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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創刊日期:2008-04-14
發報頻率: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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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08-25 16: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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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開場白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聯盟活動報導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摸一把」的代價?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襲胸偷襲罪實務區別標準之討論
沉默也是一種暴力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8月20日舉行「六歲女童的『意願』,如何認定」記者會
開場白

      

       近日的幾則新聞,提及幼童遭受性侵、凌虐,或是並未得以藉由適切途徑尋求公平正義的對待,著實令台灣防暴聯盟深感痛心。即便是弱小的孩子,也應享有基本人權,而非成為首先被犧牲的受害者。
       為此,台灣防暴聯盟於820日上午舉辦記者會,提出呼籲及要求,盼社會大眾能正視該等現象且不使其惡化,讓孩子可以快樂成長。本期內容為防暴聯盟對於該等社會案件所提出的回應及呼籲、近期聯盟活動報導、摸一把的代價,以及塞內加爾的少女因為緘默而受害的故事。
       台灣防暴聯盟期許長期蓄積能量、關注議題,持續為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盡心盡力。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性別公義委員會
2010831()總會台北大專學生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3號地下室B1)舉辦「夥伴關係:上帝創造兩性的心意」工作坊
參閱網站:http://www.pct.org.tw/
    話:(02) 2362-5282
聯盟活動報導
◎王春芳
為了增加能見度及所關心之議題的廣度及深度,台灣防暴聯盟除原本關心的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的社會議題外,亦積極參與外部單位所舉行的相關會議。對於防暴聯盟這樣一個成立剛滿三年的單位而言,累積能量是必須的,因此對外參與會議或活動亦是工作重點之一。上週防暴聯盟的關心觸角擴及少年及老人,分別藉由參與會議了解這兩個族群的問題。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家事業務意見交流座談會」
89下午,在司法院三樓會議室,由廳長簡色嬌召開了「家事業務意見交流座談會」,討論的議題包括家事事件相關實務運作、現行「少年法院()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述陳述注意事項」之檢討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地點及相關議題。
對於防暴聯盟來說,相對關心的是簡述流程的部份。有關於減述流程對於受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被害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一再的重覆被害過程其實是非常煎熬。聯盟因為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專線而與個案多所接觸,許多案主關切的問題也都在於:是否可以因為簽了減述而真的可以「減述」。事實上,並無法如想像一樣的講一次就好,因為會因著案主的狀況而改變。然而這部份也是各界努力中的重要議題,少家廳亦坦承還有進步的空間。
 
 
99年度婦女團體溝通平台「社區照顧關懷」之性別議題會議
很多住在北部的年輕人會覺得如果要養老,應該住到東部或中南部。很重要的因素在於離開了台北,似乎生活的節奏可以慢一點。事實上,節奏其實是一部份的原因,更值得重視的其實是生活圈的完整。在811日上午於台南縣社會處社會福利中心三樓階梯教室舉辦的一場婦女溝通平台會議,從台北南下開會的多位代表會後一致表示要到台南養老。台南縣在首長的支持下,於各社區進行了名為「關懷中心」的老人社區照顧關懷行動。台南縣從社區小單位出發,落實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
當天出席上百位實際關懷工作的志工,都是五十歲以上的「輕老人」,他們表示是用一種關心自家長輩的心情在關心社區內的老人。不只送餐還要問候,風雨無阻的把愛心傳送出去。
本次平台會議的功能與目的在於深化在地團體、社區對於性別與婦女及「社區照顧關懷」議題之溝通與深入檢討,並促進地方政府與民間對於「社區照顧關懷」性別議題之政策改進的意見與交流。如果說這次會議最大的效果應該在於讓主辦這次活動的婦權基金會以及擔任協辦的台灣防暴聯盟看見了「在地的力量」,並且深深敬佩著。
 
 
 
