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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創刊日期:2008-04-14
發報頻率:雙週刊
訂閱人數: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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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08-07 05: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公益聯播]新聞專區
本期目錄
開場白
聯盟活動新訊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凝聚共識,齊心防暴--台灣防暴聯盟會員大會紀實
艱苦,但走來溫暖的道路
「成熟」的迷思:檢視主觀認識幼童、幼女判斷標準之實務現況
聯合國為女性賦權持續努力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2010年7月31日於立法院舉行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開場白

 

   
      七月盛夏,台灣防暴聯盟的老朋友與新成員們齊聚一堂,交流工作心得並分享共同努力的成果;因為各界對於防暴議題的付出,這條道路雖然艱苦但並不寂寞。
       本期內容為台灣防暴聯盟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紀實、聯合國持續致力於女性充權、刑法第227條的成熟迷思、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女士推行防暴工作所見所思、聯盟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歡迎各位讀友推廣。
       三歲大的台灣防暴聯盟穩健地成長茁壯,以熱情的心與冷靜的腦,繼續關懷社會。
 
 

 
聯盟活動新訊
【志工培訓課程】
時間2010813() 14:00-16:00
地點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活動室(宜蘭市舊城北路177號)
辦理主題:老人保護網絡工作之建構
    師:宜蘭縣社會處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廖憶如科長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活動名稱:寵愛一生(手工皂暨保養品高階班)
    話:(02)2351-1678 何小姐
參閱網站: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現代婦女基金會】
活動名稱:「抺去傷痕.看見愛」募款活動
活動內容:協助受暴婦女及孩童接受法律諮詢、支持性與治療性團體,以及就業和經濟資源聯結
參閱網站:http://www.38.org.tw/
    話:(02)2391-7133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性別公義委員會
2010831()總會台北大專學生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3號地下室B1)舉辦「夥伴關係:上帝創造兩性的心意」工作坊
參閱網站:http://www.pct.org.tw/
    話:(02) 2362-5282
凝聚共識,齊心防暴--台灣防暴聯盟會員大會紀實


王春芳
八月一日,是台灣防暴聯盟的三歲生日。在生日前夕,防暴聯盟舉行了第二屆第二次的會員大會。承蒙各界的支持,防暴聯盟這個新生團體才得以專心的為推動防暴網絡完整而努力。聯盟理事長周清玉在致詞時表示,台灣的防暴工作推動至今十二年以上,雖然很辛苦也很有收獲,但是類似的社會案件還是一再的發生;這樣的情況也成為防暴聯盟努力的動力,因為這證明台灣的防暴網絡尚未建全,仍待各界繼續加油。

以聯盟形式存在的防暴聯盟在推動防暴議題時,不同於其他單位的利基點在於會員的「多元性」,多數會員已防暴相關工作努力多年成果豐碩。對於才剛滿三年的聯盟來說,無疑是如虎添翼。許多議題的推動也都經由共識的凝聚而更加清楚方向,周清玉理事長也曾經表示,如果沒有會員的投入與支持,單單以這樣年輕的資歷,很難推動相關的議題,更論遑論倡議工作。

清楚聯盟的優勢,因此聯盟下半年的工作計劃將與會員有更多的聯結。首先是進行中的「台灣推動婦女終止受暴深根倡議計劃」,即將在下半年完成五個研究並展開「行動」。由於今年採取「行動研究」的精神,亦即研究完成後的「行動」將占極大的比重。今年的五項研究子題包括:社工人力、保護令、目睹兒、安置及司法議題。由於聯盟的成員遍及全台,關心的議題層面極廣,因此在研究做成後,也將與會員討論,以形成聯盟的最後行動建議。年底將針對研究涉及的中央部會或縣市政府提出具體的建議書。

聯盟認為,如果會員對於聯盟的工作方向更了解,或者聯盟對於會員的工作也更清楚,將會使得防暴工作推展更快。因此聯盟在進行本次會員大會時,不同於往年的安排了一段完整的時間,讓團體會員上台說明該會的業務重點及下半年的努力目標。以下節錄到場團體會員之發言紀要:

