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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發報時間: 2010-03-05 05:00:00 / 報主:立報—教育專題深入報導
[公益聯播]鸚鵡螺小房子 社區參與工作坊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3-05》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10-03-05》

本期內容
  ◎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天兵鼓手 
  ◎司馬庫斯無罪:司法正義了嗎?真的彰顯多元文化了嗎? 



NGO工作者的異想世界:天兵鼓手
  ■褚士瑩
如果有機會可以幫助一個人改變生命,我們會不會挺身而出?

面對這樣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大多數人大概連想都不想,就會說:「當然囉!那還用說嗎?」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又是怎樣?

令人頭疼的鼓手

我最近工作的一艘豪華郵輪上,有一個八人樂團,樂團團長是我的好友,團裡的最新成員,是個很有天分但是讓大家都覺得很頭疼的23歲年輕鼓手,來自芝加哥相當富裕的社區,要上船之前滑雪扭到腳還沒復原,但是跟船醫約好時間卻連續8次缺席,強烈抵抗船醫要作的身體檢查,莫名其妙討厭那個醫生,還因此出言不遜,讓醫生一狀告到他老闆那裡去。

鼓手跛腳已經夠讓人頭疼了,上船前竟然連一件襯衫一條領帶都沒帶,同事借他一件上台穿的黑襯衫,結果連穿了19天也沒送去洗衣部換洗,部門老闆要自掏腰包給他150美金置裝費買襯衫也被拒絕,說他自己有錢可買,看著月升月落,就是沒看到他去買那件傳說中的襯衫,每天還是穿粘滿污漬的那同一件。

他老是搞不清楚工作的時間地點,宣布事情的時候聽而不聞,之後一問三不知,上台5分鐘前突然找不到樂譜,焦慮之下立刻造成全團的大恐慌,一張合約書遲遲不簽字也不繳回,讓人事部跳腳,演出前大搖大擺坐在客人專用的吧檯上等開演,被糾正時還一點也不覺得自己有錯,卻覺得大家老找他麻煩,只要講他兩句就情緒不穩定,甚至對著上司口出髒話,卻堅持他甚麼錯都沒有,覺得自己真倒楣,無論到哪裡都被找碴。衝突事發一小時後,卻又好像甚麼事都沒發生似的,還跟團長真情告白說以後真希望跟著他到別的船上去工作,嚇得我這朋友立刻說:「慢點兒,慢點兒,我對你還沒有這種感覺!」

他的鼓打得很好,極有語言天分,能說流利的德語,但從小住在芝加哥來的他,卻完全搞不清楚芝加哥開車朝東北方去一、兩個鐘頭過了國界,就是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雖然他從小到大跟著家人去度假不曉得無數次。如果在軍隊裡,這人就是天兵。幾個禮拜下來,我這向來厚道的團長朋友終於被這年輕人搞得神經衰弱,私下跟我說他決定對這天兵按照規定記過申誡懲處,只要記了3次過,他就得自己買機票捲舖蓋回家,而且永遠不會再被雇用。

這時,我終於忍不住沉默,跟我的團長朋友說:

「有沒有可能他有亞斯伯格症(Asperger)?」

先建立信任關係

之前為肯納基金會的一些計畫工作,朋友中剛巧也有專事亞斯伯格症病友的家教老師,或病童的家人,因此累積一些病友接觸的寶貴經驗,讓我對妥瑞氏症或亞斯伯格症,比一般沒有接觸過的人多了一些敏感,患者常以自我為中心,難以了解他人想法與情緒,容易生氣、焦慮。相對的,通常擁有專注、誠實、忠於自己、有毅力、具特殊才能的優點。歷史上英國文豪歐威爾、音樂天才莫扎特、西方哲學泰斗康德等大師,都是亞斯伯格症候群患者。

我在幾次飯桌上閒聊中,的確注意他在飯桌上會堅持只說自己有興趣的話題,重複別人的話,而且對別人的反應特別敏感,很在意別人的看法、嘲弄或挑剔,即使只是沒有惡意地嘲笑,他也會立刻變臉,起身就離開,留下一桌人面面相覷。

1944年維也納小兒科醫師亞斯伯格提出4位有社交互動缺失男孩案例,才讓亞斯伯格症開始受到注意。

根據美國的統計,5百個孩子中就會有一個亞斯柏格症兒童,每千名7到16歲的兒童中,約有3.6至7.1名為亞斯伯格症。比例上高於唐氏症一倍,但是社會上其實有很多沒被診斷出的亞斯柏格症患者,在職場上被誤認為情緒障礙或問題人物,或「白目」。雖然我不是醫生,也不知道這個芝加哥鼓手是否曾經接受過診斷,但我知道即使2、30年前,還沒太多人知道什麼是高功能自閉症或亞斯伯格症,所以大部分的成人患者,有可能一輩子就只覺得自己很倒楣常會惹上麻煩,或是「容易犯小人」。