99年度防暴志工宣導研習講座
      為了宣導防暴觀念,台灣防暴聯盟積極與地方團體及單位合作,今年上半年已分別在新竹及彰化舉辦過兩場志工宣導講座。聯盟在類似的講座中,扮演著既是主辦又是協辦的雙重角色。因為了解在地方辦活動必須切合當地的需求,因此程序是先接洽有意了解防暴工作的單位,接著詢問該單位能找來的聽者最需要什麼樣的課程,聯盟再為他們尋找合適的講師。
      以在813日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舉辦的這場活動為例,由於到場聽講的都是從事老人照護工作的看護人員,所以聯盟請到宜縣府老人保護科丁佩佩督導主講「老人保護網絡之建構」。如此一來,聽者能夠獲得最有用的專業知識,同時防暴聯盟也能宣導防暴觀念,一舉兩得。
       宜蘭場的宣導工作就是採這樣的模式進行,丁佩佩督導由淺入深的討論老人保護的種種問題,也從聽眾的反應了解民間單位的困難及需求。對於防暴聯盟來說,能在過程中多讓一個人了解防暴的重要,就是值得而且刻不容緩的工作。
六歲女童,會說「不」嗎?
王春芳
上週五(8/20),針對最近幾則令人頭皮發麻的新聞,聯盟很緊急的舉行了一場記者會。先看看這個新聞標題「男子性侵6歲娃,輕判32月,法官竟稱『未違女童意願』」;再看這個「2歲女記錯時間?性侵犯判無罪」,兩則新聞,讓人看見法令的問題,也看見令人擔心的社會問題。
 
近日發生多起幼童被性侵的新聞,但最終都是以幼童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而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使加害人刑度減輕。問題在於年幼的孩童無法表達所謂的「意願」,如此一來,當初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究竟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我們認為,新聞中受害幼童的年紀分別是6歲和2歲,很難清楚表達不願意被侵害的「意願」;以6歲女童被性侵的新聞為例,即因小女孩「未拒絕」,加害人因此僅被判刑32個月,引發社會嘩然。
 
依報載,本件判決法院認定標準似乎在於就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依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作相同解釋。意即強制性交的方法至少皆須有「強制力」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也就是須加害人有強制行為,例如施以強暴脅迫,或者要被害人有表示拒絕、抵抗、或有所掙扎才會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會成立我國目前實務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因此,當幼童沒有明顯的「拒絕」或表達「意願」,法官就可能以第227條判以較輕的刑責。
 
但依此實務見解操作,刑法對於無性自主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滿14歲男女,尤其是幼童的保障將出現重大瑕疵!若加害人未有強制力,以誘騙或利益,將被害幼童帶至犯罪地性交,而被害幼童不知要拒絕、抵抗、或掙扎,因此無拒絕、抵抗、或掙扎行為,從而認定加害人性侵犯行為並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就不成立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問題是一個幼童對於「性」能有多少認識?能夠在被侵犯時有說「不」的能力嗎?如果沒有這樣對於性及保護自己的認知能力時,又遑論有無違反他的性意願呢?
 
我們認為,法律應對於無自保能力之人(未滿14歲男女)應給予最大保障,以本案來觀察實務界的法律適用,顯示現行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的保護,仍有不足之處。尤其,當法官之量刑,是從最輕法定本刑開始量刑起,更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因此,不論是法官之量刑標準,抑或現行法律均有應檢討之處,亟待相關司法機關省思改進。部份法界人士認為應修正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增加第二項為:「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顯不相當代價且無男女愛情基礎之性交行為者,視同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否則如此法律適用的結果,難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安全,更不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期待。我們認為如果要修法,將會是一條漫漫長路,但過程也可以凝聚共識,使所有人關心這個重大的議題,使前例不再發生。
 
記者會當天與會的人員包括立法委員楊麗環、田秋堇、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吳君婷、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秘書長尤淑姿、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副理事長王淑孟,以及聯盟成員岳珍、沈采穎、李維倫、齊明和周清玉。對於這個案子,與會成員多數認為法條有修正的空間,未來不排除進行修法的工作。
 
