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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創刊日期:2008-04-14
發報頻率:雙週刊
訂閱人數: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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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0-11-15 16:00:00 / 報主:台灣防暴聯盟
[公益聯播]徵 課輔人員
本期目錄
開場白
聯盟活動預告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暴力防治 周清玉:落實性別教育
認識違反保護令罪-以實務判決作介紹
防暴軟知識(二):女性、貧窮與經濟
相關新聞剪輯
團體會員名單
台灣防暴聯盟電子報
感謝知名企業「生活工場」的贊助,為防暴聯盟的會談室增添溫馨氣息。
開場白
    時近歲末,除了回顧目前的工作成果外,是否也開始規劃明年度的目標呢?台灣防暴聯盟將於12月舉行數場發表會,呈現本年度的工作概況,歡迎您一同參與。
    本期內容將分享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女士接受newtalk「女人來開講」節目採訪內容、違反保護令與實務判決、從貧窮與經濟的角度觀察聯合國所提出的女性概況、團體會員活動新訊與相關新聞剪輯。
    防暴聯盟深切期許能持續穩定地成長,追求更為進步的表現,而這樣的信念,也盼您多加支持,再次誠摯感謝各位讀友的愛護。
聯盟活動預告
*居家安寧零暴力 防暴聯盟關心您
 
活動時間:2010124(星期六) 14:00-16:00
活動地點:信義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南段徒步區(A9館及A11館之間通廊)
 
    還記得七月艷陽下與台灣防暴聯盟同樂的饗宴嗎?無論是舊朋友、新伙伴,都歡迎再度與防暴聯盟相聚。台灣防暴聯盟響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主辦的「居家藥物安全檢查週大型宣導會」,除了設置攤位宣導防治家庭暴力觀念、促進民眾對於「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有著更深刻的體認,也準備了有趣的遊戲與小禮物,誠摯歡迎大家參與。
 
 
99年台灣推動婦女終止受暴深根倡議計畫成果發表會
 
活動時間:2010129(星期四)13:30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大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12號)
本次發表議題:
目睹暴力兒童處遇及因應之研究、從法律執行面探討保護令之落實及因應之道、受暴婦女安置機構服務運作及效能改進研究、法官辦理家庭暴力之態度及其專業內涵建構之研究、保護性社工之專業角色和工作條件
    為建構防暴整體防治網絡,本次研究方向針對防暴網絡各領域,包括社會工作者、司法人員、警察等,在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專業素養,以及進行防暴工作運作現況檢視,同時涵蓋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力及其工作條件的探討,期藉由經驗性研究,提出革新方向,並延請各體系間學者、專家、政府相關要員加入,直接達到交流、對話以及宣導、倡議之效。
報名請洽:02-23413434         FAX02-23413432     
(請註明:姓名、服務單位、職稱、連絡方式)
 
 
*防暴網絡連結會議
 
活動時間:20101215(星期三) 9:00~16:30
活動地點: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3樓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73)
 
防暴事務所涉及之面向複雜而多元,領域觸及各類專業,有鑒於各專業之間尚未建立網絡資源合作機制,致使推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時,於銜接與轉介服務產生問題。
    本會議將針對以下方向觀察:(1)檢警之間的合作關係;(2)教師對於防範暴力事件的敏感度;(3)教育資源如何與社工合作;(4)醫護人員對於證據保存之判斷與技術;(5)公、私部門間資源分享之可能性。透過與會人員跨領域的對話與意見交流,期能對於現行體制的問題思索具體改善方法,提出對於防暴議題的觀察與積極建議。
    活動方式採為期一天的講習與工作坊,內容包括:專家專題演講、案例分享、策略運用分析及工作坊綜合討論。
近期團體會員訊息
這是一個鼓勵團體會員分享訊息的園地,歡迎提供近期動向。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
    活動名稱:方案撰寫與評估講座
 活動時間:20101124(週三)上午9:00-12:30
 活動地點:女青年會大樓903教室(臺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79樓) 
 報名專線:(02)2314-0408分機17 方幹事 
           傳真:(02)2383-134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活動名稱:第一線教育及輔導人員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進階訓練課程
 活動資訊:
場次
暫定時間
 
