17

■國光石化與日本核災等環境大事相繼發生,使得即將改組上路的環境資源部的職掌受到更多注目,環保團體與學者期待環境資源部的架構規畫能有更多公民參與其中。圖為4月28日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右)邀請長期參與反核工作的日本福島電廠鄰近居民大賀絢子(左),分享核災歷程及地方反核經驗。(圖/中央社 文/林欣志)

應依環境基本法落實非核家園

借鏡德國環境部的組織架構中,能源發展及核安問題均屬其職掌,因為能源與核電相關設施,無論在營運前、中、後,對於環境生態都有重大影響。我國政府認為核能是科技發展的一項,原子能委員會將被歸類到科技部轄下,而不是環境資源部門應關注的部分,這實在跟國外的作法有很大的落差。此次政府組織再造,能源與核能管制議題,並未納入環境資源部的主掌,將影響台灣環境品質甚劇。

核能運轉時就有核廢料、輻射洩漏、高廢熱污染、生物健康風險等難解的環境問題,車諾堡及日本福島核災後,大範圍的空氣、河川和海洋的水、土地、森林、生物及生態都受到嚴重的核子污染,這些都不是環境主管機關所能置身事外的,甚至是應該擔任主責單位主動處理的角色。

環境基本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還有第2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依據環境基本法立法精神,原能會不應被併入科技部,應置於環境資源部,而能源局也應該從經濟與能源部移回環境資源部。

環資部組織疊床架屋

檢視立法院審議中的環資部組織架構草案內容,看來只是將原有的單位換個名稱兜在一起(像是環保署變成「污染防治局」、中央氣象局變成「氣象局」等等),或是將被規劃納入環資部的各部會組織單位平行轉移過來並列拼湊而成,沒有很深入地整合內容相近的行政機關,像是國家公園與林務局,在環境資源部就只是單純換個名稱變成「國家公園署」、「森林及保育署」;再拿現有的林試所與特生中心為例,這些單位都是工作業務相似度極高的單位,政府在籌劃環資部時真的要事先整合並做好資源分配,而不是單純地把各單位的人給搬過來而已。

此外,現行政府制度在推動像是流域管理、水土保持等議題所遇到的瓶頸問題,未來全部整合在一個環境資源部下,就真的能發揮效果嗎?從流域管理來看,這個議題不單單只是水的問題,同時也跟水土保持、林業發展有關,若還是像過去一樣一個署管一個範圍的業務(如:「水利署」、「水保及地礦署」、「森林及保育署」各自獨立),這樣看來仍是各自為政、欠缺整合。

無論如何其組織架構有需要更審慎的調整,確實做功能整合,才能讓環境資源部徹底重生。

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定位

環境基本法第2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永續會應直屬行政院長或考慮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整併。若置於環境資源部之下,很難要求其他部會執行其決策。

「環境資源部處務規程」各司之職掌中,應明確列入環境基本法第16條「總量管制」。因環境基本法第16條:「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

環資部公務員的環境素養

人員的素質與意願也是問題,相關部門的公務人員並不是十分願意配合改組,例如部分原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人員希望留任在農委會負責農村再生方面的工作,避免碰觸高勞務的水土保持相關工作。另外,大多數官員的出身背景多為環境工程等工程背景,也就是以工程技術至上、事後補救整治為主,但是在相關環境素養,如生態系觀、環境權等基本概念上就相當薄弱缺無,因此新部門中人員的養成至為重要,不單單只是一個好的組織架構就夠了。

提昇人員素養方面,可考慮在公務員考選科目裡加入生態理念、環境權等台灣環境基本知識等考題,並在部內環境教育及訓練所再加強上述的培訓課程。

此外,環境資源部組織法第一條的目的應加入「實踐環境基本法」,若是環境資源部沒有永續發展、環境優先的核心價值,整併更多的部門,反而是更大的災難。

以往生態保育部門在農委會,有些時候農委會在環評時會站在生態立場,不見得和環保署站在一起,如果整併之後的環資部部長欠缺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反而會壓制了保護生態環境的聲音。現在各部門尚未被整合,因此多少還可發揮抗衡、保險、阻擋的功能,日後若這些部門被統合在一起,再加上環資部高層有特定開發意向,說不定就無法發揮這些相互制衡的功能,反倒對台灣的環境有更大的危害。

或許,政府的立場是先成立後整頓,把容易的事情先做好,但後續環資部的內部的整合發展仍有待觀察。環資部組織架構規劃應該還是要有民眾參與的空間,讓學界、環保界及一般民眾可以從立法層面加入,透過立法程序建立並落實民眾參與環資部組織架構的規劃。就如環保署官員在立法院報告所揭示的:「未來環境資源部的掛牌啟動,將開啟環境保護新紀元,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增進公共服務效能,保護環境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塑造好山、好水、好生活的環境品質。」日本核災後思考我們環境資源部組織:原能會不應被併入科技部,應置於環境資源部,而能源局也應該從經濟與能源部移至環境資源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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