 
參考新聞:
 
性侵?2歲女時間說不準 法官判無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十四歲以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摸一把」的代價?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襲胸偷襲罪實務區別標準之討論
   ◎曾冠鈞
    襲胸10秒案一審判決以「10秒仍屬短暫,被害人尚未感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而判無罪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後二審判決卻以「被害人在無法移動之車廂,持續被襲胸10秒,認定妨害其性自主。」改判有罪判決,看似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但是深入分析會發現兩審法院主要在爭執之事實在於此情形當事人是否有違背意願,一審是以被害人尚未來得及反應,則沒有「有無違背意願」之問題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偷襲觸摸罪,所稱「趁人不及抗拒」之情形,反之二審持相反的看法。
 
   又依近日判決而言,如97年台上字第4621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仍係維持一貫實務態度在於,此二罪之區別是繫於「以被害人是否有感覺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為標準。
         雖刑法係一普通法之地位,各特別刑法均需遵守刑法相關之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各特別刑法有其特殊之定義或規定時,則應以特別法之規定為優先。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的襲胸偷襲罪分屬二法,尤其襲胸偷襲罪仍須有「意圖性騷擾」之主觀要件,但檢視各實務相關判決遍尋不著關於被告主觀性騷擾意圖之認定,似乎仍逕以上述「以被害人是否有感覺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為判準,使襲胸偷襲罪主觀認定要件形同虛設,況且將實務之標準窮盡操作,會變成同樣肢體碰觸之行為會是刑法還是性騷擾防治法,完全依被害人主觀來做判斷,如此將使法律適用標準不一,更撼動整部性騷擾防治法設計架構(完全不論主觀性騷擾意圖)

        依前述實務一貫便宜行事標準,使得一部完整立法適用上變的殘缺不明,因此本文在此呼籲實務判斷是否該當「襲胸偷襲罪」時就性騷法上要件應徹底檢視,而不是以一非強制猥褻罪即襲胸偷襲罪反向粗糙的論證,使得加害人係憑運氣(被害人有無反應掙扎)決定罪責。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偷襲觸摸罪:「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沉默也是一種暴力
◎陳羿谷   
       依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 Children’s FundUNICEF)與塞內加爾境內大專院校的共同研究,由於社會與文化壓力所形成的緘默,使該國少女長期承受性暴力與不合理的婚姻安排,不僅阻斷其繼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甚者更有礙身心健全發展。
 
       對於塞內加爾的女性而言,以家族聲譽為名所形成的迫害,或恐成為難以跨越的藩籬,嚴重斲傷其自主。當少女被家族成員或親屬施加性暴力時,多半會採取妥協和解的方式解決爭端,原因在於社會觀感普遍認為將親友列為加害人並移送法辦,將損害名聲且不見容於文化風俗。然而,該等僅為加害人及家族保住顏面的處理,卻使少女遭受多重傷害,受害人口年齡以1013歲的女性尤甚。
 
       再者,早婚也是當地不可忽視的現象。依據塞內加爾的法令,18歲以上所締結的婚姻方為合法,1618歲之人的婚姻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1316歲的婚姻必須經由法官裁決,13歲以下的婚姻則不受允許。但在Mpal,一名中學校長表示,每年約有百分之十的1215歲女學生,接受家庭安排成婚;在另一所高中,四十三名獲准入學的女學生,其中即有四十人因為婚姻而必須放棄學業。多數家庭基於傳統與金錢因素將少女推向婚姻,以避免增加養育女兒的開支,但受迫的早婚與懷孕生產,實已限制少女的智識與經濟平等。
 
      有鑑於違反人權的思維已對於塞內加爾青少女產生負面影響,UNICEF日後將著眼於當地兒童與青少女權益的爭取,針對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協助以及後續社會服務,並積極促進少女繼續就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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