Ø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致力於服務外籍配偶,並開班授課縮短其數位落差。今年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合作,辦理「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招考英語、印尼語、泰國語、越南語、柬埔寨語及俄語六種語言通譯人員。
Ø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設立迄今已滿8年,主要服務對象為全國的育幼院與中途之家,除了照料機構內受安置的院生,也為離院生提供服務,避免其因為沒有穩定的住處與生活,而遭受更大的危險或誤入歧途。近年來則持續關注機構內性侵害之議題。
Ø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東吳大學安素堂)
提供媽媽成長班、媽媽讀書會,建立婦女意識,培養人身安全觀念。暑期則辦理為期8週的兩性議題培訓,協助兒童與青少年建立獨立思考的能力。
Ø 北安扶輪社 
成立迄今已12年,目的在於集結不同職業領域的女性,關懷婦幼與婦女議題,且長期給予防暴聯盟實質協助。
Ø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創立迄今逾16年,宗旨為關心婦女問題、表達婦女意見、爭取婦女權益,且鼓勵女性自我覺醒與成長,達成平等和諧的兩性社會。推動性別平等與特殊境遇婦女相關法令政策的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未婚懷孕等議題。
Ø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自民國876月成立,服務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弱勢兒童青少年及家庭等。落實性別平等的精神,並以積極參與國際性公共事務為目標,做到在地紮根、往前邁進,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角色。
Ø 台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  
舊名為台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於20107月因應台南縣市合併而更名。以「性別主流化」為主題,日後將承辦施虐者強制性親職教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計畫,與家庭暴力關懷外展訪視服務計畫等活動。會內並充實CEDAW的教育訓練。
Ø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 
8年前由辦理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之輔導人員所組成,從事輔導技術與評估的研究,協助監獄與社區關於性侵害與家庭暴力事件的防治。並從事專業的推廣,發展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與相關電子期刊,提供訓練、補助及國際學術交流。
Ø 向陽公益基金會 
推動中輟生輔導與青少年法治教育。結合民間組織的力量,擇定政府尚未完善的政策項目,有系統地導正青少年偏差思想,推動受刑人更生保護及建立法治精神。十年來持續公布青少年痛苦指數,致力於推動和諧與法治的社會。
Ø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成立迄今已22年,服務性侵害與家庭暴力被害人,於各地設有服務中心,提供短、中、長期的庇護服務。近年對人口販運議題進行心理諮商、安置與庇護等服務。推動遺棄罪修法、性騷擾議題的研究,針對約會暴力議題發行出版物。
Ø 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推動文化教育為主,亦致力於家暴性侵性騷的防治工作,董事長蔡玲蘭女士曾向總統府提出專案報告與建言;每年於8月份舉辦多元活動,包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議題之專題演講、歌唱比賽、協助防暴聯盟辦理防暴之友的授證,以及經濟議題的討論。
Ø 高雄市中山法律推廣學會
在海峽兩岸互動中持續成長,於2009年邀請漳州法學團來台進行交流,促進漳州與福州任用台商參與陪審團事務,積極尋求海峽兩岸民眾之共同福祉,並拓展國際視野,亦關注公部門內人員的家庭暴力問題。
Ø 嘉義縣愛家反暴力協會 
以提倡嘉義縣愛家反暴力相關事務為宗旨,集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推動嘉義縣愛家反暴力之相關研究、設施、制度之改善。推動家庭暴力危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與縣市政府合作舉行學術研討會,並提出少年生活狀況及福利需求研究報告。
Ø 關懷文教基金會   
創立於民國86716日,推動、獎助並研究提昇台灣人文、社會生活環境品質、教育文化、鄉土文化、家暴等議題,舉辦多項公益活動;近期投入「家庭守護天使關懷站:社區種子培訓」,亦資助偏遠地區或資源較缺乏地區學生之戶外鄉土教學或實地參訪。
Ø 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中華民國總會
現有25個分會及1,150位會員,均為各界婦女菁英。工作項目為服務女性,鼓勵獨力支撐家庭經濟之中低收入婦女進修學業或專業技術,以改善家庭生活,另鼓勵年輕女性參與志工服務。每年推動國際反家暴日、國際制止人口販賣日、終止職場家庭暴力113宣導活動。
 (會議記錄:陳羿谷研究專員)

防暴聯盟成立三年,深感防暴之路漫長,所幸有會員支持,才能小步前進。聯盟目前積極建立防暴網絡中的溝通對話機制,期能探討並解決台灣當前的人身安全問題及策略。而藉由多樣態的防暴成果展示(如網路、座談及研究),呈現近來的重大防暴情況,以匯聚防暴發展能量,展現防暴積極效能。聯盟期許蒐集社會對防暴現況之意見,並凝聚防暴發展之共識,藉以對政府作出建言。同時聯盟也將展望國際防暴脈動,同時符合國內教育、文化、社經發展情勢,規劃未來防暴教育藍圖。起步三年,我們看見防暴之不足,因此努力凝聚共識,希望有更多人加入我們的行列,一起為建全防暴網絡而努力。
 
