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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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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3-08-07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監護及輔助制度簡介】座談會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 2013-08-07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 2013-08-07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校長的小革命:凱道8月雪的啟示本報訊

■李柏佳


這個周末,台灣35度高溫酷熱,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卻狂降「八月雪」!逾25萬來自全台各地的白衫軍自動自發上凱道,一個巨大的「冤」字投射在總統府,揭開台灣公民運動的新頁。

群眾一旦產生出巨大的社會力量,當然絕不是事出無因;最核心的是對政府不信任感產生的憤怒。別說百姓是沒有力量的,洪仲丘案向上發展的幅度有多高,連國防部長都要請辭,就代表人民的共識有多強。

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刻,天龍政府竟又在研議同意「教師罷工」,教師罷工會影響學生受教和校園安定,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絕大多數家長是無法接受的。

勞委會鬆口 教師罷工權有望

近年來偶而從報端看到勞委會可能要研議「在學校成立企業工會或讓教師擁有罷工權」的消息,大家都認為聽聽而已。8月2日筆者參加教育部主辦的「公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說明會」,我提出意見,全國早已有兩千多名校長連署「校長不是教師雇主」,校長們惶惶恐恐,呼籲修法前暫緩執行「團體協約」直接對學校的協商。


▲全國校長協會2012年10月2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避免教師藉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諸多訴求,影響學生受教權。(圖文/本報資料室)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也屢屢在公開場合表達「強烈反對」,呼籲工會幹部應以社會公義責任為主,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和福利。

偏偏勞委會照舊態度強勢,一直以校長應接受「協商、談判」,若不願意則會被依法「處以罰款」;甚至透露105年完成修法要設立企業工會、並將罷工權入法。似乎意味未來教師將可在各校成立工會,又可罷工。

教師「罷教權」vs.學生「受教權」

政府是全民的政府,其施政應全方位的考量,不能只為圖利某特定人群,而犧牲或侵害或危及其他特定人群的權益。勞委會主張,學校應有企業工會否則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這是個欺騙人民的謬論,請全民上網詳讀兩公約,一定要揭穿它。

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仍然願意遵守人權兩公約甚為可喜。不過,我國早在1993年外交部次長在立法院公開宣示,我國願意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各項規定。我國更在1995年定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年。我國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法規,均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換言之,兒童權利應優先於教師權利而受到保障。

依社會經濟文化公約(A公約)第八條規定,有關勞工組織工會及其他權利,仍然不排除各國法律的規範。至於和其他公約有衝突或競合之處,也無優先受保障之字眼,當然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的各項權利是應優先受到保障的。

他山之石可以借鏡

加拿大各級工會組織勢力過於膨脹,公車司機可以罷工長達半年,教師罷課也可長達月餘,教師罷課期間,學生無處可去,無所事事,成群結黨,惹事生非,造成家長的負擔並衍生社會問題。

目前歐美先進國家,對於教師的「罷教權」規定不一,法國、德國、義大利及日本等國家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具有公務員身分,教育法明文規定不得罷課。

英國對於罷課教師,是給予開除「全國教師協會」會籍的懲罰,這項懲罰將造成被罰教師不再被他校聘用。

美國康乃迪克州在1964年教師罷課事件,引起輿論譁然,全美最大的兩個教師專業組織「教師聯盟」及「全國教師協會」已發表聲明,禁止教師今後再以罷課手段來爭取權益,並將此一宣告明載在組織章程中,理由是教師不應為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任何政策都應以學生受教權優先

前幾年勞委會官員認為,依台灣目前社會環境,教師罷工權尚無法一步到位,但終極目標仍盼教師能行使完整勞動權,即擁有罷教權。

然而,教師工會勞資協商與一般企業最大不同點,是爭議或協商中,一般企業直接利害關係人就是勞資雙方,但是公立學校和教師工會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卻是學生。

學校的主人不是校長也不是教職員工,學生才是受教權及學習權的主體:前者都是受雇於政府來為後者服務的。切勿忘記學生權利第一,校園真正的權利享有者是擁有受教權的學生。因此團體協約所約定之事項,應該讓學生或家長知悉或參與協約。

