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人本論壇:遲來的正義─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人本論壇:遲來的正義
◎史英(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據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的寃屈,經過廿一年的煎熬,終於得到昭雪,無論怎麼說,總還應該算是某種正義吧?
然而,無論是建和他們及其親人,或義務律師團和救援團體,沒有人覺得高興,反倒都是面色沉重。有人說,這是對的,總要表現得低調一點,不要得意忘形引起人 家的反彈。然而,這沉重的面色和心情,不是能刻意「表現」得出的;這種非常深沈的真實感受,不是旁人能輕易體會得出的。
有人說,當然啦,廿一年的青春歲月,是太過巨大的付出:任何時候只要一想起剛到手的自由,就不能不同時也想起已經失去的一切,誰能高興得起來?這話是不錯的,然而,事情並不止此。
如果回頭看看這蒙塵的正義,就會發現它形銷骨立,面容枯槁,絕不只是來得太遲而已;它不但沒有正義出場時該有的堂皇氣勢,還是躲在「速審法」背後,遮遮掩掩地溜進來的。
所有的報導或評論,重點都不在他們的無罪,而只強調「速審法救了三個人的命」;其中另有懷抱或別有心機者,甚至把這個為保障人權而立的速審法,說成是「為蘇案量身定做」,再加上「真相並未大白」的斷語。
至於多年來非要置他們於死地的眾多「法界人士」,這次倒是很低調,沒有再說什麼「我們都是第一名畢業的,說他們有做就是有做,絕不會有錯」;只是淡淡地說一句「感到很無奈」,意思就是,手腳被這個速審法綁住,我還能怎樣呢?
所以,這遲來的正義並不止是蒙塵而已,它已經被這個社會毫無批判力的輿論弄得灰頭土臉,面目模糊,難以辨認了。事情怎麼會這樣?學者專家,意見領袖,法學權威,怎麼都不說話?
蘇案的無罪確定,是台灣司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好不容易有一絲曙光,射進那充滿陰霾的傾頽的司法大厦,竟然沒有人闡述其意義,詮釋其來龍與去脈?
現任總統馬英九倒是說話了:「蘇建和案留給社會三個教訓:應該杜絕刑求及不當取供、提升刑事鑑識水準、擴大犯罪補償並增加金額」(中廣新聞網,二○一二年 九月八日)。這些話相對於大家對所期待的正義而言,其實是不關痛癢的:重點根本不是「應該」如何如何,而是當「不應該」的事情就發生在眼前,當權者到底有過什麼做為?
更重要的是,對於「堅決採信刑求下的自白,堅決拒絕國際水準的鑑識」的這種司法怪獸,他到底有何看法?
再聽聽馬英九「三個教訓」之後的一段話:「如果蘇案在最早的階段蒐證,就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也許受害人家屬,就不用經過這十多年的纏訟及煎熬」(同日蘋果即時新聞),這話更令人覺得詭異。
往好處解釋,他的意思也許是「早還三人清白,受害家屬就不用煎熬」;但「多年纏訟」的明明是建和等人,怎麼會歸到家屬那一方去呢?所以,他的意思莫非是「早該蒐證齊全,就不會讓三人逃脫了」?
當然,馬是第一位「拒簽死刑執行令」的法務部長,但對此他卻只說「當初停止執行死刑並沒有錯,因為全案確實有許多疑點,…偵查起訴時有瑕疵,使得後來的檢察官、法官無法正確判斷」(中國時報,二○一二年九月九日);這種雲裡來霧裡去的說法,真是高度的政治語言,讓人一點也看不出他到底是站在哪一邊:用「許多疑點」就把事實真相帶過去了,用「無法正確判斷」就讓司法怪獸變得非常無辜了,然而這種似是而非的不沾鍋式語言,正是混淆是非,抹殺正義的最大元兇。
蘇案給我們真正的啟示是:「無罪推定主義 (不能證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裡的「無罪」二字,就真的是「無罪」的意思,絕對不能把它偷渡成「必須判無罪---但搞不好事情還是你做的」。
我們應該了解,國家機器是非常強大的力量;它用我們的納稅錢養著大批的「專業人員」,這些人整天別事沒有,唯一的事情就是讓別人「伏法」:即使他們沒有 「即早」蒐證,總還有其它的證據逃不過它的「法網」(「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是指不會遺漏證據,而不是說不愁抓不到人)。
就以蘇案為例,一開始的時候,檢方也許迷信自白,自認已經破案,但在法庭攻防之際,當「刑求」、「兇刀」、「對質」等問題被辯方提出的時候,真兇尚未伏 法,而軍方也保有所有資料,以國家整體檢調司法之力,怎麼可能堅持只用「廿四元硬幣 (沒有血跡)」當做唯一的物證,而連一個人證也找不出來?
說他們懶惰,或傲慢,或專斷,都是太過善意的解釋。合理的懷疑,就是他們不敢;不敢重啟調查,特別是不敢回應辯方對於證據的要求,以免出現證據而否定自己原先的「推定」。
那些別有心機的人喜歡說:「歷經那麼多檢察官、法官的審判,怎麼可能誤判」,許多老實人就被挑撥得滿心懷疑;但現在我們必須發揮批判思考的力量,問問自 己,如果傾國家之力都不能處他們死刑,在渺小的個人和巨大的國家對抗這一條件之下,難道唯一的可能不就是:「他們原本是清白的」嗎?
這正是速審法最重要的意義。表面上的條文是:「審判時間超過六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有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就不得再上 訴」(速審法第八條),但背後的思想是對於國家的「尊重」和對個人的「信任」:尊重國家為一巨大的、組織化的、集中的力量,如果這麼巨大的、組織化的、集 中的力量對於某個個人,在長達六年的時間內都還不能取得一致的認定,那就必須相信那個「個人」的清白,並還他清白---而不是不明不白地放他回家!
多年來,人本教育基金會關心蘇案,一直有人在問:「你們不是教育團體嗎?怎麼管到司法去了?」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以上所談的種種,包括國家與個人的關係,難道不是教育上最重要的課題,而必須讓每一位師生、每個公民都好好想一想的嗎?
◎本文出自〈人本教育札記〉28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