就像自閉症那樣,社會上一般對於亞斯柏格症兒童比較多了解,但是對於亞斯伯格症的成人,就很少去注意理解,因為很多高功能的患者可以順利取得高學歷,在職場上是醫生,是律師,像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曾經邀請過擔任精神科醫師的L醫師現身說法,他自己就是一直到30歲擔任住院醫師時,因特異言行,才被醫院精神科主任發現並診斷確認罹患亞斯伯格症。

亞斯柏格症不像自閉症,並沒有明顯的語言發展遲緩現象,甚至還有語言天才,但又符合其他類似自閉症的種種社會互動性或特殊行為模式特徵,尤其在人際溝通方面有困難,因為他們對抽象的、概念的學習有困難,表現在人際互動上會不容易把握分寸,要不是顯得過分熱絡,就是格格不入,雖然語言技巧沒有問題,但在人際溝通上有著很大的問題。

我立刻上網找到一些亞斯伯格症的資料,給我的團長朋友參考。

我試圖說服鼓手的突然出言不遜,很可能因為執著特性所衍生的不知分寸,當要求不被接受時,會立即產生的激烈情緒。他們對社會、別人感受的認知有困難,常想到就做,或對有興趣的事非常執著、投入,不知不覺中就容易傷害到別人,其實他們並不是有意去傷害別人。

有可能鼓手害怕做健康檢查的真正原因,是擔心被診斷出症狀,因此失去這份工作。

我並且用家教老師朋友的例子,鼓勵他不妨和鼓手建立起友好關係,別急著記過處分,而是給予支持性、指引性的心理支持,這個工作機會或許會改變他的人生。

一旦信任關係建立以後,作為團長的他就可以教導鼓手如何作社會判斷、社會應對的技巧和策略。因為雖然用藥物醫療方面上可以提供基本協助,但最重要的還是必須靠整個大環境的支持和協助,因為高功能的成人雖然某些障礙可能會隨長大而減少或有其他能力可以代替,應變的能力還是比較弱,仍需要旁人協助指導,所以雇主在工作變動時,應該給亞斯伯格患者適當的準備過程,避免突然的變動造成適應困難。當然,父母或周圍的親友也不可太過關心,因為過度的保護跟愛反而可能會妨礙學習自立的能力,亞斯伯格症要自己學習獨立,這樣在父母親去世或失去親友家人的保護後,才能自立自強、自力更生。

誰才算是正常人

不管芝加哥鼓手是不是醫學定義的亞斯伯格症,他在職場上面對著社會適應的困難,都是顯然的事實。我的朋友作為鼓手的上司,面臨工作上的巨大顧客評分壓力,並沒有義務要犧牲整個樂團的表現,來幫助這個年輕人,大可跟總部反映,請他們隔天就換一個鼓手上船,但是如果他選擇作一些努力,說不定因此改變一個身陷彷徨的優秀年輕人的一生。

問題是,這個代價誰要承擔?對其他同事來說是否公平? 我發現我沒有資格告訴鼓手的同事、上司、醫生,甚至鼓手本人應該怎麼想或是怎麼做,但是這件事情讓我思考,我有沒有道德責任或權利,試圖進一步幫助這個鼓手?如果今天這個年輕鼓手是我的下屬,是否我就有更多的責任或權利?我又會怎麼做決定?認為我們有能力改變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根本就是過度自大的想法?

誰敢拍胸脯說,自己就是正常人?正常有多麼絕對?正常是否比不正常更值得歌頌?這個世界,本來就多樣多采,誰有權利告訴別人該如何過活?我們日常生活身邊,或許都已經遭遇不只一個這樣的天兵鼓手,重要的是,在遠近親疏如此交織的世界上,我們在非親非故的陌生人生命裡,要如何扮演適當的角色?

很多時候,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通常不在機構裡,也不在NGO或基金會舉辦的活動會場上,但是像我以一個NGO工作者自詡,在生活場景中遇到可能需要幫助的人,又該怎麼做?做多少?我應該在閒談中無意透露一點我對亞斯伯格症患者的相處經驗,讓他知道如果需要有人聊聊的時候,我會傾聽嗎?

有時候,我希望我做的所有決定都是對的,但我也知道那是幾乎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的。

鼓手,祝你好運!我去買件黑襯衫送給你吧!
(回目錄)



司馬庫斯無罪:司法正義了嗎?真的彰顯多元文化了嗎?
  ■施聖文
2010年2月9日,司馬庫斯櫸木案更一審宣判無罪,使得台灣在族群文化面對「國家」司法體系開啟了一個小窗。但這個小窗是否真的有助於未來國家面臨類似事件的一個參考判例,倒是令人懷疑。

姑且不論「無罪」的判決結果,在判決內容中所引用《原住民基本法》、「傳統領域」、「傳統慣習」等,也就是說這樣的法律判例,正式成為台灣原住民在行使慣習活動的行為判準。但從這纏訟四年多的過程中,其中往返的辯駁、提出相關的人證與物證等,所牽涉的是需要向「國家」提出在法律上能夠認定的「證據」(evidence),例如像是部落會議記錄、傳統領域地圖、部落史、以及證明以往部落的傳統活動模式的紀錄等等。而這些所謂「證據」的法律文件的確認,是否意味著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需要這些文件,才能進行本身的慣習活動?