校長協會極力主張,不論團體協商之雇主是誰,家長都應該有代表學生參與的權利,在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更應有參與的機會。否則,很容易造成「協商結果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

校長協會強烈建議修法

工會法納入教師工會以來,教師工會紛紛成立,但相關的教育法規卻未跟著進行調整,教育部不應怠惰,應在下個會期完成教師三法的修法,將教師評鑑入法,同時,教評會中的教師代表比例應大幅降低,增加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避免師師相護。

一、全面檢視勞動三法,凡是和教育領域有關之法條應重新修正,符合前述之以學生權益為本位之思維,作為修法依據。

勞動五法中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部分,應修正為以「設立學校之政府機關惟當然雇主」,必要時得授權校長就部分學校經營事項有協商權。

二、在團體協約法應修正工會與雇主協商時,應邀請家長代表參加,高中以上並應邀請學生代表參加。

三、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廢除裁決程序在學校爭議事件中之適用。因為這個「一審終結、勞委會一機關獨攬、全由熟悉勞工事務專家把持」的裁決程序,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比例原則。過程中若提起訴訟或裁決後法院不予核定,所有程序等於白走。為避免浪費程序,簡化為調解及仲裁,有利於雙方之爭議處理。

此外,校園中各項爭議之處理程序已經足夠,有訴願、申訴、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加上這項「準司法程序」的裁決程序,不具公信力,反而造成學校經營之困擾與教師關係的不和諧。

四、未來有關學校事務之法規或政策諮詢,不論屬於哪個部會都,應邀請三方代表參加,教師、行政及學生或家長。

洪仲丘事件後致使整個社會對於政府的批判不信任,至今毫無減緩修補的跡象之際。此時此刻,是全國學童的爸媽,對教師罷教都說「不」的時候,如果勞委會依然一意孤行,下次會是家長或學生,為了維護受教權而出師有名一起上街頭,恐怕凱道上又是50萬人大遊行了。

(臺北市中山國小退休校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常務理事)

本單元由全國校長協會提供


編者的話:關於「校長的小革命」

立報新聞以教育議題為主軸之一,向來期望能成為多元發聲的園地,當扮演教育行政中間管理角色的校長們組成團體,向我們表達想藉立報作為教育理念實踐、心得分享的管道時,我們沒有拒絕的理由。

然而刊出之後,校長們部分文章的立場,與立報的一貫立場有衝突,甚至是尖銳衝突,是明顯的事實。

我們讓校長們的聲音發出來,不代表立報的立場轉向;因為,立報不只是單向傳播的媒體,各位讀者對這個單元的任何回應,其實就是對校長們的言論最好、最直接的檢驗。因此,讀者的任何批評,我們都如實轉給校長,甚至在篇幅許可時刊出。讓校長能聽到潛藏在茫茫網海的基層教師們的聲音,是我們願意刊出這個單元的目的之一。

(回目錄)
教育論壇:校務難推動誰之過?本報訊

■羅德水


過去幾年,屢屢傳出中小學校長「搶退休」的新聞,根據媒體報導,導致校長提早退休的理由千篇一律,不外是校長有責無權、不受尊重、遴選使尊嚴受損、厭惡與教師工會協商等因素,讓人訝異的,這些可能讓人質疑校長教育熱忱與專業性的說法,竟然大多由校長協會發出。

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日前再度發表:「校長根本無法指揮教師,想請教師專業進修,或處理不適任教師,都困難重重,政府應重新思考教師評鑑和分級的問題,並賦予校長更多權責。」又說:「優秀校長的流失,恐是教育界的損失,政府應提早因應,否則將是教育界的災難。」(2013.8.2,國語日報)


▲面對校長退休潮,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呼籲政府應提早因應,避免優秀校長的流失,造成教育界的災難。圖攝於2011年1月4日立法院記者會。(圖/本報資料室 文/俞普琹)


先不談校長退休問題,看起來,校長組織領導人無法理解其發言內容對校長群體的傷害,反而更值得深入探討。

校長專業形象是怎麼失去的?