艱苦,但走來溫暖的道路
◎周清玉
今年,對於社會工作者來說,是沈痛但豐收的一年。

和往年一樣,台灣社會還是有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的社會案件,所有的NGO團體也如同過往一樣的疲於奔命,無論在實際服務或者倡議。第一線社工面臨的問題也日漸突顯,社工的存在功能逐漸被看見,但是卻也呈現出整個防暴網絡的漏洞百出。然而也正因為問題被突顯,導致政府必須處理,最明顯的莫過於即將進行的政府組織再造工程。

聯盟基於對人權的基本要求,提出成立「人身安全防治司」的要求,同時進行聯署工作,訴求非常清楚:要求政府奉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點:人身安全乃是國際重要人權議題,也是國家治安的問題,而不是福利化可以防治的工作。人身安全防治工作更需跨部會的整合,我們認為三級單位無法處理國家社會治安問題;而且組織不能再簡化,我們要有協調、整合及業務執行能力的人身安全防治司。有了具體的主張後,聯盟積極安排相關的拜會,包括與內政部長會談並且得到善意的回應。

聯盟努力突顯人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另一部份的重要工作則是在社會工作者。目前整個防暴網絡最大的問題在於有政策、也有法令,但是各方的聯結卻有很大的問題。就拿今年引發沸沸揚揚討論的「曹小妹」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任一專業部門的功能發揮,其實還有更重要的就是相關的「連結」;也就是不能單有政策及法令,否則都將形同虛設。

明顯的,社會對於社工及警政有所期待,也有許多的意見,無論是從媒體報導或者聯盟的評議委員會都一致認為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但不可否認的:社工的人力及工作條件均差,必須優先處理。基此,聯盟未來將以推動及倡議各專業發展空間及改善社工工作條件為重點工作項目,因為這個部份必須優先被改善、優先處理過後才能使暴力防治工作真正的發揮功效。

聯盟正式成立至今屆滿兩年,經過前兩年努力推動法令及相關政策的草創期,現在就要邁入第三年,重點在於如何做到監督防漏。聯盟刻正進行機項方案及研究案,也都從此處著手。「聯結」其實是防暴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環,聯盟在努力的就是這個部份。舉今年正在進行中的「深根」研究案為例,其實就是從各個不同的專業角度切入串連,建立溝通的平台、對話的機制。「聯結」,除了指整個防暴網絡,更包括聯盟內成員的相互合作。以聯盟形式存在的台灣防暴聯盟,比其他團體擁有更好的起點,如何合作將是進入第三年的防暴聯盟所當努力的重點。

感覺沈痛,來自於諸多的社會案件及因外在工作條件不足而來的指摘;感覺豐收,則因為樂見相關議題正因各方討論而更形完善。防暴工作正因此而更有努力價值與進步空間!
「成熟」的迷思:檢視主觀認識幼童、幼女判斷標準之實務現況
◎曾冠鈞
         今年5月袁姓婦人因不滿14歲女兒遭網友性侵,報案後檢方竟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此案,進而以死明志燒炭自殺,雖依據檢方表示其女兒與網友乃係合意為性交,況該女言行、穿著成熟會使人促以為成年,因此亦不以刑法227之罪相繩。
 
         惟觀乎刑法227條之本旨,係在保護青少年之身心健康,但社會現況因網路社交之發達,未成年援交案件與日俱增,往往因被告以為對方穿著成熟並非未成年為由而規避此罪,且實務判決亦以寬鬆之標準認定被告主觀犯意,導致被告須直接故意知悉對方未成年方有成罪可能,惟本罪之標準豈可繫於未成年人之穿著、言行實完全漠視本罪之保護宗旨,因此本文藉由實務見解及座談會之整理,針對實務判斷標準有無可檢討之處予以討論。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案,被告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被害人完成性交行為之性交易,但被告確實誤認被害人已滿 18 歲而對於被告未滿16歲之事實並無認識,也難以預見,結論移請最高法院研究以為,應為無罪判決,其理由在於本罪所定犯罪行為客體之被害人,其年齡即屬犯罪不法內涵之核心,當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無誤。因此,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幼齡一節當須有故意,方能成罪,因此,被告既對被害人之年齡(是否未成年)並無認識,則應為無罪之判決,又依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1498 號函亦採相同見解對於被害人成年與否既非明知,亦無未必之認識,則難以作故意之認定。
  
