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台權會電子報---外國人收容所問題─台灣人權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31,2013編者的話
自十多年前,台權會持續接獲來自收容所外籍人士收容的陳情個案。被留置在外國人收容所的外籍人士,因不熟悉台灣的行政程序、法律、不知陳情管道再加上語言、文化的隔閡,只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苦等候執行司法判決或遣返,而外籍人士人的收容處置在台灣始終是一個模糊不清的黑洞。
外籍人士在台受收容的問題並非個案,因此台權會試圖結合其它民間力量,一方面進行個案協助,一方面督促政府修改不合時宜之法令規定,並提供合理的保障機制。 本期電子報中,即以二篇來自台權會實習生進入到台灣南投外國人收容所的實地觀察報導,檢討台灣收容處份的執行狀況。 我們相信人權即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或國籍等差異,都應該享有平等的待遇與基本權利。且聯合國移民人權特別報告員 François Crépeau也指出,不應把逾期停留或是無有效證件的移民移工視為罪犯(Youtube 訪問談話),但台灣政府仍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手段施加於專勤隊抓到的外籍人士身上,顯然台灣政府對待移民移工的心態,離國際人權標準還有一大段落差。
收容所不是監獄:南投收容所訪察記
台權會實習生Lilian Choi
外籍勞工的問題一直都是台灣關注的議題,但是對於外籍勞工逾期留台而被關進收容所的生活情況卻鮮為人知。然而收容者的生活情況並非絕無議論的空間,他們在收容所的居住環境、通訊自由、人身安全、醫療保障及法律諮詢等方面都是關係他們應有的人權,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開始定期舉辦參訪台灣不同的收容所,從而給予收容所得到一定的壓力,起監督的作用。
2007年移民署正式掛牌運作前,台灣主要以宜蘭、新竹和台北為三大主要收容所。而南投收容所是近年落成的收容所,與興建中的南部(高雄永安)收容所將會成為台灣五大收容所。在不同的收容所裡,在不明文的規範下,會慢慢形成他們的文化和慣例,因此對於一個新落成的收容所,留意他們對待收容者的情況是不能忽視,以防他們在久而久之的情況下形成對待收容者的惡例。
雖然收容所的所長在簡介會中多次提及,他們是十分重視收容者的人權狀況,盡可能也想把收容者盡快遣返至他們原本的國家,但是有否給予收容者得到應有的人權自由,並非單憑他們的片面之詞就能證實得到,在實地的參觀中,我們卻看見不一樣的東西。 在這個實查中,我們只能夠參訪收容所指定的兩個地方:收容者與親友見面的探訪室及一個多用途的地下禮堂。
然而,最能反應收容者的居住的地方卻不能參訪,光靠收容所人員的形容是不足以清楚了解真實情況。就如所方表示收容所是以一百人為一間房,儘管他怎樣形容一間房的空間有多大,都難以想像一百人同住於一個地方是否真的有足夠的活動空間,究竟真實的衛生情況又能否達到基本的要求。這個有限的實地考察確是令人詫異能否符合正如他們所說的著重人權自由。 最令人驚訝的是,當收容者探訪完結束一走出探訪室時,收容所管理人員一邊手拿警棍一邊大聲的指令他們要馬上排隊,要他們將手上的食物籃盡快放低,看見這一幕,這一班收容者頓時變成了監獄中的監犯。收容者探訪完結,走回自己的房間本應是很簡單的事,收容所又何需嚴厲地猶如監犯般看待呢?
其實很多收容者進所的原因都只是逾期居留,大多數人並沒有觸犯任何刑法犯罪。即使是一名定讞的囚犯也享有基本人權,更何況收容所亦不是監獄,收容所應否考慮給予收容者更大的人權空間呢?
2011年9月至監察院陳情外國人收容制度
被隔離的國度—記南投收容所參訪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Karis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資本與人力資源的流動都成為各國其中一個重要的議題,而作為多元文化的台灣也不會例外。當台灣因勞動產業結構變化與人口出生率減緩後,逐漸轉為移民輸入國。如何從人權角度探討台灣對待這一批新來者的各種行政處置,也是台權會長期所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尤其以外國人收容所的現況,正是檢視台灣對外國人的人權保障的「 溫度計」,待我們走入這塊被外界疏忽漠視的死角。
今7月初,我隨著台權會來到了南投的外國人收容中心,當天所見:親友探訪的地方設有透明玻璃隔開,守衛人員手持警棍大聲呼喝被收容人,全部被收容人穿著統一所服,每星期只有兩次戶外活動的機會。一百多個人住同一間房,十多個人同時洗澡,以及所有財產都必須交由工作人員統一看管派發,這些規定無疑是以監獄規格在運作。當聽到工作人員指被收容人是行政處罰不是刑事罪犯,但又在現場看到、觀察到那些刑事管理的設施,這不是很矛盾嗎?
當我聽到「收押是為了保護他們免受剝削」這句話時,感到非常費解:難道保護的方式就是關著押著嗎?難道收押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在收容所當局試圖去說服公眾相信他們的正當性時,他們卻同時在施用著那些限制人身自由、罔顧個人尊嚴的手段,這種自相矛盾的講法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另外在訪問被收容人的中,不難發現有任意收容的個案,加上若涉及刑事案件的被收容人因司法訴訟的過程冗長而被延長收容,在台灣政府簽署兩公約承認落實人權保障的情況下,這種任意收容限制自由的處置完全違反了收容僅作為在特殊情況下的最後手段的原則。
台灣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應的是最傳統落伍的國境管制思維,把逾期居留者當作犯罪者對待,當方便行政統治的工具一再遭濫用,甚致侵害外國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也該是我們要整體思考台灣對待外來移民/移工者只是把他們當成勞動工具,還是認知到非本國籍人士也享有人權公約保障的自由。