檢視歷來發言,表現出渴望追求專業形象與組織定位的校長團體,其實極少對教育議題發表專業看法,相反地,還原過往重大錯誤教育決策脈絡,校長組織不僅未能堅持專業立場發聲,反而甘為官方政策的背書者,甚至淪為民粹首長的啦啦隊,不客氣的說,一個不願意堅守專業的團體,無論其成員是大學教授或是中小學校長,都不會因此被評價為專業組織。

要改善校長團體的專業形象,或可從提升成員專業論述,並加強社會專業對話做起,雖然這些基本功不可能在一時半刻間精進,卻是贏得專業評價的必由之途。

比較起來,校長協會領導人的發言時機與內容,相對容易調整。誠如所見,過去幾年,校長協會幹部發言內容主要聚焦反對、巫化教師工會,觀其說詞不僅與進步勞動人權理念背道而馳,且全然無視各界澄清,執意重複錯誤論點,有這樣整天詆毀勞動人權、完全不能與時俱進的領導者,校長協會如何可能建立專業形象?

再以其人對所謂校長「搶退」的發言時點,往往選在國中小開始課稅、各地校長弊案頻傳、公校校長退休轉任私校、以及退休制度改革等新聞事件上,可以想見,發言者或許想要讓社會理解身為校長究竟有多麼委屈,然而,就輿論觀感而言,在前揭熱門新聞點上大談校長搶退,不僅難以為辛勞辦學的校長贏得應有的尊嚴,甚至反而加深社會對校長的質疑,強化校長根本就是為了經濟因素提早退休的印象;尤有甚者,由於發言內容反覆強調校長尊嚴受損、教師難以指揮等,除讓人質疑校長治校能力,也等於自曝校長難以適應校園民主的困境,依這樣的發言品質與高度,中小學校長想要藉由現有組織改善形象,實在是緣木求魚。

校務推動不力能謂適任?

此次國語日報「校長搶退」新聞報導中,最讓人不可置信,也最值得吾人探討的,就是薛春光理事長所說的「校長根本無法指揮教師,想請教師專業進修,或處理不適任教師,都困難重重」這段話。

前揭內容之所以必須進一步澄清,不僅因為談話反映了特定校長的威權性格,更重要的是,所稱「校長想處理不適任教師,都困難重重」云云,根本不是事實,更不該成為校長怠忽職守的藉口。

回到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現有教育法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明訂校長是學校教評會當然委員、召集人、會議主席;至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則賦予中小學校長逕行考核之權,明訂:「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我們不禁要問:如果中小學校長擁有這樣明確的權限,都還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究竟是教育法制設計出錯?還是校長能力出了問題?必須再次指出,無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校長,就是不適任校長,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要求校長協會提報無法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校長名冊,並且限期要求改善,否則,即應調整其校長職務。

至於所稱校長「根本無法指揮教師」、「想請教師專業進修都困難重重」、「很多校長認為既然無法施展教育理念,都有不如歸去的感觸」等說法,或許出於薛理事長對校長應為「首席教師」的想像,惟必須請教的是:想要「指揮教師」的校長,是否具備教學專業能力?是否有帶領行政團隊的能力?如果校長的教學專業確有可觀,教師還有不進修的藉口?如果校長的行政管理與校務經營,能多一點溝通對話,少一些想要指揮教師的威權,這樣的校長能不贏得教師與家長的支持?

真正的災難是形式化的遴選

儘管部分校長組織領導人不時流露對威權年代校園秩序的渴望,但是,校園戒嚴與一言堂的年代畢竟一去不復返了,在強調友善校園與校園民主的此刻,校長就是校務團隊的首長,不是天縱英明的領袖,原校長退休自然有新校長接任,沒有理由成為教育災難。

真正可怕的是,當各界已然清楚校長遴選徒具形式,當校長協會多次證實:很多校長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無力帶動教師專業成長時,卻還不願意建立名實相符的遴選制度,不願意落實校長任期制與回任教師制。

準此,比起所謂的校長搶退,這樣的災難更值得主管機關積極面對。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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