 
北區
99/11/3()
9:00-17:00
第二講習教室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15
中區
99/11/9() 9:00-17:00
會議室
台中市雙十路一段1231
南區
99/11/10 () 9:00-17:00
古道教室
東區
99/11/29() 9:00-17:00
第二講習教室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15
 報名專線:(02)2391-7133   分機305陳小姐
                                                  分機301夏小姐
       
【關懷文教基金會】
     活動名稱:關懷文教基金會、FM91.1關懷電台
 活動資訊:
    南彰化區初賽:20101114日(週日)800 二林國小
  北彰化區初賽:20101121日(週日)800 和東國小
  決  賽:20101212日(週日)800 國立彰化高中雨賢館
 報名專線:(04) 724-4909
           傳真:(04) 725-9013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活動名稱:日光少年冬令營
 活動時間:20111 27~30  
 活動地點:埔里謝緯紀念青年營地(埔里鎮蜈蚣里鯉魚路25號)
 報名專線:(049)299-23529
        傳真:(049) 298-6943
    E-MAILyouth@mail.pct.org.tw
暴力防治 周清玉:落實性別教育
新頭殼newtalk 2010.10.27 公民記者 娜娜/台北報導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在newtalk「女人來開講」節目上指出,從多年前轟動台灣社會的鄧如雯事件、彭婉如事件,一直到民眾自發性舉辦的白玫瑰運動,在在都顯示台灣對於受暴議題相關資源仍顯不足,而重點是要從正規體系內,徹底落實性別教育。
    「女人來開講」節目邀請到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分享現今台灣社會關於婦女、孩童受暴現況,以及防暴聯盟目前所積極推動的會務。周清玉指出,歷經多年的努力,台灣對於受暴的議題雖然有高度的關注,但是在法律以及各方面資源整合仍顯不足;暴力並不單單指身體上的損傷,性騷擾、性侵害、家暴等等都是嚴重的暴力行為,它呈現的是一個人對於性別觀念的態度以及權力的不對等,這是全世界都有的問題,不單單是台灣才有的現象。
    周清玉認為,最重要的是要從教育著手,徹底落實性別教育於正規的體系內,普遍來說,大學生是進入社會階段的最後一個求學過程,大學生要有平等性別的概念與知識,有正確的性別認知是非常重要的課題。透過法律的嚇阻作用,周清玉也認為是一個方式,這也是多年來民間團體積極推動的「防暴三法」,即「性騷擾防治法」、「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的起源。她說,「防暴三法」是在政府沒有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下,集結了一群關心家庭及暴力的熱心人士奉獻心力所完成的法案,期許給予婦女更好的保護與支援。
    周清玉進一步表示,台灣防暴聯盟更成立了一支專屬的關懷專線0800-434-434,協助有這方面問題的朋友們免費諮詢;暴力問題通常摻雜了許多複雜因素,酗酒、經濟問題、法律問題、需要多方的資源協助,這也是防暴聯盟所積極推動的目標,期望在教育以及民間團體、法律制定等多重努力下,建立保護傘協助受暴者能得到更多元的資源與協助。
(本文引用自http://news.msn.com.tw/news1913473.aspx)
認識違反保護令罪-以實務判決作介紹
曾冠鈞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又依同法第61條之規定:「違反法院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保護令本為保障家庭成員不受加害人之暴力所脅迫,而保護令並非僅係一紙命令,其背後所代表者乃係國家公權力對於施暴者就其暴力行為所作強烈警告,也同時意味者給予施暴者與受暴者間有一彌補之空間,因此保護令多有其時效性,惟並不代表保護令毫無制裁手段,誠如家暴法第61條之規定,有一違反保護令罪之效果,因此本文擬以一真實判決為讀者介紹違反保護令罪之概況,以實際判決原文帶領下,給予讀者對於違反保護令罪有深入淺出之瞭解。
    本文所採之判決為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號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判決,其事實如下:「…甲○○為乙○○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曾於民國97910 月間,酒後大聲言語、持刀威嚇或毆打其子等方式,對其父母乙○○、何○罕、其配偶田○美、其子何○豪、何○生、何○安等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經甲○○之配偶田○美具狀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本院民事庭乃於9825日,以98年家護字第5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乙○○等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田○美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 年,甲○○並於同年月23日收受保護令裁定。