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用心生活&捍衛學生隱私權】─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July 30,2019教出會思考的小孩-- 2013森林小學朱台翔校長巡迴演講會
教出會思考的小孩
-- 2013森林小學朱台翔校長巡迴演講會
活動免費入場!現場座位有限,請盡早報名。
巡迴演講地點時間一覽
臺北市 | 3月24日(日) 09:00-11:00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卓越堂 |
臺南市 | 3月30日(六) 14:00-16:00 |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大會議廳 |
新竹市 | 3月31日(日) 09:00-11:00 |
科學園區活力廣場禮堂 |
高雄市 | 4月13日(六) 14:00-16:00 |
高雄長青綜合服務中心演藝廳 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 |
臺中市 | 4月20日(六) 14:00-16:00 |
臺中市立至善國中至善館音樂廳 |
桃園市 | 4月21日(日) 09:00-11:00 |
桃園縣婦女館國際演藝廳 |
新北市 | 4月27日(六) 14:00-16:00 |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
臺北市 | 5月 4 日(六) 14:00-16:00 |
國軍文藝活動中心戲劇廳 |
臺南市 | 5月 5 日(日) 14:00-16:00 |
臺南樹谷園區音樂廳 |
彰化市 | 5月18日(六) 14:00-16:00 |
彰化演藝廳 |
新竹縣 | 5月26日(日) 09:00-11:00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 協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高雄市 | 6月 9 日(日) 14:00-16:00 |
高雄鳳新高中圖書館演藝廳 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 |
臺北市 | 6月23日(日) 09:00-11:00 |
臺北榮民總醫院介壽堂 |
拒絕搜書包 捍衛隱私權--給學生們的公開信
拒絕搜書包 捍衛隱私權--給學生們的公開信
今年剛開學不久,天母國小就發生有學生掉錢,生活輔導主任竟然要求班上學生翻出口袋、脫掉鞋襪,甚至書包內,所有東西都被倒出來,嚇得不少孩子當場問老師「為什麼要把我們當成小偷?」;而去年,本會亦接到申訴,某高中有學生回教室後發現錢不見了,教官、及幾個老師把教室門關上,命同學拖鞋脫襪脫外套,以「搜身」的方式搜索每個學生的身體,甚至觸摸女學生的內衣褲。然而,天母國小的孩子會抗議,但高中的這群孩子,已經學會忍氣吞聲了,連被碰胸部都不敢說「我不舒服」。
許多學校還會以「安全檢查」為名檢查學生的身體、書包、抽屜,看是否有學校禁帶的「違禁品」。有時候,老師不認同的課外讀物也會當作是「違禁品」、有學校禁止學生吃零食,學生怕肚子餓多帶的一塊麵包也成了「違禁品」。
孩子,我們覺得,這很嚴重。這種違法搜查,侵犯了孩子們的心智。連司法都開始知道無罪推定,我們的學校還把每個小孩當成潛在的犯人(還用教育者的嘴臉包裝這種跟不上文明的心智狀態),久而久之,連孩子你自己,都會以為保護自己的隱私彷彿就是承認「錢是你偷的」,跟學校一樣,分不清楚了。我們總想,無論如何,需要有機會讓孩子你明白,這些搜身、安全檢查,都是違法的。不能只是因為你未成年,就可以欺負你。
你可能曾經因班上有人掉錢,被老師要求打開書包;你可能升旗回來時發現抽屜書包被安全檢查過了;你可能想過要問「憑什麼懷疑我們是小偷」「為什麼這是違禁品?」「憑什麼隨便翻我的東西?」;你也可能因為這些安全檢查常發生,以為沒甚麼大不了;又或是反正不可能改變,所以最好麻木自己;更可能的是老師一句話「反正沒做(或沒帶)幹嘛怕別人看」?讓你無法說「老師阿,我怕或不怕你看,都跟你無關,因為,這是我的東西。你如果強迫我打開,我擔心你會違法,除非你有搜索票。但你怎麼會有呢?你是老師,不是警察啊。你如果一定要看,為了不違法,請老師你要聯繫警察來,申請搜索票,這樣才行阿。我人是小,是還沒成年,但不代表我不是一個完整的人,我還是受憲法保障的。」
連檢察官、警察要調查犯罪,都要依法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老師當然不可以因為有人掉錢,或者以擔心學生攜帶「違禁品」這些理由,就搜索你們的身體或隨身的物品。 有人掉錢,老師想要處理當然可以,但不可以隨意侵犯你們的隱私權跟人權。
說到底,假如遇到老師搜身、搜書包時,你該怎麼辦?
首先,你要先清楚明白,法令如何規定,所謂搜查違法是什麼意思。(請參閱註一法條規定)
面對教官、老師不當搜索,你可以選擇當場拒絕,可以參考上上段的話術回應他們,並尋求父母或我們的協助。他們可能不理會你的拒絕,可能用「如果不是你幹麻怕人家搜」的話語來刺激你,但,你必須清楚地知道,他們沒有權利力這樣做,這些藉口無法合理化他們違法的行為。
當然,你可能不敢當場拒絕,但你可以試著跟老師說你的感覺,你可以試著說「我感到不舒服」「我覺得被當做小偷很難過」,嘗試著溝通也是一個開始。
又或者,你還沒準備好要直接向師長們說這些想法與感受,而選擇先忍下來。這都是可能的選擇,但無論如何,千萬別讓自己失去了感覺,覺得老師怎麼做都沒關係,因為,當我們不再因為不當對待或壓迫感到難受或生氣,我們其實也失去了自主而成為他們的一部分。
不論你想怎麼做,只要你需要幫忙,都可以打電話(02-23670151),或寫email(hefpp@hef.org.tw)讓我們陪你一起思考與面對。
註一:
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 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13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在意「人」
在意「人」
在森小,一個晚上, 四年級的孩子擺攤開夜巿,有一攤玩撲克牌,贏的人可以得到一顆小彈珠。
受邀來玩的五年級的苡苡,提議賭東西,她先和一個人賭鉛筆,接著,又要賭自已的MP3,問有沒有人要和她玩?
