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轉載》奢侈稅從速從嚴,審法條全程監督 記者會1000405─崔媽媽網路通訊─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November 25,2016《轉載》奢侈稅從速從嚴,審法條全程監督 記者會
2011-04-05
採訪通知
奢侈稅從速從嚴,審法條全程監督 記者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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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記者會緣由、介紹與會代表、宣示行動 | 5分鐘 |
10:05 | 團體代表發言 | 15分鐘 |
10:20 | 媒體時間 | 10分鐘 |
日期:2011年4月5日(週二)上午10:00~10:30 | ||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 ||
出席者(依筆劃序): 文化大學景觀系教授 楊重信、反貧困聯盟代表 楊政諭、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 林旺根、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友聯、稅改聯盟召集人 王榮璋、無殼蝸牛聯盟發言人 彭揚凱 |
(本記者會安排宣示行動畫面,平面媒體可安排攝影記者前來拍攝)
在高房價民怨的壓力下,立法院即將在明天 (4/6) 進行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草案審查。但在此時,房仲業者揚言動員從業人員至總統府前抗議,並已風聞建商私下遊說動作不斷,朝野部分立委對其東拉西扯、猛澆冷水,不禁讓人對本法案的前途憂心。對此,民間團體與學者特召開記者會,針對奢侈稅立法審查提出以下三點訴求:預售屋列為課徵對象、農地與農舍列為課徵對象、持有期間延長為三年,以強化本法案對於抑制房地產短期投機炒作之效力。聯盟並將全程監督奢侈稅在立院之審議過程,除緊盯眾所周知有「建商財團背景」立委的議場言行外,並即時公布所有對奢侈稅立法進行阻擋、打折扣的立法委員名單與朝野黨團的立場態度,讓民眾瞭解到底誰是不動產炒作集團的幫兇,並在年底立委選舉時用選票對他們制裁。
本行動新聞聯絡人:(無殼蝸牛聯盟)林育如 /江尚書
Tel: (02)2364-6346 /Fax: (02)2363-3563 /Email: snails@tmm.tw
本行動發言人:彭揚凱T: (02)2365-6515
呂秉怡T: (02)2365-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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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新聞稿
奢侈稅從速從嚴,審法條全程監督
反貧困聯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勞工陣線、稅改聯盟、無殼蝸牛聯盟
在高房價民怨的壓力下,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草案終於經政院拍板定案送立法院,並即將在明天(4月6日)開始審查。對此,民間團體與學者特召開記者會,針對奢侈稅立法審查提出以下看法與訴求。
首先,無需諱言,奢侈稅是政府面對大選將屆為緩解高房價民怨所提出的應急措施,目的是要抑制房地產短期投機炒作;但矛盾的是,卻又假設實施後仍有大量短期交易而可取得百億租稅收入。對此,我們的看法是,對於奢侈稅立法的討論,真正的重點是關注既有條文對於抑制房地產短期投機炒作方式是否有效?力度是否足夠?而不是浪擲精力在課稅收入、用途這類假議題。
其次,從近期房地產炒作明顯降溫現象可知奢侈稅基本方向是可行的,但我們也必需指出,目前行政院所提出的草案條文仍有疏漏不足之處,亟待於立法過程中進一步予以補正強化。說明如下:
預售屋應列為課徵對象
目前草案僅規範成屋交易,並未將「預售屋」列入課徵對象,其結果將是奢侈稅實施後,房市投機炒作者會將資金全部轉往預售屋市場,藉由短期買賣炒作持續牟取暴利,使得整體房價的抑制將難收成效。因此,我們要求要將「預售屋」列入課徵對象,豈能因為建商財團財勢大於「三黃一劉」個體戶,就不敢面對處理預售屋短期買賣炒作的問題。
農地與農舍也應列為課徵對象
另一個未被草案規範到的是農地與農舍,由於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將使其成為投機客的替選投機炒作標的,使得近年來嚴重破壞台灣農村產業與景觀生態的「豪宅農舍」問題更變本加厲。近日在某些農地買賣廣告中,已寫出「免奢侈稅農地」的宣傳字樣。就此,我們要求也要將「農舍與農地」列入課徵對象,來兼顧社會公平與農地保育。
持有期間應延長為三年
對照香港、新加坡打擊不動產短期炒作的作法,目前奢侈稅草案在課稅年限上明顯縮水,兩年的期限對於「口袋夠深」的投機客來說,撐一撐就過去了。因此,我們要求應將年限延長,最起碼要增加到三年,即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15%;一年至兩年間,稅率為10%;二年至三年間,稅率為5%。
最後,早在奢侈稅草案即將送立院審查之際,便已風聞建商私下遊說不斷,從媒體報導也的確看到朝野部分立委開始對其東拉西扯、猛澆冷水,不禁讓人對本法案的前途憂心。鑑於奢侈稅對於打擊炒作、平抑房價之必要,除呼籲朝野立委實應積極立法並從嚴審議外,我們在此宣布:將全程監督奢侈稅在立院審議過程,除緊盯眾所周知有「建商財團背景」立委的議場言行外,並即時公布所有對奢侈稅立法進行阻擋、打折扣的立法委員名單與朝野黨團的立場態度,讓民眾瞭解哪些立委、那個政黨是不動產炒作集團的共犯幫兇,在年底立委選舉時用選票對他們進行制裁。
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