詎甲○○明知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各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違反本院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於98102519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街113 號住處內,酒後對乙○○聲稱「該死卻不死」等語(起訴書贅載摔擲電風扇),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於9812151930分許,在上址住處內,酒後因子女管教問題,對乙○○拍桌並大聲吵鬧,復將家中電腦之電線剪斷,擾亂乙○○之居住安寧,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於98122919時至20時許,在上址住處內,酒後因子女管教問題與乙○○大聲爭吵,且對乙○○咆哮,擾亂乙○○之居住安寧,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嗣警方據報前往處理而分別查悉上情。…」
    以上根據該判決文之事實可知被害人與被告間卻為家庭成員之關係,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制度之適用(如保護令),再者亦可知被告前有一保護令之核發並闡述相關保護令之內容為「不得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以及不得為騷擾之連絡行為」為本法14條第一項12款之禁止行為,之後被告仍為相關侵害及騷擾行為,因此恐有違反保護令罪之可能。
    就判決理由部分而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該法第2條第1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分別於上開時地,酒後對告訴人大聲吵鬧、咆哮,擾亂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或對告訴人聲稱「該死卻不死」等語,顯已逾越言詞騷擾,達到對告訴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程度。是核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均係違反本院民事庭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所為之裁定,而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其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爰審酌被告甲○○甫於98930日因2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仍無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藐視司法威信,而以吵鬧、咆哮等相仿之手段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造成告訴人精神備受煎熬,所受精神上損害非小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有上述判決理由可知,先對於「家庭暴力」及「騷擾」先作定義,並針對事實中被告所為之行為予以判斷是否為本法第61條中違反之事由,並參酌理由中對於違反事項之定義,最後判定被告之咆哮、騷擾等行為卻為違反保護令內容之情形,因此判定本案被告犯違反保護令。
    本文以實務判決文作為介紹主軸除了使讀者習慣實務用語及判決格式外,更重要的是知悉實務目前關於是否違反保護令之判斷標準。對於已有保護令之保障下,被害人應勇於站出來為保護令之效力而主張己身權利,許多社會案例多指出很多被害人空有一張保護令而不知保護自己人身安全進而造成遺憾,實非保護令制度之初衷,因此了解違反保護令制度才能理性面對暴力、終結暴力。
 
參考網站: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  
防暴軟知識(二):女性、貧窮與經濟
◎陳羿谷
Ø         世界上大部分的貧窮者為女性,且以某些族群特別容易陷入困境:農婦、非組織內編制的女性員工、移民婦女,以及傷殘、年老的女性。
Ø         根據糧食與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的研究,即使婦女為糧食的主要製造者,但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女性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比例及透過耕作所獲得的報酬,仍遠低於男性。
Ø         根據聯合國所發表之2010年千禧發展目標報告,女性於農業之外的有償就業員額逐漸增加至41%。但是在部分較為落後的地區,例如南亞、北非和西亞,就業女性的員額僅為20%
Ø         女性較男性更容易任職於低薪、低地位的工作,且不具備或僅能有限地取得社會保障或基本權利。在2009年,仍有65%的女性的工作性質屬於前述狀況。
Ø         以全世界平均而言,女性的薪資仍低於男性,比例約為17%
Ø         許多女性工作者受到全球性金融海嘯的影響甚深。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估計,最近一次的經濟危機
轉寄『防暴‧通報復刊第9期』這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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