         又依據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說明A男係國中生,上訴人所拍攝照片中A男之國中學生證,上有出生年月日,當知其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少年;另B男、C男及D男均曾據實回答過上訴人詢問其等之年紀及就讀學校,且依其等之體型及發育情形,上訴人應亦知其三人為十四歲以下之少年之論據綦詳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以及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56判決:「…被害人與上訴人認識之初,確有對上訴人表示已年滿十八歲,迨向上訴人告知係國小學生時,上訴人猶未能置信,被害人始將學校聯絡簿出示上訴人。則上訴人於見及被害人聯絡簿前,是否仍以為被害人係年滿十八歲之人,即非無再研求之餘地。且被害人就於嗣後是否有再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或稱「沒有」、或稱「已經忘記了」,亦未指稱本件於○○○年○月○○日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前已向告訴人出示聯絡簿。足見上訴人所辯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不知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人,尚非全然無據。…」亦可知,實務對於是否知悉未成年須有相當證據,顯仍採主觀說搭配相當查證。

        關於實務歷來爭議在於,由本條之保護法益出發,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欠缺健全之性判斷及同意能力」,因此不論是否知悉對方成年與否,皆應成罪,惟倘被告並不具故意知悉對方未成年而犯之,逕予論罪,有違刑法第 12 條所確定之罪責原則。現行實務仍以主觀說為標準,多重於舉證被告對於認知成年與否之判斷。

         本文以為,倘立於保護青少年對性觀念思慮不周之看法,則「縱使未成年人穿著、言行使人誤會成年」,仍係一種『性觀念思慮不周』之表現,縱使人誤會成年,仍應保護,似可從此出發,要宣導「被告要保護自己不該當本罪的話,就該對配偶以外之人為性交時,應要查證是否成年」,才是對於未成年人就此條意旨(保障性觀念)最好的保障。易言之,就罪責原則而言,至少亦須把「未必故意」與否之標準做調整,而不是如同行實務採取一嚴格認定標準須被告主觀幾近直接故意始成罪。況現行許多賣淫集團已開始教導其旗下未成年女子利用假造身分證欺騙嫖客,倘依現行實務標準,本罪將難有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之意旨。
 
 
 
參考資料:201057YAM天空新聞網: http://n.yam.com/
聯合國為女性賦權持續努力
◎陳羿谷
       歷經會員國與全球各地女性倡議組織的數年協商,聯合國大會於201072日無異議通過創設新單位:UN Women,以加速促進女性權益之進程。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示,此項決定足徵聯合國將女性賦權列為優先考量,並挹注更多心力於推動性別平等、擴大機會,排除歧視現象。
 
       UN Women將於20111月起開始運作,合併目前聯合國體系內的四個單位:提升婦女地位部(DAW,設立於1946)、國際提升婦女地位研究與訓練機構(INSTRAW,設立於1976)性別議題與提升婦女地位特別諮詢辦公室(OSAGI,設立於1997)、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UNIFEM,設立於1976);其主要工作項目為支援跨政府主體規劃政策、全球性的標準或規範,並協助聯合國會員國執行前述內容,提供技術與資金協助,擔負資源聯結與領導的責任。
 
       三十餘年來,聯合國針對提升性別平等而持續有所作為,包括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奠基全球婦女人權;1995年則於北京舉行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北京宣言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and Platform for Action)」,成為推動性別平等的主要策略。性別平等不僅為基本人權,亦屬於社會經濟層面的重大成就。
 
       承前述,UN Women除了簡化聯合國內部體系而有利於組織再造,同時也涵蓋更為廣泛的議題探論,包括終止對於女性施加暴力、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等。UN Women日後將借重更為有力且活躍的方式,鼓勵女性於全球、區域舞台發抒意見。
 
 
 
 
參考資料:
相關新聞剪輯
失業醉父家暴妻與4子流落街頭
 
台中縣一位父親因長期失業,加上腦部曾開過刀而時常情緒失控,不但毆打太太,還在雷雨天把太太和四個孩子趕出家門,經警方與家暴中心聯繫後,轉介社工協助該名父親找工作,也將妻子兒女安排暫時居住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5/69/29vts.html華視新聞2010/07/25報導)
 
 
暑期英文夏令營 主任遭控性騷女童
 
南投一所教會學校舉辦英文夏令營,郭姓主任涉嫌帶女童進辦公室後觸碰大腿內側與私處,由於女童曾接受性騷擾宣導和防治課程,意識到被侵犯,因而當晚打電話回家哭訴,家長憤而向台中市議員投訴。(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5/8/29v8t.html TVBS 2010/07/25報導 )
 
 
遊戲區不安全! 4歲女童玩耍竟遭性侵
 
兩名13歲國中少年在速食店兒童遊戲區視線死角處,以手指對4歲女童性侵。兒童遊戲區屬於開放空間,且未設有服務員看管進出人士,容易造成安全層面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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