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2011/11/15新聞稿:肯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法通過—籲請加強相關措施 落實校園性平教育─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看見天使專欄】孩子回到媽媽心裡
◎朱台翔 / 森林小學校長
李太太是繼母,原本只想把兩個男孩好好帶大,但結婚沒有多久,就生了女兒馨馨。為了讓別人覺得她很公平,她有意無意地跟女兒保持著距離,一心只放在兩個兒子身上。另一方面,她又對女兒要求極為嚴格;或許是覺得,如果能逼她出人頭地,也是一種補償。
上學以後,馨馨和她越來越疏離,情緒也越來越不穩定,只要聽到有人「大聲」,就會躲起來掉眼淚。明明很有能力,卻說:「我什麼都不會。」
馨馨熬到了五年級,經常被老師處罰。李太太跟老師溝通無效,只好轉學。我看了孩子的狀況,就跟媽媽說:「所有的事情都是因為被愛得不夠;連妳都不愛她,怎麼期待別人會愛她?」
那一天之後,李太太每天晚上都抱著馨馨睡覺,也不管她都五年級了;一面訴說她的成長故事,從還在肚子裡亂動開始說起,一直到大。最重要的,是說馨馨帶給媽媽的歡樂,和那種擁有一個女兒的無可取代的喜悅;當然,也重提了她曾誤以為打罵為嚴格的往事,猜想孩子當時受到的委屈,還正式地跟女兒說對不起。
另外,她還每天寫信給馨馨,剛開始,寫的是「好愛妳」、「好想妳」,後來,就寫自己生活中的點點滴滴;也不怕人笑怎麼對女兒像是對情人一樣?這些事情,有些是我跟她建議的,但更多的是她自己的發明。
持續了兩、三個月,母女兩個人的心越來越靠近,相處的時間越來越長。
今年的暑假,李太太沒有幫女兒安排任何活動,既不補習也不參加夏令營,每天都過著那種一塊兒吃早餐、一塊兒買菜、燒飯……,既日常又簡單的生活,儘管很平凡,卻非常甜蜜。
現在的馨馨開朗、快樂而又有自信。李太太開心地跟我說:「孩子又回來了,而且,回到了我的心裡。」
◎原文刊載於自由時報 / 家庭親子版 2011.11.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4/today-family3.htm
肯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法通過—籲請加強相關措施 落實校園性平教育
2011/11/15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肯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法通過
籲請加強相關措施 落實校園性平教育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的修正案,對此本會相當的肯定。此修正案一過,讓六月修法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36-1條(註一)離生效只差一步了(還須完成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法,始能生效)。這些修法明確規範了教育人員在處理校園性侵事件時的相對責任,將使得相關事件的處理機制更為完善。
感謝田秋堇委員、趙麗雲委員及所有委員們的堅持及辛勞,有賴委員們積極推動,從「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乃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各項修法,逐漸完備並設定了校園安全的相關責任,也促使校園能對自身責任擔當更加警醒。
然而實務上,還是有幾個應積極建置的連結才能避免疏漏:
一、教育部應研擬相關程序辦法,讓各社政單位如托兒所、福利機構等…得以在聘任工作人員時,查詢不適任老師資料庫,以免因校園性平事件去職的不適任教師,轉入社政單位工作。
二、教育部應發文提醒要求各公私立學校,依據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十二條(註二),進行相關查詢,確保有性侵前科者不會轉入校園。
三、教育部、教育局、學校在規劃夜光天使計畫等課後照顧或其他類似計畫時,應明列人事排除條款,要求聘任課輔老師、社團老師、課後照顧老師、、及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檢核過內政部與教育部的資料庫,確保學生安全。
修法懲戒失職人員只是校園性侵事件發生後的補救,更重要的還是積極的教育作為。包括落實性平教育,包括讓學生面對各項無理行為有拒絕的勇氣,包括在校園裡建立和諧、尊重、平等的文化。教育應該是最好的保護。
註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註二: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十二條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教育新聞
(中廣新聞網2011115) |
(自由時報20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