其次,從這樣的判例中,部落的集體行動與議決,成為決定慣習活動是否成立的關鍵,這是否也意味著個人不具有傳統慣習活動行使的能力與權力?更近一步的思考:目前台灣有多少個原住民族部落具有像司馬庫斯這樣的條件,無論是在維護傳統文化,以及在面臨現代經濟生活中,有進行部落在地「文化轉換」(transformation of culture)的能力?最後,接續這樣的質疑,如果以上的疑慮,皆以在本次司法判決中所援引的各種例證,來說明「無罪」的理由,那將來這樣的判例內容,是否有可能成為未來台灣個原住民部落進行各自的部落生活時,必須以這樣法律的形式與判決內容過程,來思考部落「日常生活」的可能?也就是說,未來在談原住民族部落發展的過程時,都以這樣判例作為準則,在「違法」的憂慮心情下,而開始進行一種「文化複製」(copy of culture)的模式,來「避免違法」?

首先,在法律的形式、規範與判準下,對於日常生活行動的影響與改變,甚至於人與人之間的連帶關係都產生了相當的「迫力」(force),迫使原本生活型態與連接進行改變。這方面研究可見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 E.)在《分工論》一書中,相當精闢的論點分析。此處首要質疑的是在判決過程中,司馬庫斯提出的的各種證據說明,首先要問的是法官採用的證據力是如何說明與解釋,第二是這些證據是如何與原住民基本法進行連接,最後,它所呈現出來的「心證」,是用什麼樣的立場來決定其判定結果。

這一連串的程序,都將會影響未來部落在進行各種集會時,所需要具備的規範與相關文件要件。也就是說此一判決,依據其提出的證據,某種程度「要求」未來原住民族部落集會的各種模式與可行性。因此在對於部落說明傳統行為與慣習的過程中,如何進行法庭陳述,而判決書又是如何解釋慣習活動的範圍與行為,這也極有可能成為了未來台灣其他原住民族部落,開啟部落發展過程中重要的「典範」(paradigm)。

這部分與上述最後的問題:文化複製行為,是有極大的關係。文化複製的行為,不僅僅只是在日常生活行動中產生,同時,各種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甚至武力等等的影響下,一種隱晦的「迫力」,推動著文化進行複製的工程,也就是說迫使人的行動開始脫離以往慣常的活動,而逐漸符應於「避免違法」的模組中,而自身卻不自覺遠離傳統慣習活動。

再者,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活動的模式,針對所謂的「集體」(collective),在現行法律層次的想像是否合乎,這很難有所結合。畢竟現行的法律體系的制定背後仍是以西方「私有財產權」的概念,在進行各種所屬物權的判定,與司馬庫斯在談集體概念中,包含在傳統領域中內的自然環境,是成為共同集體的一環。所以以鄒族頭目為維護傳統領域內的自然物,被判為「強盜罪」的事件為例,可以看到彼此間的概念上是完全不同。因此問題上個人的行動所蘊含的集體概念,在現行法律上要如何進行詮釋,這也是未來在解釋民族法學中必要的課題。

最後對於「文化轉換」的觀點,也必須在司馬庫斯的櫸木事件中提出並重視。文化活動並非一陳不變,無論文化建構論、或是相對文化論等而言,文化是有其轉移的能力。尤其面臨異文化的接觸,強弱文化的侵擾等,文化轉移的能力可以看出其部落生活與傳統規範間的張力。因此並非傳統生活規範下沒有科技現代產品可能,而是如何將這些異文化的產品(所謂產品是包含下至科技家電產品、上至包含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各種文化人造物)進行在地的轉換與詮釋。

然而這樣的轉換能力是否能讓台灣其他原住民部落看到,而重新的深掘自身的文化語言與知識?這並非只是靠一場研討會,一個工作坊,一個耆老口述調查或是一個族群發展課程就可以了解,它也並非是一個教條手冊可以完成的。了解司馬庫斯發展歷史的人便可以知曉,這樣的轉換能力,必須要靠時間來堆積與厚實,而其時間的累積是以部落在地互動中所慢慢累積起來的關係形成的一種社會連帶,並在連帶中發展出自己的慣習活動。我所質疑的是,有多少人能在這個判決背後,看到司馬庫斯早在事件發生前所進行的文化轉換的努力。畢竟,一個司法判決所延伸出太多具體的行動模式,是可參照與模仿的。

面對此一判決結果,當然是為司馬庫斯的朋友高興,但未來的努力的方向不能再只是這樣耗費部落的人力與時間成本,來換取所謂的「司法正義」。對我而言,這樣的司法正義不但未達成,反而有可能的更落入了「國家」的治理模式,而忽略各種的族群文化的多元與差異。因此,更進一步的努力仍是在民族法學的建立,與民族法庭的推動,以多元族群的觀點,轉換國家法律體系的內容。或許,這樣的司法,才能在一個多元社會概念下,開啟彰顯正義的可能性。

(東海大學社會學博士班)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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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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