四年級的賈賈願意,約定:贏了,他拿走MP3;輸了,交出自己的桌遊。結果,賈賈贏了,苡苡卻不肯給MP3。「怎麼可以說話不算話?」兩個人吵了起來。 老師幫忙處理,並且與家長聯絡。
隔天早上,苡苡打電話給爸爸,說她不想給。爸爸說:「自己打的賭,自己要負責!」
青蘭知道了,簡單地和兩個孩子談了一下,說:「過程裡有些不妥當的地方,我們下午校務會議會討論。」
校務會議時,有人說:「小孩自己答應人家的,而且,條件談得很清楚,也都同意了,可是,輸了就不願意,有點說不通。」看來,「說話要算話」這個角度卡住了不少人。問題是,如果牽涉到「不法」,就算雙方都同意也不行啊!於是,我問大家:「這算不算賭博?」
有人說:「小孩並不這樣想,他們只是好玩,並沒有認知到這是一個賭博行為…」也有人說:「其實,小孩很清楚,這就是賭博。」
我再問:「賭博有什麼不好?為什麼刑法裡,有一個賭博罪?為什麼國家要禁止賭博?」很快的,就有了共識。
我接著說:「開會之前,特別針對『不當所得』請教了基金會的執行秘書宜昕,她是律師,她說因為賭博違法,民法規定,賭債可以不還,但如果已經給了,事後也不可以追討。立法精神是為了杜絕違法行為,同時,也有懲罰的意味。
「所以呢?苡苡不願意交出MP3,就法的角度來看,沒有問題;如果已經給了,想要追討回來,賈賈不還,也沒有問題。」
接著,再談苡苡爸爸在乎的「要負責」:「事實上,一個人的責任感必須發自他的內心,如果用外力規範、要求,不但沒有辦法達到目的,還會帶來負面的情緒與影響。」
至於學校的立場呢?「我們一向不鼓勵不勞而獲,特別是,一個人的獲得是建立在別人的損失之上。可是小孩好玩,想要得到一樣東西,慾望大過一切,我們本來就沒有辦法期待他這個時候理性。所以,想玩,交換玩一玩,一段時間後,再換回來。」
隔天,再次邀請兩個孩子一塊兒談話,青蘭主談,兩位老師從旁協助。
先請他們說一說這兩天的感受。
苡苡:「後悔了;不想給MP3⋯」
賈賈:「不高興;她說話不算,打了賭又交不出來。」
問苡苡:「這件事情,自己有沒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不應該用賭的。」
問他們,那天「玩撲克牌加彈珠」、「玩撲克牌加鉛筆」和「玩撲克牌加MP3/桌遊」,有什麼不同?
「賭注愈加愈大。」
「心跳加快,比較緊張。」
「沒有賭注的玩牌;和有賭注的玩牌,有什麼差別?」
賈賈:「沒有賭注,輸贏都高興;有了賭注,會很興奮; 贏了,很爽快,但是,輸了,很懊惱。」
他們都知道,到目前為止,賭博還是違法的,也都同意,加了賭注就是賭博。
「加了賭注有什麼不好?」
「會引起人的慾望。」
再談「不當所得」以及「一個人的獲利建立在另一個人的損失之上」。然後,談「正當性」。
先舉一個例子:一個人家裡很窮,母親生病,他去偷錢為母親治病。切開來看,人們會說這人是孝子,但,他偷錢的行為還是不對。回到這次的事情,「賭博」加上「約定」,同樣的,也不能把「約定」切出來看,因為賭博就是不對。所以我們覺得,不需要履行那個約定,讓東西回到原來的地方較好。兩個孩子都同意。
最後,建議他們交換東西,玩一陣子,再還對方。
苡苡:「我想借桌遊,下週一就還。」
賈賈:「願意借桌遊。我的MP3修好了,不需要MP3了。」
等孩子離開了,一位老師說:「想要照顧一下賈賈的委屈。」
當時,青蘭說:「先想一下,他的委屈是什麼?是失去了東西?還是,失去了以為有的東西?」
隔天,青蘭又補了一個想法給老師們 -
在討論「賭博有什麼不好」時, 我們談到引起物慾,但,賭博除了引起物慾,還會讓身在其中的人,在意那個「物」,而忽視了「人」,特別是輸了的那一方的難受。所以,我們反對「賭博」的種種理由,還要放在關懷人的這個基礎上。
現在,再回頭來看這件事,就會發現,我們很明顯能看到苡苡的難受 ,會覺得賈賈的難受是比較輕微的,但,他的難受也許更深層。
他那麼小,除了被挑起的物慾需要被處理、消化,整個情境或過程,還讓他陷入了「只在意物,而不在意人」的困境裡。他必須「冷」一點才能忽略對方的難受…
如果老師想要照顧賈賈的委屈,也許,還要補一下這個角度。因為,他這個「人」得先被「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