民間版 | 行政院版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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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章名 |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本條以下同右) |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
第一項定明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項目:
衡酌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此一現象存在已久,爰於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課稅項目,且目前無論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均已實施建築管理,而農舍被作為炒作標的,更時有所聞,故土地部分不宜限縮,以健全房屋市場。 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將達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第二款並參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明定小客車之定義。 第五款明定依國際公約規定得進行交易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且達一定金額者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保育政策。 第二項將達一定金額之入會權利納入課稅項目,以符社會期待,並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
第三條 (本條空白部分同右)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但於完成移轉登記前轉讓者,其起算日自轉讓契約簽訂日起算。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
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營業稅法第四條,定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及產製之範圍。 第三項定明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對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屬當前政策需要,在本條例施行前購買該特種貨物者,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持有超過三年始銷售,以免除租稅負擔;如將本條例施行前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一律排除在外,等同鼓勵民眾在本條例施行前大量購置並囤積不動產,反造成房屋價格短期內更為飆漲,且如在本條例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始納入課稅,政策效果將大打折扣,與本條例立法意旨有違。再者,第三項原則以「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其持有期間,惟如購買預售屋之承買人,於起造人未辦理移轉登記前轉讓他人(實務大多以銷貨退回解除契約方式,又由新承買人向建商重新訂約,如此方式建商亦有協助逃漏稅之餘),為杜絕此一歪風,爰設但書明確規範「但於完成移轉登記前轉讓者,其起算日自轉讓契約簽訂日起算。」。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同右)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但其中一戶自取得所有權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同右) 其他非自願性或有正當理由而移轉,經財政部核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但書出售情形,僅以一次為限。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
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等規定,於第一款至第九款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行政院版第二款既稱「符合前款規定」理論上應僅有一戶而已,如何「致共持有二戶」且本條例施行後,取得房地應不局限「新屋」,故建議文字修正如上。 考量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態樣繁多,例如民眾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需求換屋、個人合建分屋出售等,尚無法逐一列舉,爰於第十款授權財政部本於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個案認定排除課稅之情形,以免傷及無辜。 第二款所列情形,避免配偶間一再利用一戶轉售而免被課徵之漏洞,爰於第二項明定,其轉售僅以一次為限。 |
第二章 稅率及稅基 | 第二章 稅率及稅基 | 章名 |
第七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五。 | 第七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 參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之立法例,訂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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